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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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内容提要: 当事人的定义和特征;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适格的具体规定;诉讼担当和诉讼承担的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的概念 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3、程序当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三种当事人概念的抽象化趋势与司法实践有关 1、第二种权利保护当事人:诉讼担当人的出现一起概念的变化:破产管理人,公益诉讼。 2、第三种程序当事人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在诉讼提起时,所诉请的民事权利都是虚拟的,不一定存在。 举例:植物园落石案件;海滨浴场防鲨网伤人案件。

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4、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无实践意义)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律规定)

原告、被告 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并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原告和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

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表明身份后可简称第三人) 一审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 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表明身份后可简称第三人) 共同原告一般只称谓“原告某某”或“原告某某公司”,被告亦同,一般不称“第一原告”、“第二被告”等等。

二审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 二审中当事人的称谓: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地位 详见《<民诉法>解释》第317—319条

再审中的称谓 申请再审的,称谓:申请再审人(按原审地位列明);被申请人 其中提审的,称谓:申请再审人(列明一、二审地位);被申请人 抗诉再审的,称谓:申诉人(按原审地位列明),被申诉人 实践中列明即可,用语各法院并不十分一致。详见判决书

其他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 在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但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 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诉讼行为能力 涉及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遵守诉讼秩序 (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民诉法》49,50,51条等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补正法庭记录和法律文书中的笔误;申请再审;申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当事人诉讼义务的法律规定:《民诉法》49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四、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个案中,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个案中,起诉时,当事人(或者说原告、被告)只是大概确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可能会追加一部分当事人,也可能要求变更当事人。 如果一个不应该成为原告的人来起诉,一个不应当成为被告的人被诉,我们就可以说当事人不适格,或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与当事人适格相关的几个概念(了解) 诉讼实施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 诉的利益:又称权利保护必要,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诉的利益是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权益或者实体法律关系现实的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才得以产生。亦可以说,侵权事实或纠纷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具有运用诉讼来保护利益或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诉讼实施权和诉的利益的概念的提出有何作用? 思考题: 诉讼实施权和诉的利益的概念的提出有何作用?

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52,53条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其他组织包括:(《<民诉法>解释》52条)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08/3/84多选.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083/84多选答案: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注意:上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相对应

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一条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第3条

五、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传统我国民诉法理论上二者不作严格区分) 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纠纷的一方主体的案外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上有管理权利或义务,就该民事纠纷以(案外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成为诉讼的当事人,但法院的判决仍拘束原法律关系的主体。 诉讼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一特定原因出现,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使案外人成为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继续进行诉讼,并由(案外人)本人受法院裁判拘束的的制度。

诉讼担当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20070601)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诉讼担当的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32.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诉讼担当的规定(混合型?) 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10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诉讼担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5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

诉讼担当?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

03/3/72多选.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03/3/多选答案: 72.ABCD

诉讼承担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诉讼承担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1/3/45单选.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11/3/45单选答案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六、诉讼辅佐人 现阶段,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未规定“诉讼辅佐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一般理解为是“专家证人”的规定。 见案例录像:陈红蔡国庆案

《证据规定》第61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