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业性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
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化建设 1. 我国颁布的法规及法律性文件 1949年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 1950年颁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 1956年颁布《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 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职业中毒与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 1957年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定职业病名单:14种(1957)→99种(1987)→115种(2002) 1983年发布《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4年颁布《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7年颁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治条例》 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化建设 2. 我国公布的职业卫生标准 1979年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有害物质容许浓度330项,粉尘容许浓度47项,生物因素容许浓度1项 其他: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激光、电离及非电离辐射、噪声等 2002年修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到2007年4月: 职业卫生标准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3项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2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35项
二、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 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6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6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7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5条) 第七章 附则 职业病防治法具体条款(七章76条):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节 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 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作出的技术规定,可视做技术尺度,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职业接触限值 是为保护作业人员健康而规定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值。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采用的名称与含义不尽相同。
一、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一)概念与名称 美国 民间: 政府: TLV、RELs —— 学术性、推荐性 PELs —— 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标准 美国 美国政府职业卫生工作者协会(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TLV) (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ACGIH)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推荐性接触限值,recommended exposure limits, RELs)(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OISH) 民间: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容许接触限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PEL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政府: 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time weighted average, TLV-TWA) 短时间接触阈限值( threshold limit valu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TLV-STEL) 上限值( threshold limit value-ceiling , TLV-C) STEL水平的接触应不至于引起: (1)刺激作用 (2)慢性或不可逆损伤 (3)麻醉作用
一、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一)概念与名称 中国 职业接触限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有害因素,对绝大多数人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PC)或接触水平。包括: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tim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一、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二)制定依据 (三)有害效应与保护水平 (四)制定原则 (1)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资料 (2)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 (3)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 (4)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三)有害效应与保护水平 职业接触限值的保护水平: 指保持在该接触限值的条件下,接触该有害物质的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所能达到的程度。 (四)制定原则 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 ,作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安全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二、生物接触限值(biological exposure limit, BEL) 是对接触者生物材料中有毒物质或其代谢、效应产物等规定的最高容许量。是衡量有毒物质接触程度或健康效应的一个尺度,属于卫生标准范畴。 美国:生物接触指数(BEI) 内剂量水平,反映接触情况 德国:工业物质生物耐受限量(BAT) 强调健康效应,是健康个体接触的上限值 制定依据: (1)生物材料检测值与工作环境空气中毒物浓度相关关系 (2)生物材料中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含量与生物效应的相关关系 制定生物接触限值应具备的条件: (1)毒物本身或其代谢产物可出现在生物材料中 (2)可使某些机体组成成分在种类和数量上发生变动 (3)能使生物学有意义的酶的活性发生变动 (4)能使容易定量测定的某些生理功能发生变动 三、化学致癌物的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卫生标准的应用
第四节 职业卫生监督 第五节 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 政府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规章,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等方面所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包括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预防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督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与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监督 第五节 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