第 七 章 弘扬法制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主要内容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课程导入 关于法律你知道多少?
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
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法”与 “律”词义介绍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法”与 “律”词义介绍 “灋” (会意字)由三个部分构成。
一望无际平静的大海 独角兽
从文字记载的层面上,据《说文解字》 记载:“法”具有“公平、正义、正直”之义。 2.律:《说文解字》记载“律”字之含义为:律,均布也。“律”字具有“整齐、统一、一致”之义。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 意志性。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内容的社会 规范。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具有国 家强制性。
第一个问题:调整对象 一片狼藉 公众最反感的行为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未予以外化的某种观念或者思想。另外,它也不能对人的一切行为皆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之内。
(三)法律的本质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即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集合,也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另外,法律并不体现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而只是统治阶级的部分意志。
2.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上海外滩夜景 原始人的生活场景
(四)法律的含义 1.广义的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狭义上的法律(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它是工人阶级领 导下,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它体现的是全体人 民的共同利益。 3.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事 业的有力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诸多的法律规范→多个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178 1.宪法 2.行政法 3.民商法 4.经济法 5.刑法 6.程序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 过程。 具体包括立法、守法与执法、司法。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 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 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1.法律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权力)以及履行义务(或职责)的活动。 2.守法 守法的主体——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 守法的含义——守法是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两者的统一。
(三)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 广义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执法即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我国通常是从狭义上理解法律执行。
2.行政执法的主体 2.1 各级人民政府 2.2 享有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 2.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 2.司法机关 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 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与经济、政治、社会 发展相关联。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 ——摘自《党的十五大报告》
(二)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截然相对的治国方略 与理念。 人治:Government by men 法治:Rule of law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 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三)法制与法治 法制 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法治 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P182 1.完善法律体系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3.建立法治政府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6.培植新型法律文化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 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与发展。 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加强政治 体制改革有关的立法。 注重提高立法的质量。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 家意志,变成国家法律。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 的关系 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要符 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全面、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国家法制 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行政管 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使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 底脱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依法行政的 能力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 度,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 法体制; 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完善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惩治司法腐败;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国家权力机 关对国家其他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 实保障它的监督权; 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使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 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制 度化、规范化;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新型法律文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 中国实践,既继承中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 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提高维护社会主义 法治的能力。 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 法治观念。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 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 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概念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 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隐 含的、或默示的权利与义务; 2.从内容看,权利意味着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 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自主权、要求权、请求权; 义务则意味着应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 出某种行为; 3.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1.1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 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 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 1.2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总量上(或数量)的等值关系 2.1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或 等额的。 2.2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 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因此,权利主体超越 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履行“法外义务”, 义务主体有权拒绝。同时,权利主体有资格 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履行法定义务。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3.1 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 3.2 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行为发生、防止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有利于建立社会秩序。
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黑格尔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一)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是对封建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是一项法的适用 原则。 第一,公民在守法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 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 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二)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的内容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 全、政治稳定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 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 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 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三)新国家安全观的内容 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我能为国家安全做什么?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案例: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 美籍华人 方复明被判刑(2002-03-22 ) 案例: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 美籍华人 方复明被判刑(2002-03-22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美国籍被告人方复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方复明原系香港一公司执行董事、经理。1995年至1999年间,方为使其公司代理的外商在中国多个重大电力项目招标中中标,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35份,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5万美元。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驱逐出境。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
北京大学生参军入伍2004年12月11日 (12:21 中国广播网) 中国人民大学在校本科生孙晓明(左一)、申志香、丁富军、马云飞走在校园里。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北京农大在校学生网络贩黄获刑1年 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农业大学学生刘霄网络贩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霄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国家已经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国家已经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内容简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 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 。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案例: 张也盗窃全国高考试卷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张也于1991年6月20日,按照预谋去第一监狱外西墙处,找到了王凤林、张连新窃得后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抛出来的1991年全国普通高考语文、地理的部分试题卷和部分生物试题标准答案。 同年7月2日,张也携带这些试题和答案,来到新疆奎屯市其兄张树泰家中,企图通过向应考生泄露试题非法捞取现金。
他把此事告诉其兄嫂,并要他们找当年的应考生进行所谓“辅导”。7月6日下午,张树泰到奎屯饭店南楼找到农七师129团的应考生三人,把他们带到自己家中,由张也把试题和答案给三人看,并给每人1份复写试题。张也还通过其嫂和侄女找来应考生二人,在其兄的房内,把试题给二人传阅。 1991年7月8日早晨,张树泰在奎屯市第二中学遇到农七师128团的应考生带队人王某,遂将1份复写的生物试题标准答案交给王,让王交给应考生的亲属。
1991年7月7日和8日,张也两次去奎屯市第一小学高考考场门前,企图继续向其他应考生泄露高考试题,8日被当场抓获。 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的义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大量法律法规. 2.学习了解及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自觉培养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3.主动积极参与法律实践.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 1.含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 法律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条件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才是法律权威的基础
2.意义 树立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 树立法律权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树立法律权威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基础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大学生应做到: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大学生应做到: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案例讨论: 看视频资料,讨论法律权威的维护: 视频资料
思考题 名词解释:法律;法律执行;法律适用; 法律思维方式; 问答题: 1、如何理解法律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 务的关系。 4、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推荐阅读 1.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