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協檢 依表格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協審單位(建築師公會) 不符合 不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掛號後、執照核准後採平行分會 公會蓋章後分會) 符合 (7日內函復建管處)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7日內函復)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 審查 會辦項目A組 發展局 會辦項目B組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C組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D、F組 相關局處及外單位 1 依約定項目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會勘項目 建管處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水土保持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審查完成並作成紀錄 6個月內補正向建管處掛號 2 行政審查 建管處行政審查 1.會審案件 2.行政審查 3.行政簽報 簽辦事項 依公文處理 期限辦理 不符合 決行 建築管理工程處 符合 行政審查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 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 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 審查 抽查 會辦項目E組 相關局處 申報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