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職技人員 資位晉升甄選辦法 (97.11.24修訂通過版)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拔擢優秀職技人員,激發潛能,提振工作士氣,以利於職技人力長期發展規劃,特訂定元智大學職技人員資位晉升甄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職技人員,係指經本校正式發給任用派令之編制內專任有給職員。
第三條 作業權責單位 由人事室依本辦法規劃辦理學年度職技人員資位晉升甄選作業(以下簡稱年度升資作業),並經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後公告實施。
元智大學職技人員資位陞遷體系 (原辦法) 行政人員體系 技術人員體系 專門委員 高級技正 滿五年 秘書、專員 技正、高級護理師 滿四年 元智大學職技人員資位陞遷體系 (原辦法) 行政人員體系 技術人員體系 專門委員 高級技正 滿五年 秘書、專員 技正、高級護理師 滿四年 高級組員 高級技士 組員 技士、護理師 滿三年 辦事員 技佐、護士 書記 技術員
元智大學職技人員資位陞遷體系 (新訂辦法) 元智大學職技人員資位陞遷體系 (新訂辦法) 四年 專門委員 編纂 專員 組員 辦事員 書記 技正 技術專員 技士 技佐(一級) 護理師 護士 行政人員類 技術人員類 特別技術類 三年 技佐(二級) 第四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五級 第一級 原秘書或專員 原高級技士 原高級組員 任滿三年逕升
各職級職員員額規劃(草案)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1)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資: (一)書記升辦事員須任書記三年以上;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1)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資: (一)書記升辦事員須任書記三年以上; 辦事員升組員須任辦事員四年以上; 組員升專員須任組員四年以上; 專員升編纂須任專員四年以上。 (二)技佐(一級)升技士須任技佐(一級)四年以上; 技士升專員(技術)須任技士四年以上; 專員(技術)升技正須任專員(技術)四年以上。 (三)護士升護理師須任護士四年以上; 護理師升專員(技術)須任護理師四年以上。 (四)編纂或技正升專門委員須任編纂或技正四年以上。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2)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年度考績: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2)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年度考績: 近三年均為甲等以上;或其中一年因事病假列乙等、六個月內事病假留職停薪不列等,其它二年為甲等以上者。但因育嬰假申請留職停薪者不受此限。 三年間曾因事病假列乙等或六個月內留職停薪 一般狀況 申請育嬰假者之特別考量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3)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三、教育訓練: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3)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三、教育訓練: 最近三年參加校內、外與業務相關進修課程,合計時數達36小時以上,且應參加核心職能專業訓練。 未來預訂各職等將規劃4~6門課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4)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四、職務調動: 第四條 參加條件(之4) 參加各級升資甄選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四、職務調動: 專員升任編纂(或技正)以上,須於本校任職期間具一次以上單位間職務調動紀錄;但經「升資甄選小組」審查通過屬專業技術人員者,不受此限。 但書
第五條 考選計分-基本條件&基本能力 除編纂(或技正)升任專門委員之考選外,其餘各類人員考選計分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績40點 一、基本條件58點,分計如下: (一)年度考績40點 (二)學歷8點 (三)年資10點 二、基本能力17點。 (一)英文7點 (二)資訊概論5點 (三)應用文5點。 除外條件,另規定在第七條
第五條 考選計分-專業能力 除編纂(或技正)升任專門委員之考選外,其餘各類人員考選計分方式如下: 三、專業能力25點。 第五條 考選計分-專業能力 除編纂(或技正)升任專門委員之考選外,其餘各類人員考選計分方式如下: 三、專業能力25點。 (一)工作成效報告18點:含重要工作成果報 告、流程改善計畫或策略規劃報告。 (二)同儕評核7點。 各項成績核計方式依附表一實施之。
第六條 升資甄選小組之組成及職掌 本辦法第四及第五條各項年度升資作業由「升資甄選小組」負責審查及督導之。 第六條 升資甄選小組之組成及職掌 本辦法第四及第五條各項年度升資作業由「升資甄選小組」負責審查及督導之。 「升資甄選小組」由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提出資深績優職員及教師(含兼任主管者)推薦名單,經校長核定職員五名及教師四名組成之。 聘期以配合學年度升資作業期間為原則。
第七條(之1) 高階職員升資甄審小組 之組成 編纂(或技正)升任專門委員之甄選應組成「高階職員升資甄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七名負責甄審;由編纂(或技正)以上資深績優職員二至三名、教師(含兼任主管者)二至三名及校外相當資歷之專業人士二名組成。由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經校長擇聘後組成之。
第七條(之2) 高階職員甄審程序 一、年資、考績、學歷、教育訓練及職務 調動紀錄等。 二、口試。 三、與本職相關之企劃報告或發表於校外報刊 第七條(之2) 高階職員甄審程序 本小組就應考人下列成績進行審查: 一、年資、考績、學歷、教育訓練及職務 調動紀錄等。 二、口試。 三、與本職相關之企劃報告或發表於校外報刊 之論著。 本小組作成「推薦」或「不推薦」之初審提 議,提請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議複審。
第八條 甄選結果審議 各類升資應考人員之成績經人事室核計完成後,應提交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甄選結果審議 各類升資應考人員之成績經人事室核計完成後,應提交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 該會對於職技人員升資案之審議,原則上應依總成績高低排序擇優錄取,但經委員提出異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附議,則可變更錄取順序。
第九條 甄選結果核定及公告 升資甄選通過名單須經校長核定後公告;校長對於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之審核結果如有異議,得退回重議。
第十條 升資作業舉辦頻率 除有特殊情況外,升資作業應配合員額編制及人力需求,每二學年至少舉辦一次。
第十一條 升資通過生效日期 第十二條 法規核定權限 第十一條 升資通過生效日期 第十二條 法規核定權限 資位晉升核定後,於次學年度八月一日起生效。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技人員升資甄選成績核計表-基本條件 類別 項目 計分 核計作業方式 基 本 條 件 年 度 考 績 40 1.取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績,優等13點、甲等12點;連續三年優等者再加1點。 2.近三年間因事病假列乙等、六個月內事病假留職停薪不列等、或因育嬰假申請留職停薪不列等者,以最近三次列等成績採計。 學歷 8 碩士以上8點、學士7點、專科6點。 年資 10 1.任本職滿一年1點,最高累計至10點。 2.年資採計至甄選當學年度之7月31日止。
職技人員升資甄選成績核計表-基本能力 類別 項目 計分 核計作業方式 基 本 能 力 英 文 7 1. 以參加全民英檢(或同性質英語檢定)通過級(分)數換算:初級3分、中級5分、中高級7分 2. 得視需要,同時辦理校內筆試作業。 資 訊 概 論 5 以近四年參加人事室舉辦之資訊概論訓練 課程結業成績列計,以0~5級分計。 應 用 以近四年參加人事室舉辦之應用文訓練課 程結業成績列計,以0~5級分計。
職技人員升資甄選成績核計表-事業能力之工作成效提報 類 別 項 目 計分 核計作業方式 專 業 能 力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18 1. 自前次通過升資之學年度起,提出之重要 工作成果報告(含國際化業務執行及推動成效)、流程改善計畫或策略規劃報告;內容以5-10頁為限。 2. 書記升任辦事員之考選以提交重要工作成果報告為主;辦事員(或技佐一級)升任組員(或技士)須另提交針對本職業務之流程改善計畫;升任專員(或技術專員)以上者,除繳交前二項外,須含策略規劃報告。 3. 由「升資甄選小組」負責審查。 4.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參加升任專員級以上者,須另安排口頭報告。
職技人員升資甄選成績核計表-事業能力之同儕評核 類 別 項 目 計 分 核計作業方式 專 業 能 力 同 儕 評 核 7 由所屬單位、行政單位及學術單位各一~二名資深績優同仁負責評分;人選應經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且不公開。 以服務績效綜合性書面審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