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罪犯的概念、构成与 法律地位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论述了罪犯的概念、构成以及法 律地位,目的是正确认识处于被监禁和 控制地位的罪犯的法律地位状况,从而 更好的尊重和保障罪犯应有的合法权 利,监督罪犯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和难点 ★新时期罪犯的构成以及罪犯的权利和 义务
第一节 罪犯的概念
一、罪犯的概念 释和狭义上解释。 (一)广义的罪犯是指一切触犯我国刑法, 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对罪犯这一概念有两种解释,即广义上解 释和狭义上解释。 (一)广义的罪犯是指一切触犯我国刑法, 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狭义的罪犯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 是指触犯了我国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期、有期徒刑在监狱 内接受惩罚与改造的受刑人。
●狭义的罪犯主要含义: 1、罪犯是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2、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人。 3、罪犯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 4、罪犯是某些公民权利受到依法剥夺或限 制的人。
二、罪犯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二)受刑特征:徒刑是主要的刑罚方法 (三)处遇特征
第二节 罪犯构成
一、罪犯的构成 (一)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规定并反映特定时期各种罪犯 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静态或动态的比例关 系。
●罪犯构成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1、罪犯构成是罪犯人口内部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是社会犯罪现象的反映。 3、罪犯构成是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的分析。
(二)研究罪犯构成的意义 1、为行刑思想和改造策略的确定提供可靠 的依据。 2、促进监狱依法行刑、文明行刑和科学行 刑。 3、有利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罪犯构成的历史变化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 60年代初期罪 犯构成状况:主要是历史反革命犯和旧社会 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 (二)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后期罪犯构 成状况:主要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 产生的普通刑事犯和“文革”动乱年代的 “打、砸、抢”分子。
(三)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罪犯构 成状况:“三多三少”的特点 (四)20世纪 80年代中期至今:“一个减 少,五个增多”的特点
三、罪犯构成的现实状况 (一)重刑犯和判刑两次以上的“二进宫” 罪犯增多 (二)“邪教”类罪犯增多 (三)智能型罪犯增多 (四)涉黑型罪犯增多
(五)毒品型罪犯增多 (六)财产型罪犯增多 (七)淫欲型罪犯相对减少 (八)其他类型罪犯相对减少
第三节 罪犯法律地位
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 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对罪犯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应当重点理解以下内容: (一)罪犯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定 位。 (二)罪犯是被判处刑罚,在监狱内服刑的 公民。 (三)罪犯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二、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罪犯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二)罪犯法律地位是监狱正确执行刑 罚的前提。 (三)罪犯法律地位可以促进对罪犯权 利的保护。
三、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权利 1、政治和宗教权利 2、人身方面的权利。 3、财产、婚姻方面的权利 4、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 5、获得必要生活保障 6、其他方面权利
(二)罪犯的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2、服从管理。 3、接受教育。 4、参加劳动。
(三)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权利义务的不完整性 2、罪犯权利的广泛性 3、罪犯权利的真实性 4、罪犯权利的保障性 5、履行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6、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对应性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罪犯构成的现实状况是什么? 2、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