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办法解读 2014年9月
事业单位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背景 (一)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 1、行政单位:财政部35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事业单位:财政部36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第三十二条规定:“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背景 (二)我区历次产权登记工作 1、2000年机构改革前; 2、全国开展情况:黑龙江、山东、湖北、新疆等; 3、2007年,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内财资[2007]587号); 4、2008年,我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5、2011年,我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换证工作。
事业单位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背景 (三)近年来存在的问题 1、产权管理意识薄弱; 2、产权关系不清晰; 3、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4、严重影响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5、制约了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事业单位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背景 (四)开展产权登记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强化产权意识,明确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实现权责明确,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是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更好地摸清家底,为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开展绩效评价等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三是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进一步优化公共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 2012年8月5日,财政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办法自2012年9月5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六章、七十一条,分别是总则、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框架为“总—分—总”的形式,对于总则、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事项总体概述,第二、三章对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事项进行了分别表述。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制定依据:第一条,事业—36号令。 产权登记定义:第二条,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体是国家,由财政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强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登记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相应得到法律确认。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登记范围:第三条、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通常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其他。 参公单位、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登记;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特殊行业—境外、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业,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登记证: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均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正本要求悬挂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一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此办法生效之日起,我区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废。 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事项时,需要出具产权登记证副本。 产权登记原则:第六条,与资产管理原则相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第七条,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性质、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和财务信息。具体通过产权登记表进行填报。 产权登记形式:第十条,分为三种形式,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登记适用范围:第十一条,一是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办理占有登记应提交的资料:第十二、十三条,新设立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登记。《占有登记表》一式两份。 后附资料具体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批准设立的文件;(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四)房地产、车辆等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六)特殊事项(如涉及抵押、担保、投资、存在纠纷等)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或凭证;(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或单位基础信息变化等变动事项时,应当在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后附资料具体包括:(一)变更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和批准文件;(二)原《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三)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制或依法撤销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后附资料具体包括:(一)批准撤销文件;(二)清算报告;(三)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四)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特殊事项证明;(六)《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七)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有关资料。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年检登记:第二章第四节共五条,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登记的内容包括:(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三)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四)单位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五)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年度检查登记的实施:年检的主要工作方式是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并具体实施。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登记流程:第十六、十七条。 (一)单位申报: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资料提出审定意见,并办理相关登记。 电子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登记中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一)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未通过的,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二)对在登记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管理违规事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业单位,要求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同时财政部门;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违规、违法事项的,应当暂缓登记,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哪些情形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第四章,共四条,五十五至五十八条。 档案管理重要性:产权登记档案是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历史记录,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毁损产权登记相关档案。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产权登记档案内容: 产权登记档案不仅包括纸制档案,还包括信息系统数据等电子档案。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产权登记信息系统的相关电子数据等。 产权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将产权登记表和相关提交审批资料整理成册,附加目录清单,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便于存查和移交。
财政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共四条。 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中介等的职责及相关罚责。 第六章,附则:共九条。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方式: 1、事业单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的产权登记“占有登记”模块进行填制上报。信息填制完毕后,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上报;纸质表格打印两份,附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产权登记“占有登记”模块进行审核。电子信息审核后网上提交;纸质表格及资料审核后在相应栏次填审核数据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方式: 3、财政部门: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产权登记“占有登记”模块进行审批。电子信息审批后套打产权登记证;纸质表格及资料审批后在相关栏次填审批结果及意见,并加盖公章。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产权登记数据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注:纸质表格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存档一份,事业单位留存一份。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口径: (一)封面:单位名称处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应签字。 (二)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分类---此处为单选。按两种口径分类,实行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按照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数字代码选择填列;未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根据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的特点,按照列示的四种类型选择填列。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号:可另附表逐一列示。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口径: (三)国有资产总额: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价值状况、主要资产实物量等指标:按照单位登记年度账面相对应科目的实际价值填写。以相关账、年度已批复决算、产权证明等为依据填列。 2、国有资产总额:按照净资产合计+预收下年经费补助-预拨下年经费补助计算填列。 3、价值状况:固定资产总额等于分项之和,其中项按照新标准六大类分别填列。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口径: (三)国有资产总额: 4、主要资产实物量: 已确权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法定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是填列和财政部门审定的基本依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证明,查验证载面积。对于没有权属证明的,暂不登记相关数据。事业单位应当尽快进行办理,待权属清晰,并办理了权属证明后再予以登记。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口径: (三)国有资产总额: 4、主要资产实物量: 汽车:口径与部门决算相同,不含摩托车。审定依据是汽车的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名称应当与产权登记单位名称相一致。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附有效证明材料,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专用仪器设备:口径与上面的“专用设备”价值的口径保持一致。其中项同上。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口径: (四)产权关系不清或发生纠纷时,如何登记: 权属清晰是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先清后登”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资产家底清楚、产权界定清晰”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口径: (五)账外资产及其他特殊资产如何登记: 事业单位发现的账外资产,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先进行账务调整,再办理产权登记。 对于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文物、陈列品、档案、土地等特殊资产,没有账面原始价值的,只登记实物量,不登记价值量。
产权登记相关口径与填报方法 填报口径: (六)处于转制过程中的事业单位如何登记: 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目前,我区也正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如果上述事业单位已确定转制,且转制工作尚未完成,在《办法》公布实施后,这部分事业单位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待转制完成后直接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若存在上述情况,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本次登记时点和时间 (一)登记时点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点。 (二)登记时间 1、自治区本级各部门---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2、各盟市财政局---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报告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本次产权登记提交资料 (一)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两份,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由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2013年部门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情况表、机构人员表;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人证复印件;
本次产权登记提交资料 (一)事业单位 7、批准设立文件; 8、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附投资协议或出租合同复印件; 9、原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10、单位需说明的事项; 11、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注:复印件应清晰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本次产权登记提交资料 (二)各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求单位报送其他材料。 (三)各盟市财政局 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产权登记工作组织完成情况、登记情况分析、需说明事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做到及时传达布置、加强上下沟通、电话解答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次登记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作前,要全面清理并统计应纳入本次产权登记范围的单位户数,确保做到不重不漏,尤其注意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发生变动的单位。 (三)本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全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工作。
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尚未完成固定资产代码转换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尽快按照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关于固定资产代码转换工作的要求完成代码转换。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办理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要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产权登记证和相关表格,不得自制。 (五)事业单位从系统中打印的登记表统一为“A4”格式,相关提交的材料逐一按顺序排列,并以左侧为装订线装订成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时要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认真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做到数据真实可靠完整,提供的材料清晰有效。 (七)各盟市财政局上报的工作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实现图文并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当前形势,深刻剖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八)办法中明确规定,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办法生效之日起,我区根据内财资[2007]587号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同时作废,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本次登记的同时,将原证收回并统一销毁。 (九)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申办的,由财政部门进行相应处理。开展产权登记过程中将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年底考核评比。 (十)技术支持:金财公司技术支持热线。业务支持:相关政策、文件、问答、操作等挂在财政厅内外网资产管理模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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