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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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2)

(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念及原则 刑法就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者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其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 配而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是作为 和不作为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 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 态。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存在的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犯罪的时间 地点、方法 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中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方法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时间 地点、方法 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中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方法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可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三个年龄阶段。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均不 负刑事责任。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均不 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不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 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 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 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状态下犯罪,须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2.单位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内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及刑法的认识。

1.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其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损害结果,但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而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因其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是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三是进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四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 施而不能针对第三者; 五是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是行为人必须遭遇了现实的危险; 二是行为人所遭遇的危险须是正在发生的 三是行为人避险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 四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必须确实没有其他方 法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五是避险的行为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依法律规定或者职务的行为 医生为病人截肢、做手术的行为,司法人员逮捕犯人、枪决犯人的行为等等 (三)依法律规定或者职务的行为 医生为病人截肢、做手术的行为,司法人员逮捕犯人、枪决犯人的行为等等

——故意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 没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 (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二,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 免除处罚。 教唆犯,被教唆人若没实施所教唆的犯 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若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的种类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有五种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的种类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有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 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 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犯罪人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 表现,可被减为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犯罪人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 表现,可被减为有期徒刑。

5.死刑 只适用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岁者和审判时怀孕者不适用。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的制度,其条件: 第一,应当判处死刑 第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的制度,其条件: 第一,应当判处死刑 第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死缓的考验期2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第一,死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 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 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即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二)附加刑 ——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二)附加刑 ——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十一、刑罚的适用 1.累犯 ——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特殊累犯也称特别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家安全罪的。 对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 特殊累犯也称特别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家安全罪的。 对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

2.自首和立功 自首——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末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3.数罪并罚 ——指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法院依照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裁量制度。

数罪并罚的原则: 1) 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就应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 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 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 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 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 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 如果数罪中判决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 仍须执行。

4.缓刑 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的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在宣判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行所判的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罪,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宣告。 如果违反了刑法所规定的条件,原判刑罚仍然要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 ——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适用的限度条件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适用的限度条件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假释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 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只有执行一定的刑期后才 能适用假释; 3) 服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 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 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考 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 原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考 验期限为10年。 3) 考验期限一律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 如果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 释之日起执行。

考验期内,被假释犯罪分子没有违反假释的附加条件,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如果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未被判决的罪,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都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如果假释犯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依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