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崔晓群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和特性 “意外的变故或灾祸。”—《辞海》 “意外的、特别有害的事件。” —《英汉牛津词典》 “一起可能涉及伤害的、但非预谋性的意外事件。” —《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 “非计划的、失去控制的事件。” —海因里希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和特性 所谓事故,就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可能造成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远中止,同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和特性 事故的三个重要特性 因果性。即一切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存在的各种事故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偶然性。即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 ,何时何地发生何种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后果,具有偶然性。 潜伏性。即事故发生前,表面上似乎一切“正常”,而实际上危险因素正在孕育发展成事故。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二)事故分类 一般来讲,可以把事故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大类。 自然事故是指非人为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飓风等造成的事故。 人为事故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人为事故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蓄意破坏事故。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二)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者永远中止的意外事件。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二)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中,又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矿山、工厂、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 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即为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无法预测的原因或科学尚未认知的原因引发的事故。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二)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后果又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 30人以下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 5000万以上 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3人以上 10人以下 50人以下 1000万以上 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 1000万以下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三)生产安全事故类别 生产安全事故按类别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爆炸等20个类别。 这20个类别中,有的是按致害物归类的,如机械伤害、透水等;有的是按受伤性质分类的,如淹溺、中毒和窒息;有的是按专业特征分类的,如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有的是按事故原因分类的,如火药爆炸、瓦斯爆炸等,在具体确定某起事故类别时,应着重考虑事故的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和事故的专业特征。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三)生产安全事故类别 起因物,简单地说,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和物质就是事故的起因物。 致害物,事故的致害物是指直接引起伤害的物体和物质。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三)生产安全事故类别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 。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煤炭工业行业事故类别: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我们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一)《条例》中重大基本问题的规定 1、立法目的 第一,制定《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制定《条例》是为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制定《条例》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适用范围 第一,普遍适用。 第二,排除适用,也就是哪些方面不适用本《条例》。 (一)《条例》中重大基本问题的规定 2、适用范围 第一,普遍适用。 第二,排除适用,也就是哪些方面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衔接适用。《条例》第45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之是另有规定的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条例》执行。 第四,参照适用。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一)《条例》中重大基本问题的规定 3、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 第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为了把《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23号),明确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科学严谨的原则 ⑵依法依规的原则 ⑶实事求是的原则 ⑷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⑴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根本目的。) ⑷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 第一,事故报告制度。 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该: ⑴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⑵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⑶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以免救护过程中造成新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⑷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 第二,事故调查制度。 主要有四级事故分别组成调查组的程序和权限;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权利;特别重大以下等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和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和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的权利;事故调查中有关技术鉴定的规定;调查组成员应遵守事故调查纪律的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及有关资料存档的规定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 第三,事故处理制度。 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布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 第四,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对事故发生以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个人、机关、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等8大类28种违法行为都一一作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 四项机制: 第一,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机制。 第二,事故调查单位相互配合的机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三,行政调查和技术调查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协调的机制。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二)《条例》的具体实施 1、事故报告 (1)依法报告事故是有关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2)事故报告的主体和义务人 ①事故单位的现场人员; 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二)《条例》的具体实施 1、事故报告 (2)事故报告的主体和义务人 ③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一种就是安监部门 第二种就是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种就是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 ④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⑤其他报告义务人。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1、事故报告 (3)事故报告的对象 ①事故单位向负责人报告; (二)《条例》的具体实施 1、事故报告 (3)事故报告的对象 ①事故单位向负责人报告; ②事故单位向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1、事故报告 (4)事故发生后通知的对象 (5)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事故报告的程序 (二)《条例》的具体实施 1、事故报告 (4)事故发生后通知的对象 (5)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事故报告的程序 ①10人以上(重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国务院; ②3人以上(较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省; ③1—2人(一般事故)要从县报到设区的市一级。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二)《条例》的具体实施 1、事故报告 (5)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事故报告的时限 原则上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第一时间以最快方式上报。 ①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1小时以内。 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每一级不能超过2小时。 什么是迟报?超过了规定时限就是迟报。 “2小时”的起点是从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算起。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二)《条例》的具体实施 1、事故报告 (6)事故现场保护 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至关重要。事故原因的蛛丝马迹要从现场遗留的物体、碎片和痕迹上去发现,没有现场的原始物证,很多事故原因可能就永远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 (7)对事故责任人的控制 (8)值班和举报的受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原则和体制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政府负责,(部门)分级实施 。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政府负责,(部门)分级实施”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哪级事故,其调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都是政府的调查行为,不能理解为是部门的调查行为。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 (2)关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 (2)关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 注意: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 (2)关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 特殊情况下的事故调查处理: ①提级调查处理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要求,对瞒报事故的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以下简称《规定》),又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以提级调查。一种情况是“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第二种情况是“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 (2)关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 特殊情况下的事故调查处理: ②升级调查处理 ③跨行政区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总的原则就是:事故发生地牵头,事故单位所在地参加。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人参加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一般可以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技术组负责事故直接原因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性质。管理组负责事故管理原因(一般是间接原因)的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中的沟通、协调,汇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注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⑷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⑴人员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⑵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⑶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责任分析应建立在一个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即: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是一种过失行为,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知以及从业者素质等因素从直接的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展开。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要实行组长负责制,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具体职责是: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组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做出决策。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5、关于具体的事故调查工作。 ⑴现场处理 ⑵物证搜集 ⑶事实材料的搜集(调查取证) ⑷影像取证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5、关于具体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物的不安全状态通常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防护不当;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具体分类可以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附录A6—不安全状态。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5、关于具体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的错误行为。包括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摆放位置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重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不安全着装和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理错误等。具体分类可以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6、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条例》和《规定》关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对照 特别重大事故60天 重大事故60天 较大事故60天 一般事故60天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60天 重大事故60天 较大事故30天 一般事故30天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7、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⑸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事故的结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三)事故处理 1、事故批复的主体 事故批复的主体就是有关人民政府。 2、事故批复的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3、事故批复的落实 4、对责任追究的落实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的追究 1、事故责任的主体 《条例》规定的事故责任主体有5种: ⑴事故发生单位 ⑵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 ⑶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⑷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 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的追究 2、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⑴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⑶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⑷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⑸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⑺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的追究 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⑴一般的: ①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⑵比较严重的: ②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③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④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⑤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⑥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⑦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⑶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 ⑧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的追究 4、政府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类有4种 ⑴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⑵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⑶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⑷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的追究 4、政府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类有3种 ⑴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⑵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⑶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类有1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的追究 5、关于行政执法的主体 《条例》对行政执法的权力做了划分。在43条中有两款规定: ⑴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⑵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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