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1
教学目标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运行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明确所应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 掌握新的国家安全观,了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本章的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如何正确认识学法,知法和维法;如何理解与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2.教学难点: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主要内容
课程导入 关于法律你知道多少?
案例1 我没偷东西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
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在忏悔时卢某痛哭流涕地说:要是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宣传此账户,更不会去叫卖了,以致对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2 聪明反被聪明误 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
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
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的产生 原始社会有法律吗?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产生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开始有了法
1.法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法”与“律”词义介绍 “灋” (会意字)由三个部分构成。 15
一望无际平静的大海 独角兽 16
从文字记载的层面上,据《说文解字》 记载:“法”具有“公平、正义、正直”之义。 律:《说文解字》记载“律”字之含义为:律,均布也。 “律”指界限、规矩、行列,后来具有固定不变、规范、准绳之义。 17 17
2、法的基本特征 *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 *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一个问题: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未予以外化的某种观念或者思想。
第二个问题:国家意志的表达主体 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现场
第三个问题: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 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为两种:制定与认可。 小资料(立法的界限)
第四个问题:何谓权利、义务?法律为什么 要确定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权利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义务是一种满足利益实现的负担。 国家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来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从而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第五个问题: 实施的保障 —法院、军队、警察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和概括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和概括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创制 由国家认可 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由国家保证实施 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国家意志: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整体意志,非个别意志,也非个别意志简单相加 不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全 部,仅是上 升为国家意 志的那部分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地理环境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在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人类社会相应产生了四种类型的法律。 人口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根本因素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 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和概括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 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具有人民性,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将不断地改革与创新。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对外经济、文化、政治关系的交流与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 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我国法律体系的具体框架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独特的味道: 刑法的味道是苦的,因为它的主要作用是“打”和威慑; 民法的味道是酸的,因为它的主要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 而宪法的味道却是甜的,因为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免受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处罚。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
(一)宪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最根本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效力最高 通常宪法部门除了宪法典外,还包括一些宪法性法律,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的产生和本质 (1)宪法的产生 宪法是近代的产物的原因: 宪法的本质和内核决定了宪法只能在近代产生: 宪法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和对政府公权力的合理限制。 宪法与以往任何法律的区别:限制统治者和政府的专横权力。 宪法在近代产生的现实基础: 宪法之所以由资产阶级首创,这与新兴的资产阶级崛起时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法律、理论等各方面的条件有直接的关系----必然性。
宪法产生的现实 英国:1640,不成文宪法 美国:1787,成文宪法 法国:1791,成文宪法 1789年的《人权宣言》是该部宪法的序言 苏联:1918,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社会科学十万个为什么》提出美国宪法的六个世界之最: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 世界上最少条文的宪法——最短; 世界上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从1787年至今; 首次提出联邦制的国体; 首次提出总统制的政体; 首次提出权力制衡理论——以三权分立治理国家。 立法权——国会 行政权——总统 司法权——法院
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合理限制。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合理限制。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给宪法不同的定义: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动态发展: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确认和保障. 宪法的阶级性特点: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2、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序言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徽、首都
(二)行政法法律部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三)民商法法律部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民商法 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 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六)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法律。 承担刑事责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六)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调解程序 ——调解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基本方法和重要结案方式,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都具有重要作用。 视频资料
(六)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程序 ——诉讼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的救济.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程序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也是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保证;还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理念的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 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 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 1、什么是立法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案例:谁有权制定法律? 有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某村有一公共果园,常有村民饲养的牲畜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村委会为此召开村民大会,提出今后若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村委会有权任意处置这些牲畜。村民大会当场举手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这一规定。有一天,村民孙某的两只山羊再次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时被守护人打死。孙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声明表决时自己并未举手同意这一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不是立法活动,村民大会通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孙某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的特征和创制?
法律制定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社会主义法创制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步骤和方法。 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法律是如何 制定出来的
(二)法律遵守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权力)以及履行义务(或职责)的活动。 《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权力)以及履行义务(或职责)的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两方面主体 公民个人 行使权利 两层含义 承担义务
依法履行义务
(三)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执法的特征: (1)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四)法律适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司法机关 1、何谓法律适用? 又叫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2、司法的特征 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论司法》
3、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 合法 及时 公正 合理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治原则)。 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 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④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及国家赔偿的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案例探讨:丈夫被判杀妻获刑15年 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 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被政法机关认定已遭丈夫杀害。2005年3月28日,她突然回家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被判刑15年是错案。据介绍,张在玉今年42岁。1994年,她和丈夫佘祥林吵架后突然失踪。不久,人们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2005年10月27日,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当年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麦清共获赔2.5万元。
赵作海冤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一)法制、法治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法制 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强调依法治国。 法制 legal system 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 法治 rule of law 法律的统治。 它反映了一种价值目标与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 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强调依法治国。
2、联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依法治国的思考 依法治国应理解为按照法的精神和理念来治理国家 法的核心精神: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防止公权利的滥用) 私权利未被禁止则可行使;公权力未经授权则不可行使。 法的理念 法的可预见性(法不可秋后算帐)或法无朔及力 法的平等性(不可有任何的歧视性,对“坏人”的保护) 法的时空一致性(不可有主客场的现象) 法的公平公正性(程序保证、公正诉讼、沉默权)
(二)依法治国 1997年9月,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切入口和着力处是“依法”,而不是“以法”。 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治国”而不是“治民”。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强化监督,要求我们党实现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转变。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工作?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 反映。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 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 (三)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制度要求 (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制度 (二)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 (三)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五)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约制度 法治的制度要求
案例探讨: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对法律的质量有要求, 体现法治的“良法之治”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 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与行政和司法真正分离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使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使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为什么司法机关 要独立行使职权 为什么不是佩戴国徽?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深化司法改革 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司法机构具有自治性、独立性。 2.审判独立,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 3.司法机构作为一种终极性权力,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是社会公正的最显著象征。这要求它必须中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国家权力机 关对国家其他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 实保障它的监督权; 3.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4.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使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 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制 度化、规范化。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七)培育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美】哈罗德·J·伯尔曼 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更主要的任务是: 传播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 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以及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美】哈罗德·J·伯尔曼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案例1:陈某因硕士论文抄袭他人成果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陈某是某高校的在读硕士生,在撰写论文搜集资料的时候,发现网上的一篇论文和自己论文的选题很切合,而且论述得非常好。陈某将该论文掐头去尾,把中间的2000多字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搬到自己的论文中。毕业论文上交后,学校请校外专家评审,陈某抄袭的论文正巧是这位专家的成果,陈某的抄袭被发现。学校给予陈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此,陈某后悔不已。认为自己虽然是硕士生,但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如果开始就知道抄袭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也就不会抄袭了.
案例2:女大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张某是一个女大学生,长得比较漂亮,很喜欢照相。有一次,她在一个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照,照得非常满意。过了一段时间,有一位同学告诉她,她的照片被放得很大,放在照相馆的橱窗内做广告。张某认为照相馆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向照相馆提出要求:第一,将照片从橱窗撤下,照相馆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千元;第二,照相馆与她补签肖像使用协议,使用期2年,使用费5千元。经协商双方同意:照相馆使用其肖像3年,费用3千元。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即如何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 1、什么是“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2、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前提 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 体现和保障
二、自由平等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马克思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实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公民。 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亿万富翁袁宝璟 雇凶杀人获死刑 袁宝璟,辽宁省辽阳市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31岁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32岁时获得世界传媒集团举办的“世界创业者大奖”,成为我国获此奖项的第一人,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在证券行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他30岁时,捐资1000万元在全国学联设立了“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这是全中国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奖学金。 袁宝璟因受到恐吓、敲诈,遂雇凶杀死昔日朋友——原辽阳刑警汪兴。2006年3月17日上午,袁宝璟在辽阳市被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案例讨论:“杰出科学家”杀人能否法外施恩? 2002年5月26日,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董事长丁遐被害,案惊全国。两天后,警方传出消息,初步认定杀害丁遐的凶手系其丈夫——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案发后,杀人分尸的徐建平出逃外地。6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徐建平在广东被抓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他们认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从轻处罚。一些国内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徐建平案件的二审审理纷纷作了报道或转载。“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争论。
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注意两点: 第一,这种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时,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此外,在我国,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的。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三、公平正义观念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要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四、权利义务观念 (一)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 我不同意你所说的,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泰戈尔 是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义务: 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或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我不同意你所说的,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泰戈尔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推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念;民法中的”法无禁止皆自由“理念,等等。
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法律权利: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则是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可以做、可以不做、 要求他人做、要求他人不做 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法律权利: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 权能。 必须做、必须不做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你挥动手臂的自由 止于别人鼻子的面前 权利与义务都是由界限的
(二)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 C B 案例思考:以下大学生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元,因怀 疑是宿舍同学所偷,于是心想:别人偷我的,我也偷别人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于是趁宿舍另一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 A 某大学生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 大学生杨某借了600元钱给老乡田某,说好了一个月后归还,但田某到期后不仅不还钱,还多次找借口推托。杨某十分气愤,于是径直到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走,说是抵债。 C B
(2)权利的行使要合德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为良善而放弃权利
案例思考:荒唐的“生子协议”错在哪里? 某偏僻乡村,王某久婚未育,就想请本村齐某帮忙生一个儿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三个签订了一份“生子协议”,大意是:齐某帮助他妻子怀孕后,王某就付给报酬2000元,但从此齐某必须与王妻断绝关系,如果违约,齐某必须赔偿王某5000元。三个都签字按了手印。后来结果,王某的妻子在生下儿子后,与齐某有了感情,闹起了离婚。王某认为齐某违约,要求其按协议赔偿5000元,否则就要到法庭去告他。后来他真的提起了诉讼。
一毛钱的官司 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不是斤斤计较! 问题讨论:主张权利的道德性 案例A 广州网民徐大江在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息开通深圳腾讯公司“QQ手机加油站”业务时,认为腾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其多发了一条短信息,花费了不该花费的一毛钱,一怒之下将腾讯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获一审胜诉。 问: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不是斤斤计较!
问: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值得提倡吗? 为良善而放弃权利,体现容忍谦让! 问题思考:主张权利的道德性 案例B 有一名据台湾媒体报道:一位中学生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症,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良,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样也是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个学生。这原来是一段动人的佳话。没料到一场小雨,让背负他上下楼的同学身不由己地滑了一跤,造成该“玻璃娃娃”头颅破裂,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公事公办依法判决,对背负者和学校定为过失致死,予以惩罚。 问: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值得提倡吗? 为良善而放弃权利,体现容忍谦让!
(3)义务的履行要自觉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履行法律义务是公民的社会责任
案例:自行申报纳税是对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考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所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都要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2007年4月2日,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据统计,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税额49733元。今年,近163万纳税人进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这一数额与目前税务机关按建档情况估计的应申报人数 170万人左右比较接近 。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 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 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 互补关系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忧国者不顾其身,爱民者不罔其上。 ——(宋)林逋《省心录》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 一位,对于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 ——邓小平 有一种荣誉……堪称罕见的最高荣誉,即:为祖国利益危险,不惜捐躯。 ——(英国)培根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某高级干部曾与外国某国家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病为由,提出申请到该国。经批准出国后,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声明与我国“脱离关系”,并发表诽谤和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这是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构成背叛国家罪。) 案例二:被告某某,从国外探亲回到居住地后,刻印关于某某地区“不属于中国的领土和要求地区独立”的大量传单、信件广为散发,致使受其影响的50余人非法集会两次,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有故意,且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所以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传统的国家安全观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三)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美国2006年防务评估把中国视为“处于战略十字路口的新兴军事强国”。将其战略重点转向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新兴战略对手”。
美绘制我国大军区范围图
美绘制我近、中程导弹打击范围
美绘制我中、远程导弹打击范围
1、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政治安全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国防安全是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台独危险依然存在
3.14、7.5事件 达赖 热比娅
“藏独”“疆独”威胁
2、经济安全 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
3、科技安全 是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得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得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力量。
4、文化安全 是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 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需尤为重视。
一只熊猫,三炷香,憨态可掬,却是歹毒至极。2006年底,这个命名“熊猫烧香”的病毒,在近乎一夜之间使数以百万台计算机遭到感染和破坏,该病毒更一举拿下了“2006十大计算机病毒之首”的“桂冠”。2007年1月中旬,该病毒的制作者李俊被湖北警方逮捕,成为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大案。
5、生态安全 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生态安全的保障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生态安全拉响警报 土地沙漠化
保护动植物资源
生物入侵 ——南美食人鱼
生物入侵- 疯长的水葫芦
6、社会公共安全 是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1.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部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1.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部
2.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2005年9月的一天,在新疆和田市一户居民屋顶出现了一台全球卫星定位设备。这引起了新疆安全部门的高度关注。经查,是两名日本游客——真实的身份是日本株式会社国土情报技术研究所所长大林成行和他的学生东俊孝。大林成行以前与新疆大学有过生态环境演变遥感研究的合作,但批准的合作期已过。此次两人携带便携式接收机入境,在和田市采用全球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技术从事非法测绘活动,采集中国和田市境内的地理信息数据。那天,当两人正在卸载数据时,被安全部门的人员当场抓获。国家安全部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他们做出“限期离境”的驱逐决定,并将案件移交新疆测绘局执行。新疆测绘局历时5个月多方调查,最终依法做出处理:一、没收他们的测绘结果和测绘工具;二、处以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两人也被驱逐出境。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 《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 附则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经济安全法律制度包括: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 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 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 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全球普遍关注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在两个主题:一是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即网络本身的安全;二是网上信息内容的安全 中国信息安全的“最大隐患”是基础信息技术严重依赖国外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 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社会公共安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安,还包括越来越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非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主要内容 事前预案制度 防范的预案 事中报告制度 限时报告,发布信息 事后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1、应征服兵役。 2、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应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征服兵役。 2、参加民兵组织。 3、参加军事训练。 4、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军事机密。 5、预备役军官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接受政治教育,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6、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按其秘密程度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按其工作对象分为:科学技术保密、经济保密、涉外保密、宣传报道保密、公文保密、会议保密、政法保密、军事军工保密、通信保密、电子计算机保密等。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法定的义务 作证义务 先前的行为引起的义务 道德义务 证人拒绝作证的危害是严重的 拒绝作证承担法律责任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这是对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的具体要求。作为学生,如果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通过学校、家长等,向国家安全机关及时报告,也可以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 谍器材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 谍器材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案例一:被告段某,男,22岁,学生。于1980年1月-3月,先后四次按照台湾敌特电台的联络地址投寄5封挂号信,在信中表示敌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予以攻击,并要求台湾当局帮助他从香港能够到台湾去,还在信中向台湾特务组织申请任务。为达目的,他准备了路费,购买了某省的地图、指南针和救生圈等物品,伪造了混入广东边防地区的探亲证明信,在4月19日晚上9时步行到边境地区,因其形迹可疑而被带到当地派出所。经查实后被判出“投敌叛逃罪”。 案例二:某外商在中国从事经济贸易工作,并经常与借口来中国旅游的另一外商秘密进行走私文物活动,搜集、买卖、贩运中国国家保护的文物和珍惜动物皮毛,一次在出入境海关时被查获。经查实,被判处走私文物罪,并被驱逐出境。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思维方式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 道德 人品 心理学 人格 法律 是否违法 政治 利与弊的权衡
思考: 拾到钱不还是否违法? 父债子还?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强调一点 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 讲法律:思考法律问题首先以法律为准绳 15岁的男孩强奸又杀人仅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公平吗? 表兄妹为结婚做绝育手术仍被拒 状告民政局败诉合理吗? 当情与法冲突的时候, 你怎么办? ?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1、讲法律 讲法律就是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问题。 合法 宪法 ——违宪责任 行为 刑法 ——刑事责任 违法 民法 ——民事责任 行政法 ——行政责任
农民工为讨回自己的工资12000元,于是去找老板要钱,可是却发现办公室门开着却没有人在,发现桌子上有一个信封,打开一看刚好有人民币12000元,于是悄悄的放进自己的口袋离开了现场。最后警方调查查出,以盗窃罪被刑。公正吗?
讲证据就是要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2、讲证据 讲证据就是要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特征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酒后随手写借条 一个玩笑失五千 月的一天,两人在饭店喝酒时,李某的朋友电话邀李某 去做一笔生意。通话结束后李某说:“我家属不在家, 李某和张某系生意上的朋友,已相交多年。2007年11 月的一天,两人在饭店喝酒时,李某的朋友电话邀李某 去做一笔生意。通话结束后李某说:“我家属不在家, 我走时小孩托付给你(张某)看管。”张某说:“那你 放心吗?”一向爱开玩笑的李某笑呵呵地说:“老兄, 凭咱们的关系,我就是给你写张借条玩玩都放心。”他 随后从兜里掏出记账的纸和笔,写了“今借张某人民币 5000元”的字条,随手放在饭桌上。张某把该借条放进 了口袋,李某也没在意。不料次年2月,张某将李某诉至 法院。 经审理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价: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证据的作用)
案例思考:偷录开审 席某与刘某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不久,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不和谐。2008年3月,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的委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刘某为证明席某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 问题:偷拍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吗?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案例中的席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而且该证据经过审查和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取证虽未经原告许可,但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3、讲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讲程序就是要从法律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问题。 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方式和过程。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公正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佘祥林案给我们的反思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程序的重视 程序是“实体之母”。
4、讲法理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 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 理由必须是公开的; 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 依据; 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 的说服力。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 1.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的制裁;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2.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是人类精神的需要。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公平和正义。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案例探讨:法官难断一元案,思考法律权威的树立案例 2004年4月14日,在北京旅游的山西运城地区垣曲县新城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新东安市场的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购买《去向法庭》一书(法律出版社出版),后发现该书第216页至249页严重缺失,遂从住处乘公共汽车前往退书,并要求书店赔偿他为退书往返乘车,而花费的一元钱交通费。书店营业员说:退书可以。要车钱,我们这里没这个规矩。高河垣认为:“一元钱交通费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经济损失,完全是对方造成的,而在整个过程中我并没有错,这钱凭什么要我来付?”于是高河垣将诉状递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原告高河垣胜诉,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还高河垣购书款19 一审法院判原告高河垣胜诉,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还高河垣购书款19.6元,同时赔偿原告退书损失的1元钱交通费及诉讼期间,所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807元,共计赔偿808元。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诉状中,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0条明确规定,因大件商品的质量问题退换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终审结果:高河垣要求图书中心赔偿往返车费一元钱,是由消费者因商品质量不合格为退货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既是合理的,又是最低的必要费用,应由图书中心予以赔偿;同时,高河垣作为个人,自费远道来京诉讼,对其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也应酌情予以赔偿。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失去信仰的法律,就是僵硬的教条。 ——伯尔曼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 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