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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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1)

1.概念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民法概念与民事主体 1.概念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主体 公 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指以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 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敌对势力相对。公民是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 具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一律平等。

出生——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为照顾已孕育而未出生的胎儿,继承法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其份额 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死后50年受保护,其他权利永久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案例】马某,16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马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意退货。问: 1)马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规定规定 3)若根据法院调查,马某在购买项链和宝石 戒指之时,已被工厂解雇一年,在家待业 则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

【案例】楚某,男,35岁,患癫痫病,一直未婚。一日,楚某与同单位刘某、王某等人喝酒。楚某说自己有笔钱留做结婚之用。因喝酒过多,楚某癫痫病发作,刘某等人知其病史,也未在意。稍后,楚某斜靠在椅子上,刘某忽想起一事,对楚某说:“我现在缺钱用,我把摩托车卖给你,反正你也有钱。”楚某迷迷糊糊点头同意。当场楚某在刘某写的卖车合同上按了手印,王某等人作证。两天后刘某将摩托车交给楚某并要钱。楚某不知何故。刘某拿出合同要求按合同办事,楚某不愿意,遂诉至法院。问:1)楚某按手印有没有效?2)楚某和刘某买摩托车的合同有效与否

【案例】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发明的协议。 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根据年龄、精神状态和智力状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 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岁以自 己劳动生活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发育不良导 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 不明经过一段时间,宣告失 踪和推定他死亡的制度。 目的——妥善处理因公民下落不明 而造成的民事权利上的长期 不确定状态。

【案例】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 问: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失踪,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宣告失踪—— 法定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厉害 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 失踪人 程 序——厉害关系人申请—审 查确认—公开宣告。 财产处理——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 友代管。其所欠税款、债务等 从其财产支付。

宣告死亡—— 法定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之日起满2年。 法律关系处理——财产作为遗产;婚姻关系终止。 宣告失踪、死亡者重新出现怎么办?

【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 问: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的应适当补偿 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不得提出异议。 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的应适当补偿 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不得提出异议。

关于监护制度 监护——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关于监护制度 监护——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需按法定顺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所在单位或其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监护人必须履行职责—— 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教育、管理被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损害利益要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必须履行职责—— 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教育、管理被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损害利益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某市新民路101号是张三父亲之产业,1990年张父去世,房产由张三继承。1993年娶李四为妻。1994年张三因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1995年李四因弟弟结婚无房而将新民路101号张三之房赠与其弟弟。知识所在单位发觉后,经多次做工作无效,遂向法院起诉。 问:李四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精神病患者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顽童乙的挑逗,受刺激精神病发作追赶乙,甲妻见状竭力拦阻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问:乙治伤的费用应由谁支付?

【案例】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问: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案例】刘某与于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育一子一女,儿子24岁,某工厂工人,女儿20岁,大学生。刘某还有母亲与其同住,75岁,但身体虚弱。因刘某于1986年起患间歇性神经病,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虽经多方医治无效果。刘某患病后经常打骂妻子于某,于某终于忍耐不下去了,起诉要求离婚。 问:人民法院应指定由谁作为刘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原因是什么?

公民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 几种特殊形式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 公民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 几种特殊形式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

【案例】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 问: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法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成立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须依法成立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立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须依法成立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设立,终于解散;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自觉实施的以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能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 果的行为。 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口头形 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证/ 鉴证/登记/默认等)。

代理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按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 代理权。有书面、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书面的要用书面)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行使代理权。 如监护人 指定代理——按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 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行为后果有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未履行代理职责致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害的由代理人承担。 恶意串通他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

代理权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 取消指定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或有效时间。 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就丧失了向法院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可分为: 1.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如: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坏的。

时效开始的计算——一般时效和短 期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 长时效2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诉讼时效的几种情况——中止、中 断、延长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想不到的障碍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权利人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 履行义务,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 于无效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延长——诉讼时效届满遇特殊情况,权利人 因有政当理由,法院审查确实,可适当 延长时效。

五、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六、债权 债——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类型——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之债——合同是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协议 侵权之债——一方的违法行为 造成他人的损失,而在 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害。 无因管理之债——一方未受委托,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从而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确保债务履行的措施。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

七、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指公民和法人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指公民和法人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确认的一般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确认的一般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免除责任条件: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受害人有过错等造成的结果,可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民事责任。 免除责任条件: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受害人有过错等造成的结果,可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具备的四个要件: 有损害事实; 行为有违法性 行为人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指侵权行为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或者还须具备其他要件,当事人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指侵权行为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或者还须具备其他要件,当事人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或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八、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 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结婚 1.结婚条件 结婚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 1.结婚条件 结婚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结婚的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 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领取了结婚证即为合法夫妻关系 婚约、婚宴、公证结婚?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 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领取了结婚证即为合法夫妻关系 婚约、婚宴、公证结婚?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3)登记(发证)

(二)继承 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

(1)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遗产范围: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继承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 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的 剥夺继承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概念 我国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 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 赠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 在代位继承关系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叫做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 (2)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人无论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2、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才发生转继承。

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特点: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 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 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 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 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4)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代替, 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有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末出生的 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三)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产处理 (一)遗产分割 遗产的分割,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先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注意两点: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 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 承办理。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 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 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 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意味着继承人全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清偿债务时应注意: 1、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 2、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需要而欠的债务,在遗产不足清偿时,继承人仍负有清偿责任。 5、遗产已被分割而债务末清偿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其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偿还。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处理 对于这类遗产,首先应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剩余部分,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组织所有;否则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