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 權益保障 教學資源中心
問題背景 背景 工作小組 2011年某大學成立工會 立法院預算案附帶決議 教育部研擬「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104.6.17公佈) 勞動部研擬「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104.6.17公佈)
處理原則(教育部) 學習關係 勞僱關係 項目(共11條) 內容 適用對象 (§1) 學生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工作者等。 學習關係 1.課程學習、 2.服務學習 (§4-5) 1.課程學習: (1)參照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規定 (2)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2.服務學習: 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3.原則 (1)經學生與指導教師同意下為之 (2)對有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應增加其保障範圍(如商業保險) (3)明定及公告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 (4)申訴管道 勞僱關係 (§6-7) 1.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者 2.訂定勞動契約 3.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4.申訴管道
保障處理原則(教育部) 項目 內容 研究成果: 著作權、 專利權 (§5、7) 1.學習關係:在校期間完成報告、論文依下列原則協議 (1)指導教授僅為觀念指導,學生享有著作權;指導教授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為共同享有著作權 (2)研究成果依專利法第5條2項,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對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但如指導教授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有實質貢獻,亦可認定為共同發明人 2.勞僱關係:參與或協助研究成果 (1)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學生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學生為著作人,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2)專利權歸屬得由雙方協議;未約定者,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專利權屬於學校 爭議處理 (§10) 學生兼任助理之爭議處理,應有爭議處理機制
指導原則(勞動部) 項目(共5條) 內容 勞僱關係認定原則(§2) 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 學校僱用兼任助理應注意事項(§3) 1.簽訂勞動契約、參加勞健保及勞退、工作時間、出勤紀錄等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兼任助理亦應維護其權益 3.學校為投保單位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4.不得有就業歧視 5.不得扣留證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6.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7.不得要求從事勞動契約約定工作事項以外之工作 8.本誠信原則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 兼任助理從事學校相關工作應注意事項(§4) 1.評估自身能力及意願後,再決定是否從事兼任助理工作 2.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3.得要求學校以書面載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含休息、休假、請假)等事項 4.得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 5.受有損害者,得提供具體事實及訴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勞動型兼任助理人事費試算表 平均 月支薪 月投保金額(元) 學生 負擔保費 學校 負擔保費 學生實領 學校實支 (括弧內含進用身障人員成本) 甲君 3,000 勞保:11,100 健保:20,008 勞退:3,000 勞保:222 健保:295(或0) 勞退:0~180 (6%) 合計:222~697 勞保:791 健保:955(或60) 勞退:180 合計:1,031或1,926 3,000-697(或222)= 2,303~2,778 3,000+1,926(或1,031)=4,926(4,031) (4,926+708=5,634) 乙君 6,000 勞退:6,000 勞退:0~360 (6%) 合計:222~877 健保:955(或120) 勞退:360 合計:1,271或2,106 6,000-877(或222)= 5,778~5,483 6,000+2,106(或1,271)= 8,106(7271) (8,106+708=8,814) 丙君10,000 勞退:11,100 勞退:0~666 (6%) 合計:222~1,183 健保:955(或200) 勞退:666 合計:1,657或2,412 10,000-1,183(或222)= 9,778~9,483 10,000+2,412(或1,657)=12,412(11,657) (12,412+708 =13,120) 備註:1.勞保已含就保費用。2.勞退-個人可選擇自提0~6%,學校提繳6%。3.列入所得,另須依所得稅法扣稅 。 4. 應足額進用身障人員成本:(20,008+勞保公提1,425+健保公提955+勞退1,200)*0.03=708元。 5.健保不得重覆加保,其保費由每月月底加保單位扣繳,本校若非投保單位者,則本校須負擔補充保費2%。
本校於2015/09/07行政會議通過「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條文 內容 適用範圍 本校聘僱之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工讀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工作者 學習型兼任助理 學習型兼任助理範圍 應注意事項 學生申訴 勞僱型兼任助理 勞僱型兼任助理之範圍 勞動條件及權益事項 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小組之組成及權責 1.勞僱型兼任助理之申訴 2.關係認定爭議之裁決 法制程序 經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草案)
兼任助理關係確認 關係型態確認單 學習活動計畫 聘任兼任助理 學習關係 勞僱關係 關係確認 勞動契約
學生兼任助理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 校內 校外 不服措施或處置、關係爭議 學習型 勞僱型 關係認定爭議 向學生申評會申 訴 (課程或服務學習) 勞僱型 (勞動權益) 關係認定爭議 所屬單位協調並提書面說明 校內 30日內 30日內 30日內 向學生申評會 申 訴 向學生申評會 申 訴 向學生申評會申 訴 校外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向教育部提 行政救濟
檢附文件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教學助理培訓課程大綱(免填) 教學課程聘用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學習計畫 課程教學助理遴選評分項目表
兼任助理評量方式 學習補教教學課程之達成度:25% 課程學生對兼任助理之教學意見調查:25% 對課程專業知識之瞭解程度:15% 與指導教師之配合度:10% 學習課程進行與教學活動之達成度:15% 與課程學生之互動與溝通技巧:10%
培訓課程 班級經營與互動(8%) 簡報與寫作技巧(7%) 溝通與說話技巧(10%)
注意事項(1/3) 請學生於加退選時加選「教學與課程設計專題(一)」,開課單位為資科系。 學生所領取的為獎助金(與時數無關),碩士生每月4200元、大學生每月2500元,一學期共發放4個月。 本學期教學助理名額暫定50位。 以大一或大二之基礎必修課程、會考課程及上機實作課程為優先補助對象。
注意事項(2/3) TA由授課教師自行遴選,以本校研究生為優先考量,若該系尚無研究所,則以大學部三、四年級成績優秀學生為聘用原則,惟修習該課程學生不得擔任該課程之教學助理,低年級不得為高年級課程之教學助理。 TA的資格由教師自行斟酌,TA的學習表現亦由教師審查評分。
注意事項(3/3) 教師不得要求教學助理處理點名、監考、出題、批改試卷或作業、個人研究以及與課程無關之行政庶務工作。 請於9/18(五)下午5點前,將同意書(一式兩份)、學習計畫表、評分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綜合大樓2樓A223-1室教學資源中心。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