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点】 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变迁。 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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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点】 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变迁。 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点】 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变迁。 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总述 一、外资金融机构概述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总述 一、外资金融机构概述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外国资本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商业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等。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后金融市场全面开放,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 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中数量最多的是外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东道国对外国银行既不采取任何歧视措施,又不必予以特别优惠。 二、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与政策 (一)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变迁 (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机构管理规章 (三)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节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资银行设立与登记 (一)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节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资银行设立与登记  (一)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外国银行代表处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人的章程;(4)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5)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6)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7)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简历以及拟任人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8)对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9)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法人银行 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按照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经营原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申请。 中国银监会从2006年12月11日起开始接受外资银行转制设立法人银行的申请,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查有关申请和业务内容。2007年4月2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四家首批获准改制的外资法人银行正式开业。4月23日,外资法人银行首日向本地居民提供的服务,在推出人民币业务的初期包括:人民币、外币存款,人民币、外币贷款和外币理财产品等,之后可以提供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卡、基金代销、人民币保险代销等业务。

外资法人银行目前明确将住房按揭贷款列入其优先发展的零售人民币业务之一,并且已将眼光瞄准了风险概率更低的二手房贷款市场。但外资银行尚不能涉及公积金贷款,在房贷利率和还贷方式上并没有外界预期的特别优惠,另外还有全额支付保险费、律师见证费等的规定,加之长期偏向服务高端客户,其金融服务价格不比国有银行低(见表5-1)。 表5-1 外资法人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一览表 银行 贵宾理财账户 收费 非贵宾理财账户 汇丰(中国) 渣打(中国) 东亚(中国) 花旗(中国) 月内日均余额< 50万元 月内日均余额< 80万元 月内日均余额< 20万元 300元/月 250元/季 200元/年 200元/月 月内日均余额< 10万元 月内日均余额< 8万元 月内日均余额< 5000元 150元/月 150元/季 10元/月 100元/月

二、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6)办理国内外结算;(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8)代理保险; (9)从事同业拆借;(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例如:人民币理财产品)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6)办理国内外结算;(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8)代理保险;(9)从事同业拆借;(10)提供保管箱服务;(11)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1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外资银行的监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举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前款规定的比例。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跨境大额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情况。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有关资料。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 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本章小结 本章以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中心,主要就外资银行的定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中国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范围以及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等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简单回顾了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