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与任务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曹林宝 2016年4月 西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立 法 背 景 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截至2014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例86.36万例。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 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其中尘肺病77.72万例,占90%。 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机械制造、医药、家具等30多个行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 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 第七章 附则(87—90条)
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 “防”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 主要由卫生计生部门来承担; “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2003年到2010年,由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共同监管。 2010年10月,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划转到了安全监管部门,基本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第四阶段 第三阶段 2003年到2010年,由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共同监管。 第二阶段 1998年到2003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一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监管。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职责调整后,安全监管总局承担6项职责: 安全监管 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 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监管 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③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Title in here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历程。 一 二 三 四 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 改革开放到2000 2000到2011 2011到现在 一 二 三 四 这个阶段主要是以发布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为主。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这个阶段国家加强了职业卫生法规建设。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 这个阶段国家从法律上确立了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要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了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接害人数多。 职业病种类多 职业病危害分布广 2 1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种类多 10大类132种。 职业病危害分布广 涉及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 2 1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种类多 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要求的近400种。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 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人数占在岗职工的25%以上,其中50%以上是农民工。 3 4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 所检测的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240多倍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 所检测的石棉矿山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10倍。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 石材加工企业调研检测结果表明:切割、雕琢、打磨岗位粉尘浓度绝大部分超标。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 水泥生产企业包装和装车环节粉尘严重,从目前检测情况看,大部分超标。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国家安监总局“一规定、四办法”解读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曹林宝 2016年4月 西宁
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48号) (49号) (50号) (51号)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解读 安全监管总局第48、49、50、51号令特点简介 一 二 安全监管总局第48、49、50、51号令特点简介
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共5章61条 主要特点 第一章 总则 7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31条 第一章 总则 7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31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9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0条 第五章 附则 4条 主要特点 1.职责分类归并、集中明了,便于落实; 2.用人单位职责具体,有利主体责任的落实; 3.重要条款细化完善,规定明确,便于执法; 4.五部规章有机结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 2.相当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 3.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靠用人单位来保证。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二)第一章第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的提出,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 第二部分明确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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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1、要有职业卫生知识与相应管理能力; 2、要有明确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3、要有合理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课时要求。 职业卫生培训考试 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五)第二章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 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 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这一条主要是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六)第二章第11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2.便于安全监管部门公正严格执法。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工作场所 不得住人!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这里作了细化和具体化规定。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1、常用的警告标识 注意高温 当心电离辐射 当心中毒 注意防尘 2、常用的指令标识 戴防尘口罩 戴防毒面具 戴护耳器 注意通风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 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
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九)第二章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这一条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 相关条款。
具体细化明确3点要求: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1.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2.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 3.不得使用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 不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 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十)第二章第20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这一条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十一)第二章第2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这一条规定也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而作出的。
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十二)第二章第27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精神的需要; 2.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3.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1.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落后工艺 先进生产工艺 石英砂加工湿法破碎 石英砂干法破碎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2.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落后技术 先进技术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3.采用先进设备,淘汰落后设备 落后设备 先进设备 简陋石英砂破碎机 石英砂加工球磨机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4.采用无毒或低毒材料,淘汰高毒材料 高毒原料(无标识) 低毒或无毒原料 油性漆 料 水性油漆料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十三)第二章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本条的法律责任由安全监管部门来执行; 2.告知本身是预防职业病的一种重要手段。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这一条主要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设立的。 (十四)第二章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这一条主要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设立的。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9条,重点解读第39条。 (十五)第三章第39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机构或者组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三类人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 (七)防护设施的情况,以及防护用品的情况; (八)警示、告知情况; (九)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危害接触关系;(十二)其他情况。”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0条,重点解读第48条。 (十六)第四章第4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前有规定,后有罚则,才能有利于落实; 2.保证第9条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 卫生培训规定的落实; 3.保证本规定第12条关于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 分开的要求的落实。
总局令 二、总局48、49、50、51号令特点简介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一)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主要特点: 1.责任主体明确; 第2条 2.内容具体清晰; 第5条 3.方法简便易行; 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4.档案管理清晰。 第10条
(二)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二)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共5章32条。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特点: 1.健康监护规定明确;(第3条) 2.主体责任明确清晰;(第7条) 3.检查要求具体规范; (第9条、第11条、第13条、第15条) 4.结果使用清晰明确; (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 5.监管内容规范有序;(第22条) 6.法律责任明确具体。 (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共6章53条。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三)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共6章53条。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特点: 1.总体原则规定明确;(第4条) 2.检测评价功能合一;(第3条) 3.资质划分三级监管;(第5条) 4.服务范围规定明确;(第7条、第8条、第9条) 5.资质条件程序清晰;(条件: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程序: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6.服务质量要求明确;(第30条) 7.监管职责明晰具体;(第37条) 8.法律责任具体明确。(第41条:监管部门与专家;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技术服务机构;第46条:从业人员)
(四)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四)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共6章39条。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特点: 1.责任主体明晰清楚;(第3条、第4条) 2.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第6条、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3.评价报告要求明确;(第10条) 4.设计单位责任清楚;(第16条) 5.设计专篇要求具体;(第17条) 6.施工监理责任明晰;(第23条) 7.建设单位评审把关;(第11条、第18条、第27条) 8.竣工验收规范有序;(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9.法律责任明确具体。(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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