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作業說明會 人事室主任 陳啟光 教授 101年2月13日
簡報大綱 壹、法令依據 貳、申請條件 參、年資採計 肆、送審著作類型 伍、送審著作規範 陸、作業時程與程序 柒、申請資料說明 捌、救濟途徑
法令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9.11.24修正)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99.11.18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9.11.24修正)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99.03.03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法令依據-本校 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七章第38至40條)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 (100.01.13修正)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申請條件 副教授→教授 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並於本校服務至少滿二年) 。 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且有相當水準之專門著作。 助理教授→副教授 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並於本校服務至少滿一年) 。
申請條件 講師→助理教授 須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並於本校服務至少滿一年) 。 教學、服務成績優良。 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 講師取得博士學位後,以「文憑送審」助理教授者,不受「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並於本校服務至少滿一年) 」之限制。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者,得逕提升為副教授。 註: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86年3月)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獲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規定,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
年資採計 依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並配合歷年實際接受之聘書,以推算至提出升等所屬學期結束止。其前在其他大學院校之年資得予併計,但專科學校之年資不得併計。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教/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0-三) 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或指導研究生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教/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0-三)
送審著作類型 -專門著作 -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設計七類) -技術報告(審查範圍分三類) 學位 非學位 -專門著作 -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設計七類) -技術報告(審查範圍分三類) -體育成就(重要國際院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註:本校目前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審查為大宗,以「學位」申請升等者為少數。以學位送審(即「文憑送審」)者,仍需辦理專門著作外審。】
送審著作規範 (1-1) 專門著作 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應與履歷表內容及篇數一致。
送審著作規範 (1-2) 專門著作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送審著作5年內之計算,係以升等案若經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推算基準點。(教育部97年7月26日台學審字第0960109897號函)
送審著作規範 (2) 代表著作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申請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者,應檢附「合著人證明」,說明本人、合著者參與之部份與貢獻,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或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 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
送審著作規範 (3) 代表著作 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 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於一年期限屆滿前,報教育部備查。 送審著作如為「專書」者,其出版日期不得晚於審查日期。
送審著作規範 (4) 參考著作 須於專業或學術刊物發表或出版公開發行。 為送審前7年內且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發表或出版。 如為專書至多檢送3冊,其出版日期不得晚於審查日期。 參考資料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列表即可。
送審著作規範 (5)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範圍及相關規定: ◎附表1: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 ◎附表2: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 ◎附表3:體育類科教師以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 (表1)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98.5.26修正) (表2)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就證明採計基準表 (98.5.26修正)
重要:有關著作之「公開出版發行」 依據:教育部89年5月6日台學審字第89054607號函釋及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第四條規定 說明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所稱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至學校另有明確規定者,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教育部) 說明二:依據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第四條規定,所稱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係指著作經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出版公開發行,並於版權頁載明作者、發行人、出版日期、地點、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等相關資料,並附出版社或圖書公司開立之出版證明。(元智)
申請資料說明 (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升等研究資料一式7份。【100.10.19 100-2校教評會修訂版】 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1份。 教學、服務及輔導資料一式2份。 教師申請升等應檢送資料檢查表 1份。 2-5 項資料細目或表單請至人事室網頁http://www.yzu.edu.tw/admin/ho/index.php/content/view/440/262/下載,並請於申請截止日前送達所屬單位辦公室。
申請資料說明 (2)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表注意事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一年至三年。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 四、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者:一年至五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由本部定之。
重要:送審注意事項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99.03.03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99.03.03修正) 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學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並應明定於校內相關送審作業規範中。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作業時程 每學期一次,教師應於每年2月底或9月底備妥相關資料向所屬單位提出升等申請。 1002本校受理及審查作業時程 作業 升等受理公告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升等受理公告 12/23 升等說明會 --- 2/13 系辦公室收件截止 2/24 申請教師名單造冊彙報 3/1 系級外審資格審查 «3/16 院級外審資格審查 «4/2 外審審查 4/9~4/30 系實質審查 «5/15 院實質審查 «6/1 校實質審查 6/20 校長核定 7/1 註:表內加註「」之日期為參考日期,實際審查日期由各系、院自訂。
作業程序 教師升等作業程序 (100.01.17 9904次校教評修訂),詳見網址:http://yzu-www2/YZU/HO/TE-meeting/99/9904/webannouncement_100_01_13-3(2).doc 教師申請升等案進入實質審查程序時,教師及系院應檢送以下資料: 1.文憑/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2.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教師升等審查一覽表 4.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5份) 5.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回應 6.教師申請升等簡報(含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等成果,2頁1張投影片) 7.系(所、中心、室、部)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8.系(所、中心、室、部) 院教評會議紀錄
申請資料說明 (系統填報) 透過「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系統(https://www.schprs.edu.tw)
系統填報說明(系統填報) 透過「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系統(https://www.schprs.edu.tw)
救濟途徑 由人事室定期統一辦理教師升等外審作業,審查結果送交各學院,再由院轉至各學系所部室教評會審議 不服各級教評會升等決議者 (不服決議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組織辦法提出申訴,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不服各級教評會升等決議者 通過 提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各學系(所室部)教評會議決後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救濟途徑。 不通過 各學系(所室部)教評會審議 通過 不通過 通過 各學院(部)教評會議決後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救濟途徑。 不通過 提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各學院(部)教評會審議 提教育部訴願會或法院 通過 不通過 校教評會議決後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救濟途徑。 校教評會審議 通過 陳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Q & A 謝謝聆聽,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