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教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5年8月24日
簡報大綱 一、何謂CEDAW? 二、我國推動CEDAW公約辦理情形 三、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條文 八、104年度不符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之案 例 九、與平臺事業管理相關之CEDAW國家報告內容
一、何謂CEDAW?(1/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堪稱「婦女人權法典」,是於1979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 此公約闡明,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條文內容包括: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此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二、我國推動CEDAW公約辦理情形(1/1) 時間 我國推動CEDAW公約辦理情形 2006.07~ 2007.01 行政院於2006年7月8日函送CEDAW公約予立法院審議,2007年1月5日立法院議決 2007.02 2007年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2010.05~ 2011.06 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於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於6月8日公布 2012.01 2012年1月1日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三、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條文(1/1)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四、與CEDAW第五條條文相關之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一般性建議(1/2) 編號 建議內容 第六屆會議(1987)第3號一般性建議:教育和宣傳活動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自1983年來,審議了來自各締約國的34份報告,並考量雖然報告來自發展程度不同的國家,但由於社會文化因素而對婦女呈現不同程度的刻板觀念,使得基於性別的歧視持續,阻礙第5條公約的執行。 促使各締約國有效採用教育及大眾資訊宣傳方案,藉以消除妨礙女性在社會上平等原則的偏見與現行習俗。 第八屆會議(1989)第12號一般性建議: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2007年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公約》第2、5、11、12 和16 條規定各締約國採取行動,保護婦女不受發生在家庭、工作崗位或其他社會生活領域內的任何暴力行為之害。考量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8/27號決議,建議各締約國在其提交委員會的定期報告中列入以下情況: 1. 關於保護婦女在日常生活中不受各種暴力行為之害的現行立法(包括性暴力、家庭內的虐待、工作地點的性騷擾等); 2. 為根除這些暴力行為而採取的其他措施; 3. 為遭受侵犯或虐待的婦女所提供的支持服務; 4. 關於各種侵害婦女的暴力行為發生率,以及暴力行為受害婦女的統計資料。
四、與CEDAW第五條條文相關之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一般性建議(2/2) 編號 建議內容 第十一屆會議(1992)第19號一般性建議: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男女任務定型與性別暴力關係) 11. 傳統態度認為婦女處於從屬地位或具有傳統定型的角色任務。該等態度長期助長廣泛存在的一些做法,其中涉及暴力或脅迫,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強迫婚姻、嫁妝謀殺、強酸攻擊、女性割禮等等。這類偏見和做法可證明基於性別的暴力是保護或控制婦女的一種形式。這類暴力對婦女身心健康的影響很大,使她們不能平等享有、行使和知曉人權與基本自由。雖然這項評論主要針對實際發生威脅的暴力,但這些基於性別的暴力導致婦女的從屬地位,使她們很少參與政治、受教育不多、技術水準低落和缺少工作機會。 12. 這類態度也助長色情文化的傳播,將婦女形容為性玩物而非完整的個人。此又反向助長基於性別的暴力。 (家庭中的暴力行為) 23. 家庭暴力是對婦女最有害的暴力形式之一,其於所有的社會普遍存在。在家庭關係中,各年齡子女都會遭受各種各樣的暴力,包括毆打、性侵害、其他形式的性攻擊、精神方面的暴力,以及由於傳統觀念而長期存在的其他形式的暴力。因缺乏經濟獨立,許多婦女被迫處在暴力關係之中。男性不承擔家庭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形式的暴力和脅迫。這些形式的暴力置婦女的健康於危險之中,並損及她們平等參與家庭及公共生活的能力。 (執法人員性別敏感度培訓) 24. 鑑於這些評論意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建議: (b)締約國應確保關於家庭暴力與虐待、性侵害、性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保護所有婦女並且尊重其人格完整和尊嚴。應向受害者提供適當保護和支援服務。向司法和執法人員及其他公務員提供性別敏感度的培訓,對於有效執行《公約》是根本必要的; (確保新聞媒體尊重婦女;展開教育和資訊方案,消除妨礙婦女平等的偏見) (d)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與促進新聞媒體尊重婦女; (f)應採取有效措施克服這些態度和做法。締約國應開展教育和公共資訊方案,協助消除妨礙婦女平等的偏見(1987年第3號建議); (性別暴力受害者的保護服務) (k)締約國應為家庭暴力、性侵害、性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受害者建立服務或給予支助,包括收容所、特別受過訓練的保健工作者、康復和諮詢。
五、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國家報告內容(1/4) 點次 國家報告內容 5.17推動傳播媒體規範,促進平等文化 現況 5.17.1 過去的傳播媒體為追求收視率,呈現物化女性或性別刻板化之內容,為改變上述現象,採取以下措施: 5.17.1.1監理:依「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監理廣電媒體內容(法律)及受理民眾檢舉(表5-6)。 5.17.1.2 媒體識讀:辦理媒體識讀活動及相關研討會,納入性別相關議題,加強視聽眾與媒體業者對性別議題之重視與培力。 具體適當措施 5.17.2 2009年辦理「我國電視節目內容之性別議題表現案例分析」 研究案,共分析51件電視節目涉及性別議題內容表現之正反 面案例(包含36件負面案例及15件正面案例);負面案例 以性別刻板印象居多,其次為性騷擾、性暴力、性犯罪議題。 5.17.3 為提升廣電媒體性別平權觀念,2009年訂定、2012年修正之「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規定,廣電媒體於一般節目或廣告中,對於性別相關議題內容之呈現如有違反以下原則者,將納入相關評鑑及換照之參考。 ˙ 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避免不宜之呈現方式。 ˙ 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 ˙ 以正面、積極、多元的方式呈現性別角色。 ˙ 強化性別平權觀念並落實於自律機制。 5.17.4 為鼓勵製作促進性別平等文化之媒體作品,2009年辦理「創造性別平等文化」媒體作品評選計畫,徵求2004-2008年符合性別平等之廣告或新聞報導,由12名學者專家(其中女性6名)進行評選,平面媒體組共7人獲獎,其中女性占6人;電子(影音)媒體組共3人獲獎,其中女性占1人。(文化部填列)
五、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國家報告內容(2/4) 點次 國家報告內容 5.17推動傳播媒體規範,促進平等文化 具體適當措施 5.17.5 因網際網路內容並無單一主管機關,為解決民眾申訴問題及處理網路有害內容,2010年成立「WIN 網路單e 窗口」(網址:www.win.org.tw),統一受理民眾申訴網路內容問題。自成立至2012年止,共受理1萬8,096件,類型以網路色情9,964件占55.06%為最多。 5.17.6為提升傳播媒體業者及視聽眾之性別平等意識,2012年辦理「民眾、學者、傳播業者與政府」四方對話活動,使媒體業者得以瞭解大眾對於媒體製播性別相關內容的意見與期待,同時敦促業者於報導相關議題時應更具有性別意識。 5.17.7 為深化媒體製播性別相關議題之專業素養,2012年辦理「節目製播規範暨品質管理研討會」,除向媒體從業人員說明有害兒少身心健康或違反性別平等之節目案例外,邀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委員與現場人員進行互動溝通,提升媒體從業人員性別平等意識。 5.17.8 為倡導國人平等對待不同族群之正向積極態度,2012年於審核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過程中,節目內容如具有性別刻板印象之情形,將請申請業者予以改善。(文化部填列) 推動瓶頸及未來努力方向 5.17.9 為促進媒體業者瞭解性別平權之重要性,將敦促其辦理有關 性別議題之內部教育訓練,以提升廣電內容品質,消除節目 內容或新聞報導對性別議題之不當呈現。 5.17.10為引導業者重視性別平權事項之推動與落實,將在研訂廣播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中,要求廣電事業提報其對於性 別平權等事項之辦理情形,作為審查評分之參考。 5.17.11為改善平面及電子媒體中報導內容之性別刻板印象,將結合 公民團體共同檢視及研析性別歧視現況與改進方式,於相關 法規或政策修正時納入參考。 5.17.12為鼓勵媒體業者採用具性別意識的報導方式,將蒐集性別相 關案例及報導,透過教育宣導或業界座談等方式,提供媒體業者參考。
五、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國家報告內容(3/4) 點次 國家報告內容 5.16強化家庭教育功能,保障子女利益 推動瓶頸及未來努力方向 5.16.11為改善媒體報導家務分工任務定型現象,如申請節目案對於 不同性別角色之呈現顯有偏頗,將適時向申請者提問說明,以提升電視業者對於性別平等原則之重視,鼓勵媒體倡導男女共同分擔家務及照顧子女之觀念相關措施,提升社會大眾性別平權意識。 6.49禁止販賣婦女和女童 6.49網路訊息良莠不齊、網路引誘少女離家失蹤案件增加,將加強兒少及家長對網路世界及網路交友的認知與防範,並加強網路內容防護機制。
五、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國家報告內容(4/4) [表5-6] 通訊傳播有關性別之案件監理情形 單位:件數 年度 廣播與電視內容涉及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或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核處件數 性侵害新聞處分案件 色情廣告處分案件 電子媒體 廣播媒體 2009 33 1 2010 20 3 2011 28 4 2 2012 43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六、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及104年度辦理情形(1/2) 點次 內容 主/協辦 機關 104年度辦理情形 計畫/方案 具體 適當措施 績效指標 預定完成時程 13 審查委員會關切家庭及社會中根深蒂固的傳統性別刻板化印象,建議政府運用多媒體方式設計全面性的性別意識提升方案和教育活動,解決在家庭和社會中的性別刻板印象。委員會還建議突顯女性成就、男性平等分擔家庭責任,以及更加努力推動男性和男孩參與重新定義男子氣概。 通傳會(主辦) 規劃辦理廣播電視內容研討會或座談會,適時宣導有關性別議題之法規及案例。 1. 通傳會於104年6月至10月在花蓮、臺中、高雄及臺北共辦理4場「廣播內容規範暨製播交流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及廣播業者參與,宣達相關性別平等法規政策,亦將「友善分手」等性別平等相關案例納入課程宣導,鼓勵廣播業者製播傳遞性別正面之訊息,並促進業者落實自律機制,共創性別友善媒體環境。 2. 亦於104年4月20日辦理「探討媒體製播社會新聞內容座談會」,與談學者對新聞頻道業者之內容表現提出建議,並提醒新聞從業人員報導災難新聞亦應注意性別意識,避免特寫女性死傷人員衣不蔽體的畫面。 另於104年9月3日「電視內容規範暨營運管理交流研討會」中召開「各類節目製播規範及案例交流-媒體形象再現(性別/分級/兒少案例)」專題研討,邀請銘傳大學傳播學院院長倪炎元、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主任謝莉君、三立電視監製趙君璐及年代電視製作人蔡孟秦,針對節目及廣告案例共同交流討論。 1. 「廣播內容規範暨製播交流」研討會共計有291位業者參與,回收調查問卷174份。經參與廣播業者認為此次研討會有助於了解性平案例及法規、增進個人專業知能及具有實用性等,整體平均滿意度為88%。顯示相關研討會,有助於業者掌握法規變遷並增進性別相關自律知能。 2. 「電視內容規範暨營運管理交流」研討會後針對與會人員進行問卷調查,電視從業人員認為該次研討有助於日後製作節目避免出現物化性別情形,占97.6%。出席該次會議的電視從業人員,均同意相關案例交流研討對日後在處理涉及敏感性別議題之新聞或節目時,會更謹慎依頻道性質或播出時段來安排播出。顯示相關案例交流及座談,有助於電視從業人員建立性別平權觀念。 已於104年辦理完竣。
六、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及104年度辦理情形(2/2) 點次 內容 主/協辦 機關 104年度辦理情形 計畫/方案 具體 適當措施 績效指標 預定完成時程 14 審查委員會關切媒體揭露性別暴力受害者的身份。審查委員會亦關切記者和新聞媒體不受任何保護受害者隱私之法律規範。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監督2012年修訂之「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之遵守,並蒐集實施制裁之資料,於下一次報告提供資訊。另建議政府設立媒體倫理委員會,藉以監督隱私法的遵循情形。 通傳會(主辦) 持續監理廣播電視內容,適時提醒廣電業者自律。 本會「傳播內容申訴網」專門受理民眾針對節目內容申訴案件,鼓勵公民團體檢視廣播電視媒體播送內容之適切性。並持續透過案例交流研討會與座談會,與廣播電視業者面對面溝通廣播電視媒體製播節目內容涉及性別平權之議題。 1. 104年1至12月共接獲2433件申訴案件。 2. 104年有關廣播內容規範共舉辦4場研討會。而有關電視內容規範共舉辦1場座談會及1場研討會。 已於104年辦理完竣。
七、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法規檢視(1/2) 法規名稱 是否符合CEDAW之檢視結果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符合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獎助廣播電視內容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施廣播電視內容監理行政指導應注意事項 7 電視廣告送審注意事項
七、與電臺與內容事務相關之CEDAW法規檢視(2/2) 法規名稱 檢視結果 8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符合 9 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10 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11 無線廣播事業營運計畫評鑑作業要點 12 無線電視事業營運計畫評鑑作業要點 13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14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15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16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要點 17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作業要點
八、104年度不符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之案例(1/2) 因應CEDAW第五條「(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以及因應CEDAW第3號及第19號(d)、(f)一般性建議,以教育和資訊方案,消除妨礙婦女平等的偏見,故提供以下案例,俾利提升參訓者之性別平等意識: 一、節目類 序號 播出頻道 節目名稱 播出日期 播出內容說明 不符『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之內容 處理方式 1 壹電視資訊綜合台 豬哥壹級棒 104/05/14 19:14~19:23 節目播出四位變性人來賓與現場男性觀眾玩遊戲,其中遊戲設計讓主持人將多顆乒乓球貼在來賓胸部、腹部到膝蓋之間身體私密部位,並任由戴上眼罩的男性觀眾伸手在來賓身上撫摸尋找兵乓球畫面。系爭節目內容有涉及性意涵之畫面,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一: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一(四):不得對涉及裸露、性行為、色欲或具性意涵之電視節目內容未依規定為適當之節目分級標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 警告 通傳內容字 10400344470號 處分日期:104/10/16 2 三立都會台 綜藝大熱門 104/01/14 21:00~22:00 以偷拍(窺)女藝人睡姿方式製播呈現。 二(二):不宜以窺探、偷拍、嘲諷或誇大方式處理性別議題。 行政指導 通傳內容字第 1040003073號 處分日期:104/1/26 3 年代much台 校花來了 104/06/29 22:00~23:00 以辯論方式製播交往未達1個月是否可發生親密關係。 二(一):不宜刻意以畫面、語音或文字凸顯任一性別之性特徵;三(二):不宜渲染特定性別特徵之優勢、描述其為人生成功之有利條件、直接物化任一性別。 於104.09.03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管理交流研討會中,辦理媒體形象再現-性別議題專場,於會中播放個案影片,提供學者專家及與會電視從業人員共同討論。 4 東森新聞台 整點新聞 104/07/20 12:39~12:40 報導日本部落客介紹台灣旅遊時應注意馬路不平的現象,但於結尾不當連結女性騎單車時胸部晃動,無故消費女性身體。 三: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
八、104年度不符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之案例(2/2) 因應CEDAW第五條「(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以及因應CEDAW第3號及第19號(d)、(f)一般性建議,以教育和資訊方案,消除妨礙婦女平等的偏見,故提供以下案例,俾利提升參訓者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廣告類 序號 廣告名稱 播出日期 播出內容說明 不符『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之內容 處理方式 1 美白廣告- 三秒美白 104/07/09 13:09~13:10 廣告宣稱膚色深黑讓人感覺「髒」。 三: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三(一):避免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刻板印象,而有歧視、偏見、貶低、揶揄之言論或行為。 於104.09.03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管理交流研討會中,辦理媒體形象再現-性別議題專場,於會中播放個案影片,提供學者專家及與會電視從業人員共同討論。 2 豐胸廣告- 峰X挺 豐胸計畫 104/08/10 18:10~18:11 廣告宣稱「峰挺的雙峰就是能滿足男性虛榮」,以男演員在街訪中稱「胸部大會讓我有想要的感覺」。 三: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三(二):不宜渲染特定性別特徵之優勢、描述其為人生成功之有利條件、直接物化任一性別 3 手機遊戲廣告- 無X劍姬 乳搖手機遊戲 104/08/10前後數日 廣告主打該款手機遊戲女性人偶會隨著手機晃動而搖晃。 三: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 1、104.08.12以通傳內容決字第 1040042022號函請衛星公會轉知會員啟動自律機制,安排於適當時段(建議23時至翌日6時)播出。 2、另於104.09.03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管理交流研討會中,辦理媒體形象再現-性別議題專場,於會中播放個案影片,提供學者專家及與會電視從業人員共同討論。
九、與平臺事業管理相關之CEDAW國家報告內容(1/1) 為促進有線電視業者對所屬從業人員進行性別平權觀念培訓及教育訓練,本會業於103年2月17日以通傳傳播字第10362002020號令,公告修正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須知,透過修法予以提高「從業人員性別平權訓練課程」辦理情形之配分。有線電視業者每3年接受本會評鑑1次,並將辦理性別平權有關之訓練課程情形,列為評鑑報告書之載記事項。 同時有線電視業者須檢附訓練課程之佐證資料。 本會透過引導及鼓勵方式,強化有線電視業者重視從業人員性別平權之觀念,提升業者將性別平等觀點融入公司平日營運或業務,從營造性別平等之有善工作職場,落實性別平權之價值理念。
簡報結束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