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家机构.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熱點事件 霧霾.
Advertisements

HOT ISSUE 熱點事件 – 醫療美容事件 The Issue of Fog and Haze in Beijing –
优加少儿 联合国示范项目 MMUN MMUN 联合国少年大使项目.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第八章 国家机构

第八章 国家机构 教学内容: 本章在对国家机构进行了简要介绍后,主要讲述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第八章 国家机构 教学目的: 了解国家机构的概念、性质和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弄清楚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主导作用和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知识结构图: 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特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元首概述 中华 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与地位 共和 国主 国家主席的职权 席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行政机关概述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组织机构和会议制度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组织体系,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国家机构具有一些特点: (1)阶级性。 (2)历史性 (3)强制性。 (4)组织性。

三、国家机构的分类 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则因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机关和赋予的职权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如西方国家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国家权力的统一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 如果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则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中国中央 机构简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中央军委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机构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其他权 职权 监督权 立法权 选任权 决定权

(四)会议制度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五次会议。为了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期一般在半个月左右。

(五)工作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议案以及其他议案,任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议案。 4.公布议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两大类。 (一)常设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工作。它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不能对外发号施令。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二)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6.“言论免责”权。 7.物质保障权。 8.其他权利。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情况,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很多,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选举单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和反映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元首概述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元首概述  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外对内的最高代表。世界各国都有国家元首的设置,但称呼不尽相同,在君主制国家中一般称之为国王、天皇、大公等;在共和制国家中一般称之为总统、主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与地位 宪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当选主席、副主席的资格是:第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第二,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不具备选民资格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均无权当选;第三,年满45周岁。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其他职权。因此,我国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元首。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权的基本特点是:国家主席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命国务院组成人员。 3.外交权。 4.荣典权。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工作。根据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国家主席职权 元首权 任免权 公布法律权 代表国家 任命 行政官员 外交权 荣典权 公布法律 发布命令

四、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个代表团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一、行政机关概述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行使国家行政权,它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它有权根据宪法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

二、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在外交活动中,主权国家都以政府的名义来处理外交关系和进行其他外交事务,因此,政府代表一国的政权,因此,国务院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以中国政府名义进行活动

二、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首先是指国务院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已经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付诸实施,其次是指国务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向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三、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宪法第86条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所组成。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命。 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命。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拥有广泛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管理权 (三)监督权 (四)提出议案权

五、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表现在: 第一,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因此,总理担负起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他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的时候,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

五、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第三,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他们均须向国务院总理负责。 第四,总理主持和召集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第五,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国务院任免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气候 变化、能源和环境新加坡 宣言》宣言上签字

六、国务院的组织机构和会议制度 (一)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国务院下分8个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根据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共设置以下的行政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

(一)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2.国务院各部委:是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一)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一)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5.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一)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一)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一)国务院的组织机构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国务院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 1.各部、各委员会。部和委员会是国务院的主要机构,国务院管理的全国性行政工作主要由它们具体承担。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有权设立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直属机构,其设立由国务院决定,直属机构的负责人由总理任命,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因此,其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

(二)国务院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 4.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处理日常事务的机关,它在国务院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3.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设立某些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这些专门事项既不属于部委的职责范围,也不是全国性的专门业务工作,而是需要国务院统一办理的专门事项。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它负责对我国武装力量的决策和指挥。 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这项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一样,在国家体系中处于从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领导体制 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最后决策。 本章图片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依照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处于首要的地位。

中国地方 机构简示 中央国家机关 一般地方机关 (省、市、县、乡) 一般地方机关 (直辖市、区、乡) 民族 自治 机关 特别行政区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职权 1.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1)保证国家统一意志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贯彻,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即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并发布决议。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即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保护各种权利,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组织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另行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1)保证国家统一意志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贯彻,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和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即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即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保护各种权利.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工作程序 1.会议的召集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召开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议案的提出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选举和罢免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质询和询问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职权 1.保证国家统一意志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贯彻,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2.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即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职权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 4.人事任免, 5.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四)工作程序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召开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地位和任期 根据1982年宪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因此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1982年现行宪法及 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组成和领导体制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职权 1.执行,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和管理,即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保护 5.监督,即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6.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四)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这类工作部门一般在省、自治区称厅、局、委员会,在直辖市称局、委员会,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称局、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派出机关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种派出机关一般称为“行政公署”。1983年以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从而撤销了一大批地区和行政公署。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名称。

四、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一)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是指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设立的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行使高度自主权

四、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2.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仍属于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体系 3.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为特别的政治体制 4.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具有特殊性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他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脑,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任职资格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3.产生和任期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4.行政会议(行政会) 为保障行政长官有效地行使职权,基本法规定设立协助行政长官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咨询的智囊团机构。这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称作行政会议,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称作行政会。 曾荫权 何厚铧

(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政府,其首长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组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组成。

(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2.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长、警务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和海关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主要负责人。

(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四)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1.性质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拥有广泛的立法权限,包括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重要的法律,因此立法会的立法权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曹其真

(四)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议员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而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五)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设专节规定司法机关 。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五)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基本保留原有司法体制。由于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地区,其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套下行的法院系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法院组织体系

台湾“司法院”组织系统表

台湾“法务部”的内部 组织如图:

台湾“法务部”的所属 机关如图:

台湾各级法院组织 及业务大要图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人民法院 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确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组织法》依据宪法进一步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王胜俊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简图: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范围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设立)、高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除专门人民法院以外,共设四级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审判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一、人民法院 在我国,除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外,还设有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职能。

一、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的运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公开审理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两审终审制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曹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话动,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制度 我国的检察机关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法官和检察官 (一)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三、法官和检察官 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和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肖扬为一级大法官 曹建明颁发证书

三、法官和检察官 (二)法官和检察官的范围与任免 法官的范围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检察官的范围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法官和检察官 (三)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三、法官和检察官 (四)法官和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1.法官和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官和检察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和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法官和检察官 2.法官和检察官享有的权利 法官和检察官享有以下权利:(1)履行法官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或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三、法官和检察官 (五)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奖励与惩戒 1.奖励 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包括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三、法官和检察官 2.惩戒 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性质有所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是执行治安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使的职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 。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 总警监 孟建柱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三机关的性质虽然不同,但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却有紧密的联系,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宪法对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二、在分工的基础上,三机关互相配合 第三、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三机关互相制约。

思考题: 1.什么是国家机构?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涵义及其组织活动原则。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包括哪些事项? 4.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5.简述国务院的性质、地位、领导体制和组成。 6.如何认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7.简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8.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