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监管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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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监管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消毒管理办法》 3. 《消毒技术规范》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5.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6.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7.卫法监发(2001)288号 《关于消毒剂和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8.卫法监发(2002)142号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9.卫法监发(2003)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卫法监发(2003)214号 《关于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 11.卫监督发[2005]208号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12.卫监督发[2005]42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13.卫监督发[2007]26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 第20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28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二、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首次申请 申请国产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采样单;5、理化检验报告;6、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7、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8、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封样样品)

申请国产消毒器械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五)企业标准; (六)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采样单;5、杀菌因子强度检验报告;6、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7、毒理学及电器安全性检验报告;8、产品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的检测报告;9、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七)产品铭牌;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消毒器械无法提供样品的,应提供产品照片。

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标签(器械为铭牌); (六)市售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消毒剂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小包装1件,消毒器械另附完整的市售产品1件(大型消毒器械可以提供照片)。

首次申请-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生产现场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 (一)生产现场审核表; (二)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三)产品配方或结构图;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生产设备清单; (六) 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 (七)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资料的要求 首次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卫生许可申请表: 申请表均需打印填写,产品名称应当按《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命名,例如:XXX牌XXX消毒剂(液)。剂型应填写清楚,如液体、粉剂、片剂、颗粒等。生产企业地址应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地址一致;申报单位、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公章一致。申请表中必须有法人的签字。

2、省级卫生监督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按照卫法监发(2006)124号文件规定使用的统一表格。应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的印章。 生产现场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 生产现场审核表;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产品配方或结构图;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生产设备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材料。

3、产品研制报告: 消毒剂研制报告要求:开发目的,国内外同类产品研究现状;配方各成分的作用及依据;工艺流程、反应条件、工艺技术参数;感官性状、物理特性、稳定性、PH值、主要成分含量、对物品腐蚀性;消毒效果;产品和配方各组分的毒理资料。 消毒器械研制报告要求:开发目的,国内外同类产品研究现状;产品结构、作用原理;工艺流程、组装程序、工艺技术参数;杀菌因子;安全性资料。

标明原料成分的名称,规格、等级及准确加入量; 成分应使用化学名称; 来源于植物的原料应当给出学名(拉丁文); 4、 产品配方符合下列要求: 标明原料成分的名称,规格、等级及准确加入量; 成分应使用化学名称; 来源于植物的原料应当给出学名(拉丁文); 二元或多元包装的产品应将各包装配方分别列出; 化学合成的产品,所用原料、规格和用量。 5、 生产工艺及简图 用简单框图表示工艺,并用文字说明过程和生产条件。框图和说明中包括原料的加入量、加入顺序、反应条件、提取、净化、浓缩、检测、包装等过程及主要参数,并用简图叙述。若两元以上包装,应注明所有工艺过程。

真实性:有意或无意提供非真实的结构或配方,不仅影响技术评审,也为企业该产品的上市带来影响。 完整性: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配方的所有主要和辅助成分,结构图和作用原理清晰明确。 有效性:要求配方科学合理,有效成分与各次要成分和辅助成分不应发生化学反应,配方中各组分反应明确,产生的新活性物质具有明显的消毒效果,并且反应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配方中不应有违禁药物成分,如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

 6、产品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管理工作的规定。(GB/T1.1-2000)企标备案 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技术要求(原辅料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消毒指标等);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贮存、运输;有效期(保质期)。 7、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同时应提供检验申请表与检验受理通知书(原件),并附在检验报告前面。检验报告应完整不缺项。

理化指标、消毒效果和安全性评价 (1) 所有检验项目必须齐全,检验报告必须规范完整. (2)检测报告有效,检验报告必须是有资质单位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3)化学部分,有效成分含量:与配方、企业标准、说明书标示量一致,稳定性与腐蚀性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4)消毒效果部分:各项消毒检测报告的结论必须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用于外科洗手和皮肤消毒的消毒剂,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分钟;用于卫生洗手消毒的消毒剂,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分钟。用于粘膜消毒剂,限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前后粘膜的消毒,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分钟。兼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应同时符合各自的要求。

(5)安全性符合要求,限用物质不能超标: 皮肤消毒用液-戊二醛0.1%、氯己啶(洗必泰)4.5%、苯扎溴铵、苯扎氯铵(新洁尔灭、洁尔灭)0.5%、三氯生(玉洁新、DP300)2.0%; 黏膜消毒应用液-戊二醛0.1%、氯己啶(洗必泰)0.5%、苯扎溴铵、苯扎氯铵(新洁尔灭、洁尔灭)0.2%、三氯生(玉洁新、DP300)0.35%。

8、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分别提供,并要使用简体中文字、法定计量单位。

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管理要求 2003年2月14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规定,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消毒、灭菌效果,不得暗示疗效,用于阴道黏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在标识中标明“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管理要求 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卫生要求,包括皮肤黏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2005年11月4日发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说明书的编写方法 说明书编写以产品研制结果为依据.说明书使用范围所涉及的消毒对象应有相应的检验项目的支持。说明书有效含量应与产品配方、实际检测结果及企业标准相一致,保证产品的统一性。说明书(标签)中禁止出现以下语言:1)高效、广普、无毒;2)疾病名称、医学症状;3)预防、治疗疾病的相关语言;

说明书和标签 XX消毒液使用说明书 【有效成分及含量】 本品是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____%-____%。 【性状】 【杀灭微生物类别】 可杀灭肠道致病菌、化脓性球菌、致病性酵母菌、医院感染常见细菌、细菌芽孢、灭活病毒。 【适用范围】 适用于餐饮具、瓜果、蔬菜、织物、一般物体表面和公共场所环境的消毒。

【使用方法】 消毒对象 配制方法 (原液:水) 有效氯含量 (mg/L) 消毒时间 消毒方法 【注意事项】 1、外用消毒液,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2、本品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有漂白作用,慎用。   3、本品有腐蚀性,使用时应戴手套,避免接触皮肤。 4、餐饮具、瓜果、蔬菜消毒后,用清水洗净。   5、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

【有效期】 【包装规格】 【卫生许可批件号】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执行标准】 【企业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市场销售消毒产品主要存在问题 1、产品乱命名 命名不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2、产品说明乱宣传 暗示或宣传疗效 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3、生产经营无证或卫生质量不符的产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解读

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的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 。由于我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展 修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理由]: 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的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 。由于我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展 的历史与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还很年轻,而 且近年来一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受到市场的影响仓促上马,因此, 无论是在生产技术与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硬件条件上,还是在 生产经营管理等软件方面,大多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方面 的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多方面,但其中与现行《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较低也应有一定关系。

[修订目的]: 目前,据了解国际上大多发达国家均对用于人体的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要实施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企业根据政府 的要求,采用了GMP标准管理,并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生产 管理要求及文件资料,包括原材料检验和登记制度、产品自检制 度、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处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内容。中国 还没有制定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适用的GMP。 修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主要目的,是要根据消毒 产品的特点分类提出GMP实施的要求,特别要明确对直接作用于人 体、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GMP的要求,为 今后的严格管理提供依据。

规范修订版与现行版比较 现行版 7张37条 第一章 总则(5条) 第二章 生产环境与布局(5条)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9条) 8章52条 第一章 总则 (2条) 第二章 厂区环境与布局(7条)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10条) 第四章设备要求(9条) 第五章物料和仓储要求(7条) 第六章卫生质量管理(9条) 第七章人员要求(4条) 第八章 附 则(3条) 现行版 7张37条 第一章 总则(5条) 第二章 生产环境与布局(5条)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9条) 第四章 原材料、产品包装及仓储卫生要求(3条) 第五章 卫生质量控制(7条) 第六章 人员要求(5条) 第七章 附则 (3条)

规范修订版与现行版比较 增加了设备要求章节(4章,20-28条) 增加了生产车间面积要求 明确了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罐)装间(区)、包装间(区)。

明确洁净室设置二次更衣。 增加物料的前处理等与成品生产在不同车间(区)。 明确了皮肤黏膜消毒剂、皮肤黏膜抗(抑)菌制剂(洗手剂除外)车间要求30万等级。 明确基本生产设备。 明确企业产品质量责任人。

明确企业管理制度包含的内容。(10个制度) 增加化学(生物)指示物自检要求。 明确微生物检验可委托。 取消管理人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制度。 增加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相关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 取消涉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要求。

总则(1-2条) 目的: 依据: 适用范围:

厂区环境与布局(3-9条) 选址要求:远离污染区(30M)、在清洁区内、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生产区卫生要求(10-18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设更衣室,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其中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更衣室还应配备空气消毒、流动水洗手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 。

皮肤粘膜消毒剂、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 物料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工序与成品生产应在不同生产车间(区)或采取隔离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生产区通道应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需要,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设备要求(20-28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 生产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 生物指示物应采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加工、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与物料、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 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质应无毒、耐腐蚀。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 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

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所用的材料不应对产品和容器产生污染。 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 。 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备查 。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生产区,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物料和仓储要求 生产所用物料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其中挥发性原材料储存时还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仓储应符合防雨、防晒、防潮等要求。 通风、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控制应满足仓储物品的存储和卫生要求。

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并记录备查。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的规定。

卫生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化学(生物)指示物、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

生产企业同一生产线生产相同工艺不同产品时,应制定生产设备和容器的操作规程、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和清场操作规程。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 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静电、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测需要使用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自检,不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 对每个产品消毒作用因子强度进行检测;无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强度检测方法的,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产品进行检测。

(二)化学(生物)指示物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进行检测。 (三)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进行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抗(抑)菌制剂不能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的,应作pH值、相对密度、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指标测定。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特点对每个投料批次生产的产品按照《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GB19192)进行理化指标、微生物污染指标和细菌、霉菌等消毒效果指标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应对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标进行检测。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投料批次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和包装完整性检测,湿巾还应进行包装密封性检测,卫生湿巾还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装密封性检测。 生产企业有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装企业、另设分厂(车间)的委托,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无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纸杯的批次还应符合《纸杯》(QB 2294)的规定 。

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应按本规范的自检项目和产品企业标准出厂检验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对净化车间进行以下项目检测: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对净化车间进行以下项目检测: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 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工人手表面进行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其他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的工作台表面、生产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进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人员要求 企业应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相关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上岗。

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

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并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净化车间和卫生用品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应进行洗手消毒;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净化车间的工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是指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 物料: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抗(抑)菌制剂: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

洁净区:指由洁净室所组成的区域。 生产区:指由仓储库、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等组成的区域。 净化车间:按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区设计,室内环境、用具采用无脱尘、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过物理过滤除尘、定向通风使室内微小气候达到相应洁净度的生产车间。

1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 25米/秒,室内外压差≥4. 9帕,空气中≥0 1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3,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20,000个/立方米,空气细菌菌落总数≤500cfu/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0cfu/皿。

3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 3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10,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60,000个/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5cfu/皿。

纯化水:通过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中“纯化水”项下规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剂的水。 投料批:是指计划在特定的限制内有一致的特性和质量,并在同一个制造周期内根据一个制造指令生产的消毒产品或其物料的具体数量。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卫生部发布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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