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认定相关问题的解释
伤亡事故认定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尤为重要。但实际工作中不少同志往往感到不好把握,定性不准,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新的《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是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计入统计。 消防、道路、铁路、水运、空运、农机等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从其行业相关法规,但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例如:2010年10月18日11时左右,陕西镇安县农民卢启斌等5人携带氧气装置,扒开灵宝市长宏公司矿区交子沟封堵坑口试图寻找钨矿。因坑口长期停产封堵严重缺氧,造成4人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灵宝市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了调查,定性为刑事案件,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从河南省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中予以核减。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简单概括就是:只要双方在经济上有往来,就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013年5月3日10时03分,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一村民请无资质施工队在进行民房整体抬升平移过程中,发生房屋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1人受伤。此事故发生后,新乡市局向省局提交了报告,省局依程序报告了总局,总局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典型非法施工单位在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计入河南工矿商贸事故总数。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2014年1月17日12时左右,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村民在清理村边排污渠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此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是由黄龙庙村村干部自发组织临渠居住的村民对一个月前新修建的自有排污渠进行清理时,渠道南侧边坡及堆积土方发生意外坍塌,造成9人被埋。后依程序向国家总局提交了核销报告,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从河南省工矿商贸事故数据库予以剔除。 这起事故的认定,关键点在于是由群众自发组织,没有经济和实物往来。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四)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四)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例如:2008年10月23日,洛阳市新安县石井乡黛眉山铁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工地,工人在附近一废弃硐口避风时,发生岩石塌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该事故是由岩石自然塌落造成的伤亡事故。经请示国家局,从工矿商贸伤亡事故中予以剔除。
(五)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病亡事故的认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五)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病亡事故的认定 1、事故发生后,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出具结案证明,确定事故原因是由人为破坏、盗窃等行为造成的,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2009年5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刘苇村闫庄村一村民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此次爆炸的直接原因是村民酒后行为不当引燃家中存放的春节期间未燃放完的鞭炮和汽油所致。此事件已移交睢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区检察院对肇事者进行诉讼。后报经国家局批准,从工矿商贸伤亡事故中予以了核减。
(五)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病亡事故的认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五)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病亡事故的认定 2、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六)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七)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014年9月28日17时30分,驻马店市汝河新蔡县段一渡船在摆渡过程中发生侧翻事故,造成27人落水,19人获救,5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 这起事故是由当地村民自购船只在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七)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2.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3.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例如:2011年3月27日16时30分,中建二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万达广场2号裙楼一层、二层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发生模板架倒塌,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洛阳)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在经济上试行独立核算。事故责任就应该由该公司承担,而不应该是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假如说万达投资公司与中建二局二公司没有签订有效承包合同,那么事故发生单位则应为万达投资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4.单位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属该单位事故。 4.单位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属该单位事故。 例如:2009年9月8日21时左右,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532坑口组织12人在井下作业时,发生巷道顶板塌方造成输电线路短路并引发坑木着火,6人安全升井。接到险情报告后,施工单位立即组织8人下井施救,其中1人被救出,另外7人也被困井下,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这起事故之后进入矿井盲目施救而死亡的7名人员,也计入了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5.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伤亡事故。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6.解放军战士,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事故统计范围;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本次事故统计,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统计。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7.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8.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范围。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9.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0.劳改系统生产单位的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的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均属该单位事故。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1.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2.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3.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纳入工矿商贸事故统计。 13.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纳入工矿商贸事故统计。 例如:2008年8月10日,中铁七局郑州工程公司在河南省地方铁路新郑至马砦升级改造工程莲河桥工地施工中,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虽然伤亡人员是中铁公司员工,但不属铁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单位为中铁七局郑州工程公司,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内。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4.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纳入工矿商贸事故统计。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5.单位员工在单位浴室、更衣室,食堂,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以及各种单位所属的员工休闲场所发生的,由于单位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造成的事故,属本单位事故。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6.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属本单位事故。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7.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参加本单位生产的非正式合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到单位进行参观、检查或进行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本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伤亡的,属本单位事故。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8.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计入统计。
三、伤亡人员(失踪)在时间上的认定
三、伤亡人员(失踪)在时间上的认定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死亡进行统计。 2014年9月28日17时30分,汝河新蔡县段一渡船在摆渡过程中发生侧翻事故,造成27人落水,19人获救,5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 9月28日发生的事故,截止10月13日打捞出5名失踪人员遗体,计入9月事故统计为5人,到10月统计时,时限已满1月,另外3名下落不明人员也要计入统计,该事故死亡人数就变更为8人。
四、发生事故的属地认定
四、发生事故的属地认定 执行发生事故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省辖市行政区地域内发生的事故(包括国有、省属企业,其他省辖市和外省企业),属那个省辖市事故,就由那个省辖市统计上报。通俗讲,谁监管的区域发生事故,就属谁的事故。 例如:2011年7月22日凌晨4点左右,山东威海交运集团一辆双层卧铺客车前往湖南长沙行至京珠高速信阳明港段时发生火灾事故。经核查,客车核载35人,实载47人,共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这起事故责任单位虽然是山东威海交运公司,但发生在信阳境内,死亡的41人要计入信阳市年度死亡控制指标。
五、非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程序
五、非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程序 认定原则:先快报、后统计、再剔除。已报告并统计的事故,经调查后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予以核销: 1.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核销;煤矿较大及以下事故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认定,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核销,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没有驻地煤矿安全监管分局管辖的,由所在地的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五、非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程序 2.较大事故经地级市人民政府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核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重大事故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核销。 4.特别重大事故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报国务院确认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销。
六、非安全生产事故核销程序 1、称谓是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而非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 2、要有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在向省局拟定事故核销报告时,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称谓是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而非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 2、要有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3、要有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六、非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程序 4、属于治安和刑事案件的,要有公安部门的立案和结案决定书;属于因病死亡的,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5、落款为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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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信息调度中心 李春施 联系电话:0371-65919729 手 机:1589008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