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培训 2015年8月25日
一、去年小结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采〔2015〕50号) 一、去年小结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采〔2015〕50号) 1、市本级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同步编审、上报市人大审议、批复和对外公开,是我市财政管理改革、预算管理精细化和预算信息公开的突破性举措。 2、今年3月,市本级部门预算公开后,社会舆论对政府采购预算高度关注,一方面肯定这一做法的进步意义和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完善建议。 (媒体高度关注)
3、主要问题 漏编、少编 《政府采购预算表》关键要素填报不准确、不规范 编制水平参差
1、《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15)》(穗财采〔2015〕71号) 二、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依据变化 1、《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15)》(穗财采〔2015〕71号) ——《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规章制度汇编》第441页 2、《广州市政府采购品目表》(2015年最新修订) ——《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规章制度汇编》第446页
三、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 准确界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做到应编尽编(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15)》(穗财采〔2015〕71号) 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精准性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机制
1.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预算编制、政府采购(业务执行)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要充分沟通协调,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相关标准、市场调研和专业论证等情况确定符合工作实际要求的规范合理的采购需求。 要强化采购需求审查,按照厉行节约和物有所值原则,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和实际需要审查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单价)、采购数量等关键要素,严格约束倾向性、超标准需求的裁量权。 以部门预算为基础,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出部门预算金额.
2.准确界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做到应编尽编 首先,应当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涉及采购的明细内容按最低一级品目要求列出。 其次,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避免漏编、少编,杜绝不编情况;(《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15)》(穗财采〔2015〕71号,集中采购目录的按其起点金额,除此之外的按货物20万、服务30万、工程100万的起点金额) 对其中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避免混淆 。
3.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精准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各预算单位在编制环节应当严格把好填报和初审关,包括采购需求、价格和内容说明等。 对《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项目名称、品目、数量、单价等关键要素,,应当根据相关填报要求和我局财政部门审核(预审)意见认真填报,防止出现采购项目名称与采购品目“张冠李戴”、采购预算金额超过项目预算、采购项目内容说明内容笼统敷衍以及勾稽关系错误等问题,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经得起审议和监督。
4.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机制 预算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和指导责任,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加大政府采购预算统筹指导和初审把关工作力度,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联合初审、交叉初审、先初审后填报等方式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
四、《政府采购预算表》具体填报口径说明 (《2016年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实用手册》第49、72页) 1.“政府采购项目名称”(第2栏) 应当根据申报的项目预算明细,准确、清晰确定反映项目的具体采购内容的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如“电脑购置项目”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信息化系统二期开发项目”等。不得直接简单以经费或品目名称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错误的表述如“办公设备购置及维护费” “公用支出经费项目” “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等
2.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品目名称” (第3栏) 按《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15)》(穗财采〔2015〕71号)和《广州市政府采购品目表》(2015年最新修订)中的最低一级“品目名称”填列。但是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生活用电器设备(A020618)”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A09)” “办公设备(A0202)”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难以预计到位的,可以不细化到最低一级品目,具体需求细项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阶段完成。 (注意:最低一级品目的要求是以项目为基础,如果项目是整体实施,则以项目整体选择品目即可,无需拆分。)
3.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品目编号” (第4栏) 按《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15)》(穗财采〔2015〕71号)和《广州市政府采购品目表》 中的最低一级“品目名称”对应的序号填列。(在A0325政法、检测专用设备品目下新增子品目“A032599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规格型号”“参考单价” “数量” “计量单位”四项调整为非必填项,但各位仍应据实处理。
穗财资〔2012〕300号文明确了规格型号的,应据此予以填报,除此之外如不能明确的,可不填本栏,不得填报指定品牌型号。 4.“规格型号”(第5栏): 穗财资〔2012〕300号文明确了规格型号的,应据此予以填报,除此之外如不能明确的,可不填本栏,不得填报指定品牌型号。 (注意:对于如果可能引起大众价格歧义理解的,应当在本栏中做一些必要的说明。如:“6万元一棵樟树”应当备注“直径80cm”;“60,000元一台的扫描仪”应当备注“高速双面”;“60,000元一台的打印机”应当备注“激光网络双面”;“12,000元一台的空调”应当备注“匹数以及用于面积40至80(不含80)平方米房间)等。
5.“参考单价”(第6栏):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穗财资〔2012〕300号文)明确了配置单价的,应以配置单价作为“参考单价”填报;未明确配置单价的,不填“参考单价”,但不得以预算金额作为“参考单价”填报。我局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系统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参考单价”嵌入的是对应项目的单价上限,并非唯一单价,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严格按(穗财资〔2012〕300号文规定填报。
6.“数量”(第7栏): 各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确定拟采购数量,不得用预算金额、“批” “套”等替代“数量”。如暂时无法细化至品目及其数量,可不填“数量”一栏。
7.“计量单位”(第8栏): 有明确计量单位的采购项目(品目),应规范填报“计量单位”,如“台” “套” “辆” “册”等,不得笼统以“批” “项”等填报。无明确计量单位的,如“软件开发” “物业管理”等,统一以“项”作为计量单位填报。
五、其他事项 1、问:上年结转资金、跨年安排的项目已经实施政府采购,今年的预算只是合同进度款,需要编报本表吗? 答:对于往年已实施政府采购的跨年度项目的合同进度款,无需填报本表。如果未实施的上年结转资金、跨年安排项目,则需填报。
2、问:工程类项目需要填报本表吗? 答:支出预算中的工程类项目,无需填报本表。
3、问:类似于“智能化安装工程”之类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其实采购的大部分是设备类,工程安装只是小部分,如何选择品目? 答:信息化工程打包项目,如果以设备采购为主,应当界定为货物采购项目,选择货物类的品目,如果以工程安装为主,应当界定为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实施。(立项基建项目除外)
4、问: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以部门预算草案为基础,不在其中反映的经营 收入资金,可不填报。
5、问:上级下拨的经费不在部门预算中体现,是否需要填报? 答:《政府采购预算表》以部门预算草案为依据,如不在部门预算中体现,则无需填报本表。
6、问: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不同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有的超过起点金额需要政府采购,有的没有超过属于自行采购,是否都需要填报? 答:只要是部门预算支出项目超过政府采购起点金额和限额标准的,都需要在《政府采购预算表》填报,按照最低一级品目清晰反映,在部门预算草案支出项目中已经细化到最低品目且属于自行采购的,则无需填报。
7、问:保密事项是否需要填报? 答:保密事项(经保密局认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不属于政府采购事项,无需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8、问:不同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的同类品目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应该归总? 答: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可以根据不同支出项目内容分开填报,但是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当尽可能以单位为整体对不同支出项目中的同类品目项目进行整合,避免拆分和规避公开招标现象,如确实无法进行整合,或整合后一个供应商难以完成的,如不同专业设备的维护费,不同专题的培训等,可以视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对待,《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可以按以下方式填写:如培训(A专题)、培训(B专题)、培训(C专题)……,以此类推,以区分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
8、问:会议无法预计,会议费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起点金额和限额标准的计算以全年预算为准,但是会议费除外,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2015)》(穗财采〔2015〕71号)已将会议费的起点金额调整为零起点金额,因此,只要是会议,都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按不同的会议内容,分列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