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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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課 程 大 綱 壹、前言 貳、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叁、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伍、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壹、前言

壹、前 言 基本需 求滿足 質美生 態環保 國內供 需市場 世界貿 易組織 政府 採購法 最低標 決標方式 多元化 民眾 經濟 法規 制度 壹、前 言 基本需 求滿足 質美生 態環保 民眾 國內供 需市場 世界貿 易組織 經濟 機關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 政府 採購法 法規 最低標 決標方式 多元化 制度

最有利標採購 善用採購法以達最佳採購效益,得標廠商具有品質好、功能佳、履約能力強及價格合理之廠商,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採購策略:招標方式、決標方式的選擇,是否採統包、共同投標,由良性競爭機制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廠商,選擇是權力也是責任,但是亦是造成爭議之主因。

最有利標法規 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最有利標行政規則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最有利標政策 民國95年5月23日訂定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建議異質性較低採購案,得採異質最低標辦理。 自96年4月2日起採異質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應比照最有利標。 98年4月27日行政院09800149320號函,宣示應回歸採購法規範,宜採最有利標者,仍應依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辦理。並停止「最低標為原則, 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政策

最有利標產生爭議原因 機關人員及早外洩招標資訊給內定廠商,形成不公平競爭,高價決標浪費公帑,履約品質未提升。 機關承辦人員對於辦理最有利標作業程序及規定不熟稔。 廠商期約賄賂評選委員。 評選委員專業性不足,評選程序規定不熟悉,機關發現違法亦未加以制止。 廠商服務建議書之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未適當採用協商機制,造成履約爭議。

最有利標定義 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機關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異質性如何分析評估?(異質性分析評估表範本)

異質之定義及判定原則 判定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就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及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考量內在機關需求及外在市場結構) 同質採購最低標:適用於採購標的物明確,如工程圖說及規範明確、財物功能、性能及效益明確等。 異質採購最低標:適用於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如景觀維護工程、畫冊印刷等)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適用於異質項目較多及差異程度較大者,不宜採最低標決標者。(如統包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委託資訊服務等)

異質判定

貳、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一、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二、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三、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

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公開取得 逾公告金額1/10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 比價 有利標 公開評選 異質最低標 公開招標 最低(高)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逾公告金額1/10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 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未達公告金額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14

§ 52-決標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底價訂定時機(採46、細54) 底價訂定程序(細53) 底價訂定權責(採46)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得不訂底價情形(採47) 標價合理認定權責:成立價格評審委員會(細則74)(固定價格或費率得免) 建議價格之提出時機:評審委員會審查最低標價後提出,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最有利標決定權則: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 (採56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56-1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採56-3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分項複數、依數量複數、分組複數 形式審查合格家數規定

貳、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法規依據 採購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適用採購類別 刊登採購公報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3款至第14款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金額 不限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具效益) 未達公告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評選委員會 應成立 採22-1-9,10應成立 成立評審小組即可 工作小組 得成立 適用採購類別 工程、財物、勞務 勞務(採22-1-9,10) 刊登採購公報 應刊登 得刊登

貳、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底價 評選結果核定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公開招標3家,經常性選擇性招標應有6家,個案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無家數限制1家即可 3家,可事先簽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必要應納入協商程序時洽減 非固定價格,應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提建議價格 得分資格及最有利標評選(二階段) 得分資格、優勝廠商評選及議價(二階段) 得分資格、擇符合需要者評審及比價或議價(二階段) 評選結果核定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無規定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3款 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可依序通知議價,免召開評選委員會,或採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 依序議價同準用最有利標規定,比減價可依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

叁、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叁、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固定價格給付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各種評定方式,得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惟建議採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其評選結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或各評選項目合格分數,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統包工程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總滿分100分) 一 評 選 項 目 配分(總滿分100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5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八 總標價及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78 80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78 80 82 411 82.2 乙 75 76 81 77 389 77.8 丙 394 78.8 丁 70 79 72 378 75.6 甲廠商得分82.2分最高,如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委 員 D 評 分 結 果 分 數合 計 廠商 非價格部分評分(占80分) 廠商標價 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甲 72 760萬元 8 80 乙 62 700萬元 19 81 丙 63 740萬元 12 75 丁 58 720萬元 14 委員D就廠商報價之評分,完全以價格高低決定其分數,並未考量廠商相對所提供之非價格因素之評分結果,忽略品質高之標的價格亦相對較高之關聯性,並不合理。

(二)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或各評選項目合格分數,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二)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選項目及配分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總滿分100分) 一 評 選 項 目 配分(總滿分100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0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二)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結果: 廠 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90 9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最 優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1.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常見錯誤態樣未考量價格因素,而以分數最高者為最有利標) 2.丁得分為69分,本案如採行協商措施,丁將喪失協商資格。

(三)總評分法-固定價格給付 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或各評選項目合格分數,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可否納入評選?配分?(最有利標9,工程會09300015500) 評選標準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若干分者,為不合格廠商?(工程會09600123830)

(三)總評分法-固定價格給付 廠 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乙 88 丙 75 丁 69 招標文件已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甲廠商)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仍得將價格之組成合理性納入評選。

(四)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此評定方式,當廠商報價偏低時,其商數雖為最低,但其品質等其他條件相對亦較劣,故仍有可能造成廠商以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採行時應妥為考量。

(四)評分單價法 評分結果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 丙 75 730萬元 9.73 丁 70 630萬元 9.00(商數最低) 戊 68 600萬元 8.82 1.丁的商數最低,表示丁的非價格項目得分中,每分價格最低,故可將丁列為最有利標或可藉由評選標準或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排除。 2.戊商數最低惟評分不及格,不得列為最有利標廠商。

序位法 序位評比計算方式:96.4.25修訂,將各評選項目可評序位再乘以權重方式刪除,僅保留下列一種評比方式;97.2.15修正刪除「應予不同廠商不同序位」。 評分換算為序位,序位數最低者 評分表,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評比總表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PS: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不是將所有委員之評分加總後決定序位

(五)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轉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評比,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評比結果,而非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評比結果。(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以序位第1,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五)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委員A評分表-就個別廠商之評分結果及序位:(評分轉算為序位)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總標價及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五)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評比總表-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評分 平均評分 序位合計 甲廠商 90 1 87 2 89 86 85 87.4 8 乙廠商 3 88 88.0 10 丙廠商 83 4 84 80 84.6 14 丁廠商 77 82 81.8 18 1.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甲廠商)為序位第一。 2.序位第2乙廠商平均分數比甲廠商高?

(六)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轉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六)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 評比總表-評選結果: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廠 商 平均評分 序位合計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90 8 900萬元 乙 89 9 850萬元  丙 80 11 750萬元 丁 68 12 720萬元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丁廠商平均評分未達合格分數,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或協商對象。

(七)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以評分轉序位而評分不及格),並規定未達合格標準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可否納入評選?配分?(最有利標9)

(七)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 評比總表-評選結果: 廠 商 平均評分 序位合計 評比結果 固定費用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90 8 1 900萬元  乙 89 9 2 丙 80 11 3 丁 75 12 4 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總價,以序位第1(甲廠商)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仍得將價格之組成合理性納入評選。

大家來找碴:案例一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序位 合計 名次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1 2 5 11 乙 3 10 丙 4 13 丁 15 戊 20

大家來找碴:案例二總評分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0 84 78 87 82 411 82.2 1 乙 81 85 83 410 2 丙 75 397 79.4 3 丁 72 77 79 390 4 註:委員評比結果有無差異性?

大家來找碴:案例三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200萬 乙 3 4 16 198萬 丙 丁 18 195萬 註: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均得為決標對象,經抽籤結果由甲廠商為最有利標?

大家來找碴:案例四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準用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198萬 乙 3 4 16 丙 200萬 丁 18 195萬 註: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均得為決標對象,以序位第一較多者丙廠商為最優勝廠商?

大家來找碴:案例五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準用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比)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序位 合計 價格 名次 甲 1 2 8 200萬 乙 3 4 16 198萬 丙 丁 18 195萬 註:評選結果甲及丙二家廠商序位相同,經抽籤結果由甲廠商優先議價?(工程會09800071720)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三、底價及報價 四、開標與審標 五、評選 六、協商 七、決標程序 八、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九、其他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任務(組織準則3)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可否協助機關辦理廠商資格審查?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成立時機(組織準則3)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者,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組成(組織準則4) 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偶數可否?) 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99.5.12修正組織準則第四條)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委員互推之召集人為內聘委員?) 應經專家學者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外聘評選委員聯繫情形紀錄表) 對於不同之採購案,得否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保密規定(組織準則6) 如何保密?審定評審標準是否均應召開委員會議? (工程會89025971) 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 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如何保密?審定評審標準是否均應召開委員會議? (工程會89025971)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應一併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附於通知書中。 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97.4.28增訂)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例:外聘評選委員,可否為該機關其他標案之投標廠商之計畫主持人?鳳山地院工程爆綁標弊案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 注意事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以便處理各種行政作業。 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稿費。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亦得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內派或外聘如何認定?家長會長外聘或內派? (工程會09600110340) 外聘是否均可領出席費? 外聘評選委員可否領審查費?(工程會09800569520)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透過異質性分析確認不同廠商於每個面向間之差異性 確認需求及規範:以機關需求所必須為限:規範訂定太細或太嚴苛,限制競爭 評選項目及子項合格分數應合理:訂定過嚴,造成不公平競爭(例如可訂定工程總需求經費評審項目或子項之合格分數) 非價格部分異質性低者,價格權重應適度提高。 營養午餐採購規定廠商與機關距離遠近訂定分數級距?以資本額訂定評選項目?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評選項目:盡可能量化,不能量化者則加以質化,無法量化及質化者,不宜納入評選項目。顯性如空間規劃、施工期程、價格較易評估,隱性如過去履約績效,較易失真。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採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應依下列規定,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評選辦法6) (1)與採購標的有關。 (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4)明確、合理及可行。 (5)不重複擇定子項。 且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PS:委託專案管理評選項目列有廠商應提供車輛或電腦予機關?或應提供機關人員至國外參訪? 評選辦法16: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均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子項配分確有困難者得免) 如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未採固定價格給付,應規定廠商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宜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 行政院要求94.1.1.起各種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_評審項目或子項。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依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應提出住民參與之執行理念及方式,並納為評選項目。 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涉及提供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協辦招標及決標等服務項目之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可將「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其子項。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適當之配分及權重 (評選辦法8)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例如依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例如投標文件內容之優劣差異小者,計分之差異亦小)。 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例如採購公務車,高於法定速限之車速差異即與採購目的無關)。 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例如以全部廠商之標價平均值認定各廠商標價之合理性)。 廠商簡報及答詢,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是否須簡報,是否列評選項目?) 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三、底價及報價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何時訂定底價?)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洽優勝廠商議價時,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 非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廠商報價均應納入評選。(評選項目或綜合評選)

四、開標與審標 分段開標,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可否採不分段開標?) 價格文件是否必要另外裝封? 廠商報價何時開啟?訂有底價時,何時開啟?(評選辦法5)

五、評選 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委員因故辭職或解聘如何處理? 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專業簡報人如何處理?是否採統問統答方式 ?

五、評選 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包含 (1)採購案名稱。 (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初審意見範本

五、評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某委員於召開第一次審查評選項目會議後,提出辭呈,爾後參與該標案某廠商之工作成員並投標,機關如何處理? 所稱「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規定第4名以後之序位或評分均相同,可以嗎?) 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實施調查或勘驗。(如午餐團膳、遠端監錄系統)

五、評選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應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以免有重複評選情形。 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最有利標時,應綜合考量第1階段及第2階段之評選結果。 若第1階段有篩選廠商家數之需要,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票選前3名廠商可以嗎? 第1階段採序位法,第2階段採總評分法,可以嗎?

五、評選 明顯差異之可能態樣: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5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或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認為某廠商報價高於預算,評選委員會卻評定為最有利標。

五、評選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 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明顯之差異時可否去頭去尾方式處理? 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如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採購評選委員會得否拒絕?

五、評選 明顯差異之處置 評選結果如有明顯差異,評選委員會應就明顯差異情形討論後,作成議決或決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例如: 經討論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者,例如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得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維持原評選結果。 經討論有明顯差異情形者,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得視個案實際狀況依該條項第2款至第4款辦理。

五、評選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五、評選-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如就不同評選項目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以營養午餐採購為例 第1階段書面審查服務建議書占70%(及格分數為50分) 第2階段實地勘查占30%。 2階段評分合計,合格分數為70分,評分最高(或序位第1)並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廠商。 第1階段票選前3名可以嗎?(工程會09400072290) 案例:台灣塔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六、協商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廠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3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免洩漏該廠商資料。 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由誰負責協商?協商對象?

六、協商(96.4.25修正評選辦法21條)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一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六、協商 協商時應注意事項: 1、列出協商廠商待協商項目,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2、擬具協商程序。 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4、慎選協商場所。 5、執行保密措施。 6、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7、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8、協商應作成紀錄。

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施行細則78條) 六、協商 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評選項目 ○○廠商投標內容 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施行細則78條) 計畫主持人及工作團隊專業技術能力 計畫主持人具土木技師證照,團隊至少有1人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品管人員至少應有2人,均應專任。 規劃設計理念及圖說 橋兩端與道路連接處坡度5%。 橋兩端與道路銜接處,應考量橫向車流 經費需求及價格合理性 總工程費用5450萬元,技術服務費用445萬元 總工程費用偏高不合理。

七、決標程序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為執行該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廠商於機關提供標價清單變更數量,機關如何處理? 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七、決標程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評定最有利標後,發現底價尚未開啟? 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商,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廠商報價明顯錯誤如何處理? 優勝廠商拒絕議價,如何處理? 公開取得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辦理適用原住民地區採購如何辦理?

七、決標程序 可否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工程會09400380130) 準用最有利標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七、決標程序-同分、同序位之處理 適用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不適用下列方式) 總評分法或評分單價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 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序位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七、決標程序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依專業服務第8條、技術服務第23條、資訊服務第11條及設計競賽第10條規定,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同時,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辦理。(工程會09500388580) 準用最有利標錯誤案例

八、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及出席委員姓名。 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八、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總表應載明事項: 採購案。 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審計機關要求調閱,如何處理?採購稽核小組調閱可否? 採行協商措施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所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仍應保密。

九、其他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 廠商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頁數超過如何處理? (工程會09600182563) 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如何處理?(工程會09700061010) 統包可搭配採最有利標決標。 可搭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 是否可將廠商服務建議書於評審前寄送給委員?

九、其他 為避免家數不足流標,評選時間建議於開標次一日以後,可及時電話通知委員。 派兼、聘兼委員或召開評選委員會之公文應分繕發文,並加註「密件,評選後無待處理事項後自動解密」。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章節,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編擬。 工程會建議各機關儘量將彙整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委員出席費核銷、開會通知時間、地點是否會造成洩密情事。

九、其他 採分項複數決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者,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得否重複? 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若廠商所報列工程經費逾招標文件所載明者,機關應如何處理? 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得於決標後發還。 最有利標實務執行會議記錄(工程會09500060030)

九、其他 簡報及詢答列席人員可否發問? 可規定廠商檢送樣品或模型,如服裝、鞋子、材料、模型屋等,得標廠商做為履約驗收依據。(員工票選結果僅能列為評選項目之一) 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異質最低標與異質最有利標之比較 依據 決標原則 報上級機關核准 委員會 工作小組 評定方式 底價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異質最有利標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細則第64條之2) (投標須知案例) (台中大都會歌劇院投標須知) 依據 異質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決標原則 整體表現最有利標(52-1-3) 評分及格最低標(52-1-1,2)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工作小組 應成立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序位法、評分單價法 (除固定價格外,價格應納入評選) 總評分法 (價格不納入審查)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採54,細則74)

公共工程履歷應用

評選委員會議程範例 召集人致詞 主辦單位說明 工作小組報告 議程及出席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宣讀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辭職或解聘,非迴避)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確認廠商簡報及詢答時間 評選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工作小組報告 受評廠商於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評選委員會議程 廠商簡報及詢答(可採統問統答方式) 各委員評比或評分 主辦單位彙總製作總表 評選委員會議決。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交由召集人處置。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審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交由召集人處置。 評選委員會議決。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採協商或廢標。(由誰協商) 主辦單位宣讀評審結果及會議紀錄。 (最後一次之紀錄應當場確認)

最有利標作業可能產生弊端情事 準備作業匆促欠週延 規劃最有利標辦理之採購案件,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配分、權重、評定方式、報價內容、組成費用或費率內容、是否採協商措施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機關未確實檢討,致衍生後續評選與決標階段行政作業窒礙難行,甚且評選中修改作業程序或概括承受原有之錯誤後,仍決標予廠商,造成後續爭議、申訴案件。

最有利標作業可能產生弊端情事 委員遴選不當 工程會公佈之評選委員係以專業背景為考量,採購機關無法瞭解擬遴聘委員之品德操守,極易造成不公平採購情事發生。 機關發現委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未主動移請政風或檢調單位查處。 委員有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者,未主動要求辭職或解聘。

最有利標作業可能產生弊端情事 評選項目、子項及評審標準訂定不合理 機關之標案參考特定廠商提供之投標文件,使特定廠商能盡早獲知招標資訊,影響採購公正。 評選項目及子項未逐項評分,謹記載總分或總序位,違反規定。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

最有利標作業可能產生弊端情事 評選過程 工作小組之功能未妥善發揮。 過度重視廠商簡報之必要性,評選委員以廠商簡報及詢答情形決定最有利標,未詳細審查服務建議書內容。 廠商藉簡報機會補充或修正原投標文件內容,評選委員會仍納入評審依據。 簡報時間冗長,規定初審前幾名之廠商方有簡報機會,或第4名以後均同列同序位或同分。

最有利標作業可能產生弊端情事 實際執行結果與企劃書大相逕庭 部分廠商為達得標之目的,委請專業企劃人員製作內容周詳之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或超過機關預算提出執行圖樣或內容,以獲評選委員青睞取得承攬後,於得標後無法依約執行,以致用經費不足等各種理由申請變更服務建議書內容(含施工計劃、品管計劃、材料或設備等),機關只能迫於現實減項執行或縮小施作範圍,導致降低採購案件應有品質與效能。

最有利標作業可能產生弊端情事 欠缺具體契約規範,難究廠商履約責任 機關未能明確訂定周詳契約及具體驗收標準,復以對履約標的熟悉程度不如業者,故而對於廠商履約結果,難以評斷。發現履約結果與預期規劃之品質有出入或有疑義,但礙於契約文件未具體規範,致廠商有莫大之解釋空間,而機關迫於實際需要,多半會以扣款或變更契約方式辦理驗收。

最有利標作業可能產生弊端情事 未詳實審查廠商報價合理性:廠商報價逾公告預算仍列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報價偏低或錯誤,仍列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造成無法履約或追加預算。

伍、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類別及序號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一、準備事項 (一) 依 據 一、準備事項 (一)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採購法第56條第3項 (二)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第1項 (三) 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一)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二)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三) 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數不符合5人至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第7條第2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 (四) 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 (五) 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 採購法第6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六) 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委員會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或廢標後,未予解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三、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一)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7條 (二)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 (三) 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15條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三、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四)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8條 (五)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1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 採購法第6條第1項。 四、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1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四、評選項目及子項 (二) 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2項 (三)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第10條 (四) 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例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20%;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20%,或逾50%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3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五、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一)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2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六、底價 (一)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二)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第74條、第75條 (三)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 採購法第46條、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七、開標與審標 (一)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 採購法第51條 (二) 誤以為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無家數之限制。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八、評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採購法第3條、第6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八、評選 (三)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之規定;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仍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未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0條 (四)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八、評選 (五) 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3項 (六)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4項 (七) 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八) 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八、評選 (九)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 (十) 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9條 (十一)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八、評選 (十二) 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未依規定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 (十三)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 (十四) 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者,機關首長仍變更或不採納該評選結果。 採購法第56條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九、協商 (一)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二)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未平等對待廠商,例如:只與第1名廠商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協商。 採購法第57條第2款 (三)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 採購法第57條第3款 (四)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十、決標程序 (一)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至第15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十一、決標之資訊公開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通知其原因;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採購法第51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十一、決標之資訊公開 (二)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 (三)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未予解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 (四)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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