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课程框架 预防 公共卫生 医疗产品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中医药 医学发展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主讲人:石悦
第二节 职业病监督和 法律责任 主讲人:石悦
本节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 二、监督执法人员及其职责 三、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业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
二、监督执法人员及其职责 (一)监督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察人员职责 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
三、法律责任 1.监督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一、监督执法人员 1.监督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2.监督执法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根据情节、后果轻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消资格、停建、关闭的处罚,有关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
2.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患者其他职业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