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内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怎样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实施办法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六、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七、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八、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业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1.行业范围 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税率设定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 简易计税方法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试点过渡政策 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是指不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政策中只有有形动产租赁实行差额征税。 跨年度租赁合同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怎样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服务贸 易出口 征收率3% < 营业税税率 小规模 纳税人 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家可以抵扣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 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免征增值税: 除上述外的其它应税服务 有利于 增加国际竞争力 有利于 扩大服务贸易出口 服务贸 易出口
累计收入8亿元,降幅约为40%。 上海2012年前8月收入情况 小规模减收明显 (1)其他应税服务下降较大。从5%下降至3%,降幅41.4%,减少税收2.6亿元。 (2)交通运输、物流略有下降,降幅2.9%,税收下降0.1亿元。 ——税率持平,但增值税不含税。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讲解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属于规范性文件,接近部门规章。正文3条及4个附件。整合8个文件中的6个文件,形成了4个附件,另外2个文件关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下一步调整完善。四个取消(差额征税、运费结算单据、应征消费税汽车、非试点地区和按3%征收率扣缴)、一个明确(优先适用零税率) 。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条例细则混合体。 2.按照税收要素划分章节,共分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8章,共53条。 3.重点强调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差别 。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 新增应税服务的概念,覆盖原营业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非概念性定义,也通过规定应税服务的范围便于调整试点行业范围。 2.强调提供应税服务不再缴纳营业税。 3.没有“进口”的概念,用代扣代缴替代。 4.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5.将细则第九条关于“单位和个人”的定义归入本条。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5.将细则第九条关于“单位和个人”的定义归入本条。 6.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1.主要采用了营业税细则的表述。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主要采用了营业税细则的表述。 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含义。 3.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 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 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税务登记的问题。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 沿用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在《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六)中明确。 2.对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准确理解。 3.总局令第22号、国税发〔2010〕40号、国税函〔2010〕139号;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自治区国税局公告2013年第5号及其解读。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分条说明,先详述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规定。 2.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通过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划分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概念明晰,规定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并且将“资格认定”进一步详细规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1.关于境外单位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试点而复杂,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仅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关于境外单位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试点而复杂,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仅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次试点新增条款,参考澳大利亚等国税法关于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相互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不视为发生纳税义务的做法,新增此规定。由于此规定涉及的条款,如何为集团内部、如何申请、如何批准等,暂无相关规定,在此仅留一个原则规定,具体办法立法时统一考虑。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规定试点范围为部分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因各地铁路局进销项都不齐全,无法准确计算增值税),部分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部分服务业、部分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 、部分文化体育业(会展、播映)。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1.考虑非营业活动中应税服务的特殊性以及防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税服务之外。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1.考虑非营业活动中应税服务的特殊性以及防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税服务之外。 2.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所收取的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由国务院或者 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 项全额上缴财政。(技术监督检测)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如: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4.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在员工的具体把握问题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任何一方在境内的都列入“境内”的概念,这是一个税权的概念,其他国家大都有类似条款: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同时,对不属于境内提供服务的情形以例外的形式进行了列举。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内容。 1.提供应税服务已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其无偿提供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完善增值税链条,也是对无偿提供劳务征税的一项实验性条款。 2.规定“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如为抗震救灾免费提供运输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不予征税。 3.其他个人无偿提供,不视同销售。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1.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 3.现代服务业由于可抵扣项目较少,税率比原来提高1%。 4.由于零税率规定项目较复杂,在这里仅作原则规定。
试点行业(服务业) 适用税率(增值税) 现行税率(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11% 3%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5%(3%)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1.与营业税部分行业的税率一致,部分行业的税率从5%降至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与营业税部分行业的税率一致,部分行业的税率从5%降至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新增条款。 1.因纳税人资格的划分,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同时划分为两种,这也是和国外多数国家一致的。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新增条款。 1.因纳税人资格的划分,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同时划分为两种,这也是和国外多数国家一致的。 2.由于计税方法内容较多,在此章分节表述,分别是“一般性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新增条款,对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36个月不得变更”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新增条款,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新增条款,对境外单位的计税方法进行规定,作为两种计税方法之外的补充。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新增条款,对境外单位的计税方法进行规定,作为两种计税方法之外的补充。 不区分试点纳税人中的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律使用税率。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如公共交通服务服务等)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1.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将由原来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税负直接下降 40%。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将由原来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税负直接下降 40%。 2.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 ,税负下降 2.91%。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1.增加“服务中止”的条款,指服务在未完成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完成。 2.增加多缴税款从以后应纳税额扣减的条款,解决目前征管中出现因计算方式导致多征的问题。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进行了概括性描述,主要考虑到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如: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明确了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量的基本原则和外币折算办法。将1年改为12个月,避免了跨年的矛盾,表述更清晰。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增加了适用不同征收率的条款,对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 2.混业经营中的3种情况。 3.对分别核算的理解(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面记载三个层面)。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与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的区别)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对分别核算的理解。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1.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情况。 2.增加了“价格明显偏高”的规定,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条件。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理解为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获得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收益。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1.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规定。 2.特殊情况: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合同,继续缴纳营业税。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见辅导材料的两三个例题。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地点的条款。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地点的条款。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试点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退(财政部门)等方式。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14项免征增值税项目和4项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同时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07〕127号 )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直接明确“个人”适用起征点,增加“起征点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仅限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内财税〔2013〕640号文件规定我区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明确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税函〔2005〕780号)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解读 试点办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了多项管理办法的规定。
试点办法 要点解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83号)、《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及现行增值税政策等相关规定。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分母)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情况,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分为增值税 备案类减免税和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免征增值税项目属于增值税备案 类减免税;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属于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1,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m-n-tax.gov.cn/nmgsj“营改增专栏”下载),并附报有关资料(附件 2)。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试点纳税人 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或失业人员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且未到期的,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改征增值税享受剩余期限内相应的税收优惠,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试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剩余税收优惠期限,按照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上注明的时间计算确定,必要时主管国税机关可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3,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m-n-tax.gov.cn/nmgsj“营改增专栏”下载),并附报有关资料(附件4),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五、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税收扣减定额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0 〕2171号)规定的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六、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同样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8〕7号)有关规定。 七、试点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应当纳入正常申报管理,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 八、试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规定备案或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九、为保证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10日(含)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或办理报批。 十、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略) 2、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略) 4、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3、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授权全区首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公告〉》(内科发计字〔2006〕30号))审定,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应税服务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2、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十、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驻内蒙古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5、纳税人为随军家属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驻内蒙古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业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为军转干部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军转干部名册;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4、纳税人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城镇退役士兵名册;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一)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新招用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为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职工花名册;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失业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4 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按规定需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4 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管道运输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第二节 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第三节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具体行业的涉税案例 七、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第二节 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第三节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具体行业的涉税案例
营业税会计核算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区别: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营业税会计核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只设1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营业税会计核算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区别: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营业税会计核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只设1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增值税会计核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有5个二级科目,同时还设有10个三级科目 (二)会计处理分类不同: 营业税会计处理按行业进行核算,包括: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旅游、服务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租赁业务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可以简单归纳成两大类:工业会计处理和商业会计处理。
(三)会计核算原则不同: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三)会计核算原则不同: 营业税是价内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项数据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栏显示;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也不含进项税额,交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交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四)会计核算的税收直观度不同: 应交营业税科目下,借贷方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直接体现出纳税人应交、已交、未交营业税的状态; 而增值税应交、已交、未交,却需要结合多个二级三级科目分析才能清晰知道纳税人增值税实现、缴纳、欠交、留抵等状态。
第二节 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二、应关注事项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规模的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大家对照着教材看看即可,这里就不再一一讲述了! 98
第三节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99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假设A企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2013年8月17日,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发生设备安装费(由A企业承担),金额10万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087.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扣减销售额——凭证的要求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是用来核算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是国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无偿拔给,但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此处小规模的核算比较简单,也就不再一一复述了!今天讲课就到此为止,鉴于本人的能力有限,在讲课中有什么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包涵!谢谢大家! 105
第四节、几个具体行业的涉税处理 1、交通运输业 2、广告业 3、租赁业
1、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暂未纳入“营改增”试点。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属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湿租属航空运输。 提供境内的交通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国际运输业务适用零税率。
会计处理 例:运输企业A(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收入50000元。 应交增值税=(50000/1+3%)*3%=1456.31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3.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
会计处理 例:A企业本月购入运输车辆二辆。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借:固定资产 468000 借:固定资产 4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例:本月支付汽油费、车辆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1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货:银行存款 100000
会计处理 例:本企业本月支付电费1500元取得发票,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1120元。 借:管理费用——电费 1500 借:管理费用——电费 1500 管理费用——水费 1120 贷:银行存款 2620
2、广告服务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处理 1.如一家广告企业,当月取得广告业务总收入为2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 1941747.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3 2.本月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总额为51.5万元。(税率为3%) 借:银行存款 5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0
3.本月支付电费585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水费106元取得通用机打发票。 借:管理费用-电费 585 贷:银行存款 585 财务处理5 3.本月支付电费585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水费106元取得通用机打发票。 借:管理费用-电费 585 贷:银行存款 585 借:管理费用-水费 106 贷:银行存款 106 4.本月采购电脑一台,价格468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固定资产 4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6.本月采购自用汽车一辆自用价格35.1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借:固定资产 3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财务处理6 6.本月采购自用汽车一辆自用价格35.1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借:固定资产 3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7.本月采购办公用品400元,取得普通发票。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400 贷:现金 400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一)缴纳义务人 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扣缴义务人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费信息登记 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三、应缴费额的计算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四、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五、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 七、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八、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 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等
3、租赁企业特别规定 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时间 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次月 的1-15日,在纳税期内遇法定节假日,申 报期限可顺延(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 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 3天以上法定节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 延)。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上门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附列资料》; 第2项为享受差额征收小规模纳税纳税人的必报资 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培训内容 1 2 2 申报表变化内容 申报填报实例 今天课程的内容分为这四个部分,时间为两个小时,课间休息10分钟 首先,为了让大家了解营改增是怎么回事,营改增后对我们公司纳税方面到底有什么影响,在这一部分先做个系统的梳理 第二部分,我们对电子申报系统做个大致介绍,主要是系统的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也是今天的核心部分,就是操作演示;我会从软件的下载、安装、初始化、进销项数据提取、报表填写、报表生成、申报、反馈、扣款、抄报税等一系列步骤详细给大家讲一遍,大家在这过程中请做好记录 第四部分是常见问题的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变化内容-主表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变化内容-主表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 填写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不含税销 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 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服务销 售额、出口免税货物、服务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 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其数据与当期《附列资料》第8栏对应。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变化内容-主表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栏数据,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本栏应填写税务机关全额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销售额合计。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栏数据,对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并全额 开具普通发票的,本栏应填写税控器具全额开具 的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注意:与第一栏填报口径不一!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变化内容-附表 纳税人申报所属期2012年11月份时,“期初余额”栏全部为“0”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填报实例 例如:某企业从事机动车配件销售、广告代理业 和技术服务业,2012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① 从事广告代理服务取得收入200000元,全部用 税控器具开具了普通发票; ②从事技术服务取得收入100000元,全部用税控器 具开具了普通发票; ③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发布费 100000元,取得发布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④取得机动车配件销售收入100000元,全部用税控 器具开具了普通发票。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填报实例-附表填报 支付给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发布费100000元 允许差额扣除的广告代理收入200000+不允许差额扣除的技术服务收入100000=300000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填报实例-主表填报 配件销售收入100000÷1.03 = 97087.38填列于此 等于附表第8栏数据 广告代理和技术服务所开普票之和300000÷1.03=291262.14填列于此,此栏填写差额征税前的数据,为全额开具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这个是电子报税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你获得软件后,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进行填写报表,并生成申报文件。再将生成的申报文件通过广东省国税局办税大厅上传和缴款。 在这里提醒下大家,在征期的时候,纳税人集中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经常会出现网站登录不上,或文件上传不了,建议大家报税时尽量错开高峰期,如果家里有条件上网,也建议在晚上进行申报上传工作。 如果你有兼职企业,或者在家里办公,又或者经常要出差,建议你用携税宝(示意携税宝) 软件集成在这个携税宝内,插入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完成报税工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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