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的意義和內涵 貳、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參、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肆、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壹、民法的意義與內涵 民法就是管理這類私人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生活事實之法律,是私法的一種。 ◎妳到友購櫃商店買了一雙鞋子後,發現有瑕疵,但店門口寫貨 物售出概不退換,妳該怎麼辦呢? ◎郝野仁向你借錢,約定十天後還錢,但是到時候他卻還不出錢, 該怎麼辦? ◎如果你(妳)愛上了坐在隔壁的同學甄鎂莉(曾鷹駿) ,現在可以結婚嗎? ◎已經出嫁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萬一繼承後的債務多過繼承所得的財產時,可以怎麼處理呢? 民法就是管理這類私人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生活事實之法律,是私法的一種。
一、民法的意義 ‧狹義的民法:指的是從民國十八年到二十年間,陸 續制定公布,被稱為民法的這部法典。 ‧廣義的民法:包括了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其他法律,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這些法律一般稱之為「民事特別法」,雖然不以「民法」為名,卻具有民事法規的實質內容。
二、民法的內容 ‧我國現行的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是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和物權編屬於「財產法」,親屬編和繼承編屬於「身分法」。 1.總則編所規定的是民法原則的總括規定。 2.債編規範債權、債務關係。 3.物權編主要規定物權的種類與內容,以及物權的取 得、喪失及變更的原則。 4.親屬編和繼承編則規範婚姻、家庭 制度及父母子女的身分關係,以及 遺產繼承與遺囑種類等。
三、民法的重要概念 (一)權利能力 (二)權利主體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依民法的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即任何人因「出生」而當然取得權利能力,除「死亡」外,不得加以剝奪。 (二)權利主體 甄艾苟買了一個狗屋給小狗住,甄艾苟可以說這個狗屋的所有權人是小狗嗎?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生物界的人。 ‧「法人」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的創設,也可以像自然人一樣,在法律上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結之時。 ‧法人的種類: (1)公法人: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 如國家、地方自治 團體等。 (2)依私法而設立的法人,稱私法人。私法人得再區分為: 1.社團法人:以社員作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如公司、農會等。 2.財團法人: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以公益為目的的私法人,如私校、寺廟等。
(三)權利客體 ‧權利客體是指受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 容,通常是指「物」,但並不以此為限,某個特定人的行為,也可能是權利客體。 (三)權利客體 ‧權利客體是指受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 容,通常是指「物」,但並不以此為限,某個特定人的行為,也可能是權利客體。 ‧「物」的分類:動產和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之物。
(四)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 1.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四)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 1.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民法對於人的行為能力,依據其年齡分為三種:完全行為 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 ‧為了保護智慮不周者,以及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民法也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例如:一個六歲的小孩雖然可以繼承遺產,但是如果他向你表示,要將他所繼承的房屋送給你,則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為求社會交易的方便,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有限度的範圍內,某些行為不必經由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就具有法律的效力。例如:民法第八十四條、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2.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所謂意思表示,係指權利主體(當事人)將自己的意思,以他人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貳、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妳的手機擺在桌上,同學可以任意拿走嗎? ◎手機被弄壞了,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消極的層面:國家不得任意侵犯、剝奪人民對於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積極的層面:當個人的私有財產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應該予以保護。
一、債權 ‧在法律上,「債」所包含的範圍很廣,而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行為」而發生債的關係。 ‧契約是指當事人相互做出對立的意思表示,而趨於一 致的法律行為。例如:汽車經銷商甲要賣汽車給消費者乙,假設雙方同意汽車的價金為八十萬元,於是甲和乙簽訂契約,此時兩人就發生「債」的關係。可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而有滿足其請求之義務稱為「債務」,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例如:因為故意或過失將同學的手機弄壞了,就是一種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也會發生債的關係,此時受害人(債權人)可以向加害人(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影片欣賞:威尼斯商人
二、物權 ‧物權是指基於人對特定「物」(動產、不動產)可以直接支配,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你可以用自己的手機隨時撥電話,其他人卻不可以隨意使用你的手機。 ‧物權是指基於人對特定「物」(動產、不動產)可以直接支配,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為了使人能確實了解各種物權之內容,及其所有 權屬於何人,以保障交易安全及維護社會經濟制度,民法對於物權採取「物權法定主義」,也就是除了法律允許者外,當事人不能自行創設物權的種類,也不能自由約定物權的內容。
‧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共有八種,其中和我們關係最密切的是「所有權」。所有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所有物,而且可以排除他人對於自己所有物的干涉。 ‧依民法之規定,對於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要有書面的契約,並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續。
三、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有一些財產權,是以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為標的,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這些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具體成果,又稱為「智慧財產權」。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關法律加以保障。例如:民法債編、物權編、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
參、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一、契約訂定的基本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 請同學發表自己的消費經驗,如網路購物、郵購等,是否曾買到瑕疪品,或者遇到廠商服務態度很差的經驗呢? 民法中關於財產關係的相關規定,終極目的就在於保障私有財產權。 一、契約訂定的基本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倫理價值的崇高表現,也是近代民法乃至各種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 例如:在一個買賣行為中,買賣的標的物有些微瑕疵,買受人要求解除該買賣契約,如果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民法規定買受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這樣的規定就是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 私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都可以由每個人自由地完成,除有例外,國家法律不能隨便干涉,此稱之為「私法自治原則」。在私法自治原則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契約,不受法律干涉,因此又稱為「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的內容包括: ‧相對人選擇自由 ‧締約自由 ‧內容自由 ‧方式自由 ‧廢棄或變更自由
二、交易安全的保障 (一)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不肖床墊業者涉嫌把環保局回收棄置的舊床墊,經過加工包裝後,賣給不知情的民眾使用,獲取暴利逾上百萬元。 (一)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雖然人們在進行交易或訂定契約時,必須遵循「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原則,但是為了保護私法的秩序,民法中特別規定,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 ‧強制規定是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的行為,例如:民法第47條、 民法第972條規定。 ‧禁止的規定是指法律上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的行為,例如:民法757條,因此,如果甲乙雙方簽訂契約,約定了一種法律上所沒有規定的物權,則該契約是無效的。 ‧民法亦有許多任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例如:民法第378條。
(二)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 ‧契約的內容除了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外,也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國家及社會生活的共同要求;善良風俗則是指國民的一般倫理與道德觀念。 ‧例如:吳芢幸因為積欠史僾虔債務,於是將自己的女兒充作抵押物,作為日後無法償還債務時抵債之用,這樣的契約因為違反公序良俗,是無效的。
(三)對暴利行為的規範 (四)對於特定法律行為的特別規定 (三)對暴利行為的規範 乘著他人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狀況,而使他人在財產上做顯然不公平的給付,法律上稱為「暴利行為」。民法對於此類暴利行為,規定法院可以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例如:乘他人急需籌款還債,而用半價收購對方全新的汽車,就是一種暴利行為。 (四)對於特定法律行為的特別規定 雖然法律原則上不會干涉人們是以何種方式進行交易,但是基於保障交易安全,法律也會規定某些私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完成,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根據民法的規定,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必須以書面為主,同時也必須在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具有效力。此外,為了保障弱勢勞工,在勞動基準法中對基本工資有所規定,也是屬於對契約自由的限制。
(五)消費者保護法與交易安全的保障 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關係,在地位、權勢上的差距愈來愈大。當發生消費的交易糾紛時,勢單力孤的消費者可能因為缺乏足夠的時間和金錢,無法藉由訴訟或其他方式向企業主張應有的權利。因此,政府特別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明定企業經營者的義務,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現代社會中定型化契約日益普遍,由於企業經營者經常會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定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使消費者無從討價還價。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明文規定契約中的條款應本著平等互惠原則,當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對於郵購、訪問買賣、分期付款等交易,也都有各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此外,有關消費爭議的處理和消費訴訟也有明確的規定,且對於違反該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還訂有行政罰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肆、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一、身分法簡介 張先生育有一子添作,李先生育有一女芝荷,雙方家長因交情很深,所以在添作與芝荷尚未出生時,就指腹為婚,預定婚約,添作與芝荷是否受婚約的拘束? ‧身分法是規範結婚、離婚、收養等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的行為,以及基於某些身分而產生的繼承等財產行為。這些行為原則上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 ‧身分法和財產法在性質上最大的不同,在於身分法中的規定多屬於強行規定。基於身分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乃由法律直接規定,或公權力的積極介入監督,當事人不得以契約自由原則任意約定。例如:收養。
二、結婚的要件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林姓男子約吳姓女友,以及另二名友人,到臺北亞都飯店用餐,餐畢,男友突然拿出結婚證書求婚讓吳女簽名,飯店主廚還出來道賀。之後,兩人感情生變,吳女訴請婚姻無效。 男女雙方雖已簽下結婚證書,並有兩名證人,但是因為沒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因此判決兩人的婚姻無效。 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組成家庭」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上的契約,必須雙方當事人都有和對方結婚的意思表示,同時也必須符合民法中的強制規定,才能成立。
我國民法中對於結婚要件有明確的規定: (一)形式要件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實質要件 1.須達一定的年齡:男性需年滿十八歲,女性需年滿十六 歲。 2.未成年人結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未成年人尚未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 3.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意思: 當事人須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而非以詐欺或脅迫方式舉行結婚儀式。
4.一定親等內之近親不得結婚:基於優生學及倫常之考量,禁止近親結婚。 5.男女之間必須沒有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中,除非得到受監護人父母的同意,否則不得結婚。 6.不可以重婚:已經結婚之人,若再結婚,後婚無效。並且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
三、父母子女關係 ‧民法上,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父母與受他們監護和教養之未成年子女的關係,也稱為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可分為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1)自然血親:指父母及子女之間具有血緣關係者, 分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準婚生子女。 (2)法定血親:指養父母經由收養程序而與其養子女 成立之親子關係。
(一)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親權) 1.身分上的權利義務: 極性的不受侵害,教養則是積極性的教育與扶養。 (一)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親權) 1.身分上的權利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保護是指消 極性的不受侵害,教養則是積極性的教育與扶養。 ‧民法也授與父母懲戒權,對於未成年子女可予以適當之懲 戒,但如果達到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行為時,還 可以透過保護令加以保護。 ‧民法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 人訂定婚約、結婚、離婚等,均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未成年子女之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同意。例如:未滿二十歲的高中生,如果自行和書商簽訂契約購買百科全書,則該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有效力。
(二)子女對父母的關係 我國傳統倫理觀念,向來重視孝道(民法1084條);此外,因為未成年子女還無法獨立生活,應該和父母一起生活,接受父母的教養(民法1060條)。對於子女的姓氏,為了落實男女平等原則(民法1059條),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四、繼承制度的簡介 有繼承權的家屬應注意財務狀況,必要時應在民法規定的期限內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無端背債。 血親繼承人順序圖 雲林縣大埤鄉有位謝姓婦人受傷重殘,獲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勞保局通知給付金核發於農會帳戶。後來謝姓婦人發現殘廢給付款項遭農會強制扣押,追究之後才知道因為二年前死亡的丈夫,生前為友人作連帶保證人,背負200餘萬元債務,丈夫死後,謝女成為當然繼承人;為此,她原本繼承丈夫的農地被法院查封拍賣,因未能完全抵償債款,所以農會才扣押她的殘廢給付。 有繼承權的家屬應注意財務狀況,必要時應在民法規定的期限內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無端背債。 血親繼承人順序圖
‧依民法之規定,在繼承權上,男女完全平等,養子女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也平等。同時,對遺產的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也就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不需等到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立即發生財產繼承的效力。 ‧應繼分是指當繼承人有數人時,每個繼承人對於遺 產可以繼承的比例。 ‧民法也規定應繼分中一定的比例保留給繼承人享有,此稱為「特留分」。
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一、智慧財產權的定義 如果有一天同學想開一家漫畫書店,店名可不可以取「麥當勞書店」;然後,書店裡兼賣罐裝茶飲,其包裝與「開喜烏龍茶」很像,名稱也很像,叫「開飲烏龍茶」;最後,店裡還自行複製原版漫畫,販賣求售呢? 一、智慧財產權的定義 智慧財產權是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具體成果,屬於無體財產權。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網路文章、自己拍的相片。
二、智慧財產權的內容 (一)專利權 專利權是法律賦於申請專利獲准之人(法律上稱為「專利權人」)的專有利益。當某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其他人如果要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商品時,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專利權採「先申請主義」,最先申請者,在審核通過後可以取得專利。
1.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取得 的,如路口交通號誌「小綠人」。 2.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 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而取得專利,如多功能的檯燈 的設計。 3.新式樣專利: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而取得專利,如特殊造型的滑鼠。 ◎侵犯他人的專利權,雖然不再處以刑罰,但是仍需要以 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害,或排除該侵害行為;同時,仍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等罪。
(二)商標權 商標就是指「商品品牌的標誌」,除了一般商品商標外,尚有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依其性質準用商標法有關商標之規定。商品一旦附上商標,消費者在熟悉該商標後,消費者會對此一商標的品質、風格等,產生信賴感。如果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商標必須要申請註冊,才能取得商標的專用權。某一個商標,如果已經被他人登記註冊時,我們就不能再擅自使用,因為侵害他人的商標權,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會接受刑事制裁。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團體標章
(三)著作權 妳(你)會購買正版的CD嗎? 妳(你)曾在網路上下載音樂嗎? ‧著作是指透過人類心智或精神上的活動所創作出來,而能以人 (三)著作權 妳(你)會購買正版的CD嗎? 妳(你)曾在網路上下載音樂嗎? ‧著作是指透過人類心智或精神上的活動所創作出來,而能以人 類感官加以認知的具體成果。各類語文、音樂、圖形等著作, 都是著作權法保障的範圍。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對作品 的不當修改權,此種權利不可轉讓,也不可繼承。 (2)著作財產權:包括對該著作重製、公開展示、出租的有形利用 權,和公開口述、公開播送、放映、演出的無形傳達權,以及改作、編輯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一種具有市場價格的經濟性權利,可以轉讓,也可以繼承。如果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其民事和刑事的責任都相當嚴重。
‧著作權法中也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6條、著作權法第52條。 ‧著作權法中也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6條、著作權法第52條。 ‧為了因應網際網路時代的來臨,又增設了「公開傳輸權」, 希望透過公開傳輸,使得公眾得以分享這些智慧財產,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身為學生,最容易發生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情況,就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超出合理的範圍,自行以複印、錄音或燒錄等方式,重複製作他人作品。 為了燒錄重製自己買的合法光碟,當作備份保存,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嗎?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專利法第1條即明示其立法之目的,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因此國家特別創設專利制度。 透過專利制度,一方面使發明創作人可以將其發明創作,在取得專利權後其私人利益能獲得充分保障;另一方面,發明創作人如果想要取得專利權,就必須按照專利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將發明創作物之內容充分揭露,經審查通過才能取得專利權。此時,社會大眾可以經由發明創作人所揭露之內容,了解該發明創作物之祕密,並在不妨害專利權的前提下加以改進,使技術更進步,產業更繁榮。如此一來,不論是社會大眾或發明創作人本身,都可以因為該創作發明而獲得利益。
透過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使人們願意不斷地運用其智慧,不論是創造發明新品種、新技術或是創作出新的作品、提出新的論點或創見,這些智慧結晶都將有助於人類生活品質的提升。
定著物是指繼續固定附著在土地上,但是並未構成土地的一部分之物。例如:固定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它本身具有獨立的物權。至於像地下道、柏油馬路等,則屬於土地的一部分,並不具有獨立的物權,就不是定著物。 下列哪些是動產? 哪些是不動產?
在路上遇到朋友而舉手打招呼,計程車司機誤以為我們招手叫車而停下準備載客,但是因我們並沒有搭計程車之意思表示,因此並不構成法律行為。 例如:超級市場中擺放各種商品並且標示出價格,這就是一種「要約」。消費者進入超市後,選擇了所想要的商品拿到櫃檯,就構成一個「承諾」。當消費者按照商品的定價付款,而超市店員同意交付商品,就形成一種「意思表示的合致」。就在上述的意思表示中,構成了「買賣」的法律行為。 資料來源:http://blog.yam.com/nessie/archives/1251288.html
契約自由原則 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契約自由原則的運用。例如:逛街時口渴了,我們可以自由的選擇要去便利商店、咖啡店或是冷飲店等地方(締約對象);選定商店後,可以進一步在其所販售的商品中作選擇(締約內容);我們也可以在進入商店後,發現沒有我們想要的飲料而退出(是否締約);或是原本點了一杯木瓜牛奶,但是在店家尚未製作時,又改叫一杯葡萄冰砂(變更契約內容)。發現了嗎?原來我們經常在運用契約自由原則而不自知。
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和不特定的多數人訂立契約的用途,而單方面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依此條款企業家隨時願意和客戶簽約,然而顧客對於契約內容的決定權,卻可能因而排除在外。顧客只剩下是否要簽訂此契約的自由,以及與誰簽訂契約的自由,往往對消費者較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