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B0033008楊士宏 組員:B0033001羅 捷 B0033014蕭詒駿 B0033020李少維 B0033028蘇立文 B0033048黃竣鴻 B0033049蕭子俊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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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B0033008楊士宏 組員:B0033001羅 捷 B0033014蕭詒駿 B0033020李少維 B0033028蘇立文 B0033048黃竣鴻 B0033049蕭子俊 自由

定義 羅捷 沿革 黃竣鴻 主要內容介紹 楊士宏 現況探討 蕭子俊 台灣現況探討 蘇立文 問題與討論 蕭詒駿 結論 李少維

一.定義 先聖先賢的定義 重要典籍的定義 個別的定義 報告者:羅捷

先聖先賢的定義

蘇格拉底 Socrates(前469~前399年) 人類有理性,因而可以做自己的主人, 這是自由的真諦。換言之,自由是指一 個人不是被動接受別人給的規範,而是 在別人告訴我該怎麼做以後,自己能夠 思考,想通了之後才接受,然後去實踐 。自由不是為所欲為,也不是誰都不在 乎,自由必然來自於理性,理性思考後 再作選擇,這才是真正的自由。

柏拉圖 Plato(前427~前347年) 城邦的重要性比個人自由更重要。 出處:《理想國》

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前384~前332) 他認為民主政體的基本原理是「自由」 。自由的形式有兩種,其一是統治者與 被統治者的交相更迭,另一個形式是個 人依其所願而生活,不能依個人所願而 生活是奴隸的特徵。並也指出自由必須 以德行為規範,隨心所欲的生活是輕率 的自由觀念。

托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1588~1679) 一個人只要能做依其意志所要做的事情, 毫無阻礙,即為自由。

約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 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享有生命、自由及追 求幸福的權力。

所謂的自由觀念就是一個行動者有一種 力量按照自己心靈的決定或思想,實現 或停頓一特定的行動。在這裡,行動的 實現或停頓必須在行動者的能力範圍以 內,倘若不在其能力範圍內,倘如不是 按其意欲所產生,則他便不自由。 出處:《人類理解論》第二十一章〈力量〉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1689~1755) 為了保障政治自由的實現,必須實行 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三者相 互制約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 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出處:《論法的精神》

伏爾泰 Voltair(1694~1778) 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 你說話的權利。

讓.雅克.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 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 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出處:《社會契約論》

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統治者與 被統治者的契約應該被重新思考。政府 不應該是保護少數人的財富和權利,而 是應該著眼於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平等。 不管任何形式的政府,如果它沒有對每 一個人的權利、自由和平等負責,那它 就破壞了作為政治職權根本的社會契約 。

亞當斯密 Adam Smith(1723~1790) 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麼人人都 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 的利益。 出處:《國富論》

約翰彌爾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以我們自己 的方式去追求我們自己利益的自由, 只要我們不企圖剝奪別人的這種自由, 或阻礙他們取求自由的努力。

孫中山 (1866~1925) 自由的意義是指一個小單位,在一個 大團體中,能夠活動,來往自如,便 是自由。

孫中山認為透過爭取民權以實現「個人 自由」,或者說,「民權是自由的保障 」,以顯示孫中山的直接民權理想。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重要典籍的定義

論自由 作者 約翰.斯圖爾特.彌爾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彌爾在《自由論》中寫道「自由的原則 」主要有兩個部份 思想言論自由 行動自由

思想言論自由: 彌爾所強調的,就是應對他人的意見寬 容,不論是個人或政府,都不應箝制他 人的思想、言論。他強調社會上每個人 都有他的個性,而自由的社會是一個有 種種生活形式及意見的社會。

彌爾認為由於實際行為不僅會影響自己 ,還會牽涉他人。所以在行為的自由上 ,他強調必須不妨礙他人及社會。彌爾 認為應將人類的行為分為兩類,一是關 係行為者個人的行為;二是關係他人和 社會的行為,他並指稱關於第一點,每 個人都有絕對的自由,而後者應受社會 的限制。 行動自由:

而關於這點,卻也是造成後世對此爭論 不休的焦點。 因為其間的界線該如何劃分?

自由四論 作者 以賽亞柏林 Isaiah Berlin(1909~1997)

兩種自由概念 消極自由 積極自由

免於…的自由 消極自由(Liberty from…) 指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 人類最低限度的基本自由 人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 免於強制與干涉 免於…的自由

Ex-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實現…的自由 積極自由(Liberty to…) 指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 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 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 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 於積極自由的狀態 實現…的自由

由憲法或法律規定政府提供各項福利, 來改善人民的生活,例如:國民年金、 勞工保障、社會安全。另外「新興人權 」也屬於積極自由,例如:環境權、人 格權。

個別的定義

我們對自由的定義是 做自己愛做的事 只要不違反法律不打擾到他人

二、自由的沿革 西方從古希臘至今觀念的演變 中國或東方對自由觀念了解的演變 報告者:黃竣鴻

古希臘 啟蒙時代 大革命時代 古羅馬 宗教革命 消極自由 中世紀 文藝復興 積極自由

西方 沒自由才要爭自由

古希臘 而這樣的自由僅僅是參與的自由 雅典公民僅包括出生在雅典 ,可以自由參與城邦政治及 司法且定居於城內的成年男 子。 雅典 是民主和自由的象徵, 雅典公民僅包括出生在雅典 ,可以自由參與城邦政治及 司法且定居於城內的成年男 子。 而這樣的自由僅僅是參與的自由

古羅馬 羅馬法 保障公民享有選舉權,訂約權等最 基本的權利,而且他們的身體、財產 、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所謂公民是 指凡是由於出生、收養、釋放或經政 府承認而屬於羅馬種族的人都屬於羅 馬公民,雖然還是有等級劃分,但最 基本的權力還是有的。然而奴隸或外 國人皆不受此法律保障。

極度不自由的社會 中世紀~自由的深淵 宗教教廷的束縛: 莊園封建制度 宗教以君權神授說來控制人民 ,自稱自己是神在人間的代表 ,而君主是神派來管理人民的 ,違背君主就是違背神,使人 民不敢對君主不忠。 莊園封建制度 為一種主僕關係,莊園 屬領主擁有,農奴負責 耕作。而農奴是屬於領 主的財產,不可任意離 開莊園,且身分世襲, 只要你是農奴,你世世 代代都是農奴,人民的 身體完全受到君主的控 制。 控制心靈 極度不自由的社會 控制身體

文藝復興(14th~16th) 為了擺脫教會對人們思想的束縛… 東羅馬帝國滅亡後,學者回流。 十字軍東征帶回了許多古老經典。 人們開始質疑舊思想。 人們開始改變中世紀以神為本位的人生價值,就在這樣的新思想下,宗教的人生觀也慢慢的受到民眾的懷疑。 為了擺脫教會對人們思想的束縛…

宗教革命~解放心靈 宗教革命是由馬丁路德於1517年首先 發難,起因是由於教會販賣贖罪券太 過頻繁,使貴族被剝削的不堪負荷, 哀怨連連,進而支持馬丁路德發起革 命。 影響 從教皇手中奪回信仰上帝的權力,也就是宗教信 仰的自由權。 不再被舊思想束縛

啟蒙時代 理性思考 洛克反對君主專制,認為國家政權不應干涉臣 民的財產,從而擴大了人民的自由權。 伏爾泰抨擊教會社會,提倡言論自由。 盧梭主張人生而自由,主權在民,強調「普遍 意志」作為立法的依據。 孟德斯鳩主張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彼 此制衡,避免專制。

大革命時代(18th~20th初) 美國獨立運動(1775~1783) 《獨立宣言》 主張人人生而平等,他們從造物主那裡被賦 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 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法國大革命(1789~1799) 改造過去社會的階級制度,法律之前人人平 等。解除領主給予佃農,貧農的枷鎖,對封 建制度終告廢除。 自由主義 提出所有人生來也是自由和平等的﹐並應擁 有言論﹐出版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消極自由(18th~20th初) 行為不受到干涉 最基本的自由,較偏向個人人身權利, 公民自由的保障。 例如:居住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等

積極自由(20th中~) 主動要求的權力 人們開始覺得政 府應該為我們做 些事,進而向政 府爭取福利的行 為。

東方 什麼是自由???

古代中國 五四運動 現代

儒家思想 儒家提倡思想言論自由: 儒家認為言論是人表達思想的基本形式 和人 與人進行思想交流的基本手段。 孔子主張 「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 →言論有其獨立性。

道家思想 老子 具體來說,自由思想主要是一種基於 “政治自治”的自由。 莊子 的自由思想則主要是追求“精神逍遙 和超越的自由”。

佛家思想 佛家真正的自由,是徹底的解脫,不受任 何人的束縛,不受任何神權的控制。 十方世界,來去自如,更沒有什麼造物者 的主使和支配,徹底了解萬法的根源,走 進諸佛的堂奧,這樣才是真正的自由,合 乎理想的自由。

東方 VS 西方 東方: “自由”在中國古文裡的意思是”由於自己 ”,“不由於外力”的意思。 西方: 在歐洲文字裡,“自由”含有解放之意,是 從外力制裁之下解放出來。

因此東方的自由思想始終沒有抓住政治 自由的重要性,所以始終沒有走上建設 民主政治的道路。 天高皇帝遠,皇帝管不到 皇帝只要徵兵徵稅就好,其它不太管

那要到時麼時候, 中國才有對自由概念大突破?

五四運動 1919年5月4日爆發了一次大規模的愛國運 動——五四運動。 北京學生為了抗議北洋政府的對日屈辱政 策,發起了遊行示威,隨即演變成席捲全 國之大規模愛國運動,終於迫使北京政府 讓步,拒絕簽訂和約。

五四運動對自由影響 新思想的傳入: 認識到中國的落後積弱與傳統思想有關,遂 提出民主科學救中國的論調。 新思潮的形成: 發起了新文化運動,主張打倒孔家店,倡導 民主科學。 蔡元培的協助: 1916年,蔡元培任職北京大學校長,力倡學 術自由,研究自由。

現代~太過自由的我們

三、主要內容介紹 各類人權法典實際內容介紹 我國憲法相關規定介紹 報告者:楊士宏

各類人權法典實際內容介紹

美國獨立宣言

美國獨立宣言 人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 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 、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 障這些權利,人們建立起來被管轄者 同意的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 破壞這些目標,人民就有權利去改變 它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法國人權宣言

法國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 本,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 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 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 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 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 不可侵犯。

法國人權宣言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 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 出社會上的差別。

法國人權宣言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 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 ,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 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 規定之。

法國人權宣言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 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 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法國人權宣言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 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 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 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 任。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 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 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 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 ,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 有2國代表缺席。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 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 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 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 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 任何區別。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條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 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 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 、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 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 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 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 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 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 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重點來了!!!!!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 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 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 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 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 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 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 ,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 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 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 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社會 和國際的秩序

世界人權宣言 用一個公約同時保證這兩個階段的公 民權利較難在國際上達到共識。例如 ,一些國家比較關心公民的政治權利 ,而另一些國家則偏重於公民的經濟 、社會和文化的權利。為解決這個問 題,聯合國另外撰寫了2個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這 2個公約。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條(人民自決權)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 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 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 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 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 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 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 段。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 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 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 不得被剝奪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 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 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 的自由。 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 國在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 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 、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 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 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 加以剝奪。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 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 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 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 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 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 、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 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 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 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 道德教育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 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 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 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 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 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 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 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 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 共衛生或道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 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 權利。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 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 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 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 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 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 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 法的限制。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 第六條(工作權)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 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 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 來保障這一權利。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 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 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 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 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 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 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

我國憲法相關規定介紹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身自由保護) 人民身體之 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 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 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 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中華民國憲法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 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 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 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 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 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 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 逮捕之機關提審。

中華民國憲法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 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 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 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 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 法處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 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 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 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 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 條 (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 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 法之保障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 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 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 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 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新興人權 「新興人權」(從二次世界大戰後迄今) ,包括社會權、環境權、抵抗權、隱 私權、資訊權等。我國憲法中規定保 障的新興人權有:社會權、環境權、 人格權、資訊權、弱勢族群權、和平 及發展權等。台灣的人權現況形式上 似乎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但實際上 尚有落差,仍有很大努力空間。 

新興人權 社會權-人民以積極之地位,向國家 請求提供一定程度之社會保障,以維 持個人之生存及人性尊嚴。 環境權-指對自然之生態及生活週遭 環境可享有之利益狀態 。 人格權-指與人的存在價值或尊嚴有 關之權利。

新興人權 資訊自主權-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 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 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以及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 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四、現況探討 世界各地區現況介紹 報告者:蕭子俊

伊朗 極端回教國家 [肉體的控制]

回教婦女 須帶面紗和頭蓋 不能在公開場合裸露肌膚 (開車不小心露出手臂的婦女,也會被基 本教義派回教徒拖出車外活生生打死) !!!!婦人是男性財產的一部分!!!!

「名譽罪行」 伊朗是個極端保守的回教國家,只要家 族中的女性被懷疑有不貞的行為,不 管她原因如何,她的父親或兄弟隨時可 以動用私刑將她殺害,為家族除去污 點,這種行為稱為「名譽罪行」。

新聞案例” 一名17歲的伊朗少女 法得希.因殺死一名 企圖強暴自己和她15歲表妹的歹徒,而面臨 死刑判決 一名17歲的伊朗少女 法得希.因殺死一名 企圖強暴自己和她15歲表妹的歹徒,而面臨 死刑判決 17歲的她跟15歲的表妹和男朋友在一個公 園裡,遇到三名男子靠近。三名男子開始進 行騷擾時, 男朋友馬上逃離現場, 拋下無助 的兩個女孩. 歹徒將她們推倒在地上, 準備 加以強暴.

為了保護自己, 她從口袋裡取出小刀刺 傷其中一男子手掌. 然後試著要逃跑, 但是又被追上。這時候法得希只好再 用刀刺進了另一位歹徒的胸口致命. 最終被以謀殺罪名, 判決法得希處以死 刑. 出於自衛行為的 法得希,她有罪嗎? 法庭上的法得希

死路一條!? 那時候她如果不自衛, 她跟她的表妹日 後還是會因為發生婚外性行為而被監 禁, 鞭打, 甚至被眾人用石頭打死 那時候她如果不自衛, 她跟她的表妹日 後還是會因為發生婚外性行為而被監 禁, 鞭打, 甚至被眾人用石頭打死  這案件如果在其他國家她的行為極可 能會判無罪或是只會受到短期監禁的 判決 可是她生於伊朗═ 死路一條!?

中國 翻牆技術 什麼是翻牆? [行為的控制]

翻牆 即突破網路封鎖>>破網技術的發明出 於反對政府進行的網路審查封鎖。 在中國,被屏蔽的網站越來越多,敏 感 詞列表也不斷地增加。翻牆上網成 為了很多網民的基本需求,不翻牆很 難完全享受互聯網帶來的改變。

大陸連 都上不到,換是你要怎麼活下去呢? 如果你想知道「胡蘿蔔」的營養… 如果你想知道「溫習」的好方法… 不好意思!~屏蔽了,休想知道 大陸連 都上不到,換是你要怎麼活下去呢? 如果你想知道「胡蘿蔔」的營養… 如果你想知道「溫習」的好方法… 不好意思!~屏蔽了,休想知道 P.S.還有很多如「六四」、「西藏」、 「 九評」 、「法輪功」…

北韓 金氏帝國 [思想,心靈的控制] 「先軍政治」

「先軍政治」 「先軍政治」是指國家首先保障對軍 隊的供給 在金氏帝國的北韓,一個黑市(小城市) 中貼著一張海報,內容是 「就因為先軍 政治,老百姓全都要餓死了!別光分 給軍隊,先分給人民大米」。

貼壁報者可被滅絕三代 如果發現有海報的情況,北韓 國家安全保衛科、警察,馬上就會全體動 員進入緊急戒備狀態,一旦看見海報就 馬上摘下來,很大範圍內都會被封鎖, 每個人都要進行字體的鑒別 其實貼海報的人也是冒著生命危險的, 而且不是一個人的生命危險。如果這個 人被抓到的話,他們全家也會被槍斃的 。

帝國?延續? 北韓從小灌輸讓人失去人性 北韓的孩子出生後學的第一句話就是 :感謝您(指金日成”金正日”現在是金 正恩了),托您的福,幸福之類的話 在教科書裡也是說「我們的民族是最 偉大的,我們的國家是最好的,我們 的人民是最幸福的」。 你確定!?

五、台灣現況探討 台灣從光復以來之發展與 流變 報告人: 蘇立文

台灣的自由現況可分為三個時期 1.戒嚴時期 (民國38年5月19日~民國76年7月15日) 2.解嚴 (民國76年)~第一次民選總統(民國85年) 3.民主化、本土化(民國1996到現在)

重要事件 二二八事件 戒嚴 四六事件 雷震事件 美麗島事件 解嚴 野百合學運

二二八事件 1947/2/27,一件私煙查緝引爆衝突。 28日臺北部分市民罷工、罷市,遊行向 專賣局抗議,二樓衛兵開槍掃射,衝突 情勢迅速蔓延,成為全島性的反抗行動 3月20日,政府展開清鄉行動。 針對可疑人士拘捕,必要時可立即處決 不少地方菁英,常常莫名其妙的被捕, 而失蹤,因此某些人選擇躲藏的生活

戒嚴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於1945年5月20 日,宣布全省實施戒嚴。

戒嚴法第11條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 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 二 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 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 制其回復原狀。 四 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 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 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 路及航線。 六 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 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 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八 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 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九 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 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 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 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 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 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四六事件 1949/3/20晚上,台大和師大學生共乘 一輛腳踏車,被警察以違反交通規則攔 下,雙方發生衝突,兩名學生被毒打一 頓,並押往台北市第四警察分局。之後 台大與師院數百名學生知道此事,包圍 台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聲援同學。

一、嚴懲肇事人員 二、受傷同學由警局賠償醫藥費 三、由總局長登報導歉 四、請總局長公開向被害同學道歉 五、登報保證以後不發生類似事情 學生提出五項要求 一、嚴懲肇事人員 二、受傷同學由警局賠償醫藥費 三、由總局長登報導歉 四、請總局長公開向被害同學道歉 五、登報保證以後不發生類似事情

四月六日當天 軍警便包圍台灣大學宿舍與師範大學宿舍進行逮捕行動,當天共有100多名學生遭逮捕入獄,其中有7名學生被捕後槍決,此事件後部分學生紛紛出走中國大陸。

雷震事件 雷震是國民黨的元老,曾被稱為國民黨內的開明份子。1949年隨蔣介石去台灣後,對蔣介石獨裁專制不滿,與胡適為友,從事親美反蔣活動。他經常在胡適所創辦的《自由中國》雜誌上發表文章,抨擊蔣介石。1954年,蔣介石下令開除雷震的國民黨黨籍,並撤銷其全部職務。

雷震事件後續 1960年他聯合台灣反蔣人士籌組反對黨“中國民主黨”,準備發動民主運動,反對蔣介石連任“總統”。9月4日,台灣當局以“包庇匪諜、煽動叛亂”的罪名逮捕了雷震。雷震被判處10年徒刑。

美麗島事件 美麗島雜誌社成員為核心的黨外人士, 組織群眾進行示威遊行,訴求民主與自 由。其間發生一些小衝突,但在民眾長 期積怨及國民黨政府的高壓姿態下卻越 演越烈,竟演變成官民暴力相對,最後 以國民黨政府派遣軍警全面鎮壓收場, 為台灣自二二八事件後規模最大的一場 官民衝突。

美麗島事件後續 美麗島事件發生後,許多重要黨外人士 遭到逮捕與審判,甚至一度以叛亂罪問 死,史稱「美麗島大審」。最後在各界 壓力及美國關切下,終皆以徒刑論處。

美麗島事件影響 美麗島事件是台灣社會從封閉走向開放 的歷史事件。統治者蔣經國逐漸開放政 治上的獨裁,台灣擺脫國民黨的一黨獨 大,解除黨禁、解嚴、言論自由、開放 媒體以及國會全面改選。

解嚴 1987年5月19日民進黨於台北市中山堂 舉行的五一九綠色行動最為重要,示威 抗議的民眾高舉「只要解嚴,不要<國 安法>」、「百分之百解嚴」標語。 1987年7月14日,蔣經國總统宣布7月 15日起解除戒嚴。

野百合學運(三月學運)  1990年3月16日至3月22日,又稱野百合學運。在該次運動中,人數最多時有將近6000名來自台灣南北各地的大學生,集結在中正紀念堂廣場上靜坐抗議,他們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以及「政經改革時間表」等四大訴求。

野百合學運影響  在該次學生運動後,當時總統李登輝一 方面依照其對學生的承諾,在不久後召 開國是會議,另一方面也在1991年廢除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結束「 萬年國會」的運作,台灣的民主化進入 新階段。

現今 1988年1月13日李登輝繼任總統,並於 1996年當選首任民選總統。 2000年時,台灣首次政黨輪替,由民進 黨當執政黨 2008年時,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由國民黨執政 2012年時,國民黨繼續執政

小結論 但是過度的自由使人民不懂得約制而引發了不少 問題, 自由與限制之間是否該找個平衡點? 由下 一位同學為大家報告~ 台灣從228事件.宣布戒嚴.美麗島事件.解嚴,到現 在2012年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真的是靠前 人的血所換來的,如果沒有他們的犧牲與堅持,今 天我們可能還生活在極度不自由的環境,每天躲藏 深怕被誤會而死在清黨行動中。 但是過度的自由使人民不懂得約制而引發了不少 問題, 自由與限制之間是否該找個平衡點? 由下 一位同學為大家報告~

六.問題與討論 自由到底該不該被限制? 報告者:蕭詒駿

有形的自由:必須被限制,以保障   每個人最大自由。 無形的自由:不可以用任何理由限制( 例如思想)

吸毒算是個人自由嗎? 吸毒者是想找尋快樂或逃避生活上的壓 力及痛苦,而用藥物來解除其緊張及焦 慮的情緒,但毒品通常為高價位的物品 ,許多吸毒者可能因為財富不足使其吸 食或施打毒品,進而導致社會問題的產 生。

缺錢吸毒 鴛鴦盜連續行搶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路上發生飛車搶案, 被害民眾報案說是兩名共乘機車的搶匪 ,四天後,左營區大中一路上再發生搶 案,查明兩名搶匪是三十四歲的宋姓男 子,以及三十九歲的張姓女子,其中張 姓女子因為毒品案通緝中,宋姓男子也 有搶奪,毒品等多項前科。警方最後在 大樹區找到兩人將他們逮捕。兩名搶匪 坦承是因為缺錢吸毒而行搶。

來看看吸毒算不算自由? 自由指的是在不侵犯他人權利下所進行 的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 條中明述: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很明顯,吸毒者在吸毒後或毒癮發作後 容易做出妨礙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事 ,導致一連串的社會問題,所以吸毒並 不算是個人的自由,且須立法作管制。 (例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火車性愛趴是否屬於個人自由? 台鐵性愛趴經媒體曝光後,案件從一開 始的捕風捉影,到後來證實大戰十八 羅漢的女主角「小雨」竟只有十七歲 ,引發社會軒然大波。

雖然人民擁有自由,但前提是不違反法 律,上述火車趴新聞中不但涉及與未成 年少女性交和公然猥褻,而且嚴重擾亂 社會秩序,既然已經觸法,那火車性愛 趴自然就不在人民自由權所能行使的範 圍內。

藉由上述例子我們可以知道,自由是必 須要被適度限制,以確保每個人的最大 自由,過多的自由將造成社會上動盪不 安,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

七.結論 期許與省思 報告者:李少維

我們這組的定義 做自己愛做的事 只要不違反法律不打擾到他人

台灣之所以能夠自由,是靠以前許多 青年的鮮血所換來的,但到了現在, 卻造成許多因為過度自由而發生的禍 害。

近期範例

葉少幫

因本身家族具有雄厚的財產,面對法 律的制裁只需要以錢交保就解決,使 他們面對法律根本毫無畏懼,自由的 做任何事,最後以超速駕駛總共損失 了4個人命。

潑糞

幾位學生因為貪玩, 收集排泄物向街友潑糞, 過度自由到完全不理會他人感受, 甚至還將影片PO在網路上炫耀。

是否訂立法律,限制自由 ?

許多社會新聞, 往往都跟過度自由扯上關係, 難道需要訂立法律限制自由 ? 又或者是跟個人素質教育有關係 ? 其實每個人在做事之前, 都經過仔細的思考, 按照不打擾他人不觸法的原理, 就可以做自己任何想做的事,

自由得來不易, 有些地區甚至還沒有自由, 我們應當好好把握它,享受它, 而不是濫用它, 讓社會別再出現因為過度自由而發生的 禍害。

參考文獻 自由四論-以賽亞柏林著-陳曉林譯 聯經出版社 出版年: 20010901 論自由-約翰彌爾著-郭志嵩譯 臉譜出版社 出版年: 20040824 理想國-柏拉圖著-李美靜譯 武漢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 20110101 社會契約論-讓雅克盧梭著-李平漚譯 商務印書館 出版年: 20070301 國富論-亞當斯密著-謝宗林譯 中央編譯出版社 出版年: 200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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