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 新進教師研習 兒少保護宣導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認識 以及通報流程介紹 時間:103年8月20日 9:00 地點:彩虹館視聽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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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動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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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展學校家庭教育—可用資源 一、影片 二、繪本 三、歌曲 四、照片 五、網頁 六、教案彙編 七、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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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 新進教師研習 兒少保護宣導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認識 以及通報流程介紹 時間:103年8月20日 9:00 地點:彩虹館視聽教室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認識 兒少保護對象: (18歲以下) 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首重辨識通報: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

學校兒童少年保護的範疇 *家暴兒少及目睹家暴兒少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事件 *高風險家庭(高關懷兒童)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 *遭受疏忽虐待的兒童少年 *家暴兒少及目睹家暴兒少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事件 *高風險家庭(高關懷兒童)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其他—憂慮、自傷或自殺案件

學校兒童少年保護的範疇 通報制度 責任通報: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113)--應於24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違反者處6千至3萬罰鍰。 校安通報:家暴兒、性侵、性騷及其他校園重大案件。

國民中小學學生保護輔導工作流程圖

學校兒童少年保護的範疇 通報制度 責任通報: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113)--應於24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違反者處6千至3萬罰鍰。 校安通報:家暴兒、性侵、性騷及其他校園重大案件。

103學年度 新進教師研習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時間:103年8月20日 9:00 地點:彩虹館視聽教室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特色 事前預防 組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習環境、課程、教材規劃 性別教育的宣導與防範 事後防治 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的調查與處置 機構/主管的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 1.「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2.各校每學期召開1次以上性別平等委員會議(第一次會議請在開學1個月內召開), 由主任委員(校長)親自主持,上下學期共2次以上,留存簽到單、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備查,會議並應進行性別教育相關提案討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20條規定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教育實施計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規定。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條規定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性別平等教育法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六節課)。」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教育實施計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規定。

性平事件調查處理 (一)24小時--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輔導處進行『關懷E起來』法定通報,輔導處通報後立即將法定通報時間告訴學務處,俾利補登於線上回報系統)。 (二)3日內--移送性平會(學務處),並上線回報移送時間。 (三)召開性平會--做成議決(是否受理、是否組成調查小組,會議簽到單需含性別)。(性平委員) (四)會議完即刻上傳會議記錄掃描檔--學務處。 (五)進行調查(完成校安通報即視為檢舉案須進行調查) 1.不籌組調查〈限生對生且案情明確者〉--若案情明確不 籌組調查小組,則由性平委員逕行調處理查並繕寫調查報 告。 2.籌組調查小組--若案情較不明確則聘調查委員3或5人進行調查。

103學年度 新進教師研習 家庭教育宣導 時間:103年8月20日 9:00 地點:彩虹館視聽教室

家庭教育法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家庭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六節課)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學校家庭教育--內涵 2.如何推展學校家庭教育—推動策略 年級 內涵 家 人 關 係 1、2 瞭解家庭、關懷家人 3、4 5、6 7、8、9 瞭解家庭、關懷家人、預備建立家庭 高中職 2.如何推展學校家庭教育—推動策略

學校家庭教育--內涵 年級 內涵 家庭生活管理 1、2 家庭資源與管理、家庭生活經營與管理 3、4 5、6 7、8、9 高中職

學校家庭教育—課程或活動安排 一、班級日常性活動 1.晨光時間:各主題重要概念「短講」 2.晨光時間:短劇喀麥啦 3.晨光時間:快問快答 4.課堂教學:時事、議題、融入式 5.家庭教育圖書角: 設定主題,如親子互動.. 6.廣播短劇:配合母親節活動 7.電影討論會:相關影片

學校家庭教育—課程或活動安排 8.家庭共學好時光:邀請學童父母、兄弟姐妹、爺爺奶奶等家人,以口頭或表演方式分享全家人共享家庭時光的好方法或心得感想。 9.「家庭共學一點靈」塗鴉:製作專欄或留言本,讓學生帶回家,運用留言本建立和家人彼此交流的專屬園地。

二、結合學校大型活動:如校慶活動、學校日 如親子默契闖關 體驗活動: 如老人體驗、家務體驗 跳蚤市場: 如家庭用品交流 博覽會: 學校家庭教育—課程或活動安排 二、結合學校大型活動:如校慶活動、學校日 闖關活動: 如親子默契闖關 體驗活動: 如老人體驗、家務體驗 跳蚤市場: 如家庭用品交流 博覽會: 如與家庭互動有關之展覽

推展學校家庭教育—可用資源 1.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家庭教育專網http://moe.familyedu.moe.gov.tw/front/bin/home.phtml 2.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 http://hc.familyedu.moe.gov.tw/front/bin/home.phtml 3.文建會兒童文化館 http://children.cca.gov.tw/home.php 4.格林繪本網http://www.grimmpress.com.tw/ 5.邁向展新家庭教育計畫支持手冊-影片資源與活動設計、 繪本教學教案 http://moe.familyedu.moe.gov.tw/front/bin/download.phtml?Part=13060001&Nbr=147&Category=3  

103學年度 新進教師研習 生命教育融入教學宣導 時間:103年8月20日 9:00 地點:彩虹館視聽教室

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同理心的培養 探索與認識生命的意義 培養對生命的尊重 珍惜生命的價值 熱愛並發展個人獨特的生命 活出精采的每一天 生命教育是幫助學生... 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同理心的培養 探索與認識生命的意義 培養對生命的尊重 珍惜生命的價值 熱愛並發展個人獨特的生命 活出精采的每一天

生命教育課程設計與實施原則 ★生命教育課程設計應以學生為主體,以生活經驗為重心,在人與自己、社會、自然的三個面向中,培養基本的能力,將與生命教育的相關概念或活動,組合成有意義的統整性學習,兼具多元智能的課程設計。 ★依據課程目標安排活動主題,採單一主題的深入教學或多個主題普遍化的方式來設計活動,配合學生身心發展並與生活事件相互連結。 ★以分享理念而非傳授知識的有形課程,及動之以情的體驗活動為課程設計的原則。

生命教育課程推動包含… ★ 自傷防治計畫 ★生命議題相關活動 ★初級預防活動-防治人才之培訓 ★憂鬱自傷防治二級預防活動 ★辦理憂鬱自傷防治三級預防活動

何處尋找適合教材? 生命教育資源網站 教育部生命教育學習網 http://life.ccu.edu.tw/homepage/new_page_2.php 生命教育資訊網 http://life.cpshs.hcc.edu.tw/bin/home.php 周大觀文教基會 http://www.ta.org.tw

103學年度 新進教師研習 特殊教育宣導 時間:103年8月20日 9:00 地點:彩虹館視聽教室

提報學生給鑑輔會鑑定之前,應先進行轉介前介入輔導。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如下 類別 定義 鑑定標準 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上有嚴重困難者 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1.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2.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由眼科醫師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肢體障礙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份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其鑑定基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如下 類別 定義 鑑定標準 身體病弱 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1.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2.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3.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4.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如下 類別 定義 鑑定標準 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由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各類障礙之鑑定原則、基準。 嚴重情緒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1.行為或情緒顯著易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2.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3.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如下 類別 定義 鑑定標準 學習障礙 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1.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2.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3.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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