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課 憲法與人權 壹、認識憲法 貳、人權的理念與內涵 參、自由權的保障與界限 肆、平等與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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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課 憲法與人權 壹、認識憲法 貳、人權的理念與內涵 參、自由權的保障與界限 肆、平等與差別待遇

壹、認識憲法 「是否只要擁有一部完整的憲法,就是民主國家?」 憲法(constitution)一詞源自拉丁文,原意為組織或結構。凡是規定國家組織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根本重要事項,且具備憲政主義特色的國家根本大法即為憲法。因此,憲政主義是認識憲法的首要概念。

一、憲政主義的內涵 (一)人民主權 (二)權力分立 憲政主義強調以憲法具體規範政府的組成與權力的行使,亦即建構一個有限政府,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一)人民主權 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在於以民為主,因此主張國家主權應屬於國民全體。但由於行使直接民主有其困難,因此必須透過代議政治處理公共事務。而為了避免政府擁有過於龐大的權力與資源,並基於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於是有防止政府濫權的制度設計。 (二)權力分立 為防止政府濫權,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均將政府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並將三種權力分屬不同機構,使其相互制衡,實現「以權力約束權力」的制衡狀態,以有效防止濫權。 那中華民國呢?

(三)法治原則 (四)釋憲或違憲審查制度原則 當中華民國遇到類似問題時,由誰來做釋憲或違憲審查呢? 司法院大法官 民主憲政國家的政府機關,其運作必須受到憲法拘束,即政府權力的行使應依循法律規範,依法行政。 (四)釋憲或違憲審查制度原則 當政府的作為有逾越憲法規範的疑義時,必須透過釋憲或違憲審查制度加以解決,以確保政府權力的運作符合憲法之要求。 當中華民國遇到類似問題時,由誰來做釋憲或違憲審查呢? 司法院大法官 例如: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二、憲法的功能 (一)確保人民基本權利 (二)限制與監督政府權力 實行憲法的最主要目的是在保障人民權利,透過憲法,得以確立人民基本權利的內涵,避免受公權力的不法侵犯。 (二)限制與監督政府權力  透過權力分立的設計,使政府各部門間能相互監督、制衡,而經由釋憲或違憲審查機制,則能進一步確定政府權力受到法律規範的約束。

(三)穩定國家體制 由於憲法的修正程序比一般法律繁複且慎重,因此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多將國家基本體制規定於憲法中,使其不易變更,以促進國家體制的穩定性。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正程序為何? (四)維護社會秩序 要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有賴法律規範的實施。因憲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礎,所以當不同法律發生衝突時,便可依據憲法做為解決衝突的標準,以有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

貳、人權的理念與內涵 電視新聞中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都會戴安全帽,其目的為何? 電影欣賞:詹姆斯伍德主演的無盡的控訴(The McMartin Trial ) 。 史恩康納萊主演的正當防衛(Just Cause ) 。

一、人權的重要性 (二)促進相互尊重 (一)保障人性尊嚴 人權是指實現個人的價值與尊嚴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 個人透過自由意志之行動,以實現其人生理想,就是一種人性尊嚴的表現。如果抑制個人自由,就等於侵犯了個人的尊嚴。憲法中對於人權的各項規定,都強調要保障個人得以發揮其自主性,以表現出個人的獨特性。 (二)促進相互尊重 擁有人性尊嚴之後,人們才得以自尊,而能夠尊重自己的人,也才能夠進一步去尊重他人。在一個不重視人權的社會裡,人們也容易漠視他人權利遭到侵犯的問題。 補充:大屠殺對國際人權的侵害作者:孟令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二、人權的內涵 (一)自由權  自由是指依照個人意志而決定其行為。因此,自由權意指在憲法保障下,人民有一定行為之自由,而不受國家公權力侵害之權利。自由權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與出版自由、祕密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其中人身自由又是一切自由權利的基礎,沒有人身自由,則其他一切自由皆是枉然。因此,我國憲法第八條特別規定,非經法定機關透過法定程序,政府不得任意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 同學未經你的允許不能私自拆閱你的私人信件,這就是 祕密通訊自由。 你可以依自己的意願選擇信仰的宗教,這就是 信仰自由。

自由權的反思 鄰居在深夜觀賞影片時,把音量開得很大,影響到我們的睡眠,但上前去勸說,對方卻認為這是他的自由,別人管不著。 無界限的自由將產生何種問題?

(二)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平等權  不平等有兩種,一是自然的不平等,二是人為的不平等。每個人天生的才能、體力各有不同,這是自然的不平等。但如果以法律的規定,使特定的人在相同情況下,享有與他人不同的權利義務,則是一種人為的不平等。平等權的實踐便是要去除人為的不平等,使每個人在相同的情形下,具備相同的法律地位。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第一0五九條原本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 同學們是否覺得不妥? 原本的民法第一0五九條違反了 男女平等權。 民法第一0五九條已修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溫故而知新:若你認為法律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應該向誰提出釋憲案?

(三)參政權 參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和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 (三)參政權  憲政主義強調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參政權便是落實人民主權的最重要權利。 參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和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 近年來,我國更制定公民投票法,賦予人民透過公民投票行使創制與複決的權利。 所謂「公民投票」是指人民對憲法、一般法案或政府決策,主動提案表示意見,或投票決定表達是否同意的權利。前者屬於創制權,後者則為複決權。我國公民投票法中規定了公民投票的行使範圍與方式,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中也規定了憲法修正需透過公民的投票複決。

(四)社會權 社會權包括生存權、工作權、教育權、受健康照顧權以及環境權等。 (四)社會權  社會權是指由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人民能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最基本生活條件,進而追求人生幸福之相關權利的總稱。 社會權包括生存權、工作權、教育權、受健康照顧權以及環境權等。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生存、工作與財產權應受保障,並在基本國策的國民經濟、社會安全與教育文化三節,以及憲法增修條文中,都列有保障社會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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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自由權的保障與界限 一、人權的保障與界限 憲法的內容基本上都是關於各項人民權利的實質內涵或其保障原則,其範圍包括國家應積極透過各項法令措施,以保障人民能獲得各項權利,並確保人民免於受國家公權力或他人侵害自身權利。 所以國家必須以公權力對人權加以適當地限制,形成人權界限,才能使每個人得以在不受他人妨礙的情況下,實現自身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便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國家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例如: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每個人都有在街上自由開車的權利,但政府以交通規則規定紅燈停、綠燈行,限制人民的自由。此係根據: 憲法第二十三條維持社會秩序的需要 例如:對財產權的保障,政府不能任意剝奪任何人物的所有權,但為了興建捷運,政府強制徵收私人土地。此係根據: 憲法第二十三條維持增進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自由權保障的基本原則 (一)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補充),是指政府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政府機關不得任意以「緊急避難」或「公共利益」等理由,侵犯人民的權利。 法律保留原則是以立法權來防止人民權利受行政機關侵害,因此有些國家將法律保留原則稱為「國會保留原則」。

經大法官釋憲,認定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應失去效力,以維護人民權利。 例如,過去役男必須具有免服兵役證明,或代表學校出國表演等公務才得以出境。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役男逃避服兵役之義務,達成保障國家安全之目的;然而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可以任意移居或旅行。當時的兵役法並沒有限制役男出境的相關規定,僅由負責兵役業務的內政部發布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來限制役男出境。這樣的作法明顯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 怎麼辦? 經大法官釋憲,認定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應失去效力,以維護人民權利。

(二)比例原則  當公權力的行使涉及人權限制時,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和所採行的「手段」之間,應有適當的對應比例。如果採取的手段根本無法達成其目的;或雖然能夠達成目的,但所採取的手段卻太過激烈;抑或是手段造成的損害遠高於目的所欲達成之效益等,都屬於違反比例原則。 1.適當性原則 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例如:大法官釋字第 604 號。

2.必要性原則 3.衡量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比例原則。 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例如:國家欲在A地號的土地上蓋文化中心,卻通過法律徵收A地與相鄰之B地號的土地,即違反 必要性原則。 3.衡量性原則 行政上所採的手段,必須能達成行政目的,但手段應屬侵害最小的手段。手段與目的之間,應符合平衡原則,不能「以大炮打小鳥」。警方的臨檢應遵守比例原則,即是指臨檢的行動「手段」,應合乎臨檢的目的「維護治安」。假若,警方只是接獲線報說,某大飯店藏匿一名大陸妹賣淫,就大張旗鼓,對轄區內所有飯店進行逐房臨檢,這就違反了 比例原則。

肆、平等與差別待遇 「為什麼田徑比賽時,大家不是在同一條起跑線上, 而是愈外圈站得愈前面?」 「平等」等於「相同」嗎?

ㄧ、平等的理念 即國父孫中山先生所提出:齊頭式平等不是真平等。 即國父孫中山先生所提出:立足點的平等才是真平等。 平等是群體生活中的重要原則,在一個強調人權的國家,自然不應有任何人遭受到不平等對待。 平等(equality)並不等於相同(sameness)。如果完全不分情境、條件,而以相同的方式去對待所有的人,反而可能會造成不平等。 即國父孫中山先生所提出:齊頭式平等不是真平等。 哲學家亞理斯多德(Aristotle)便曾將平等定義為:「相同的事物應被相同對待,不同的事物則應予以不同對待。」 即國父孫中山先生所提出:立足點的平等才是真平等。 請同學列舉生活中的例子說明哪些是齊頭式的平等?哪些是立足點的平等?

二、弱勢群體與差別待遇 平等權的落實是要因應事物不同性質,作出合理對待的實質平等,我們應給予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較多的資源,讓他們能有充分的發展機會,公平地參與社會生活,以實現其個人尊嚴,在社會正義原則下應得的權利。 羅爾斯(John Rawls)曾指出,平等原則主要內涵應包括下述兩點:一是每個人都能獲得同等之自由,二是讓社會中最弱勢的人獲得最多的支持與照顧。唯有同時做到上述兩點,才能算是實現社會正義。因此,照顧弱勢群體所實施的差別待遇,並不是一種施捨。

(一)婦女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保障婦女之相關規定,政府也制定了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實現真平等。 電影欣賞:五個女子和一根繩子( Five Girls and the Rope ,葉鴻偉導演 、 張世、 王渝文等主演) (二)身心障礙者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相關規定,政府也制定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實現真平等。 (三)原住民 泰勒(Charles Taylor)說,當特定文化群體之文化未能獲得社會普遍接納與尊重時,將使得該文化群體成員承受低自尊之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保障原住民之相關規定。

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在權力、職能、規模上需受到法律的明文規範,且願意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與制約,以及當政府的權力與規模超出其法定界限時,能得到即時而有效的糾正。 在十二世紀發生政教分離以後,歐洲社會開始形成「有限政府」 的概念:認為政府權威只能運用於凡俗的公共事務;私德、教育、信仰等「屬靈」的事項,則全歸教會管轄,政府不得干預。隨著時間的推移,「有限政府」的概念日趨明確,最後演化成政府不得立法限制或侵犯某些基本人權與自由的觀念,民主體制與價值也因此被認為是一項「最少危害」的制度。但在此一觀念下,政治人物只要謹守分寸,未曾「以私害公」,私德問題便不應成為「公共議題」。日本政壇所謂「肚臍之下無政治」,便是此一觀念的呈現。 資料來源: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C-091-202.htm

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正程序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內容

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原則(一) 依法行政原則向來區分為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二項次原則。法律優越原則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指人民權利義務或政府組織等重要規範須留待法律制定,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因此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滿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原則(二) 法律優位原則指在下位階之法令規則內容不可抵觸在上位階的法令規則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如:行政命令抵觸法律者無效。 因此法律優越原則是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祇須有消極的不牴觸法律即可;換句話說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祇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