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消防編組作業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火災預防科 科長 朱定民 Mail:ntfd016@mail.ntfd.gov.tw TEL:049-2225134#250
個 人 學 經 歷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正科59期畢業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畢業 台中縣政府警察局消防隊和平消防分隊長 台中縣政府警察局消防隊豐原消防分隊長 台灣省政府消防處科員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副大隊長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災害管理課課長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
授課大綱 消防自衛編組目的、依據 消防自衛編組法令規定 消防自衛編組實例觀摩 消防自衛編組之任務、活動要領 消防自衛編組所需器材 演練驗證概要 消防自衛編組模擬推演 重點提示
台中市ALA夜店火警延伸問題 用火安全及申請(消防法第14條之1修正) 裝飾物及建材管理 使用分區及商業登記不符 容留人數(定義、計算) 消防自衛編組不落實 消防合格與安全畫上等號? 應有安全告示
自衛消防編組之目的 自衛消防編組乃發生火災時,為盡量降低人命、財產損失之目的而預先編組訓練之消防體制。 自衛消防編組是結合軟、硬體之整體消防活動。 自衛消防編組是主動積極之消防活動。
自衛消防編組活動之依據 自衛編組係依據各場所之防護計畫書.doc .doc(消防署網頁-火災預防-防火管理) 規定所執行之消防活動,並非臨時起意之編組行為,因此各場所員工應熟悉自身編組任務尤其人員異動時,亦應同步更動。(所以防護計畫書需依照實際狀況作檢討及變更)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PS 第三款觀光旅館、旅館於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發生火警前為500平方公尺以上場所,自98年6月起無面積規定均應實施 施行細則第13條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PS 第三款觀光旅館、旅館於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發生火警前為500平方公尺以上場所,自98年6月起無面積規定均應實施
前條第九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一、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物: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一)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六)捷運車站。
防火管理人之派任 消防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法令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自衛編組提報資料.doc
裁罰規定 消防法第40條: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緩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自衛編組實例 KTV自衛編組訓練員工訓練.wmv 101大樓編組訓練101演訓.wmv 台北車站三鐵共構編組訓練演習.wmv 消防署演練示範影片..\自衛消防編組演練.mp4
自衛消防編組作業之編組要領 防護編組之組織構成與其裝備,隨對象物之營業形態、規模、收容人員乃至從業員工人數而有差異。但其重點仍應置於人命安全(但是不肖業者…),然後依據通報、連絡、滅火以及避難引導等項目編組,規定任務。其最基本之形態,至少分為三個班(通報連絡班、滅火班、避難引導班)。 以三班基本形態做基礎,依據機關或企業之用途、規模、員工人數等實際狀況,增補各班人數或編組其他必要之班。
舉例 某一化學工廠有31名員工,該工廠如何分組? ANS: (一)依規定基本班別為通報連絡班、滅火班、避難引導班。(其中通報聯絡人數應最少,滅火及避難引導人數應較多) (二)依工廠特性可增加化學物質外洩監控 班(依性質另外編班)
承上 編組通報連絡、滅火、避難引導任務時,應直接指定姓名,若某隊員兼負通報與滅火兩種以上任務時(場所人數較少),必須明確指示任務順序,屆時才不致發生任務混淆之現象。 建築物有數樓層,或同一基地內有數棟建築物,乃至員工人數眾多等情形,應根據工作場所之實際狀況,編組自衛消防地區隊。
舉例 某工廠有廠房三座A、B、C,其中A、B、C廠各60人,請問該工廠如何編組? ANS 依地區消防隊編組要領,成立3個地區消防 隊並各予編組通報、滅火、避難、安全防 護、救護班。
承上頁 自力避難有困難之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處所,應以避難引導為重點編組,另旅館、飯店、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場所,白晝、夜間、假日,員工人數如差異頗大,應分別編組之。 PS:自10月1日起老福機構將實施防火診斷及演練驗證督導工作
承上頁 自衛消防幹部之選派,應符合下列條件: 隊長-具有指示命令之權限並具備指揮能力,儘可能常駐於防護對象物內者。規模小之單位,最好由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兼任隊長。 副隊長-依據需要指定之。必須精通自衛消防活動,具有可代理隊長指揮並輔佐其業務之能力與地位者。 地區分隊長-於各該自衛消防分區具有指示命令之權限並具備指揮能力,且能配合自衛消防編組活動者。
承上頁 自衛消防編組本部應置於防災中心、中央控制室或守衛室等經常有人看守之場所(大型場所)。 設有警備人員之機關或單位,應將警備人員納入自衛消防編組中。
自衛消防編組作業之活動要領 一、確認起火處所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察覺火災時之措施 1、(防災中心)由受信總機察覺火災發生時,立即趕赴現場確認是否發生火災。如該區域有員工,得通知該區域員工確認,另通知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準備初期應變,以爭取時效。 2、上述通知員工方式,得由廣播設備、對講機、內線電話或行動電話等通聯工具,以明語或暗語指示現場人員前往確認並回報(場所內為不特定對象應用暗語)。 地區顯示燈
承上頁 (二)人員發現火災時之措施: 1、除非確認起火現場無人,否則應高喊(或敲打牆壁等類似顯著方式)告知周遭人員發生火災,並按下附近火警發信機,轉知所屬人員發生火災。 2、應立即連絡指揮據點(櫃檯) ,告知火災狀況,並向消防機關(119)報案,報案時應由受理之消防人員詢問有關事宜後,由消防人員掛斷電話,報案人不可主動掛斷電話。
二、通報聯絡(通報班為宜): (一)為防止廣播造成混亂,原則上以火災層、其直上層優先廣播,並視火災發展狀況再行後續廣播。 (二)擔任廣播人員,儘量由同一人為之,廣播內容應簡潔易懂,同一內容重複兩次 (三)應向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下令、廣播啟動自衛編組通報。 (四)為使通報內容迅速、正確傳達,宜有「通報範例」,置櫃檯參考。
利用電話通報119之方法 一般電話:利用家庭或工作場所之普通電話,撥119。 公眾電話: 投幣式: 拿起話筒,按電話機上之紅鈕再撥119,不需投幣。 卡 式: 拿起話筒直接撥119,不需插入卡片。 桌上型: 需投幣,撥通119,再按通話鈕。 行動電話: 直接撥打119
三、初期滅火 (一)宜以下列情形為判斷準則: 1、火勢尚未延燒至天花板前,得以滅火器、水桶等從事滅火。 2、在未產生閃燃(flashover)前,可藉室內消防栓抑制火勢。
(二)初期滅火要領: 1、所使用之滅火器具(設備),應依火災種類(普通、油類、電氣)選擇適當類別,且集中火源附近,以便連續使用。 2、使用瞄子時應特別注意直線及水霧之射水時機,並注意勿過量射水,以免造成嚴重水損。另外,為避免喪失避難時機,應確保退路。
四、避難引導: 1、避難引導班成員,應優先配置於起火層、直上層之樓梯入口、通道角落處所。 2、電梯前配置引導人員以防止有人使用電梯進行逃生。 3、避難層樓梯之出入口、安全門應確保暢通 4、優先使用安全且可供多數人避難之逃生避難設施(如特別安全梯、室內安全梯),其次再考慮使用避難器具等逃生輔助功具。
5、因火、煙之擴大(散),致樓梯無法使用時,應將人員引導至消防隊可以救助之陽台等相對較為安全之區域,並揮動布條等明顯物品求救,夜間使用手電筒)。 6、特別注意盥洗室、休憩區域等是否有人,而避難引導人員進行疏散引導時,應以自力避難困難者優先。 7、避難弱勢人員可結合救護班進行。
避難引導時機判斷 發現火災 先行確認火災發生 .證實為火災時 起火層及直上層應立即避難 .以滅火器無法滅火或以室內消防栓進行滅火作業時 起火層以上之樓層均應避難 .以室內消防栓無法滅火之狀況 全棟建築物人員均應避難
五、安全防護: (一)防火門及防火捲門之關閉,應以起火層為優先,並儘早形成起火位置之防火區劃及垂直區劃。 (二)應儘早關閉空調設備,並善加運用排煙設備。 (三)確認無人員搭乘電梯後,應儘速將電梯停置於避難層(如1樓),避免成為火煙擴大(散)之途徑。 (四)如有危險物品,應停止運轉,如可予以搬移,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時,可予以搬移,並將有關資訊告知防災中心轉知消防人員。 (五)引導消防隊接續滅火活動
六、緊急救護: (一)對傷患進行外觀之觀察與判斷,研判受傷部位或症狀。如可予以處理,應進行包紮固定或心肺復甦術。 (二)無法處理傷患時,應運用担架或適當方式,搬離現場至臨時救護站。 (三)傷患處理應於相對安全區域(如防全門之樓梯間)進行,以免妨礙火災初期應變之進行。 (四)臨時救護站應設於建築物外,不影響救災活動之進行。 (五)如確認無傷病患時,可協助避難引導班進行人員疏散。
自衛消防編組作業使用之器材設備 為使自衛消防組織於火災之際,能順暢活動,各機關單位平時即應準備下列器材設備及資料。
指揮人員 消防防護計畫書(自衛消防活動對策) 建築平面圖、配管、空調管路、電氣設備等之圖面資料 居住者、從業員工、住宿者、入院者等之名冊資料
通報連絡班 緊急通報連絡一覽表 緊急廣播用詞一覽表 通訊器(對講機或緊急電話) 攜帶用擴音器
初期滅火班 防火衣 滅火器 消防栓 水帶、瞄子
避難引導班 鑰匙 攜帶用擴音器 繩索 居住者、住宿者、入院者等之名冊資料 引導之標示 照明器具
安全防護 建築相關圖面 破壞器材、器具 防火柵門、電梯、緊急門等之手動把手或鑰匙 防水帆布(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 繩索
緊急救護 緊急醫藥品 擔架 緊急救護所之設置用器材設備 PS.各組共用設備 手套、橡膠靴、消防用頭盔
情報之提供 機關或單位之負責人或熟悉狀況內容之人,應積極與消防隊指揮中心連絡,提供下列情報: 延燒狀況有關之事項 起火場所 起火原因 燃燒範圍(火煙之擴散狀況等) 對滅火活動有障礙之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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