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课程导入 有人说: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 对这种观点你如何看呢? 对现今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有些大学生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我既不去做违法之事,更不可能犯罪。学习这门课,与己关系不大。那么应该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呢? 有的学生对法律在制裁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他们在描述法律时,使用最多的词汇是:判刑、监狱、拘留、逮捕、罚款、枪毙、通缉、审 讯、破案、追逃、严打……,似乎法律仅仅只有制裁违法犯罪的作用,而对法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却知之甚少。因此,他们对学习 法律的必要性的认识不全面,认为自己只要不违法犯罪不着学习法律了。其实,制裁违法犯罪,仅仅是法律作用的一个方面,法律还有多方面、多层次的作用。 我国不仅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劳动权利、诉讼权利等作了具体规定。我国的立法目 的、宗旨和任务都包含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 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 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惩罚功能最突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也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则更是为了保护这些群体的权益。 由上可见,制裁违法犯罪仅仅是法律作用的一个方面。在现代社会,法律在规定权利、维护权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了。无 论从法学理论上讲,还是从立法、执法等法律实践中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法律作用的重心。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制裁违法犯罪,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为了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学习法律,不仅是为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明确自己的权 利,依法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正确认识知法、守法与维权的关系 有的学生在知法与守法的关系上存在模糊认识。他们在表述知法与守法的关系时,有的选择“守法未必知法”,还以许多老百姓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但 能守法作为例证;有的则选择“知法未必守法”,并以许多领导干部包括一些法官、检察官、法律专业人士知法懂法但不能守法甚至违法犯罪的事实作为“证据”。 他们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不懂法也可以不违法犯罪,何必学法?”为了分析这个“结论”的正确与否,我们不妨举几个例子。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并在网上搜索到IP段的计算机信息,破译并盗取了北 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上网,而且还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 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甚至在网上发布信息,以每100元使用3个月的形式,将创原世纪公司上网账号及密码 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 000多元。由于知道了账号密码的人经常在网上向自己的网友传播,致使使用过该账号的人竟达1 000多名。该公司在信息费用猛增数10万元的情况下,终于发现账号被盗用。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卢某的上述行为,共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多 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还说要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户及密码,以致造成那么 大的损失。显然,对法律的无知无疑是卢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孙某,聪明好学,尤喜“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他家庭经济条件很 好)。每次作案,他都要 “把握”两条“原则”:一是控制盗窃财物的价值量,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免构成盗窃罪。他认为只要不达标,即使被抓住了,只能算小偷 小摸,大不了被关几天。二是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和足迹。他认为警察找不到指纹和足迹就破不了案,因而每次作案他都不忘戴上手套,并在退出房间时用拖把抹去足 迹……。当他多次作案后被以盗窃罪判刑时才“如梦初醒”!孙某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法盲。他只知道“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却不知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当被警察告知“虽然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都未达标,但几次加起来早就超标”时,他竟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嚎啕大哭。他 看了几部侦探小说便“颇有心得”,竞狂妄地叫嚷“即使跟警察较量也未必会输”,说明他的法律心理已被扭曲。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 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大量的调查资料表明,不知法不懂法不仅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也会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得不到追究和补偿。大学生A在某电脑 市场买了价值 1 000多元的配件,用了没多久就出毛病了,存贮的资料也丢失了。内行人说这是假货,建议他找经销商双倍索赔。而经销商却不承认是自己卖出的,而他怎么也找 不到购货凭证,后来想起来是“当时随手就扔了”;大学生B暑假在某公司当推销员,辛辛苦苦地干了一个多月,不仅没拿到一分钱的报酬,而且还得按“合同”约 定“买”下尚未推销完的部分产品,而他签合同时“根本就没认真看”;女大学生C给人做家教,多次遭受学生家长的性骚扰,但她既不敢违约更不敢报案,结果被 强奸……。诸如此类的案例时有发生。这说明一些大学生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 总之,学习法律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观念的需要;是使大学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 要;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律素质,将自己培养成“四有”人才的需要。大学生一定要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学习法律的极端重要性,认认真真地学 好“法律基础”课。 选自:学习法律对大学生是无关紧要的吗?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关于我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集中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
四部宪法 第一部:1954年宪法 它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特别是我国建国五年来的社会主义的建设经验,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宪法的形式给予肯定。 第二部:1975年宪法 它体现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第三部:1978年宪法 该部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它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许多错误。 第四部: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宪法四个修正案 第一个: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共两条: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个: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共九条: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国家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 第三个: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共六条:确认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非公有制 经济的作用等。 第四个: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私人财产保护加强等。
二、宪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际机构组织原则和职权职责等根本性的内容。 (二)在效力上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只要过半数即可。
三、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的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含义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含义 行政:是指一定的组织在其活动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管理、监督等行为的总称。 行政法学中“行政”属于: (1) 国家行政、公共行政; (2) 主体是行政机关; (3) 行政属于“执法”之范畴。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内容上来讲,它的主要任务: (1)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 (2)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程序、依据与目的合法。 (2) 行政合理性原则 要求:合乎情理、合理、恰当与适度。 (3) 行政应急性原则 要求:应急措施实施应该恰当,应将其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原则 第三、公平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年龄与理智作为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理智正常的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定、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实; 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的方式 口头;书面;其他形式如推定、沉默等。
4.代理制度 (1) 含义: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 不能代理的事项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结婚,离婚,约稿,履行演出,遗嘱的设立,子女的收养等。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 物权 (2) 债权 (3) 知识产权 (4) 继承权 (5) 人格权 (6) 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含义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分两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特殊诉讼时效 以下四种性质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其它特殊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运用的法律工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15类主要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思考题 1、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25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退货。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2、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邻居家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赔偿? 3、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1.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 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 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 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 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 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2)关于公民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常见的监护案例类型主要有: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资格的问题、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几种。例如: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 责任,以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除另有约 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负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甲 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分析方法: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是属于何种案情。对共有方面的案例,要分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应怎样分割财产, 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哪些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容易和继承遗产问题放在一起出题,这部分在继承法部分还要谈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要分清是什 么比例,共有人各有多少份额,在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按份共有容易和合伙人的债务问题结合在一起出题,因此要把握按份共有人在内部按 财产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这一特点。对无主财产归属的案例,只要弄清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一般就够了。上 述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含义 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包含以下内容: 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对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对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对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行为; 刑:法律规定; 责:法律责任; 要求: 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的含义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理智正常的自然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识因素),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意志因素);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识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意志因素)。
3.排除犯罪的事由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 和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法职责罪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法律。程序法可以分为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和司法程序法。我们一般意义指司法程序法,具体包括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
诉讼,俗称“打官司”。狭义的诉讼仅指起诉和审判活动,广义的诉讼则包括执行在内。 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应的诉讼法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我国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国家主权原则。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共同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 2、辩论原则。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根据合法和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2、处分原则。 3、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4、人民调解原则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法:调整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的方式步骤问题。 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法律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 刑事诉讼法:除自诉案件外,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民事诉讼法: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由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 3、适用的实体法不同 刑事诉讼法:适用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实体法律规范。
4、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刑事诉讼法:代表国家以公诉人身份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可能与受审判的刑事被告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是处于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处于一种诉讼意义上的平等和实际不平等的状态。 5、基本原则不同 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检法分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处分原则、自愿合法的法院调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复议前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6、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原则不同 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举证责任一般由控诉机关负责,被告人不需自证其罪;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责举证。 民事诉讼法: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平等,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法: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7、结案方式和判决的执行方式不同 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判决生效后只能强制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民事诉讼法:有依法自愿调解和及时判决两种方式结案,判决生效后大部分均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但也有少部分是强制履行的。 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方式结案,裁判生效后,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