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說明 報告日期:103/12
前言 針對我國近期發生不肖業者將廢食用油等再製成黑心油品事件,為強化廢食用油回收管理,擴大列管產生廢食用油之事業範圍, 要求產源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以完善廢食用油整體管制作業。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二項公告,新增3類指定事業 。 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 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 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 上之行業 旅館業:產生廢食用油之旅館業(觀光旅館(含其分館)、 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
103年12月31日 前述二項公告將於103年12月31日生效。 對象 項目 既設事業 新設事業 廢清書 餐館業應於104年1月1日-104年7月31日前檢具廢清書 旅館業及食品製造業應於104年8月1日-104年12月31日前檢具廢清書 於103年12月31日公告生效後新設之事業,其廢清書應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網路申報 103年12月31日
「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廢清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 主旨及依據 規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申報 公告事項一 產源、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機構申報內容及規定 公告事項二-五 輸出、輸入者申報內容及規定 公告事項六-七 營運紀錄申報內容及規定 公告事項八 軟硬體發生故障、申報時限適逢假日之規定 公告事項九-十一 公告實施及停止適用規定 公告事項十二-十三
一、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以本公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所定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申報。
指定事業應申報項目 產源 清除者 處理者 再利用者 頻率 申報時機 廢棄物產出情形 ˇ -- 每月 每月月底前申報前月產出情形 廢棄物貯存情形 每月5日前申報前月貯存情形 遞送聯單 每月多次 清運前申報 營運紀錄 每月10日前申報前月營運紀錄
指定事業申報規定 原料使用 產品產出 廢棄物清運 廢棄物貯存 廢棄物產出 產品販售 每月申報 處理/再利用機構 產源 衍生廢棄物產出 廢棄物清除出廠 廢棄物貯存 廢棄物產出 廢棄物處理/再利用 產品販售 處理機構每月僅於營運紀錄中申報簡易資訊 清除前申報遞送聯單 出廠後84小時確認實際情形 同產源廢棄物產出申報規定 收受後24小時確認遞送聯單,及處理/再利用完成後24小時申報 30日內處理/再利用完成 48小時內確認遞送聯單 清除機構
基線資料之申報 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 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 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 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若事業於廢清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某月僅產出8項廢棄物,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申報該8項廢棄物產出情形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2項廢棄物上網申報為0。另若某月10項廢棄物皆無產出,只需上網申報無產出廢棄物(按「無產出廢棄物」鍵)即可,不用逐一申報為0。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公告事項二、(三)1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事業若尚未營運且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仍需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量為0。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廢棄物貯存150公噸 廠內貯存 50公噸 廠外貯存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 廠外貯存場 處理或再利用機構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規定 清除前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事業合併處理、再利用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及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或再利用方式、處理或再利用完成日期時間、再利用產品名稱、數量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八十四小時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八十四小時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二十四小時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相符。 廢棄物跨島清理: 產出廢棄物如屬跨島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八十四小時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之時間限制。 事業主動查詢廢棄物處理情形: 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三聯單遞送方式與保存年限: 公告所規範之各相關機構除須依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外,亦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出一式三份遞送聯單。遞送三聯單經清除者簽收後,一份由事業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者於四十八小時內送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清除者保存一份,由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存查一份。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簽收。 清運廢食用油者,不受四十八小時內送交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之時間限制。惟各相關機構仍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遞送聯單,經彼此簽收後,隨同廢棄物送交下一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指定事業、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各自保存一份。 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遞送聯單申報規定 若係清運廢食用油,不受48小時清運至收受者之時間限制,惟仍應48小時連線申報。
產源 清除者 處理/再利用者 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 產出廢棄物 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 處理者收受廢棄物,與清除者確認「實際收受情形」後書寫在聯單上並簽章 廢棄物清運出廠前連線申報聯單 處理者在收受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系統申報「實際收受情形」及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 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產源,並於「48小時內」連線申報「實際清運情形」及是否收受該批廢棄物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處理者處理廢棄物必須於30日內完成 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及遞送聯單 清除者須在「48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 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 廢棄物出廠後「84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內容
因故無法依規定完成聯單申報或清運作業之應變措施 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 清除者於清運廢棄物過程中如發生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之情事,致無法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時,應由駕駛立即通報公司及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事發後二十四小時內上網填報緊急狀況報備表,報備內容應至少包含火燒、遭竊或沉沒機具車(船)號、載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及數量、火燒、遭竊或沉沒日期時間及地點、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資料。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除該公告有特別規定者外)。(僅限輸出、輸入者)
申報作業逢假日得順延之規定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 若廢棄物自清除出事業廠至該次一工作日尚未達八十四 小時,則指定公告事業不受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連線 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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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