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
1、关于“新”的解读:新法新在哪里? 1、凸现战略地位:节能资源由方针到基本国策;节能放在首位由方针到发展战略。关系“切身利益”、“生存发展”的问题,体现由需要到必须。 2、篇幅内容大增:由原来50条扩为87条。 3、调整范围扩大:将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作为工业之外的重点内容作为调整范围。目前我国建筑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27.5%,交通运输占16.3%。
新节能法新在哪里? 4、职责更加明确:目标责任制,“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职责明确。借鉴日本的做法,必须把工作落实到人头上。 5、加大处罚力度:法责由8条增为19条,现行节能法有4处提到进行罚款处罚,最高限额为5万元,而新修订的节能法有15提到罚款处罚,最高罚款金额提高到50万元。
新节能法新在哪里? 6、强化政策激励:新增单列一章,共8条。 7、强调科学监管: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借鉴日本做法,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分ABC、369等。 8、……
节能法的“三种人” 能源使用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 工业:规划部门、企业; 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使用。 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生产制造、使用者。公共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节能管理者: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 节能服务者:为上两者提供服务,更强调为使用者服务,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的生产、销售、服务。
2、条款解读 鼓励性条款 激励性条款 限制性条款 禁止性条款 罚则
鼓励条款:4个方面,共有10条 能源结构方面:1、开发和利用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2、鼓励农村发展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技术方面:3、节能科技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4、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先进技术;5、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巴塞罗那全球第一个强制要求安装太阳能设备的城市);6、开发、应用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开发、应用及清洁、石油替代燃料;
鼓励条款:共有10条 管理方面:7、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8、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市场和服务方面:9、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提供服务,如: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信息等;10、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激励措施 节能激励措施——把政府持续高涨的节能热情转变为市场自觉的节能行动所必需的措施。 利用利益驱动原理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行动,“两手抓”。
激励措施:新增1章8条7点核心 节能专项资金 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减免、间接减免 财政补贴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信贷支持、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担保,对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价格政策:资源、能源价格、差别电价 表彰奖励:
限制条款 限制发展“两高”行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政府采购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效率标准相关
禁止条款 标的:项目、建筑,用能产品(设备、车辆),耗能产品 依据“标准”:淘汰设备目(名)录、政府采购名录、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识、节能产品认证、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能耗限额标准 行为:设计、建设、生产、销售、采购、进口、出口、使用、再用
罚则 责令停止违法行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罚款: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吊销执照:工商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执行
罚则 监管部门 处罚 条款(条) 罚款 条款(款) 内容 管理节能的部门 8 5 投资项目建设、淘汰设备使用、能耗限额、中介机构、能源供应、能源利用报告、节能管理制度、耗能岗位 质量监督部门 4 不达标产品产销、能源标识、计量配备、 建筑 2 建筑标准、商品房销售 统计部门 1,统计法 统计真实性 电力监管机构 1 发电上网 政府采购监管 政府强制采购
能源统计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罚权 条款 对象 行为 处罚实施 第76 从事节能服务的机构 提供虚假信息 责令改正 、没收、罚款5-10万 第77 能源提供单位 无偿提供能源、能源包费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20万 第82 重点用能单位 未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不实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以下 第83、54 存在制度不全、措施不力、能效低等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10-30万 第84 未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制 责令改正→罚款1-3万
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条款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第3款: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第五十五条 设定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