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 YES OR NO 第八組 組員:陳國維 4980N017 黃瑋晟 4980N031 石佳宜 4980N026
引 言 新一代年輕人的性行為有多開放?近期觀察到流行的「九月墮胎潮」,認為是學生暑假偷嘗禁果,開學時收拾殘局的現象,不少女孩子把墮胎當避孕,有人一年拿掉好幾次孩子。據研究推估,國內每年墮胎人次已經與出生數相去不遠,約三十二萬左右。雖然避孕方法越來越多,但偏偏不少男人喜歡「真槍實彈」,,加上「一夜情」風氣日盛,許多人毫無準備就發生關係,所以才會一再墮胎。 Abortion!
甚麼叫做墮胎? 『墮胎』操作型定義:以人為的作法強迫將胎體排出子宮終止其生命。 指人類「故意」將懷孕期間母體內的新人生命(無論是否已達到可以自行生活的階段),加以破壞、中止其生命的行為。
引發墮胎的原因 經濟考量(孩子過多、扶養不起) 生涯考量(還在求學、不願意結婚、不願意生育孩子、超出生育計劃) 顏面考量(過早懷孕、淫亂或姦淫懷孕)
引發墮胎的原因 報復操控(報復配偶或其家人或意圖操控配偶)性別歧視(不願意生育女孩) 胎兒殘疾(患先天疾病) 被迫懷孕(被強暴懷孕) 胎危母命(孕婦因懷孕而引起身體或 精神危險)
母親與胎兒之爭奪戰 胎兒生命權 母親身體自主權 平衡
左右為難 支持生命權: 認同胎兒擁有完整的生命,以及法律對生命所賦予的權利。而墮胎行為終結了胎兒的性命,被視為是一種謀殺的行為。
左右為難 支持選擇權 認為懷孕中的婦女擁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 胎兒並非完整的人,法律不應該輕易剝奪婦女的這項權利,若法律規定不能墮胎,便等同侵犯了個人的自主權。
左右為難 溫和派: 認為胎兒是潛在的人,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墮胎的選擇。
墮胎 ──嬰兒與母親的戰爭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估算,全球每天有十五萬人墮胎,其中有五百名婦女因企圖墮胎而死亡。 台灣是個高墮胎率的地方。 根據衛生署的推估,台灣每年平均墮掉的胎兒多達二十八萬到三十萬之間,與一年的總出生人數不相上下。雖然有人認為這個數字嚴重低估,但這已是瑞典的一萬倍。 台灣一年墮掉多少胎兒?一直難有確切的統計數字。除了有統計的「治療性流產手術」一年平均四萬多件外,其餘非治療性、健保不給付的人工流產數,仍是個莫宰羊的「黑數」。
原因是多數婦產科診所不願意實際收入曝光,再加上有些案例遊走法律邊緣,恐有吃官司之虞,因而一向隱匿不報。 二○○○年底,被譽為是女性一大福音的口服墮胎藥──RU486在台灣合法上市之後,市面上、網路上此類墮胎藥品水貨充斥,未經婦產科診治,私自買藥服用的人數,更是無從統計。 不過,以未成年青少女每年產下一萬五千名新生兒來估算,墮胎數量是生產的九倍,再加上已成年婦女的墮胎數(以保守的等量估算),就已經超過二十七萬人。
臺灣法律中與「墮胎」有關的條文 1. 民法 就民法總則的第六與第七條合為觀之,可以看出台灣政府對於「胎兒權利」的根本定位: 第六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七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刑法 刑法第288條至292條,是與「墮胎」相關的罪罰: 第288條: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289條: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0條: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91條: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2條: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優生保健法之內容: 第4條-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之定義 第7條-主管機關之職責 第8條-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 第9條-人工流產之條件 第10條-結紮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及其例外 第11條-有礙優生疾病胎兒之告知及結紮流產之勸導
優生保健之罰責: 第12條-非指定醫師為人工流產或結紮之處罰 第13條-非醫師為人工流產或結紮之處罰 第14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目 前 現 況 根據台灣優生保健法,在第九條列舉了六個允許墮胎的理由 : 1、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2、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3、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5、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6、如果生小孩會影響母親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各種常見的墮胎方式 月經 規則術 RU486 口服藥 括搔、真空吸引 引產、剖腹
月經規則術 月經規則術是利用一種矽膠做成的小管子,放在子宮頸開口,接在真空吸引器上,將子宮裡的內容物吸乾淨,不須搔刮,出血約20cc左右。 不須打麻醉劑,而患者進入醫院手術,到離開醫院時約需30分鐘。 限用於最後一次 月經第一天算起 42天內的懷孕。
RU486口服藥 限懷孕7週內的婦女,平均陰道出血時間為8天。 墮胎失敗的原因可能和懷孕週數太大、肥胖、基因變異等因素有關。 使用前需要醫師診斷,胎兒是否著床於子宮內。 使用RU486後有可能會有超過1個月以上,甚至數個月的不正常出血。
子宮內膜刮搔術與真空吸引術 以刮除方式取出子宮內胎兒及內膜組織。並使用大型之軟管以真空吸引方式取出殘餘胚胎組織。
引產或剖腹產 懷孕超過12週,或16週以後。 引產:用高滲透壓液、前列腺素使子宮收縮,排出胎兒。
墮胎的合併症與心理影響 子宮穿孔 子宮頸口裂傷 大量出血 細菌感染 不孕症 日後易早產 乳癌罹患率上升 罪惡感 精神失調、憂鬱症等
墮胎影片
結論 墮胎這件事的本質對母親、胎兒以及社會都是一種殘害,或許法律的制度可以避免社會倫理的混亂,醫學上的發展可以減輕身體的負擔,但心靈的重創和歉疚卻是揮之不去的,正確的性觀念、懷孕觀和生命價值,才能盡力遠離如墮胎之類的下下之策。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