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修習憲法與立國精神的時代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涵義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第四節 憲法的分類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修習憲法與立國精神的時代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涵義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第四節 憲法的分類 第五節 憲法與法律及命令的差異 第六節 憲法的變遷 第七節 立國精神的意涵與動力 圖:http://www.archives.gov.tw/UserFiles/Image/LOHAS/lohas06-hito01.JPG
第一節 修習憲法與立國精神的時 代意義 一、增進民主法治修為 二、保障個人權益 三、提升職場競爭力 四、啟迪法學的新思維 五、拓展國際視野
21世紀人類面對的十大危機 2.恐怖主義活動 3.毒品氾濫 4.治安敗壞 5.天然災害 6.疾病蔓延 7.能源枯竭 8.環境遭破壞 1.戰爭 2.恐怖主義活動 3.毒品氾濫 4.治安敗壞 5.天然災害 6.疾病蔓延 7.能源枯竭 8.環境遭破壞 9.資訊的竊取與濫用 10.道德淪喪 圖:http://www.gs.xinhuanet.com/jdwt/2007-06/24/xin_220604241013125286139.jpg
第二節 憲法的基本概念 一、憲法的涵義 (一)中國古籍相關論述 「憲法」一詞,散見於我國古代的各種典籍文獻之中: 春秋左丘明《國語》:「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 戰國末期韓非《定法篇》:「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 子思《中庸》:「憲章文武」 管子《七法篇》:「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 墨子《非命篇》:「先王之書,所以士國家,佈施百姓者,憲也」 《晉書》:「稽古憲章,大釐制度。」 《唐書》:「永垂憲典,貽範後世。」
(二)西方文獻相關論述 希臘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憲法是表示國家各種機能的組織,並規定什麼是統治體,什麼是社會團體的目的。 圖:維基百科
(二)西方文獻相關論述 英國浦萊士(James Bryce): 憲法就是通過法律加以組織的政治社會結構, 包括其所規定的政體,以及人民與政府之間相互關係的權利義務之規則或法律。 美國麥因拖斯(Meintosh ): 所謂國家之憲法,乃指規定高級官吏之重要權力,及人民最根本的特權之成文與不成文法律。
(二)西方文獻相關論述 英國芬纳(Herman Finer):憲法就是在各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之間分配職能、權力和義務,規定其與公眾關係的法典。 美國密勒(Judge Miller):憲法是一種成文之文件,用以建立、限制與規劃政府之根本權力,並使其可以有效造福於國家。 瑞士波果特(Borgeaufd):憲法是一種根本大法,根據它以建立政府、以調整個人與社會之關係。憲法可以是成文的,由制憲者制定具體條文,它可以是歷史的結晶,由不同時期,不同來源的國會、行政命令、判例、政治傳統以及政治慣例所組成。 背景:http://dye.mychat.to/bg/doc-20-01.htm
(三)國內學者相關論述 林紀東:憲法者,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主要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基本法也。 管歐:憲法者,乃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及國家與人民相互間之基本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重要制度之根本法。 張治安:憲法是規定國家體制,人民的權利義務,政府的組織職權,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根本法律。 背景:http://dye.mychat.to/bg/doc-20-01.htm
(三)國內學者相關論述 許慶雄:憲法與國家是密不可分的一整體,任何主權國家的最高規範,才可稱之為憲法。 謝瑞智:憲法係規範國家統治型態的基本法,也就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有關事項為內容的根本規範之謂。其內容應該涵蓋國家的領域與國民、國家統治者、統治權之行使、統治者與國民之關係等有關組成國家之基礎法則為範圍。 背景:http://dye.mychat.to/bg/doc-20-01.htm
探討憲法時,把握下列重點: 一、憲法規定國家的體制與組織 二、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國策 三、憲法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
英國憲法 英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由《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國會法案》以及相關法律、習慣、判例累積所組成。 大憲章(The Great Charter )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的絕對權力,保障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並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 1689年由威廉三世簽署的《權利法案》,以及1701年英國議會通過的《王位繼承法》,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的原則,亦是邁向虛位元首制度及英國議會逐漸成為國家權力核心的里程碑。 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 規範統治者權力 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圖:維基百科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一、憲法為國內公法性質 二、憲法具有最高性 三、憲法富有政治性 四、憲法具有固定性 五、憲法具有適應性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一、憲法為國內公法性質 二、憲法具有最高性 三、憲法富有政治性 四、憲法具有固定性 五、憲法具有適應性 圖:www.drnh.gov.tw/www/page/A/07_big/06-2.htm
第四節 憲法的分類 一、依憲法存在的形式分 (一)成文憲法:指憲法以具體、系統、獨立法典方式呈現者,即為成文憲法。亦即將國家的體制、政府組織、人民權利義務條列於獨立法典者,即為成文憲法。 (二)不成文憲法:指憲法不以具體、系統、獨立法典方式呈現者,而是散見於普通法律及各種文獻、判例及習慣者,即為不成文憲法。如英國、以色列等憲法。
以色列憲法 以色列未有一部明文寫成的憲法。因此以色列政府的運作都是依據以色列國會頒布的法規進行,包括了一系列的「以色列基本法」(Basic Laws),目前為止總計有14條基本法。 這些基本法被計畫用作未來憲法頒布的基礎。在2003年中旬,國會的憲法、法律、和司法委員會開始起草一份正式的憲法,直到2007年初為止憲法的起草過程仍在進行。 位於耶路撒冷的以色列國會大廈。 維基百科
◎成文憲法 優點:具體明確,易於遵守 缺點:憲法條文無法涵蓋整個國家大政方針,有時較難以因應變局。 ◎不成文憲法 優點:能保持彈性,易於因應變局 缺點:較多模糊空間,易遭有心人士曲解之虞。
二、依制定憲法的主體分為─ 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 (一)欽定憲法:凡是由君主以獨斷權力方式制定者,即為欽定憲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所頒布的日本憲法。 (二)協定憲法:凡由君主與人民共同協議制定或經雙方代表協議制定的憲法,均為協定憲法,如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1830年法國第二共和憲法;1850年的普魯士憲法等均為協定憲法。 (三)民定憲法:由人民直接制定或由人民選出來代表間接制定之憲法即為民定憲法。
明治憲法 在1889年,由伊藤博文編撰,明治天皇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由於在明治時代頒行,故又名明治憲法。這套憲法雖強化了天皇的政治權力,但卻是日本首部現代化的憲法,在憲法中雖沒有三權分立,司法置於行政之下,軍部由天皇直接掌管,國會權力有限;但初創了國會制,下議院由民選產生,此憲法沿用至二次大戰後。 明治天皇 伊藤博文 維基百科
(一)剛性憲法:憲法的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與普通立法不同者謂之剛性憲法。如中華民國憲法、美國憲法、日本憲法等。 三、依憲法修改程序之難易分為─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一)剛性憲法:憲法的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與普通立法不同者謂之剛性憲法。如中華民國憲法、美國憲法、日本憲法等。 優點:確保憲法的穩定性與固定性。 缺點:修改較為不易,有時較難以適應變遷的社會。 (二)柔性憲法:憲法的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與普通立法相同者謂之柔性憲法。如英國憲法。 優點:能保持彈性,適應國家的需要。 缺點:降低憲法的固定性。
四、依憲法規定之政府組織及職權分配分為─ 三權憲法與五權憲法 三權憲法:國家權力的分配參照洛克(John Locke)與孟德斯鳩(L Esprit des Lois)的三權分立,將政府組織機關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各自獨立,相互制衡,以保障人民自由的憲法,謂之三權分立的憲法,如美國。 五權憲法:孫中山先生認為歐美國家的三權分立,容易造成行政機關的無能與立法機關的專橫的缺失,因此主張將行政機關的考試權與立法機關的監察權獨立出來,形成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以彌補選才不當與國會專權的現象,建構五權分立,相互合作的萬能政府。
美國憲法 序言: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美國憲法原稿第一頁
美國憲法 正文: 由7個章節組成─主要規定了政府三大權力的組織和運作,各州與聯邦政府的關係,憲法本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 與現代世界各國憲法頗為不同的是,美國憲法正文中幾乎沒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權利(即人權)。但在憲法生效後不久,美國國會一次通過了10條修正案,主要規定了人民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其主要內容成為現代憲法中人權規定的主要淵源之一。 背景:http://dye.mychat.to/bg/doc-09-02.htm
中華民國的憲法屬性如下: 一、成文憲法 二、剛性憲法 三、民定憲法 四、五權憲法
第五節 憲法與法律及命令的差異 一、名稱不同 二、制定與修改機關及程序不同 三、規範的內容與詳略不同 四、效力強弱不同 背景:http://dye.mychat.to/bg/doc-08-02.htm
一、名稱不同 憲法(constitution):一般國家根本大法的通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 命令: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
〈一〉憲法:我國憲法的制定由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的修改 〈二〉法律:法律之制定須經立法院的立法程序通過後由 二、制定與修改機關及程序不同 〈一〉憲法:我國憲法的制定由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的修改 現已修訂為由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 〈二〉法律:法律之制定須經立法院的立法程序通過後由 總統公佈。 〈三〉命令: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 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
三、規範的內容與詳略不同 (一)憲法 憲法內容以國家大政方針、政府組織運作與人民的 基本權益為主。內容以原則性作規範。 印度憲法是各別國家中最長的成文憲法,包含了12章444條,許多次的修改和117369個字。 維基百科
三、規範的內容與詳略不同 (二)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由上述可見法律條文的內容與規定較憲法詳盡具體。
三、規範的內容與詳略不同 (三)命令 有關命令內容無特殊規定,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命令的使用非常廣,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內容自然較為具體。
四、效力強弱不同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我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就法的效力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最強者為憲法,法律次之,命令再次之。
第六節 憲法的變遷 一、憲法慣例 二、憲法解釋 三、憲法修改方式 四、憲法修改時機 五、憲法修改的程序
一、憲法慣例 (一)符合憲政原理與精神為人民所接受 (二)長時期反覆實施 (三)具有約束力 所謂憲政慣例,在憲法上並未明文規定,但由於大眾的共識,約定成俗成為具有約束力的慣例。 憲政慣例的形成有下列因素: (一)符合憲政原理與精神為人民所接受 (二)長時期反覆實施 (三)具有約束力 憲政慣例依各國的國情之不同,而產生不同的作用,在不違反憲法原本意旨下,賦予新意,演展出各國的特色。
二、憲法解釋 (一)憲法解釋的意義:憲法條文大多屬概括性的條款,因此有必要對原則性的條文,依憲法的立法精神及意旨,闡明其原義及事理,提供較為明確的解釋。 (二)憲法解釋的機關:憲法解釋,依各國國情各異,通常由立法機關(國會)、司法機關(法院)及特別機關(憲法法院)解釋。 上述可見,我國憲法解釋屬司法機關之職權。
1.文義解釋:依據憲法條文字句,逐字逐句闡明其意義。 2.論理解釋:論理解釋係從立法的動機、目的、時代背景 二、憲法解釋 (三)憲法解釋的方式 1.文義解釋:依據憲法條文字句,逐字逐句闡明其意義。 2.論理解釋:論理解釋係從立法的動機、目的、時代背景 作推論,闡述其旨意。 3.類推解釋:對於憲法未明文規定事項,援引相類似的規 定所做的解釋。
(一)全部修改:這種重新「制憲」的方式, 三、憲法修改方式 憲法的修改通常有下列三種: (一)全部修改:這種重新「制憲」的方式, 常會造成政局的劇烈變動。 (二)增刪憲法條文:增刪不合時宜的某些條文。 (三)不變動憲法原有條文,增補新條文於原 條文之後:此作法的優點在於不變動憲法條 文,確保其根本性與穩定性,又 能訂定合宜的憲法。
四、憲法修改時機 (一)補充原有憲法之不足 (二)原規定不合時宜 圖:http://lzcb.dzwww.com/gjxw/200507/W020050726362756251597.jpg
四、憲法修改時機 例子: 美國憲法第1條第2項規定:黑人之選票以五分之三計算,此一規定不符合「票票等值」之民主原則。於是在1870年通過第15條修正案,給予黑人公正、公平的選舉權。 圖:http://image.wenweipo.com/2004/11/02/gj1102a2.jpg
一般憲法修改的程序可區分為提案、議決與公佈。其方式各國不一。 五、憲法修改的程序 一般憲法修改的程序可區分為提案、議決與公佈。其方式各國不一。 以我國為例,依據94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第七節 立國精神的意涵與動力 一、立國精神的意涵 立國精神就是一個國家之國民所願意共享並揭櫫之國家意義。 在不同的國家,立國精神的詞語內容或有所不同,有稱為國家目的或立國原則者,有視為國家認同者,有解為民族精神者,其國民對所屬之國家通常會有不可言傳,但可意會之歸屬感(胡佛等著,1993)。
一、立國精神的意涵 例子: 美國立國精神─可從林肯總統倡言的「民有、民治、民 for the people)去探討 享」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去探討 法國立國精神─可從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自由」、「平 等」(equalite)「博愛」(fraternite) 精神來研析。 背景:http://dye.mychat.to/bg/doc-08-01.htm
自由、平等、博愛, 林肯蓋茲堡演說。其中的最後一句話成為現代民主政府的定義之一: 要使我們這個國家在上帝的保佑下得到自由的永生,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 自由、平等、博愛, 是法蘭西共合國的國家格言 法國政府的官方標誌
(一)民本思想:中國歷代政治家多主張重視人民的權利。 我國的立國精神的核心概念 (一)民本思想:中國歷代政治家多主張重視人民的權利。 (二)民生思想:孫中山先生─民生主義以養民為目的。 (三)王道文化:中華民族愛好和平,因此有五族共和之說。 圖:http://www.gscn.com.cn/Files/2005/B0509-10/2005-12/14/2005C14A0374D004.jpg
二、 立國精神的時代動力 立國精神雖然是傳統的精神象徵,但他必須隨著時代的改變賦予新意,不能食古不化,或讓立國精神成為國家發展的絆腳石。 換言之,立國精神必須隨時代改變,而適度變遷。 圖:http://sun.yatsen.gov.tw/image/sun/sun_nat/sun_nat_a040_010.jpg
二、 立國精神的時代動力 劉崇義(2005)指出,立國精神隨著國家政治的發展透過修憲而變遷,以我國當前的環境,促成變遷的力量有國際環境、經濟與社會結構、政黨政治蜕變、領袖特質等構面。 圖:http://www.chinadaily.com.cn/hqzg/images/attachement/jpg/site1/20080826/0013729e41140a1d9d5b03.jpg 胡錦濤與韓國總統
伊士頓(David Easton)政治系統 政治體系 Political System Input 輸入 需求 Demand 支持 Support 決策 Decision executive Output 輸出 回饋Feedback Environment
二、 立國精神的變遷 二十一世紀我國立國精神與憲法變遷可能必須面對的問題,概可包括 (一)國際環境 (二)國內環境 (三)政黨政治 (四)領導人、 (五)政府與民眾的守法精神 (六)兩岸關係,
二、 立國精神的時代動力 雕像中從左至右依次為喬治·華盛頓、湯瑪斯·傑佛遜、 西奧多·羅斯福和亞伯拉罕·林肯。他們代表了美國歷史的前1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