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課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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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課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1.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性質和地位 2. 立法會議員任職資格及對其要求 3.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 4.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要職權 5.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6.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權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1.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性質和地位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2. 立法會議員任職資格及對其要求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況。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2. 立法會議員任職資格及對其要求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5次或間斷15次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 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30日以上。

3.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 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4.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要職權 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 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4.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要職權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5.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權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