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及其实务培训 市人力社保局 劳动关系处 王鸿辉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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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及其实务培训 市人力社保局 劳动关系处 王鸿辉 2015年3月1日

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 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 (一)法律依据及目的 □ 法律依据:人社部令第19号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报告7项内容。劳务派遣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不参加年报的后果: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 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许可机关应 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 主要目的: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及子公司、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和监督情 况纳入信用记录。从2015年开始,派遣单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 队将定期上门核查,确定信用等级。

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 (二)组织实施 按杭人社发[2014]508号文件实施。文件内容在杭州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网下载(http://www.zjhz.lss.gov.cn) 1.年报时间。2015年1月4日到3月31日前完成。 2.年报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3.年报内容。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三是《杭州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1份 。

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 (三)注意事项 1.年报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原件(有关表格的数据填写,最好直接打印),应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2.对真实性负责。各单位提交的《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包括附表1-6),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对逾期不提交(填报)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法实施重点监察。 3.年报资料的报送。年报是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进行。因此,凡是市里许可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区里许可的报区人力社保局。最迟时间2015年3月31日。

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 (四)填表说明 1.附表1. ①劳务单位许可证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注册地址,应当分别填写清楚。②经营场所面积(自有、租用面积)、租赁期限是几年、持证人数等必须填写清楚。 2.附表4.用工单位行业分类、劳务派遣单位所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其中省外、省内、杭州市的用工单位,要填写清楚,做好统计。 用工单位性质分布:按机关、事业、国有、港澳台及外资、其他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填报。 3.附表5.附表5填报的用工单位总数要与附表4填报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附表5填报的派遣人数与附表6填报的派遣总人数相等。 4.附表6.附表6填报的数字必须要真实。最好能掌握用工单位的用工比例。

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核心点:调整降低比例的用工方案。在2016年3月1日前要求用工单位把派遣工使用比例降低在10%以下。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10%。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10%比例的,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工比例计算,原则上以一年的平均数计算。

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 派遣单位:作为派遣单位要“三知一促”。知道用工单位比例、知道哪些辅助性岗位、知道辅助性岗位确定民主程序,督促用工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期限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请派遣单位通知并协助用工单位完成备案。 □备案内容:1.劳务派遣工转正方案; 2.业务外包方案;3.退回劳务派遣工方案;4.三性岗位的民主程序确定(具体见《杭州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表》在http://www.zjhz.lss.gov.cn表格下载-劳动关系中下载。) □监察检查。年报工作结束后,组织专项检查,重点监察调整用工方案备案情况、建筑劳务公司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用工规范问题。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一)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重点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65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工: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暂行规定》第11条:派遣单位许可 证未延续或者被撤消、吊销的,合同履行至期满为止。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 同。 3.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及人员安置处理; 4.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2、15条) 用工单位退工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39条、40条[一][二]劳动合同法65条已明确,可以退) 用工单位退工情形 1.不派遣(58条第2款) 支付最低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 2.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如同意,则变更后继续履行 1.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2、15条) 如不同意(不派、养着),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重新派遣 (说服解除)。如劳动者同意解除,则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2.降低劳动约定条件 如劳动者不同意,不得解除,否则(如解除,则是违法解除),并支付2倍经济补偿 其他情形不能退(包括未取得许可证、超比例和不符合三性岗位等)

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1、1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 双方协商解除(暂行规定第11条最后一句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 补偿或不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1、1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 普通预告解除(30天) 预告解除 不补偿 (暂行规定第14条) 试用期预告解除(3天) 劳动者单方解除 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过错 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65条) 单方解除 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 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过错 不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65条) 许可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 非因劳动者过错 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65条)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务派遣单位主体消亡情形(暂行规定第16条) 补偿 补偿 如未履行届满则补偿 双方协商 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44条第五项) 劳务派遣单位主体消亡情形(暂行规定第16条) 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四第13条) 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许可证消亡情形(暂行规定第11条第一句) 许可证有效期未延续、许可证被撤销、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8、24、25、27、32条) 如未履行届满则补偿 许可证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7条) 双方协商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二)有关问题 问题1: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观点一:由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新规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观点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未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问题2: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处理的问题? 1、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 □对发生的工伤事故,是记在用工单位的头上,还是记在派遣单位的头上,按工伤发生地,应该记在用工单位头上,因为你是直接用工,但工伤保险的征缴是按劳动合同签订,分行业来征缴,所以,应该记在劳务派遣单位头上。 1、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承担申请工伤 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用工单位协助调查。 2、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 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的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 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 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 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37条 派遣员 工在本 市用工 单位发 生事故 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 第35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是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 第36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 第37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3: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问题3: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能否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相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以此为由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1、劳务派遣单位已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补缴社会保险,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则被派遣劳动者在2014年3月1日以后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段可按新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用工单位按其所在地的规定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 2、除劳务派遣单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外,被派遣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说明 问题4:在连续的工作期间里,被派遣劳动者由不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同一用工单位工作,并且原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其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认定? □ 被派遣劳动者未在此前的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结清相关权利义务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被派遣劳动者已在此前的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结清相关权利义务的,可视具体个案的情况而定。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问题5:如何正确界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 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行为?即劳务派遣与 服务外包的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外包及其基本区别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进行工作安排和指挥监督。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2、服务外包 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迅速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 服务外包的三方法律关系中,承包单位(派遣单位)与服务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雇佣关系;承包单位(派遣单位)与发包单位(用工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发包单位(用工单位)与服务人员之间无直接关系,在具体的外包业务完成过程中发包单位(用工单位)只是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工作要求,通过承包单位对服务人员进行间接的指挥。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3、两者区别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公司在派出劳务派遣劳动者后,并不参与劳动过程。 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派遣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并不参与劳动过程,甚至无需关心或者干预承包单位用什么人、用多少人,只结合外包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根据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外包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 正确界定上述行为的性质可结合下三方面进行甄别: (1)发包单位(用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了承揽或劳务外包合同,双方之间是以何名义进行费用结算的; (2)承包单位(派遣单位)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劳务外包等资质。做劳务外包是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筑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 (3)所涉及的劳动者是否与发包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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