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做好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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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做好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建立干部退(离)休制度,是我们党在二十世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的一项重大成果。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1978年以来,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这些文件,是党中央关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的基本要求和依据。我们每一位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都应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并应用于实践。

主要内容 一、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二、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 三、老干部的“两项待遇” 四、退休干部政策

国家为达到规定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一定养老待遇的干部所建立的制度。 一、老干部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一)什么是干部离退休制度? 国家为达到规定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一定养老待遇的干部所建立的制度。 干部离退休制度是国家对干部的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待遇、安置和管理等问题作出的统一规定。 离休制度是退休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制度上将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统称为干部退休,习惯上称为干部离退休。

(二)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 “老干部离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

(三)老干部工作的总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总要求。 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老干部工作部门,就要紧紧围绕“总要求”勇于开拓创新,在老干部工作上做出新的成绩。

2014年我省老干部工作的总要求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以老干部工作努力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为价值取向, 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点; 进一步突出问题意识,加强深度研究,强化督促检查; 进一步抓好离退休干部待遇的落实; 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学习活动阵地建设; 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有效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科学发展。

(四)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 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 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以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五)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对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建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党委要把做好老干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提拨使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老干部工作机构设置、编制及人员配备 机关离退休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老干部工作办公室,不计入职能室数额内。离退休人数达不到50人的,老干部工作由办公室或人事处承担。转体的部门保留老干部办公室和服务人员,对原机关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按机关离退休人数配备,仍实行单列管理。离退休的正副省级干部,每人配备服务人员编制1名;单独设立老干部工作办公室的,配备服务人员编制3-5名;离退休人数不到50人的,配备服务人员编制1-2名。 云发(2000)10号

二、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 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 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学习老干部就是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重视发挥老干部作用就是重视党的重要政治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1年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一是老干部是支持共产党执政的重要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老干部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基础,是拥护我们党执政最坚定的群体之一。 二是老干部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群体。建设和谐社区、和谐家庭,老干部起着重要的作用,某种程度上是起带头作用的。 三是老干部是教育青少年、培养下一代的重要资源。

这“三个重要”说明老干部是有积极性、主动性的,不仅仅是被动服务的群体。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同志不仅要做好服务老干部的工作,还要引导、研究老同志的思想,提高老干部工作的政治水平。 做好老干部工作对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培养好下一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落实好老干部的“两项待遇” (一)政治待遇 一要坚持对老干部做到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组织上关怀。要经常关心老干部的思想动态,了解掌握他们的所思、所想,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思想上的困惑、疑虑。

二要坚持好八项制度。 即阅读文件、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情况通报、参加重要会议、参观考察、走访慰问、在职领导联系同职级老干部等行之有效的八项制度。

阅读文件制度 建立制度:各级党组织和老干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 明确范围:老干部应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阅文范围阅读文件和资料。 单位组织:老干部的阅文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老干部部门负责组织。 每月一次:阅文每月不少于一次,可采取统一集中的形式进行 。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制定计划: 党支部要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时间。 方式灵活: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以老干部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 组织培训:省、市、县三级老干部局、老干部党校和省中直厅级老干部部门,每年至少应举办一期老干部读书班或培训班。

组织生活制度 1.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凡有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建立党支部。  1.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凡有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建立党支部。 二是加强班子建设。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联系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走访慰问制度和生病探视制度。 四是加强阵地建设。建设好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干部党校等

2.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一是各级党委要切实把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纳入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是要建立在党委领导下,党政各部门领导为主渠道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管理体制。 三是要真正使离退休干部党员努力做到“四个好”:学习活动好、教育后代好、发挥作用好、保持本色好。 四是要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情况通报制度 时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内 容:党代会精神、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老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重要情况等。 

参加重要会议制度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省、市、县以及部门、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等,要按规定、按级别通知老干部参加。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省、市、县以及部门、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等,要按规定、按级别通知老干部参加。 属于代表会性质的,可在老干部中安排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选派正式代表参加。 属于纪念会、庆典会性质的,可按特定范围适当安排老同志参加,有一定规格级别的,按确定的级别范围参加。

参观考察制度 原则:坚持就近就地考察的原则;坚持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原则;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安全、因地制宜的原则。   参观考察制度 原则:坚持就近就地考察的原则;坚持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原则;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安全、因地制宜的原则。 内容:各级老干部门要每年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和有一定特色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项目,使老干部进一步感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走访慰问制度 建立联系网:通过发放联系卡、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密切与老干部的联系。 做到三必访: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有特殊困难必访。

联系制度 有制度:党政领导联系同级老干部的制度列入议事日程,形成党委(党组)的文件。   联系制度 有制度:党政领导联系同级老干部的制度列入议事日程,形成党委(党组)的文件。 有分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联系老干部,每人要分别联系2一3名老干部。 有联系:党政班子成员联系同级老干部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有记录:领导干部联系看望老干部须有记录,记录可作为上级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使老干部做到“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要维护好老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积极为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余热。 三要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使老干部做到“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要维护好老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积极为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余热。

主要体现在离休金、离休人员补贴、医药费 、护理费 、交通费 、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增发1-3个月生活补贴及提高职级待遇等方面。 (二)生活待遇 总的原则:“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主要体现在离休金、离休人员补贴、医药费 、护理费 、交通费 、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增发1-3个月生活补贴及提高职级待遇等方面。

1、离休费政策 (1)基本离休金。与机关在职人员工资结构相同,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组成(含企业离休干部);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由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以上基本离休金含历次增加的基本离休金。 (2)离休人员补贴(在职人员为津补贴)。按在职人员同职级增加(规范津补贴后,边疆补贴200元,三项补贴200元,生活补贴200元,各种补贴105元,厅级电话费120元,妇卫津贴4元为归并项目)。省直属驻昆明市四城区以外州市县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执行省直机关和所在州市县直同职级离休干部各50%的标准 。各地的补贴标准不同,按当地(工资关系所在地)在职人员同职级津补贴标准增加。

(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云政发〔2006〕197号):云南省120个县区按1-6类区划分,根据职级和岗位标准从65-1400元不等,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云南省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县、安宁市、红塔区、大理市、个旧市不在此范围。

(4)改革性补贴。各地标准不同。(昆明275元、玉溪市200元、曲靖200元、红河州直200元、其他地区100元) (5)交通费。厅70元,处60元,科50元。

2、国家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项目 1—3个月生活补贴。组通字〔2011〕29号文件、云组通〔2011〕43号规定:对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简称红军时期、抗战前期、抗战后期、解放战争时期),按本人基本离休费,每年分别增发三个月、二个月、一个半月和一个月生活补贴。 上述增加的生活补贴按本人基本离休费(即机关为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四项之和,事业为职务、津贴二项之和)和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计发。

3、离休干部专项经费政策 (1)公用经费。年标准:厅级700元,处级600元,科以下500元(云组通〔2000〕120号)。 使用原则:为了保证组织离休干部考察、健康休养和开展必要的活动。所核给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注:当年不能参加集体休养和参观考察的,按本人公用经费标准的60%给予就地休养补助(云老发〔1991〕50号)。

(2)特需经费 年标准:人均500元 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有特殊困难,少部分用于必要的活动开支,但不得用于旅游,不得平均发给个人。发给个人320元,单位掌握180元 。 特殊困难的五种情况:(1)离休干部年老体弱多病需购处方中的自费药品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长期住院治疗或经组织同意外出治疗,开支较大而造成困难者;(2)离休干部工资偏低或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者;(3)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因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难者;(4)因某些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者;(5)为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刊。

护理费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1945年9月3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上述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 陪护费归并护理费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护理费 。 (云组通〔2014〕17号)

归并住院陪护费理由 一是符合津补贴政策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58号)中第四项第一款第二条“对省及省以下各级、各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以政策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统一归并”的规定,住院陪护费属我省2002年出台的地方性政策(中央和其他省均没有住院陪护费政策),应予归并。

二是这次护理费标准提高的幅度较大,且我省的调整标准还略高于中央的水平。根据中组部组通字〔2013〕37号文件精神,我省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8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600元提高到1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同时,我省将离休干部住院陪护费归并到护理费中发放,给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另外,还保留了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的一贯做法。护理费标准的大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离休干部住院中的实际困难。

三是住院陪护费执行操作难度大。由于在危重病的界定、医院出具证明、各单位审批陪护费的宽严尺度把握不一,发放天数等方面存在较多人为因素,造成医院与离休干部、离休干部与主管部门之间矛盾突出,政策执行操作难度越来越大,政策的严肃性也受到了较大影响。

自雇费 标准1000元/人.月,发放对象为享受副省级(双项待遇)以上离退休干部。 瘫痪护理费 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1000元。 离休干部护理费与自雇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费不重复享受。 云组通〔2014〕17号

4、提高待遇政策 (1)红军时期。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组通字〔2011〕27号)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组通字〔2011〕28号) 云组通〔2011〕40号

(2)抗战时期 一是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 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医疗待遇。 二是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09〕43号、云组通〔2009〕74号) 三是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四是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11〕27号、云组通〔2011〕40号)

(3)其他提高待遇政策 凡按照中组发(82)13号、(84)11号、(85)44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政治、生活待遇时未明确为正职或副职待遇的和1985年工改前行政工资级别(含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工资额高于当地行政标准)的离休干部,可按发下办法参照行政职务参加工资套改或增加离休费: 行政11-12级的参照正厅级套改;13-14级的参照副厅级套改;15-16级的参照正处级套改;17-18级的参照副处级套改;19级以下的参照正科级套改。 工资级别参照行政职务,限于这次工改中解决工资套改增加离休费,不作为提高待遇和历史上落实政策的依据。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遗留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1995年6月

(3)不提高待遇的范围 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生活上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到过降职、撤职、留党查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人,不提高待遇。

5、丧、抚政策 (1)丧事办理原则。云办发〔1984〕14号、云办发〔2004〕13号等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逝世后,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的规定。为了表达对逝世者的缅怀,可举行简朴的遗体告别活动。其丧事由逝世者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家属和亲友应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遗愿,各级党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2)覆盖党旗规定。中组部组通字〔2003〕14号文件规定: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3)发布逝世消息规定 云厅字〔2011〕13号文件规定:干部逝世,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撰写生平、逝世消息、讣告,家属、亲友可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干部生前有遗嘱或逝世后家属明确指出不生平总结的报道的,应尊重本人或家属的意愿。 副省级以上和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干部逝世,在《云南日报》刊登消息,文字控制在500字以内。由省委组织部初审报省委审核后盖省委组织部印章,逝世消息连同本人照片免费在《云南日报》一版右下角刊登。 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干部逝世,在《云南日报》刊登消息,文字控制在300字以内。由省委组织部审核盖章,逝世消息连同本人照片免费在《云南日报》二版右下角刊登。 厅级和享受厅级待遇干部逝世,在《云南日报》刊登讣告,文字控制在100字以内。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厅级单位或厅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免费在《云南日报》分类广告版刊登。 干部逝世后需在本地区、本部门报道的,须按上述规定审核的内容发布。

(4)丧葬费、抚恤费 (1)丧葬费。云人工〔1996〕38号文件规定:丧葬费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个标准。因公死亡1500元;因病死亡1200元。 (2)抚恤费。国家机关: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民发〔2011〕192号及云民优〔2012〕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按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丧葬费、抚恤费 (3)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云劳人社发〔2012〕26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离休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因公死亡150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1200元。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6、遗属政策 云组通﹝2013﹞48号文件对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2014年、2015年,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按15%予以增加。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补助标准:2014年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2015年提高到每人每月794元。 其他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补助标准:2014年提高到每人每月575元,2015年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 属鳏寡孤独者或其配偶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可以合并计算发放。 强调一点:按干管权限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离休条件但未办理离休手续就去世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其享受待遇的时间以组织部门审核认定的批准时间为准。

7、住房和住房补贴政策 我省于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停止了福利性实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州市县根据154号文件制订当地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主要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 (1)面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面积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80,处级100,级厅130。省直机关区分正副职(云政办〔2000〕26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面积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80,副处90,正处100,副厅120,正厅130,副省220,正省260)。 (2)条件。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财政部分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和企业由本单位负责) 一是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二是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但面积不达标的。

住房和住房补贴政策 (3)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范围。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的职工工,均不在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和住房补贴政策 (4)福利性实物分房指的是哪些?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8、三个机制的政策 离休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我省从1998年5月起,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离休干部按下列两条执行: 一是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按时足额支付。 二是对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暂时不能参统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医药费保障机制 云政发〔2001〕56号及5个配套文件规定: 一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医疗费统筹。统筹范围为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含中央在滇企业);统筹形式主要采取省、州、县三级统筹,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二是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其统筹资金来源,总的原则是由原渠道解决。即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核定标准缴纳;属特困或破产、关闭、出售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减免。

医药费保障机制 三是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可自行选择1—2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和住院,每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四是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医疗证》住院就诊,统一执行云南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在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个人不负担,超出规定范围的,由离休干部个人自负。 五是奖励办法。由各州市自行制定。省级15000元/年 六是医疗照顾对象。云组通〔2003〕39号、云组通〔2002〕50号规定:对正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列为重点医疗照顾对象,其治疗用药按副省长级用药报销。在医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照顾住单间病房。

(3)财政支持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州(市)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属地医疗统筹后,地方财政若出现统筹资金缺口时,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

9、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政策 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明确提出了“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我省依据这一原则和要求,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云发〔2002〕3号、云组通〔2002〕49号、云厅字〔2005〕28号、云厅字〔2006〕9号、云厅字〔2008〕7号号和云组发〔2008〕11号文件,针对我省国企改制后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管理模式。

(1)管理服务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包括重组公司),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出售、关闭的,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交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改为行业协会的)。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交由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服务。

(2)“两费”的落实 离休费。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离休干部,实行社保统一发放;国家和省里有明确规定由同级财政承担的有关经费,继续维持现发放形式。 医药费。改制后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包括重组公司),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关闭、出售企业的,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在原企业的国有资产变现或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提取,一次性缴付。没有能力足额缴付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3)实行财政统管 原则:财政统管、单位包缴、社保发放、服务不变 一是经费来源:①社保基金承担。②单位实行包缴〈项目:医疗统筹费、参照补贴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离休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③财政承担兜底。 二是经费征收和划拔:①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②凡参加养老统筹的离休干部,所需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拔。③对包缴有困难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减免。 三是经费管理:①离休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②医疗费的管理。 云厅字〔2008〕7号、云组发〔2008〕11号

(4)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问题 落实好云厅字〔2006〕9号文件,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把老干部的安置管理纳入改革方案。 二是要认真清算、预留老干部的相关费用(医疗统筹费、参照补贴费、遗属补助费等)。 三是要明确老干部的管理归属关系。改制改革后,企业性质仍为国有的,其离休干部继续由原企业管理;改制、破产、出售或改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的,交同级老干部门管理。 四是要健全老干部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使老干部随时能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教育,引导老干部老有所为力所能及的发挥作用。

四、退休干部政策 2008年3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意见》明确提出了关于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这是中央对退休干部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能提出的总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 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 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标准:400元/人.年。 用途:主要用于解决退休人员必要的活动、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 云组通﹝2010﹞73号

(4)建国初期退休干部待遇 享受中组发﹝2002﹞13号文件人员待遇 对象: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地下党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退休干部。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瘫痪人员再增80元/人.月。 医疗照顾: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费个人自付10%;划入退休干部个人帐户的医药费比例,在现行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40%.(6.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原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补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000元。

享受“8.13”政策人员待遇 对象:1949年10月1日至我省所在县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且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退休干部。(也包括省外的)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70元,瘫痪人员再增80元/人.月。 医疗照顾: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费个人自付10%;划入退休干部个人帐户的医药费比例,在现行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40%.(6.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原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补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000元。 “8.13”意见、云组通﹝2010﹞104号、云组通﹝2013﹞47号

(5)处理好老干部信访问题 认真学习领会好《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员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扎实有效地做好老干部的信访工作。 一是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老干部信访工作具有重要的窗口作用、信息作用和维稳作用。 二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把好各道关口,及时处理好信访问题。 三是要认真学习掌握好老干部政策,以便给老干部做好解惑释疑。 四是要有强烈 的责任感,带着感情,耐心细致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