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专业知识 茂名市统计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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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专业知识 茂名市统计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一、统计执法检查概述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定义 (1)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具体地说,统计执法检查是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改进措施或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也称《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2)检查形式 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检查时间分有,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不定期检查);按检查方式分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含数据质量检查)等,按省局要求,特别强调执法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目的 (1)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统计; (2)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3)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1)《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 (2)《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3)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四)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1)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处罚形式 统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统计法律责任的其他几种形式: ①刑事责任; ②民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统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统计法律责任的其他几种形式: ①刑事责任; ②民事责任; ③其他行政责任: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六)统计行政罚款数目及去处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七)统计执法情况通报 对统计违法较轻的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下,可采取在内部行文的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当事人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同时,对其中重大的或者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可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表现特征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十五种: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表现特征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十五种: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也就是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以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点是以少报多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以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点是以多报少。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故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有意识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没有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 篡改统计资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现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作非法修改。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然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必须以书面文字、公文、函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如果行为人不是采取上述形式,而是以口头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行为人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统计资料;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但却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了统计资料,就不能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后,应及时补报有关统计资料。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报送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四)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或置之不理的行为。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在实践中,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等。行为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可以认定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2.在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3. 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等。

(五)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报送,从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1.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

(六)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七)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进行人身伤害的;2.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侵犯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3.侮辱、诽谤统计人员的。

(八)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或非法提供的行为。根据泄露的统计秘密的不同,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2.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材料的行为。它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经统计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私人或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它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非法泄露的行为。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或损失的行为。

(十)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骗取统计资料或钱财物的行为。

(十二)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未报经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凡合法的统计报表,在表的右上角都印有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文号等,而非法的统计报表就没有。对非法的统计报表,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可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检举揭发。

(十五)其他违法行为 如《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统计从业资格证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等等。 (十三)不依法使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是指依法持有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调查人员,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四)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是指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在社会调查活动过程中,违反《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法行为 如《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统计从业资格证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等等。

三、统计执法检查具体步骤方法 (一)组织实施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一年内,对同一个单位不得重复检查,但检查后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有举报的除外。 (二)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部门应提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等。但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对象,或者统计违法证据可能会被隐匿、转移、销毁的,统计执法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或者可不下达通知而实施突击检查。

了解在统计活动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人为扰数的违法行为; (三)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说明来意,交待检查的事项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了解在统计活动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人为扰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一时难以弄清和解决的问题,可请示统计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15天)据实答复。如有不按期回复或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主管领导、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可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但不得当场表态是否给予处罚及处罚的措施、幅度。统计执法检查结束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统计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统计行政机关经过研究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送交被检查对象; 2 (五)统计行政机关经过研究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送交被检查对象; 2.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3.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六)统计执法检查的方法 简称为:一听,二看,三查,四问,五结 (六)统计执法检查的方法 简称为:一听,二看,三查,四问,五结 一听:即听取被查单位开展依法统计及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每个单位发言15-20分钟)。主持人要做好引导,把握重点,防止被查单位漫无边际作高谈阔论,以免影响检查时间; 二看:即分专业,分组进行查看。根据检查内容和重点,一般从三个方面入手:1.看统计报表、原始记录、计算依据、统计台帐是否齐全可靠;上报统计报表和基层统计报表是否有统计负责人审核;2.看统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实行持证上岗;

三查: 1.查主要统计指标变动、关键月份数据增减幅度; 2.查基层汇总数与上报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用计划数代替实际数,上报数是否有根有据,是否存在“三无”报表; 3.查是否存在因业务不熟而发生错统或漏统。

四问: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调查询问。 1.认真听取有关人员对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 2.了解该单位日常统计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3.询问了解在统计活动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人为扰数的违法行为。对于一些一时难以弄清和解决的问题,可由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向被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五结: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讲评。检查完毕后,检查组负责人要召集检查人员开个简短的碰头会,收集检查情况。 一是肯定成绩,找出差距。 二是对存在问题,要分清性质和责任,区别对待处理,即对一般问题及技术性差错以批评教育为主,通过发《责令改正书》等法律文书,责其限期整改;对迟报、拒报,有意识进行弄虚作假等人为扰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人证、物证及填写数据检查登记表,对主要责任人要做好调查笔录,交双方签字认可)。 三是对检查处理意见需经局领导及联合检查组研究后再作处理。所有检查人员不得当场表态。

四、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和基本步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简称为:一组、二查、三定、四审、五立、六论、七告(听)、八处、九结

一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实行跨部门、跨专业协同作战。必要时可联合监察、法制部门共同办案。(检查人员要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熟悉专业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检查组人员数可根据案情大小及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不少于3-7人)。

二查,查清事实,取得证据。调查组开展调查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集体办案。调查办案前,有关负责人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调查方法,明确分工及主攻方向,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每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三定,准确确定案件性质,依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过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调查取证(含人证、物证、视听、录音、录像、拍照等材料),在掌握充分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性质认定,确认该行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以立案。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需依法追究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但可发出书面责令改正书,限期整改。同时,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准确区分应负责任,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以便于依据责任大小区别对待处理。 对调查取证的要求:1.出示检查证或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证明,并说明来意,交待检查的事项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2.准确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依法办事;3.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如实做好对案情的调查记录,不凭主观想象办事。不任意夸大或缩小事实。对不能取得原件的材料,可采取影印、复印等方法取证,对有争议的结论可交权威技术部门鉴定,对当天检查不完的资料,经检查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现场封存,直至查清为止;4.注意谈话策略和调查方法,按法定程序取证,不搞刑讯逼供。找证人谈话,要了解证人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取证时,要讲明出证的要求和出证法律责任。证人要求更改部分证词,应当允许,但要注明更改原因;5.多方了解倾听当事人、知情人的意见,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调查材料完成取证后,要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允许被调查人调查笔录与陈述有误部分作修正,并签字认可。力求准确无误,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四审,按法定的程序对所有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 审查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2. 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 四审,按法定的程序对所有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审查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2.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4.按分工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

五立,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说明违反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案情摘要,报局领导审批。 (1)立案的依据和材料来源:1 五立,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说明违反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案情摘要,报局领导审批。 (1)立案的依据和材料来源:1.在检查中发现的;2.群众检举揭发的;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4.要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5.其他案件材料。 (2)立案的条件:1.有明确的统计违法行为人(包括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2.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对所有的举报材料一收到就立案,只有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才予立案调查;3.按职责分工规定,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

六论,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审批表要提供下列材料:1.主要违法事实及情节(重大案件需附调查报告);2.案件性质;3.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4.被调查单位、个人的认识态度;5.处理意见及建议(例:提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意见或罚款额度)。

七告(听)。在下发行政处罚前,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述的权利,对较大数额罚款(统计上为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属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如下: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听证的,当事人应写委托书,说明原因);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当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按规范的笔录作记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八处,正式发出《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为使违法者接受处理,避免错案、申诉及复议,《处罚通知书》下发被处罚单位(个人)前,要通知被处方有权进行听证,对违法事实进行陈述、申辩,经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审阅,如无异议,即可正式送达。送达《处罚通知书》时要附上《送达证》,当面签收。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盖章交付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方申请诉讼或复议,在上级行政机关未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决定书前,仍按原决定书执行。凡被处罚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或不缴纳罚款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九结,结案。待本案作出的所有处罚、处分决定都执行完毕后,即可申请结案。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归档,填写结案报告表报主管领导审批。1 九结,结案。待本案作出的所有处罚、处分决定都执行完毕后,即可申请结案。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归档,填写结案报告表报主管领导审批。1.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来源;立案审批机构;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2.备案: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结案后,对于按规定需要备案的案件,应当在写出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向上一级统计机关备案。需要备案的案件包括:给予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行政处分的案件;给予被罚单位较大数额罚款案件;经过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案件;经省统计行政机关复议后,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经省级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的案件。 备案材料应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统计违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实行谁办案谁立卷归档的原则。办案人员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必须具备下列原件: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结案报告。

五、法律文书的使用说明 《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部门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统计报表报送时效及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查询的一种法律文书。发出该文书必须与《送达证》配套使用。必要时也可以用挂号邮寄。

《统计报表催报单》是检查督促缺报、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一种法律文书。发出催报单必须与送达证配套使用。发送形式,一般要求当面签收,不能当面签收的,也可用挂号信形式发出,以便于查询。 《送达证》是与《统计报表催报单》、《查询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配套使用的一种文书。发该文书的目的是在于证明统计部门已将某种法律文书送达对方,并经发文方和签收方双方签字认可。

六、对缺报、迟报统计报表单位的处理方法     1.以教育为主,先打电话或上门询问,了解迟报的原因,并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对劝说无效的,要大胆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和《送达证》等法律文书,促使其依法统计。发《统计报表催报单》可起到三个作用:一是给迟报或缺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二是提高填报单位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自觉性。近两年的检查实践证明:大部分迟报单位经催报都能按时报送;三是有利于执法机关分清迟报的原因和性质,避免造成执法过错。

3. 经书面催报,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上报或拒不回复催报书、查询书的,按拒报论处,依案件管辖权限,由所在统计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4 3.经书面催报,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上报或拒不回复催报书、查询书的,按拒报论处,依案件管辖权限,由所在统计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4.建立迟报登记制度。统计调查单位超过报表制度规定期限上报报表的要填写迟报登记表。由交表人、收表人双方签字认可(以邮寄形式交表的,可由收表机关2人以上证明)。第一次迟报,作口头警告,第二次迟报要通知法人代表前来接受统计法律法规教育,递交整改决心书。一年内或二年内超过三次迟报的要移交法制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七、对统计检查人员的要求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业务知识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执法,不循私情,敢于同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在检查中,如发现有问题,不要接受宴请,应自行解决工作餐。如若查案需要,确实走不开,可委托被查单位解决快餐并按规定交餐费。) 3、依法查案办案,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保护证人,并注意做好对有关案件的保密工作。

4、办案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调查技巧,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要求调查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和不同的违法种类、情节,采用不同的询问调查方式、方法,多层次、多渠道取得证据。总的要求:坚持文明执法,公正办案。既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耐心说服解释,做好法规宣传教育,阐明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是法律赋予每个调查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任,触犯法律法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又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违法者承认错误或违法事实,并从中吸取教训,接受处理。避免简单、粗暴,特别要禁止用威胁、恐吓、迫供等非法手段取证。凡有虚报、瞒报、屡次迟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取证时一定要让对方承认事实,签字认可。

5、进行统计检查时,要带上统计法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检查查询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证》等统计法律文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6、严格遵守局有关统计执法检查的制度 如《局领导行政执法责任》、《统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工作制度》、《统计执法工作制度》、《科(室、队)和企调队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检查纪律》、《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