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 二○一一年第四、五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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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二○一一年第四、五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目录 二、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一、 纳税人培训 二、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青国税发〔20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一、 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公告 二、税收政策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方属于外地企业的,由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 股权转让方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三、报送资料 股权转让方(或委托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税源监控登记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 (二)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附件2)以及法人代表承诺书(附件3); (三)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五)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 (八)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九)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仅限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 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 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1.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2.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模板 3.股权转让企业法人承诺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特 急)国税函〔201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 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报。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三、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自身、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均应按本通知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应同时将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资料上报总机构; (二)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分别填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5)、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6),并附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资产损失资料的报送问题 按照《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次年5月底前,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年度其他纳税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

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表格,或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 qd-n-tax. gov 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表格,或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有关表格。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1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经公布的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严格按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青岛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北国税函〔2011〕18号) 各科室、南山税务分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为做好201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29号)和《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7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11年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查企业范围的确定 2011年全国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一)企业调查。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1.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确定具体名单,各科室要对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进行调查。 2.重点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应全部列入调查范围。 (2)所有2010年度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

(3)在本地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外注册的所有企业。财政部下发的加工贸易企业清单内的所有企业。 (4)海关监管A类和AA类企业。 (5)纳入企业集团专题任务调查的所有企业集团。 (6)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 (7)外商投资企业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8)所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关、停、并、转企业除外),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10年度本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本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不含免抵调)的70%以上。 (10)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10年度本地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占本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总额的85%以上,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 (二)企业集团调查。企业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二、优化调查指标体系 (一)企业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2011年对企业表调查指标布局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完善,并重点加强了财务成本、费用类指标的填报数量,各科室组织开展调查时应认真核对。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税收预测指标、主要财务指标、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0年度和上一年度的情况。 三、保证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各科室要指导好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一)2011年的税收调查工作将继续采取网上直报的方式进行,由调查企业直接在因特网上填报数据,以减轻调查企业的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各科室要加强对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确保多级把关多级审核,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

(二)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科室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应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调查参数中审核公式的设置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数据正误,主要看它是否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得自行修改,并书面说明上报。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为企业表无数据的企业,应将信息表的内容转存为EXCEL格式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库中不再保留这类企业的记录。 (四)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数据误差,2011年与任务一并下发的参数包括重点用于审核数据质量的测算表。各科室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培训,完善制度和机制,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科室。 (五)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根据汇总数据统一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其分支机构仅需填写 “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根据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独立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

四、职责划分 政策法规科负责确定重点调查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局,对税源管理一科和个体税收管理科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培训,对2011年度税源管理一科和个体税收管理科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数据,做好201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的汇审工作,对2011年度的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局。 税源管理一科、个体税收管理科负责对企业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全面培训,并辅导企业完成数据的填写,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政策法规科。 五、工作要求 政策法规科、税源管理一科、个体税收管理科按照职责要求尽快开展工作,税源管理一科、个体税收管理科要将201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数据于2011年6月20日前审核完毕并汇总上报到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于2011年6月25日以前完成分局的汇总审核,做好参加市局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时,要提交《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及其电子文档。本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局绩效考核。 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系统(NTSS)、参数文件、企业录入软件、企业集团任务、2010新增调查企业涉税信息补充采集任务、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以及NTSS企业税务录入版、网上直报视频等相关资料将放在内网“信息技术——下载中心——应用软件——2011年税收调查工具汇总”供各科室下载。税务机关和企业用户也可以通过财政部的外网下载最新参数和新程序;财政部网址:http://www.mof.gov.cn/税政司 /进入网页后选择“在线服务”—>“全国税收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