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 吳景欽副教授
課程資訊 期中考+期末考+平時成績=百分之 四十五+百分之四十五+百分之十 平時成績=上課態度或寫心得或報 告 期中、期末考=上課所講內容出題
上課參考資料 不指定教科書,可參考的資料: 邁可.桑德爾,錢買不到的東西,2012,先覺出版 社。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辯之旅,2011,先覺 出版社。 李永然,法律與生活,2012,永然出版社。 教學網站: peycwu.epage.au.edu.tw
課程安排 課程簡介 基礎法律介紹 法院的系統 違法與犯罪 侵害智慧財產權 勞資糾紛的解決 買屋糾紛的解決 婚姻的法律關係 家庭暴力防制 國家賠償 稅務爭執 臨檢 偵訊的權利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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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與協助 付費 無償 律師事務所 律師 有無公定價格?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司改會 法院的訴訟輔導 大學法律服務社
申請法律扶助的門檻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 居住在台灣,並符合下列的條件,就能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 下。 不審查資力的刑事案件類型: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等情形。 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 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原住民於偵查中或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低收入戶的判定 自行參考法扶基金會網站 最近關廠工人案,可否申 請法律扶助 關廠工人連線網頁 法扶基金會的資金來源
司改會 民間團體:接受各界捐款 強調個案救濟 對有問題檢察官、法官的檢舉 沒有官方支援,不會受到拘束,但 因人力、物力有限,多偏向重大的 刑事案件及司法改革工作
目前多由法律系畢業生服替代 役者擔任,有些具有律師資格 雖為無償,但不能為實質的訴 訟協助,僅限於一些訴訟文書 書寫的教導 法院的訴訟輔導 目前多由法律系畢業生服替代 役者擔任,有些具有律師資格 雖為無償,但不能為實質的訴 訟協助,僅限於一些訴訟文書 書寫的教導
大學法律服務社 每個大學法律系皆有 有些大學會有固定時間為訴訟諮詢, 若無,則採預約方式為個案協助 目前資源最豐富、人力也最充足的 法律服務社:各位可以猜想出是哪 個學校
基礎法律介紹 法律的種類。 民法、刑法、公法怎麼區分。 藉由車禍案件的處理為說明。
法律的種類 法律位階理論: 憲法:位階最高,在我國有專責的釋憲機關 法律:立法院所通過者 命令:行政機關所頒佈 法、律、條例有無不同 命令、辦法、規則有無不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建築象徵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hl=zh- TW&q=%E7%BE%8E%E5%9C%8B%E8%81%AF%E7% 95%B6%E6%9C%80%E9%AB%98%E6%B3%95%E9% 99%A2%E5%BB%BA%E7%AF%89&bav=on.2,or.r_gc.r _pw.r_cp.&bvm=bv.42965579,d.Yms&biw=1440&bih=7 75&um=1&ie=UTF- 8&tbm=isch&source=og&sa=N&tab=wi&authuser=0& ei=Y88sUfOlCsrEswbB8oDYBA
車禍案件處理 行政責任 不可離開現場:不管有無人受傷 ,都不能離開,須立 即報警處理,違者有交通罰的問題。 證據要立即保全,而在有人受傷的場合,若離去,即 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 刑事責任: 若無人傷亡,僅是涉及毀損,因刑法不處罰過失,無 問題。 有人受傷或亡,則有過失的問題。 酒醉駕車、肇事逃逸。
車禍案件的民事處理 車禍事件的核心是民事責任 在無人受傷亡,僅有車輛受損時,建議採取交通 調解的方式,此可向各分局的交通大隊查詢。若 經由此種調解成功,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 若有人受傷,若屬於普通傷害,即所謂輕傷,亦 建議採取調解。屬於重傷或死亡,則可能救得採 取訴訟。於此時,建議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方式。 車禍案件的責任,不是有人受傷或死亡,就一定 要賠,因有過失者,未必是無受傷者。一般來說, 車禍案件的責任,往往是比例問題。
車禍事件的刑事責任 有人受傷,才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過失致普通傷害:告訴乃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 過失致重傷:告訴乃論、一年以下 如何認定重傷:機能喪失或難以回復 有人死亡: 過失致死:二年以下,雖非告訴乃論,但若民事和解, 多受緩刑宣告。
法院的系統 法院種類與組織。 遇有法律糾紛,該怎麼走救 濟途徑。 藉由一樁土地爭執為說明。
法院的種類與組織 司法多元化: 普通法院:民、刑、家事、少年、國賠、某些行政訴 訟 行政法院:行政 智慧財產權法院:專利、商標、著作權 公務員人員懲戒委員會 大法官會議
救濟途徑 普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訴願前置、高等行政法院、最高 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彈劾、委員會審 查 釋憲:用盡一切訴訟途徑,以法律違憲為由, 聲請釋憲
一個案例 土地重測:界址重定,實質的土地面積減少,該往哪 一法院系統救濟? 測錯者是行政機關,但土地增加者是鄰地 法院多元,就易出現不知該往哪裡跑的障礙 互踢皮球的實際例子 由法院審理的實際情況 又回到行政救濟
違法與犯罪 不法行為有層次性。 摸胸十秒的判決有錯 嗎?
不法行為的層次性 民事關係: 債權、債務 物權 親屬 繼承 民事不法:涉及私人間的紛爭,只有請求權的問題, 沒有罰不罰的問題 媽媽嘴老闆對店長的求償
行政不法 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其處罰效果,稱之為行政罰。 此處涉及的是國家與人民的公法關係。 行政罰較常見者,即是罰鍰,由行政機關直接處罰。 以闖紅燈為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刑事不法 觸犯刑法的行為,也有層次性,比方說,精 神障礙的抗辯問題。 處罰效果為刑罰,是國家對人民處罰方式最 嚴重者。 針對刑事不法行為,由於處罰效果嚴重,所 以必須經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確定。
摸胸十秒的判決 性交、猥褻、性騷擾,怎麼區別? 摸胸算是甚麼? 性騷擾防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刑法
侵害智慧財產權 印原文書有罪嗎?下載不明 軟體有罪嗎? 侵害著作權,會有如何的法 律責任。
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商標權: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 記號、顏色、立體形 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 其聯合式所組成。 專利權:發明、新型、設計 著作權: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作。 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
印原文書有罪嗎 著作權法中,關於未經著作人同意所為的盜版行為, 除民事賠償責任外,亦有刑罰。 惟只要屬合理使用可阻卻,但什麼是合理? 一般寫文章,甚至報告,若要引用,就必須註明出處, 而是否註明出處,就無問題? 將老師的上課筆記,印給別人? 老師上課錄音?
違法下載 民事、刑事責任 到某網站下載軟體,但不清楚有無 授權? 論壇若出現侵害著作權之軟體,設 站者的責任? 轉貼者的責任
論壇版主的責任 民事部分:是否要負民事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必須法有明 文或契約明訂。 刑事責任: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教唆犯。 幫助犯。
轉貼的責任 釋字第509號解釋: 誹謗罪,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即能免責。 善意傾向原則:有所本。 是否包含免除民事責任。 轉貼者若無查證,是否要負誹謗罪責? 網路世界所造成的責任分散現象 是否為善意如何查證?
消費糾紛的法律救濟 消費者的請求對象。 該怎麼打訴訟。
消費者的請求對象 商品製造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必須負無過失責任。 經銷者:第8條,責任減輕。 請求困境: 進入訴訟的障礙 舉證困難
特殊的訴訟型態 團體訴訟 集體訴訟
勞資糾紛的解決 勞基法適用對象。 勞資爭議的救濟途徑。
勞基法適用對象 勞基法第3條第1項: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適用勞基法的對象爭議 職棒球員: 台灣職棒為何容易發生賭博事件? 在2009年之前:不定期限的雇傭契約=賣 身契? 2009年之後:一軍登錄九年可成為自 由球員 有無違反契約自由及勞基法?to
醫護人員 由於醫療行為的特性,若全面適用 勞基法,將造成窒礙難行。 但若不適用或部分適用,對醫護人 員不公平,如護士超時、超量工作, 實皆有違勞基法的精神。
公營事業的矛盾 公營事業的從業者,到底該適用公務 員法,還是勞基法? 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即屬於公營事 業。 公營事業的從業者,一方面適用勞基 法,同時,也可能受到公務員法的保 護,因此,可能與一般勞工不同。
勞動爭議的解決 非關薪資部分:以民事訴訟為解決 薪資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 團體協約、勞動 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 件主張繼續維持 或變更之爭議。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 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勞資爭議之解決 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 調解:由勞委會進行。 仲裁:由仲裁委員進行仲裁。 裁決:主管機關裁決。
調解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 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 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 請書。 調解成功之效力。
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交付仲 裁。 仲裁之效力。
勞資爭議的特色 調解、仲裁等非訟程序先行。 強調團體協商。 強調對等談判。 強調公正、客觀的第三者調 解。
買房糾紛的解決 所有權的概念 不動產的概念 買到兇屋怎麼辦
權利的概念:國內法 權力與權利: 法律上只可能列舉權利種類,但不可能定義什麼叫權 利。 憲法第22條的概括權利條款。 權利即為法之力。 法律上的權利與事實上利益: 有權利,才有請求與訴訟權。 事實利益無法請求。 核四問題。
權利的層次 主觀公權利:對國家,以阿扁的例 子為說明。 刑事上的權利。 私法上的權利。
權利的概念:國際法 誰有權力(利)主張釣魚台是其擁有: 日本:事實的管領力 台灣:日治時代屬台灣管轄 中國:歷史因素 權利在國際法上,即成完全是屬權力的意義,因國際 法上,沒有具有執行力的機關。 國際仲裁法院與國際刑事法院。
民法上的權利概念 財產權與身份權。 財產權: 債權:契約自由、私法自治。 物權:物權法定、所有權絕對。 身份權: 名為權利,卻少有權利屬性。
物權 包括動產、不動產。 動產為不動產以外之物。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在物權法定之下,任何人無創設物權的權利,與契約 自由不同。
所有權 動產: 持有者先推定擁有所有權。 隕石掉落地上,算誰的? 不動產: 以登記為認定標準。 誰有權登記? 神明?非法人團體?
取得不動產的方式 繼承:毋庸登記即可取得 法院判決:分割土地的判決 法院強制執行 合意交付與移轉登記
不動產買賣的問題 雙重買賣:甲先 與乙訂立 土地買賣契約,乙並給付 四百萬元 ,但甲後又將土地以五百萬元賣丙,並移轉 登記給丙。這個時候,乙該怎麼辦? 預售屋:在建商還在蓋屋的過程中,先行買預售屋, 萬一建商蓋到跑掉,怎麼辦? 房屋貸款:一般來說,買屋若以貸款方式為之,會以 此屋向銀行抵押,若繳不出貸款,銀行會實行抵押。
法拍屋的問題 一般會較市價便宜許多。 但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拍屋的拍賣問題。 某些情況,法院不點交。如該屋有租 賃存在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即無法點 交。to
買兇屋 出賣人有告知房屋瑕疵的義務,並因此負瑕疵擔保責 任。 只是兇屋是否屬於瑕疵? 兇屋的定義何在? 周杰倫的例子。
婚姻的法律關係 夫妻債,誰要還? 父子債,誰來還?
結婚與離婚 結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離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 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目前結婚與離婚,皆採取登記主義。
夫妻財產制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 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 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 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 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 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 婚前財產。
有害行為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 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 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 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 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 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 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 同意時。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 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 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債、妻債? 原則:個人造業、個人擔 例外: 共同財產 家庭生活費用 子女教養費
于美人事件:婚姻存續中 夫妻共負有同居義務,但要住哪,合意決定。 夫妻共負有相互扶養義務與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至於夫、妻分別對其父母有扶養義務,但對所謂公婆 或岳父、岳母並無扶養義務。 現行的親屬法,已趨向平等,不一定是男主外、女主 內。
于美人事件:離婚的財產分配與親權 財產分配: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必須就剩餘財產為平分。 如婚姻期間,夫賺得500萬、妻賺得200萬,互減後平 分。 這是因,家庭乃夫妻所共同經營,兩人所賺的錢,乃 是共同努力而來,故必須平分。 親權: 法院決定:子女最有利原則。 探視權。
家庭暴力防制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保護什麼?
誰有權聲請保護令 只要是家屬即可: 夫妻。 子女。 同住的親屬。 同居的男女to。
保護令的分類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 令。
誰可以聲請 被害人自己。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 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 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 法院聲請保護令。
電子監控與家暴防止 為了保護家暴被害者的人身安全,法官在核發保護令 時,必然會要求施暴者須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 所、學校的一定距離,以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 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執行保護令,尤其是 被害人的居家安全等,當然是由警察擔任。惟現行警 力,在面對警察業務多元下,已顯得捉襟見肘,更遑 論面對每年動輒有上萬的保護令執行,警察即便有心, 恐也無力。 況且,警察介入家暴處理,往往是在施暴者已經進入 被害者住居所施暴的情況,而無法為即時預防,僅能 為事後處理。
電子監控與家暴防止 國,為了有效解決保護令由人力執行所可能產生的漏洞, 已有對家暴者施以電子監控的實例,此種作法,即是在家 暴者身上加裝無線射頻的發射器(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而可以發出一定頻率之電波,早期 的發射器體積相當大,故安裝於腳踝,以免造成標籤,現 今由於電子科技發達,已縮小至與錶相當,故可直接安裝 於手腕。 至於在被害者家中的電話機,則安裝有電波接收器,一旦 施暴者接近被害者的住居所,即法院所劃下的禁制區,此 接收器即可立即收到訊號,而馬上傳回監控中心,警察即 可立即出動逮人,藉由此種方式,不僅減輕了警力的負擔, 更有預防機先的功效,目前於美國的家暴處理上,已被證 實具有相當成效。而目前,法務部已在進行第三代的電子 監控測試,即更能精確掌握被監控者行蹤的GPS定位系統, 一旦實現與運用,則更能提早探知施暴者的接近。
困境 雖然電子監控可以彌補人力不足的缺陷,惟由於其涉 及人身自由的侵害,自必須有法律依據,但依據現行 法制,可以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假釋與 緩刑犯,其範圍相當狹隘,自然不包括保護令的執行, 所以若欲對家暴者施以電子監控,勢必得在家庭暴力 防治法中,增加得施以電子監控的明文。 當然,即便將來修法,針對家暴者亦可施以電子監控, 卻不代表警察或相關主管機關的責任因此減輕,更不 能因此放棄對家暴者的處遇與再社會化,畢竟,再先 進的科技,即便關得了人,也關不了心。
對國家的訴訟 學生如何救濟 行政救濟 國家賠償
學生與學校的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過往強調此種關係,故學生不得提起 救濟。 大法官的解釋 釋字第382號解釋:對權利有重大影響,可以提起行政 救濟。 釋字第684號解釋:不管是否為退學處分,只要對學 生有重大侵害,即可提起。
以下情況可否提起 被記小過 被記大過 被退學 學期分數不及格 社團被停權
有些侵害無法提起 針對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只有在對學生造成權利變動 時,才有提起救濟的可能。 某些糾紛不屬於學校或教育部可解決,如學生與老師 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有些糾紛,學校與學校外,皆可提起。如性侵害、性 騷擾事件。
提起行政救濟的程序 訴願前置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to
法院有些東西不能審 判斷餘地 裁量空間to
國家賠償 普通法院管轄 協議先行 必須是公務員執行公務之行為
以下情形可否提起國賠 駕駛兵利用休假期間開公車撞死人 公立醫院醫生開刀有疏忽致人於死 有人縱火致人於死,因消防安檢未確實 注射預防針致死
偵訊的權利 警察臨檢或酒測,可以不理嗎? 警察請去喝咖啡,一定得去嗎? 受檢警機關偵訊時,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
前言 在1999年,針對單純酒醉駕車的行為,從原本單純的 行政罰,而進入刑事處罰的領域,以藉此來有效嚇阻 酒駕。 惟由於此罪的法定刑在一開始時,法定刑最高僅為一 年,則在大部分的情況,此類行為要非以緩起訴,即 是以緩刑為終,能產生的嚇阻效果極其有限。 尤其是關於酒駕須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仍 趨於浮動致影響此罪的訴追與定罪,則當初入刑化所 欲達成的目的,實已喪失大半。
自然犯與法定犯的概念 向來的觀念: 以刑罰處:立基於自然犯(mala in se)的概念,在本 質上違反倫理道德,而為社會正義所不允許。 以行政罰處:立基於法定犯(mala prohibita)的概念, 只是為達成一定的行政目的所為的處罰,不涉及道德 違反。
刑罰與行政罰的界限 以自然犯與法定犯的不同,來為刑罰與行政罰的區分, 似乎偏向於立法論上。不過就司法論而言,此種區分, 似亦有會影響法律的適用與解釋。如被歸類為自然犯 典型的殺人罪,在審理時,恐不易出現法條本身的解 釋歧異性。相對而言,被認為是法定犯性質的犯罪, 恐有較多的解釋空間。 只是此種區分,概念卻屬模糊,因所謂違反倫理道德, 於現今價值多元的時代,實難有一定客觀的標準,且 一旦被界定為是不法行為,不管是採取行政罰,還是 刑罰,皆成為必須制裁的對象,而成為社會規範的一 環,亦不可謂為是屬於一種道德違反。
對酒駕的行政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只要酒精 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須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 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第2款: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 千分之零點二五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 第3款:自2013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 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 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零 點一五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三。
對酒駕行政罰的特色 針對單純的酒醉駕車,採取以酒精濃度多寡來成為處 罰的依據,除了有客觀性的標準,以避免執法上的不 公平外,亦符合交通處罰在預防酒駕肇事的目的。 惟須注意的是,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的規定,除對於酒駕為處罰外,其第2款,亦有針對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而駕車的處罰。但關於此部分,則無庸以所謂濃度多 寡為取締標準,而只要查有吸食之事實,即可為裁罰。 只是關於有無吸食此類藥品,其判斷的難度顯然高於 飲酒是否超過法定標準。 這或許也是此條文常被簡化為是對酒醉駕車處罰的原 因所在。
對酒駕的刑罰: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就其法條文義來說,並無 須有任何具體危險,更無須等到肇事,即可為處罰, 這在學理上稱為「抽象危險犯」。 之所以如此立法的目的,即是在藉由處罰的前置化, 而能產生一定的嚇阻作用,而來預防酒駕肇事的發生。 惟為了避免刑罰過度的擴張,所以,此法條亦明文, 只有在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才得為此罪的 處罰。 同時,附加如此的要件,也可以與交通罰相區隔,也 就是說,若酒醉駕車尚未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為處罰,而 突顯出行政罰與刑罰的一種協力或漸進式的處罰方式。
不能安全駕駛如何認定 以酒精濃度為標準: 千分之零點一五? 千分之零點二五? 千分之零點五五? 由於酒測臨檢乃屬於經常性且大量化的事務,就第一 線的執法者,即警察而言,即會傾向於以酒精濃度的 多寡,來為是否「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 法院認同嗎?
當庭試驗的問題 只是這種類似現場重建或模擬的結果,若被告在喝完 酒後,果仍屬清醒,是否即能證明其非屬不能安全駕 駛呢? 如此的測試,實會違反行為刑法之原則,因基於罪刑 法定,犯罪判斷的時點乃必須在行為時,若以當庭為 酒測的方式,實有違此原則,而屬於一種事後判斷。 又每個人的生理狀況雖不相同,對於酒精的反應程度 雖也有差別,但當庭所為的試驗,必然與酒醉駕車時 的內、外在環境不同,則如此的試驗結果,也不可能 還原真實,而可能產生差別對待。
要再修法嗎 以酒精濃度為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妥當性: 每個人的生理狀況不一,如此的硬性規定,即無法使 法官有於具體個案為判斷的空間,尤其若將基準訂為 零點二五毫克的低門檻,不僅使司法負擔更為沉重, 更會造成刑罰的無限擴張,致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 則相違背。 何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不能安全駕駛,並 非只針對酒醉駕車,也包括服用麻醉藥物者,則面對 此類情況,如何理出一個標準,勢必成為問題。又同 屬危險情狀的疲勞或超高速駕駛,若未同時列入不能 安全駕駛的範疇,亦有違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 等原則。
加重結果犯的立法妥當性 針對致人於死者,將原來的一到七年提升至三到十年, 致重傷者,則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提升至一到七年。 如此的加重刑罰,當然在嚇阻酒駕肇事的發生,並可 使法院減少判處緩刑。 只是關於肇事部分,在現行刑法體系,仍將之界定為 是過失的情況下,若將酒駕致死部分的法定刑提升十 年,已與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相當,除非如日本般, 將酒駕肇事視為故意犯處理,否則如此的修法,必嚴 重紊亂了故意與過失的區別體系,更造成輕重失衡, 而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