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进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综保区进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喀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监管科 邓秀芳 18999090521
国门卫士-------出入境检验检疫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7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保税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入境动植物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 第二十六条 2005年71号令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入境动植物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的,还应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加工、存储入境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入境审批范围: (1)果蔬类: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烟草类: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烟叶及烟草薄片。 (3)粮谷类:小麦(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7)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申请资质: 申请进境许可证的企业需在信城通平台取得电子申请的资质(KEY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网络平台上电子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将纸质的申请材料交到新疆检验检疫局植检处。 信城通网络平台联系电话:400-610-9933,北京:010-63702288 网址:http://www.itownet.cn/index.shtml 植检处联系人:张瑜 0991-4649394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检疫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申请),并提交有关初审证明材料,到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 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 申请进口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初审时应交验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检疫许可程序: 2.初审:进境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仅指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1) 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国有无相关的植物疫情;(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双边协定; (5)进境后需要监督的,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6)可以核销的,审核其上一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检疫许可程序: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上报质检总局批准。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3.审批: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初审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半年。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4.检疫审批的重新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5%以上的,粮食和饲料数量超过10%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超过检疫许可证或审批单有效期的。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木材:主要产自俄罗斯,从阿拉山口铁路口岸入境,分原木和板材。 检验检疫要求: 原木进口前出具准入函。 原木进行熏蒸处理,分冬季和夏季两种情况。 板材检尺,发现有害生物熏蒸处理。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棉花 :主要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美国、土耳其、印度等国家,主要从阿拉山口、天津港口岸入境。 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局对国外棉花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没有在国家局登记的进口棉花必须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棉短绒 :主要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从阿拉山口铁路口岸入境。 检验检疫要求: 棉籽含量超过0.5%的,调入新疆定点企业加工。 棉籽含量未超过0.5%的,可调入内地企业加工。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小麦:主要来自哈萨克斯坦,从阿拉山口铁路口岸入境。 检验检疫要求: 必须是春小麦、袋装,产自哈萨克斯坦北部四个州,TCK非疫区。 事先办理检疫许可证,首次进口实施产地检疫。 未检出TCK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调入内地定点企业加工。 检出TCK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退运或销毁。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5)油料作物:包括葵花籽、红花籽、大豆、油菜籽,主要来自哈萨克斯坦、美国、加拿大,主要从塔城、吉木乃、霍尔果斯、阿拉山口、连云港口岸入境。 检验检疫要求: 葵花籽、红花籽调入距边境线100公里范围内定点企业加工。 大豆、油菜籽必须事先办理检疫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后调入定点企业加工。目前新疆口岸未允许大豆、油菜籽进口。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6)饲料:包括葵花籽饼、红花籽饼、大豆饼、油菜籽饼和棉花籽饼等,主要来自哈萨克斯坦,从塔城、吉木乃、霍尔果斯和阿拉山口口岸入境。 检验检疫要求: 必须事先办理检疫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后调入定点企业加工。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7)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主要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 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局实施指定口岸入境,目前全国有44口岸获得资格。 必须事先办理检疫许可证或审批单,种子由农业部门办理审批单,苗木由林业部门办理审批单,来自疫区的由国家局办理检疫许可证。 对种植区域进行田间检疫监督管理;对来自疫区的实施隔离检疫。 对栽培介质实施检疫许可证管理。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8)干(坚)果:包括松子、巴旦姆、椰枣、葡萄干、红枣、杏干、开心果、核桃等,主要来自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乌兹别克和伊朗等国家。 检验检疫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干(坚)果检验检疫标准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出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1)水果:包括苹果、香梨、葡萄、哈密瓜、桃、杏等,主要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等国。 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果园必须注册登记。 出口包装厂必须注册登记。 议定书特殊要求。 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出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蔬菜:包括辣椒、西红柿、黄瓜、洋葱、胡萝卜、大蒜等,主要出口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等国。 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蔬菜基地必须登记备案。 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出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种子、苗木、花卉等:主要出口巴基斯坦、印度、美国、约旦、巴林、保加利亚、澳大利亚、荷兰、土耳其、越南、泰国、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等国家 。 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种植基地必须注册登记。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出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大米、豆类、麦芽、啤酒花等:主要出口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印度、俄罗斯、日本、等国家。 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种植基地登记备案。 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需深加工的,加工企业卫生备案;不需深加工的,存放场所登记备案。
三、新疆主要农产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出境主要农产品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5)葡萄干、核桃、杏干、红枣等干(坚)果:主要出口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中东等国家。 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种植基地登记备案。 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需深加工的,加工企业卫生备案;不需深加工的,存放场所登记备案。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要点 范围: 除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蜂产品以外的进境动物产品,如原皮、原毛、生的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检疫审批要点 先决条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物疫情;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检疫审批要点 申办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 并在所在地直属局登记备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检疫审批要点 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 -定点企业所辖监管检验检疫机构签字的《动物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资信申报审核意见表》。 -其它相关材料。如上一次许可证原件,有关承诺等。
进口牛蓝湿皮现场检验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政 府 企 业 社 会 行 业 “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承担监管责任 承担首要责任 承担监督责任 政 府 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以“协调有序、分段监管”为主要特点的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企 业 承担首要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行 业 社 会 承担监督责任 鼓励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位一体”如何翻译?Four in one?Four stakeholders?更好的翻译?--以后请告诉我 企业:首要责任。个人理解:(1)作为生产者的责任。产品是你生产的,用什么原料、加什么东西、可以保存多久、谁能吃谁不能吃、怎么吃,等等,生产经营者最清楚,最有责任让消费者放心。(2)作为获利者的责任。获利和责任密不可分,天下没有没有责任的利益。(3)作为社会公德主体的责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都不敢吃的东西,给消费者吃,公德何在? 政府:监管责任。企业局限性:一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协调、约束,三是可获得的信息等方面资源有限。因此政府监管至关重要。相应地,一是监管、约束企业行为,二是指导、服务企业。(*政府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社会:消费者、媒体、社会团体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力量。网络曝光—查处违法行为,充分说明社会监督的重要性。 行业协会:国内很多协会流于形式(组织展览、评比等),可以有更大作为。国外:影响力大、发挥作用大、自律能力强。 承担自律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30
进出口注册与备案的划分 出口商和代理商(国外和国内)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 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境外的食品生产企业 注册
实施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 的产品目录 (国家认监委 2011年 第23号公告) 分类号 产品类别 01 罐头类 02 水产品类 03 肉及肉制品类 04 茶叶类 05 肠衣类 06 蜂产品类 07 蛋制品类 08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 09 糖类 10 乳及乳制品类 11 饮料类 12 酒类 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 14 果脯类 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16 食用油脂类 17 调味品类 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19 功能食品类 20 食用明胶类 21 腌渍菜类 22 其他 实施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 的产品目录 (国家认监委 2011年 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序号 产 品 类 别 1 罐头类 2 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 3 肉及肉制品类 4 速冻蔬菜 5 果蔬汁 6 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7 乳及乳制品类
第七条 申请备案时提交的资料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项目 关键词 备注 申请书 规定格式 ;书面 申请企业应对所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证照与资质 唯一性;民事责任行为人;验证正本;提交复印件 “营业执照”系指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当生产场所与企业法人住所不一致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生产场所资质的有效证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 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监管部门评审检查 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在达成出口意向,准备获得出口备案资格之前,先行识别出口意向国家(地区)的相关食品标准和注册要求 。 加工信息 人员资质 硬件;关键岗位人员流动 上述内容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在现场检查或监管过程中持续复核。 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建立实施情况 软件和管理 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建立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建立实施的证据。 依法应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其他许可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排污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 其他认证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检测 如:HACCP、ISO22000、有机认证、计量认证、ISO17025等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 一、备案范围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进口食品的境内收货人(简称食品收货人)。进口食品收货人(指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须在食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备案 1、电子申请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也可由国内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代为办理),直接登陆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进行电子信息备案。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备案 2、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经总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备案编号,并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二、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1、电子申请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进行电子信息备案,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申请号查询号,收货人应备份保存,以便于查询和变更操作。
二、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2、书面申请 在提交电子申请后,还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备案申报手续。(注意:电子申请的内容必须与书面申请一致)
二、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申请备案材料包括: (1)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进口食品验收制度,货物入出库管理制度,仓储卫生管理制度,食品进口和销售制度、不合格食品追溯、召回、处理制度和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等;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及仓库平面图;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二、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3、审核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核实电子申请信息。审核不通过告知企业审核不通过原因的,不合格原因反回企业端,审核通过提交国家质检局复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收货人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审核通过获得备案编号,食品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