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 康 福 利 措 施 急難貸款 特約托育 築巢優利貸 貼心相貸 全國公教特惠健檢 公務員特約飯店 網路購書
急 難 貸 款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因傷病住院、疾病醫護、喪葬貸款及 重大災害等事故,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備齊證明文件送請 服務機關或學校審核後,送本府住福會核定。 ●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60萬元〉 ●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60萬元〉 ● 喪 葬 貸 款 〈最高50萬元〉 ● 重大災害貸款 〈最高60萬元〉 查詢網址: http://kpd.kcg.gov.tw/unitlist.aspx?s=D3C5BBCF8E60CF3D&c=8D54C504E820735B&d=82DB2EDE7C867BBA 洽詢專線:3373648
特 約 托 育 高雄市政府100學年度 特約托兒所、幼稚園、課後托育 適用期間:至101年7月底止 請主動出示市府員工識別證 查詢網址: 〈http://kpd.kcg.gov.tw〉/最新消息項下。
築巢優利貸 中央住福會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由各金融 機構競標,98年1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 日止由華南銀行得標承作。 ● 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 固定加0.265%機動調整 ,目前年息為 1.64 % 。
築巢優利貸 (一)額度:以擔保品可貸金額為上限,並依 借款用途、償還能力與銀行擔保品估價 規定辦理。 (二)擔保品:提供本人或其配偶之不動產設 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作為擔保(共 購不動產者僅限定本人與其配偶)。 (三)償還方式:本金寬緩期最長為核貸期限 四分之一(最長五年),借款人得隨時提前 還款,不收任何費用。 (四)還款年限:最長20年。
築巢優利貸 (五)貸款名額:貸款名額無限制,借款人逕向銀 行申請辦理,由銀行保留最後審核權。 (六)貸款資金與風險:資金由承辦銀行自行籌 措,並負授信風險。 詳情請洽華南銀行各地分行。 洽詢專線 服務專線: 0800-588-945/(02)2181-0101。 或洽華南銀行各營業單位個金業務櫃台。
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一)期間:自100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 (二)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 0.345%機動計息。 (三)額度: 借款人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得超過每月俸給 總額三分之一。另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年12月19日函規定,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 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月平 均收入,不宜超過22倍。 (四)保證:借款金額80萬元以下,免徵保證人;借款金 額逾80萬元者,應自行覓妥1位保證人,該保證人 須由服務於「同一縣市」之公教員工擔任。
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一、辦理方式:合於資格條件之同仁,請逕洽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各地分行辦理。又請注意,政府 對本貸款並不負貼補利息責任,或給予其他補 助;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契約及法 令規定解決,本局或住福會並不涉入處理。 二、查詢網址及電話: (一)網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www.tbb.com.tw, 中央住福會www.hwc.gov.tw, 公務福利e化平台 http://eserver.hwc.gov.tw。 (二)洽詢電話:(代表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800-00- 7171 )
2012健康99-全國公教特惠健檢 檢查項目:29項基本檢查項目 參加院所:國內37家優質院所,專業健檢 優惠價格:3,500元,提供市價達8,500元之 健檢項目,各特約院所另有回饋 事項。 開辦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 31日止。
2012全國公教人員網路購書優惠方案 一、優惠期間: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二、承作書店:新絲路網路書店 三、優惠內容: 以優於坊間實體書店折扣數,提供各種書籍及商品優惠,享有優於該公司一般會員優惠折扣5%-10%、購書紅利積點折抵書款、便利商店取貨免手續費、 運費及物流處理費、生日電子禮券、生日期間贈書專區挑選三本免費贈書及每年首次購書一本免費贈書等優惠,最低可達相當市價49折,另定期舉辦購書加值贈品活動,提供多元選擇,另今年有〈66大順折折稱奇 主題閱讀吃紅計畫〉請多加利用。 四、使用方式: 請公教同仁至專屬購書優惠網址:https://www.silkbook.com/GOV/ 免費申請個人專屬帳號使用,完成驗證許可後,取得個人專屬優惠碼,即可於購書消費結帳時,享受專屬於公教同仁的優惠現金折扣。
公務人員特約飯店 參加飯店:全臺共計62家 優惠對象:公教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同行眷屬 相關資訊:中央住福會福利e化平台網站〈http://eserver.hwc.gov.tw/mp.aspmp6〉 特約飯店名冊查詢,請洽貴單位人事室 特約期間: 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http://www.csptc.gov.tw/) (http://www.mocs.gov.tw/)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http://www.c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