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金融学院 保险系 哈斯其其格 2017/3/22
课程概述 先修课程: 经济学(宏观、微观) 保险学 统计学 最好有微观金融学常识 2017/3/22
课程概述 课程教材 参考书 课程目标 《人身保险》,张洪涛等编著,人大出版社 《人寿保险经济学》 (美) s.s.侯百纳,中国金融出版社 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基本原理、分类等 能运用人身保险相关知识分析相关案例 对未来不同职业目标达成不同的学习结果 2017/3/22
课程概述 课程评价 课堂表现10% 平时作业及课程论文30% 期末考试60% 学习要求 参与、互动 2017/3/22
基本框架 共计三篇,九章 第一篇 人身保险总论 概述:概念、特征、原理、分类、功能 数理基础—精算体系 合同—分类、要素、常见条款 第一篇 人身保险总论 概述:概念、特征、原理、分类、功能 数理基础—精算体系 合同—分类、要素、常见条款 2017/3/22
基本框架 第二篇 分论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2017/3/22
基本框架 第三篇 经营管理实务 个人财务规划和人身保险的购买 核保与理赔 投资 2017/3/22
第一篇 人身保险总论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2017/3/22
内容简介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人身保险的原理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功能 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2017/3/22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1.1.1 人身风险的概念 风险类别:人身、财产、信用、责任 人身风险:生命风险和健康风险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1.1.1 人身风险的概念 风险类别:人身、财产、信用、责任 人身风险:生命风险和健康风险 生命风险:早逝风险和老年风险 健康风险:疾病风险和残疾风险 2017/3/22
人 生 三 怕 提早发生 疾病残疾 长命百岁 2017/3/22
提早发生 不辞而别,留下家人怎么办? 家庭顿失经济支柱 家人生活费无着落 留下庞大的债务给家人 2017/3/22
疾病残疾 半途而废,拖累家人怎么办? 本人收入中断 本人须花费庞大的医疗及看护费 家人的生活发生困难 债务无法偿还 子女教育费听天由命 2017/3/22
长命百岁 长命百岁,没钱生活怎么办? 没有存够退休养老金 无法过自己想过的生活 日益庞大的医疗及生活费用 未准备善终费用 未事先做好遗产规划 2017/3/22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1.1.2 人身保险的概念 概念: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合同的履行、风险范围 1.1.2 人身保险的概念 概念: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合同的履行、风险范围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 伤残疾病年金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生 老 病 残 亡” 可保风险四条件: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意外性、损失的明确性、大量标的有受损的可能性、人身风险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017/3/22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1.1.3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的关系 风险影响保险--风险是前提与基础,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依据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1.1.3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的关系 风险影响保险--风险是前提与基础,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依据 保险影响风险--转移与化解 制约与促进 2017/3/22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1.1.4 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定额保险 给付而非赔偿-特殊:代位求偿? 随年龄变动的风险率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1.1.4 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定额保险 给付而非赔偿-特殊:代位求偿? 随年龄变动的风险率 长期性 储蓄性--计息、抵押、现金值代缴保费等即由此而来 其他特殊性:事故必然性、发生的分散性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利益额度及存续期间 2017/3/22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经办主体不同:政府部门——保险公司 实施办法不同:强制——自愿 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福利型——公平交换型 (二)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经办主体不同:政府部门——保险公司 实施办法不同:强制——自愿 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福利型——公平交换型 经营目的不同:非盈利性——盈利性 实施项目与给付水平不同: 项目涉及广、基本保障——补充保障 2017/3/22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三)与储蓄的比较 风险处理技术不同--自保与互助 所得性质不同--个人财产与转移支付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三)与储蓄的比较 风险处理技术不同--自保与互助 所得性质不同--个人财产与转移支付 保障性不同--确定收回本息与可能得到保障额 经营技术不同-- 2017/3/22
第一节 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 (四)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 直接投资 其他金融投资 其他保险 人身保险的收益性特征 2017/3/22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 一、损失的分担 二、人身风险的同质性 三、大数定律 2017/3/22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 大数定律是保险制度的技术基础、数理基础。保险制度就是从大量累计风险出发,测定其发生率,组织客户群等程序开始的。计算出过去的客户群的事故发生率,就可根据大数法则预测未来客户群的事故发生概率。然后,由事故发生率预测损失总额、计算每个投保人的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这就是保险的基本原理。 2017/3/22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 依据保险标的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 依据实施方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 依据保险标的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 依据实施方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依据投保方式划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 依据期限划分:长期保险、短期保险 依据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 依据保单是否具有投资功能划分:传统寿险、新一代寿险 2017/3/22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2017/3/22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 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 分散风险 保险金给付 调节收入分配--转移支付 金融融资 2017/3/22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 特殊功能 对个人与家庭:经济保障、投资、保证信用、合理避税 对企业:避险、增强凝聚力、促进生产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 特殊功能 对个人与家庭:经济保障、投资、保证信用、合理避税 对企业:避险、增强凝聚力、促进生产 对社会:积累建设资金、稳定社会生活、扩大社会就业、解决老龄化 2017/3/22
保险的核心功能 一种服务或者产品,其核心功能乃是不可替代的功能 保险公司的转移支付功能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而转移支付功能对应于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所谓保障,是指免于生老病死等各种不幸导致的经济困扰 2017/3/22
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及影响 http://tv.hexun.com/2011-03-22/128121647.html 2017/3/22
寿险保费的概述 利息理论 生命表 人寿保险保费的确定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寿险保费的概述 利息理论 生命表 人寿保险保费的确定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1人寿保险保费的概述 保费的概念和构成: 保费:保险人为履行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金额,通常称为“毛保费” 纯(净)保费:恰能满足保额支付 开业费用、代理手续费,法律纠 纷费、行政管理费、死亡调查费 风险加成 税收 利润 费用负荷毛保费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保费计算的原则 1.充分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相对稳定原则 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分析 1.死亡率 2.利息率 3.费用率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2利息理论 终值函数和现值函数 现值和终值的含义 A(0):本金,常记为K I(t):(0,t)时间区间内产生的利息 A(t)=A(0)+I(t)=K+I(t):终值函数 (2.2.1) a(t)=A(t)/A(0)=A(t)/K:单位货币经t时期后的价值 (2.2.2) a(0)=1 A(t)=A(0)·a(t)=K·a(t) :单位货币的终值在时期之初的价值 :K个货币单位的资本的现值函数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2 利息理论 利息计算的方法:单利与复利 利息的度量 单利法:仅对本金计息,对利息不再付息。以i表示实际利率,则其终值函数的形式为:a(t)=1+i·t (2.2.3) 复利法:不仅对本金计息,还对产生的利息计息。以i表示实际利率,则其终值函数形式为: (2.2.4) 利息的度量 实际利率:计算利息的期间长度与基本的时间单位一致,则资本在该段时间内获取利息的能力就是实际利率,又称为有效利率,以i表示。 某时期内实际利率=该时期内得到的利息总额/本金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2 利息理论 利息的度量 名义利率:当计算利息的期间长度与基本的时间单位不一致时,则原来规定的以基本时间单位为基础的利率就是名义利率,以 表示,其中m表示在基本的时间单位内计息的次数。 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相互转化: (2.2.5) 实际贴现率:若计算贴现额的期间长度与基本的时间单位一致,实际贴现率就是到期末的总贴现额与到期日应付额之比,以d表示。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2 利息理论 利息的度量 名义贴现率:当计算贴息额的期间长度与基本的时间单位不一致时,则原来规定的以基本时间单位为基础的贴现率,以 表示,其中m表示在基本的时间单位内贴现的次数。 名义贴现率和实际贴现率的相互转化: (2.2.6)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2 利息理论 确定年金 年金:在一定时期内在相等的时间间隔上所作的一系列给付。 并不局限于每年给付一次,只要相等时间间隔 每次的给付额可以是固定量,也可以是非固定量 确定年金:年金的一种形式,只要事先约定,就必定支付的年金。 仅与利率有关,而与人的生死无关 分类:期初付年金、期末付年金 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2 利息理论 期末付确定年金的终值与现值 期末付确定年金:年金支付发生在每一期期末的确定年金。 期初付确定年金的终值与现值 期初付确定年金:年金支付发生在每一期期初的确定年金。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3 生命表和生存函数 生命表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生命表所考察的一群人是一个特定的生存集合,根据是否考虑人数的随机波动,可分为随机生存组和确定性生存组。 几个基本栏目: x:被观察的人口年龄 :生存数,指x岁的生存人数 :死亡数,指x岁的人在一年内死亡的人数 :年生存率,指x岁的人在一年后仍生存的概率 :年死亡率,指x岁的人在一年内死亡的概率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3 生命表 生命表 生命表又称“死亡率表”,反映了不同年龄人的生存概率,死亡概率和平均年龄。 生命表主要用于计算长期寿险的保险费率,长期寿险的保险费率由死亡率、预定利率、附加费用率组成。因此,生命表的数据决定了长期寿险费率的高低。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3 生命表 生命表 生命表的选择 类型 按对象:国民生命表、经验分布表 按性别:男子表、女子表、男女混合表 按测定死亡率时观察期间的取法:选择表、综合表、截断表 按业务:寿险生命表、年金生命表 不同寿险业务的精算,应结合不同分类,选择适当的生命表作为预定死亡率的基础 选择生命表作为精算基础时,应考虑生命表人群的死亡状况与计算对象的死亡状况接近。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3 生命表 生存年金:年金的一种形式,以人的生存作为年金支付的条件,按期作一连串的给付。 生存年金与确定年金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都为年金的一种形式,有年金的特点和性质 区别: 生存年金以特定的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确定年金与特定的人或年金受领人的生死无关。 生存年金的给付期间或给付次数,事先无法确定;而确定年金的给付期间或给付次数,事前可以确定。 生存年金的有关计算,除考虑利息率外,还必须考虑特定的人或年金受领人的生存率;而确定年金中的计算,一般只考虑利息率。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3 生命表 生存年金的分类: 生存年金的例子: 终身年金:生存中终身均予给付 定期生存年金:以某一特点期间为限+仍生存 延付年金:生存一定期间或到达一定年龄后+仍生存 即时年金:从订约年度开始+生存 生存年金的例子: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分期缴付的保险费 退休年金:从退休之日开始每隔一定时期所作的一系列给付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4 人寿保险保费的确定—寿险定价
主要内容 一、寿险保费的构成 二、寿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三、寿险定价的原则 四、寿险纯保费的确定 五、寿险附加保费的确定
一、寿险保费的构成 保费的概念和构成: 保费:保险人为履行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金额,通常称为“毛保费”、“营业保费” 纯(净)保费:恰能满足保额支付 开业费用、代理手续费,法律纠 纷费、行政管理费、死亡调查费 风险加成 税收 利润 费用负荷毛保费
危险保险费 纯保费 储蓄保险费 营业保险费 新契约费用 附加保费 维持费用 一般费用
国寿新简易寿险代理人佣金比例
二、寿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死亡率:正向关系 利息率:反向关系 费用率:正向关系
死亡率 纯保险费率 利息率 营业保险费率 费用率 附加保险费率
一、相对于带来降息的利差损而言,升息对寿险公司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6年以来降息“之痛”使中国寿险业产生的利差损就像一个装满水的具有固定容积的蓄水池,是一个存量的概念,它不会随着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加剧,只会慢慢蒸发,而升息就像升高蓄水池周围的温度,加速了水蒸发的速度。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银行大额协议存款成为各家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手段,升息意味着协议存款的利息上调,也就意味着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升息可以帮助寿险公司加速消化利差损,实为寿险公司“之快”。 二、升息刺激分红型产品的销售 分红型产品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能够通过分红化解利率变化对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升息使得现有客户由于预定利率将来上调而蒙受损失,但客户可以通过分红水平的提高化解预定利率变化造成的损失从而有效抵御利率上升带来的影响。另外购买分红型产品,可以利用每年分享的寿险公司营销效益带来的分红减轻保费支出。因此在升息预期下,分红险的这些特征将使其更具备市场吸引力,在保险保障功能回归的过程中,投资分红型产品的叫座有可能再次成为寿险业的焦点。 面对升息带来的投资收益水平提高,我们就可以在市场上抢先进行大力宣传,在受众心中建立“升息能够多分红”的第一印象,从而减少客户退保现象的发生;向客户强调“分红保险能够反映市场利率”的特性,寿险早购买、早受益的特点,打消潜在客户的持币待购心理,促进分红产品的销售。
三、寿险定价的原则 充足性:收入和成本持平 公平性:视被保险人的情况区别对待 适量性:制定保费时应同时考虑双方的利益
精算等价原理(期望收支平衡原则) 内容:收入与支付在精算上平衡,在给定的生命表 和预定利率条件下,收入与支付的现值具有相同的期望值 公式: 内容:收入与支付在精算上平衡,在给定的生命表 和预定利率条件下,收入与支付的现值具有相同的期望值 公式: ①纯保费的精算现值=保额的精算现值 ②费用负荷毛保费的精算现值=保额的精算现值+费用的精算现值 ③毛保费的精算现值=纯保费的精算现值+附加费用的精算现值
四、寿险纯保费的确定 费率计算假设前提 费率计算的原则 费率计算的难点
1.费率计算假设前提 生命表上某一年龄的全部人口都在年初参加同一种类、同一年期、保险金额均为1元的寿险,且中途不退保。 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率与选定生命表的死亡率完全一致。 所有保险费都是在年初收进,死亡给付发生在年中,且利息率不变。
2.费率计算的原则 年缴纯保费的计算原则 趸缴纯保费的计算原则 趸缴纯保费的精算现值=保额的精算现值 年缴纯保费的累计精算现值=趸缴纯保费的精算现值 =保额的精算现值
3.费率计算的难点 换算符号 险种的表示符号 换算符号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4 人寿保险保费的确定 人寿保险附加保费与毛保费的确定: 费用负荷毛保费的计算 费用分析 按经营过程各环节的费用分类: 承保费(发行费):一般按保单来收取 维持费(揽收费):与费用负荷毛保费成比例 理赔费:一般与保额成比例 一般费用:其他费用都归于此类 按费用是否与保费或保额有关分类: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4 人寿保险保费的确定 人寿保险附加保费与毛保费的确定: 费用负荷毛保费的计算 费用分析 按费用是否与保费或保额有关分类: 每保单固定费用:一般为常数 与保费相关的费用:设成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与保额相关的费用:设成保额的一定百分比 其他费用 通常假设均衡的费用负荷毛保费
第2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2.4 人寿保险保费的确定 人寿保险附加保费与毛保费的确定: 费用负荷毛保费的计算 均衡费用负荷毛保费的计算方法: 直接根据等值方程来计算费用负荷毛保费,遵循“收支平衡原则”,计算公式即为: 费用负荷毛保费的精算现值=保额的精算现值+费用的精算现值 通过对利率和死亡率采用较稳健的假设而在“纯保费”中设置不明显的费用负荷,从而得出费用负荷毛保费。 毛保费的计算:“收支平衡原则”; 风险和利润加成
实例:人寿保险费率计算 以下讨论以寿险为例,相同的原则与方法可运用于健康保险定价。 每年更新定期寿险 仅提供一年的保障,但是保证保单所有人续保的权利。每一年的保费支付该年分担的死亡成本。每年续保保费率增加以反映每年因年龄增加而上升的死亡率。 趸缴保费计划 假设有95岁的男性10万人购买趸缴终身寿险,其保额均为1000美元,假设保险公司以1980年CSO生命表计算保费,年利率5%,计算纯保险费。 均衡保费 假设所收取的均衡保费与相同的趸缴保费在精算上是相当的。 每年的均衡保费可在整个保障期间或更短的期间摊销趸缴保费的成本。例如:
净均衡保费计算 我们回想寿险公司将收取95岁的10万名男性的净趸交保险费每人892.5美元(1000美元的终身保险)。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在发单日需收集89250236美元。 若10万名被保险人选择每年交付保费,须向每位被保险人收取多少钱,才能与以趸交或均衡保费缴纳终身保险的保费没有差别(即两种缴费方式在精算上相同)? 简化考虑 净均衡保费计算说明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 金融学院保险系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 分类 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特殊条款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分类 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 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 人寿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分类 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 人寿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 补偿性合同:如医疗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定额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分类 按被保险人人数不同分 按合同法律效力划分——有效、可撤消、无效 按保险期限分 个人保险合同 联合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分类 按被保险人人数不同分 个人保险合同 联合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是一种承保方式而非险种 按合同法律效力划分——有效、可撤消、无效 按保险期限分 长期保险合同 短期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关系人: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 辅助人: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之一——投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缴费。条件一: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之一——投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缴费。条件一: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 染毒瘾者,达到无法了解所从事交易的本质的程度 精神病患者、嗜酒成性者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避免投机与赌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之一——投保人,条件二(必要条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避免投机与赌博 本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他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家庭成员与婚姻关系中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中的保险利益(有一种特殊的“信用人寿保险”,目前大陆还没有) 其他商业关系中的保险利益:雇主为员工、合伙企业为所有合伙人、公司为高级职员等,需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利益的期间与连续性:只需订立时有即可,除非另有约定 信用人寿保险是一种用于信用交易的特殊保险,美国已经很平常。在美国多数州这种保单必须以递减定期寿险形式存在。一般寿险与信用寿险有个观念上的区别,信用保险直接或间接地由债务人支付保险费,保险成为信用交易的一部分。正常情况下,除非被保险人死亡,否则保单没有财产价值。虽然表面上保单是为了债权人利益,实则是一种特别担保,提供了对债务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保障,若债务提前清偿,任何未满期保费应该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之一——投保人,条件三: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之一——投保人,条件三: 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人,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必须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要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履行合同以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为前提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之二——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当事人,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以及履行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具备一定的法定资格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分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 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生命、身体等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 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须遵守的三个规定: 被保险人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投保一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有例外: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三个规定见P14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成立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成立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是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继承人 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可以是法人 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团体险中如未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当然受益人(被保险人优先?)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注: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之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受益人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团体险案例) 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基本权利,必要权利) 注: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某单位为职工投保,职工意外死亡,单位赔付丧葬费后想独取保险金,不合法; 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如未指定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则作为遗产,先偿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特例:同时死亡情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之二——受益人的两种形式 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可撤销的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几点注释: 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若保险金由继承人以继承方式取得,则在其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有为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特例:同时死亡情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某单位为职工投保,职工意外死亡,单位赔付丧葬费后想独取保险金,不合法; 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如未指定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则作为遗产,先偿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拥有人寿保单的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之三------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寿险,我国人寿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 拥有人寿保单的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抵押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既不享有直接权利,也不承担直接义务;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与 公估人 辅助人之一——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辅助人之一——代理人,据其定义可见: 代理人分类:专业、兼业与个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辅助人之一——代理人,据其定义可见: 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 客户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行为都得到了保险人授权,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理应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保险人应加强代理人管理,签订代理合同书,明确责权利 代理人分类:专业、兼业与个人 单位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辅助人之二——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纪活动 因此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辅助人之三——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构。 功能: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咨询 一般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业务,一般只对保险人负责,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作为理赔的参考依据,本身不具有法律权威 公估人一般会投保职业责任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只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只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区分保险利益与保险权益(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存在;而保险权益即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所取得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比如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 保险利益成立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合法的权益、是客观存在和确定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3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广义:合同中记载的全部事项; 狭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3.2.3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广义:合同中记载的全部事项; 狭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本书按广义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Ⅰ、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的特征 由保险人事先拟定——附合性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Ⅰ、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的特征 由保险人事先拟定——附合性合同。 ①保险业务的需要及其特殊性--以备投保人索取,便于投保人事先理解条款 ②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检查,有利于投保人权利的保护 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投保人有特殊需求与保险人协商,附加条款增加保障范围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单凭证上。 《保险法》第18条规定,基本条款包括: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特约条款,指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分保证条款与附加条款 保证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附加条款,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按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变更,效力优于基本条款。在保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狭义的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Ⅲ、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Ⅲ、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有多个受益人的需标出受益顺序及份额 主体部分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着;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并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Ⅲ、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客体部分,即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主要载明被保险人的资料和保险金额等;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Ⅲ、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客体部分,即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主要载明被保险人的资料和保险金额等; 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以及其他声明事项等。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年龄误告条款:调整;保护保险人的利益;53条 自杀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法》65条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战争除外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 所有权条款:所有权归属,所有人的权利等 宽限期条款: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 复效条款:失效后两年内申请复效;逆选择 保单贷款条款:生效一年或两年后,向保险人 保单转让条款:绝对转让、抵押转让 受益人条款:规定受益人;是否可更换 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先死 某财险案例:65岁以上不得投保,但企业为67岁的职工投保。两年内死亡,则抗辩有效,两年外死亡,则抗辩无效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不没收条款):解约退保时;只适用分期缴费的保单,利于投保人 红利选择权条款:领取红利时;股东红利、保单红利(refund);只是分红保单持有人的权利;竞争中招揽业务的手段 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受领保险金时;固定期间选择、固定金额选择、终身年金选择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4.4.1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法律行为 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 成立与生效:成立≠生效,成立=生效(约定)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4.4.1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法律行为 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 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成立与生效:成立≠生效,成立=生效(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费后,合同开始生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 追溯效力
4.4.1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法律行为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有效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4.4.1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法律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有效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无效≠失效 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 追缴财产的方式 效力未定:如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无效合同几种情况 投保时投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被保险人明确反对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欺骗另一方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4.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4.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同时履行原则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 支付保险费义务:是否根据缴费通知按合同或法律规定 出险通知义务:及时通知 提供单证义务:一定期限内
人身保险合同 THE END
第四章 人寿保险
第四章 人寿保险 概述:概念,特征,种类 普通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寿险附加险 第四章 人寿保险 概述:概念,特征,种类 普通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寿险附加险 特种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及我国近年推出的新型寿险产品
§4.1 人寿保险概述 §4.1.1 人寿保险的概念 简称寿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 与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保险标的不同,后两者以身体为标的,以疾病或伤害等对人体健康、健全构成危害的事件为保险事故 与其他保险在保费缴纳及经营上有显著不同,采取均衡保费,因而在责任准备金提取、利润分析、财务核算等方面均有其特定特点
§4.1 人寿保险概述 §4.1.2 人寿保险的特征 危险特殊,经营稳定:危险与年龄相关,比较稳定 以长期性业务为主 采用“均衡保费”法; §4.1 人寿保险概述 §4.1.2 人寿保险的特征 危险特殊,经营稳定:危险与年龄相关,比较稳定 以长期性业务为主 采用“均衡保费”法; 多数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用于养老之用 具储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 保费确定方式特殊
§4.1 人寿保险概述 §4.1.3 人寿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性质分: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人寿保险 按给付条件分: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4.1 人寿保险概述 §4.1.3 人寿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性质分: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人寿保险 按给付条件分: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生死合险) 按保险利益是否分配分: 分红人寿保险 无分红人寿保险 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 标准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 其他比如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按保费缴纳方式分等等
§4.2 普通人寿保险 §4.2.1 死亡保险 定期 终身 §4.2.2 生存保险 §4.2.3 两全保险 §4.2.4 寿险附加险
§4.2.1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点: 期限一定 不退还保费 名义保费比较低廉 §4.2.1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点: 期限一定 不退还保费 名义保费比较低廉 易增加逆选择和诱发道德风险,因而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与此并存
§4.2.1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按保额的增减分为平准型、递增型与递减型 平准型
递增型 递减型 基本保障
案例 新华人寿定期寿险 张静25岁,结婚时与丈夫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每月家中的主要支出而且需要二人共同负担。为了在任何一方遭遇不幸时都不发生债务危机,她在为丈夫投保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B款,选择3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1200元,平均每月交100元。 保费支出:30年累计交保费36000元; 保障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可得保险金给付51200元。
险种特点: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3. 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 4 险种特点: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3. 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 4. 岁满型设计,可在保障需求最高的年龄段提供高额保障 5. 减额缴清条款在无法继续缴费时,仍可以减少保额的方式提供一定保障
投保规则 :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任选至50、55、60、65、70周岁止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投保规则 :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任选至50、55、60、65、70周岁止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4.2.1 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点: 无确定保险期限; §4.2.1 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点: 无确定保险期限; 几乎所有终身寿险所依据生命表最大值都是100岁 保险费中含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有现金价值
§4.2.1 死亡保险 终身寿险按缴费方式不同又分为: 各自适用人群: 其他如保费不确定型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 趸缴型 终身缴费 §4.2.1 死亡保险 终身寿险按缴费方式不同又分为: 趸缴型 终身缴费 限期缴费 各自适用人群: 其他如保费不确定型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
案例1:新华人寿:万年青终身寿险 特点: 1.保障期长达一生,面对人生任何时段可能遭遇的意外或疾病风险,都能妥帖保障被保险人及家人生活无忧。 2.身故责任与高残责任兼顾,如同保障范围扩大一倍,除去对家人的一份保障外,若不幸失能(高残导致丧失工作能力),可作为自身生存的一种经济保证,可扶助人生重建。
3.拥有减额缴清条款,在社会生活,工作等不稳定之情况下,保证客户不会因无力续保而得不到任何保障,可通过减少保额的方式,仍能享有一定的保障,亦不会使其因被迫退保而招致损失。 4.突出健康保障,与重大疾病搭配或单独使用,使通常临终前所需的大笔医药费用有可靠的保证。 5.特设30年交费,进一步降低年交保费,可以更低廉的保费即时获得高额保障。
适应人群: 1. 有家庭的人;这里特指由配偶之间及子女组成的家庭,这类人群风险保障意识较独身或单身人士更强。 2 适应人群: 1.有家庭的人;这里特指由配偶之间及子女组成的家庭,这类人群风险保障意识较独身或单身人士更强。 2.有责任感的人;这类人群的特征是有需要他照顾的人,可能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需要他照顾的人。且这类人群也具有照顾他人的愿望。 3.有家庭、有责任感、有钱三位一体的人;这类人将是高额投保的大户,但较为少见。我们的主攻方向还应是家庭与责任感两位一体的大多数人。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1-6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案例2:新华人寿全家福联合寿险 特点: 1.夫妻双方同为被保险人. “一张保单,全家受益”,无论任何一方遇到不幸,家庭成员都有足够的保险金赖以生活。 2.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十分灵活,可以是一次性领取,在适当的年龄范围内,也可以转化为教育金或养老金,使配偶老有所靠,幼子学有所养。两位被保险人若因同一意外事件先后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双倍身故保险金,或选择相应数额的教育年金,使其成人以前的学习生活都具有充足的保障。
3. 保险责任包含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及高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将其视为家庭的健康保障。 4 3.保险责任包含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及高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将其视为家庭的健康保障。 4.“减额缴清”条款,可使客户在无法继续缴纳保费时以降低保额的方式仍能享有一定保障,不必招致退保损失。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夫妻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先后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在受益人申领保险金时,本公司提供如下选择权: (1)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未满19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子女抚育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年满22周岁(或22周岁之前身故)时止,合同效力终止。 (2)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而且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配偶养老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身故,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限制:双方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60周岁以下的合法夫妻 保障期限:终身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10年、20年、30年
实例:林先生(31岁)在机关工作,林太太(28岁)在公司上班,有一个3岁的儿子。家庭年收入4 实例:林先生(31岁)在机关工作,林太太(28岁)在公司上班,有一个3岁的儿子。家庭年收入4.5万元。 投保新华“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10万元,选择30年缴费,年交保费2100元。 当意外、疾病高残或身故不幸降临任一被保险人时,受益人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给付;当两位被保险人不幸因同一意外事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20万元的保险金给付。除一次性领取外,保险金还可以养老年金及教育年金的形式领取
§4.2.2 生存保险 性质: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意义:保户希望在投保一定期间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当时需求,例如作为创业基金、教育基金。 §4.2.2 生存保险 性质: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意义:保户希望在投保一定期间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当时需求,例如作为创业基金、教育基金。 特点:生存保险金不仅包含本人所缴保费及利息,而且包括保险期内死亡者所缴保费及利息。
§4.2.3 两全保险 即生死合险,又称储蓄寿险、养老保险 无论生死,均可得到给付: 保险期间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4.2.3 两全保险 即生死合险,又称储蓄寿险、养老保险 无论生死,均可得到给付: 保险期间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保险期满仍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 这种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4.2.3 两全保险 业务种类: 按生存给付方式可分为:定期还本支付、满期支付 普通两全险:生存与死亡保额相同 §4.2.3 两全保险 业务种类: 普通两全险:生存与死亡保额相同 养老附加:死亡保险金是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 联合两全保险:几个人共同投保,期内一人死亡,其余人获得全部保险金;无人死亡,期满共同获得保险金 按生存给付方式可分为:定期还本支付、满期支付
案例1: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期交)(新华) 投保年龄:1-70周岁 保障期限:5-10年中的任意年期、15年、20年、30年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事例:张小姐,30岁,投保10万元,20年交费, 年交保费:4500元 支出:90000元 保障:投保20年内拥有10万元的身故和全残保障,50岁时可一次性领取10万元的生存金
案例2:亲子同心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第一被保险人30天-14周岁;第二被保险人21-55周岁(必须为第一被保险人的父母) 保障期限:至第一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年交至第一被保险人14周岁(交费次数=15-投保年龄)
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少儿)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父母)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向第一被保险人支付抚恤金每份1000元,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向第一被保险人支付抚恤金每份10000元,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对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及高残责任至第一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止。 第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下列年龄时分别领取:(11-14周岁投保,18周岁起领,按一份计)
领取阶段 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发展基金 领取年龄 15——17 18——21 22 领取金额 每年200元 每年400元 5000
实例A: 29岁李先生,子1岁,投保“亲子同心”10份, 缴费期14年,年缴保费4340元. 共支出:60760元
实例B: 第一被保险人3岁,第二被保险人30岁,1份,趸缴5294元(若为年交,共缴费12次,每年520元,共交6240元)可享有下列保障: 1.第一被保险人身故,退还所交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被保险人1年内病故或高残,向第一被保险人给付1000元抚恤金,第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第一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第二被保险人1年后病故或高残,或意外身故或高残,向第一被保险人给付10000元抚恤金,第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第一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第二被保险人得身故及高残责任至第一保险人年满22周岁时终止; 5.第一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起,领取三年每年领取200元高中教育金;第一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起,领取四年每年领取400元大学教育金;第一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起,一次性领取5000元发展基金。共领7200元。
§4.2.4 寿险附加险 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免缴保险费特约 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4.2.4 寿险附加险 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免缴保险费特约 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4.3 特种人寿保险 §4.3.1 年金保险 §4.3.2 简易人寿保险 §4.3.3 团体人寿保险
§4.3.1 年金保险 概述: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规律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有生存保险的特点,在给付前必须缴清保费。
特点: ⑴年金保险与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的比较 ⑵年金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⑶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包括缴费期(积累期)和给付期(清偿期)
§4.3.1 年金保险 分类: 按缴费方式:趸缴年金保险和分期缴费年金保险;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4.3.1 年金保险 分类: 按缴费方式:趸缴年金保险和分期缴费年金保险;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按被保险人不同: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及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按给付期限不同:定期年金(又分确定年金和生存年金)、终身年金 按有无保证(退费)划分:无保证年金、保证年金 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依承保业务种类划分:个人年金、团体年金
§4.3.1 年金保险 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责任(讨论这两期间年金购买者死亡情况) 积累期:保险公司退还全部或部分年金价值 §4.3.1 年金保险 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责任(讨论这两期间年金购买者死亡情况) 积累期:保险公司退还全部或部分年金价值 清偿期:不同年金不同处理 普通年金也称纯终身年金:不退 确定并继续终身年金:给付确定期限 分期退费年金:受益人分期领取成本与已领取部分之差额 现金退还年金:受益人以现金一资领取成本与已领取部分的差额
作用: ⑴年金保险最通常的用途就是提供老年生活保障. ⑵年金保险可用来作为子女教育基金. ⑶年金保险保单上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在缴费期内退保获取现金价值.
例1:新华人寿 金色年华养老金保险 投保事项: 1、 投保年龄:30天-69周岁 2、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3、 交费期限:趸交、10年、15年、20年、30年 4、 领取年龄:任选50岁、55岁、60岁、65岁或70岁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金前身故,退还其所交保费及以年单利3%计算的增加值,合同效力终止; 2、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可按以下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交费时确定): (1) 月领100元,至少可领满10年; (2) 年领1000元,至少可领满10年; (3) 一次性领取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险种特点: 1、 专款专用,特为积累退休后生活费用设计,堪称实实在在的养老保险; 2、 满足不同客户对养老金领取的不同要求,符合不同消费习惯人士的特殊需要,特别设计多种领取方式; 3、 特备减额交清条款,当客户无法继续交纳保费时,仍能以减少保额的方式,拥有部分养老保险。
例2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承保年龄 :16-64周岁 保险利益:养老金: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逐年给付被保险人,保证支付10年。若被保险自开始领取之日未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被保险人领取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缴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5种。 投保示例:李先生,25岁,投保本保险,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0岁,选择15年期交费,年交保费636元,保险金额1万元,15年共交9540元。自60岁开始,每年领取养老金1000元,若其81岁身故,共领养老金1000元/年ⅹ21年=21000元。
例3:平安 子女教育保险(A) 产品特色: 五家中资寿险公司联合推出, 统一的条款, 统一的费率; 教育年金减轻您的负担, 确保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成长年金呵护孩子幸福成长,告别“只要我在”的承诺; 可豁免保费,体现保险真谛。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0到14周岁; 投保人,20到50周岁。 保险期限: 至21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或年交至14周岁。
保险利益: 一、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时, 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领取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时, 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 可领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终止 四、成长年金: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若被保险人生存, 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5%的成长年金至21周岁止。 五、豁免保费:若交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4.3.2 简易人寿保险 所谓简易人寿保险通常是指以劳工或工薪阶层为对象办理的月缴、半月缴或州缴,无体检的低额保险,通常由保险人按时收取保费。一般采取等待期或消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之后保单才能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或者减少给付金额。 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ppt
特点: 保险合同采取固定格式、标准化。 缴费方式灵活,可分为年缴、季缴或月缴等。 免体检 低保额、低保费。保额都有一定的限制。 高成本,费率略高于普通寿险的保险费率。 为防止逆选择,一般采取等待期或消减期制度
§4.3.3 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寿险 团体伤害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投保方式,而不是一种险种! §4.3.3 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投保方式,而不是一种险种! 按团体险的功能可以分为: 团体寿险 团体伤害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以团体为基础,只有一张保单 对投保团体有一定的选择标准 费率较低,一般无需体检 采用经验费率法 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以薪资等级、职位、工龄或综合因素确定,不可由职员自由选择 合同条款较个人险自由,有一定的灵活性
团体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团体中的成员富有流动性 保险金给付数额根据职工的薪资等级、职位、工龄或综合因素确定,不可由企业或职工自由选择 投保人数有限制 由企业或雇主分担团体保险的费用
团体人寿保险 概念: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 种类(险种) 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终身寿险 衍生产品: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团体缴清保险 均衡保费型团体终身保险 储金式团体终身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责任的条款 生效日期及要保书 保险持有人报告书及稽核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保单的修改或中止 分红及抵扣保险费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续) 有关保险证持有人的条款 一般给付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投保资格及个别保险生效日 团体人寿保险给付的受益人 受益人顺位条款 保险给付变通条款 死亡给付的转让 给付选择权 员工保险的终止 雇佣关系的终止 换约权利 一般给付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4.4 创新型人寿保险 又称非传统型寿险、投资型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在美国又包括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在英国又称为指数连接保单(Unit-link policy),加拿大称为权益连结保单(equity-link policy)。 产生于20C七八十年代,一方面与其他金融产品竞争,另一方面转移部分风险 目前占欧美市场大半(欧洲70%)
§4.4.1 创新型人寿保险概述 特点: 分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 具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独立帐户,运作透明 保障水平不确定 §4.4.1 创新型人寿保险概述 特点: 具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独立帐户,运作透明 保障水平不确定 收益风险并存 分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
§4.4.2 变额人寿保险 (Variable life insurance) 特点: 保费固定,但保额可变,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帐户的投资效益; 通常开设分立帐户(独立帐户、投资帐户) 保单现金价值随客户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
§4.4.3 万能人寿保险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最大特点:缴费灵活,保额可调 维持保单有效的唯一条件:保单现金价值足以交付下期保费 万能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等于保费扣除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的累积价值(通常规定一个最低现金价值累积利率) 保额(死亡给付)的两种方式:A、B计划 A计划: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 净危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B计划: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净危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 保单运作透明,设有独立的投资账户,个人投资账户的价值有固定的保证利率
§4.4.4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Universal variable life insurance) 结合了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与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的优点,缴费方式及死亡给付遵循万能寿险方式,保单持有人可以规定限度内自行决定每期缴费额或在满足可保性或最低保额条件下自行选择降低或调高保额;其投资与变额寿险一样,是多种投资基金的集合,可在一定时期内将现金价值从一个帐户转至另一账户,保单所有人承担投资帐户上全部投资风险。
§4.4.5 我国近年推出的新型寿险产品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分红保险:投保人可享受保险人的投资收益与经营效益,但保险费只是提供保障服务,不分成两部分,因此实际上是传统寿险之一。 §4.4.5 我国近年推出的新型寿险产品 分红保险:投保人可享受保险人的投资收益与经营效益,但保险费只是提供保障服务,不分成两部分,因此实际上是传统寿险之一。
分红保险红利的来源 利差益: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率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率时所产生的盈余 死差益:指保险公司该险种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人数小于预定死亡人数时所产生的盈余 费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经营费用低于预计的经营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红利分配的原则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向保单持有人分配 公司确定实际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盈余后,应该按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在各个保单之间进行分配
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红利(也即是说通常所说的美式分红) 增额红利(也即是说通常所说的英式分红) 累积生息 抵交保险费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分红保险的有关监管规定 1. 保监会的监管 分红产品要经过保监会核准后才可以销售; 对分红产品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投资也是单独核算); 每年的财务报表和都要经过独立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 每年都要将分红业务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分红方案上报保监会,并向保单持有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的分配情况
保险公司每年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内容包括: 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2.要求披露信息 (保监办发[2001]64号文件)规定 保险公司每年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内容包括: 分红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公司分红政策 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平安公司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所以在红利通知书上未包括“费用支出及费用摊方法”
3.禁止披露信息 (保监办发[2001]64号文件)规定 任何宣称什么分红率比其它公司好的,都是违反规定的误导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水平。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分红情况。 在销售时候,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它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进行比较。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 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它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4.对宣传材料的要求 (保监发[2003]25号文件)规定 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 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 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它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5.分红产品的年度红利分配流程 分红产品的年度红利分配流程 (每个年度的重要时间窗口) 12月31日 3月 4月初 4月 6月1日 会计年度末 向保监会报备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董事会宣布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向保监会报备分红业务年度报告 红利分配启始日 分红产品的年度红利分配流程 分红保险与传统寿险的比较.ppt
万能保险:保费缴纳可选择、保额可调整、保单运作透明、有独立投资帐户 §4.4.5 我国近年推出的新型寿险产品 万能保险:保费缴纳可选择、保额可调整、保单运作透明、有独立投资帐户 投资连结保险:一种将保险和投资结合起来的新型金融产品,相当于美国的变额寿险或变额万能寿险 固定保费、固定保额性质的变额寿险 万能变额寿险
投资连结保险与分红保险的区别 保费功能不同 收益来源不同 收益水平不同 收益分配不同 承担风险不同 保险给付不同 退保给付不同 透明度不同
投资连结保险与万能保险的区别 保费缴纳方式不同 现金价值确定不同 保险金额更改不同 投资收益分配不同 (以固定保费、固定保额性质的投资连结寿险为例)
传统保险 分红保险 万能寿险 投资分险 投资收益 资金运作 现金价值 保险费 展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客户偏好 项目 种类 投资连结保险 死亡全残给付 展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客户偏好 项目 种类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概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义、意外伤害的含义、可保危险、特征、分类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概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义、意外伤害的含义、可保危险、特征、分类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历史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起源于15世纪 真正形成并获得发展:19世纪40年代后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历史 起源于15世纪 真正形成并获得发展:19世纪40年代后 1848年英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1915年,保障范围 经营公司:国外、国内
意外伤害保险发展沿革图 意外保险的起源:1720年伦敦皇家保险公司承保 偷盗损失,德国汉堡发行家畜保险,1718-1720年 信用保险,1787年偷盗保险,1797年冰雹保险, 1799-1850年家畜互助协会成立 工业革命 商业革命 运输革命 蒸汽动力系统 1852年玻 璃保险 1858年工程保险 1878年公共责任保险 1880年雇主责任保险 1848年铁路人身 意外保险、劳工 补偿保险 1875年驾驶者 公共责任保险 1896年汽车保险 公司形成 1840年诚实保 证保险 1887年偷盗保险 1890年特许保险 1893年 信用保险 1847年健康保险、多险 种保险人衍生商业偷盗 偷盗保险、旅行保险公 司 契约责任保 险、契约保证保险、 银行偷盗保险 产品 、会计 师等责任 保险 机械保险 航空保险
5.1.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5.1.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5.1.2 意外伤害的含义 意外伤害:没有预见、违背意愿、突然的外来侵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损伤的事实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5.1.2 意外伤害的含义 意外伤害:没有预见、违背意愿、突然的外来侵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损伤的事实 两个必要条件:意外和伤害 意外:主观上没有预计 预计到却无力规避 对被保险人而言是外来的 偶然事件或突发性事件 非被保险人本意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5.1.2 意外伤害的含义 伤害:遭受外来事故,发生损失、损伤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5.1.2 意外伤害的含义 伤害:遭受外来事故,发生损失、损伤 四个要素: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发生、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分类 按起因:职业、日常生活、交通、运动、军事 按致害物:器械、自然、化学、生物 按日常伤害遭受的载体:身体、精神 致害物:物质基础 侵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 侵害发生:被保险人身体受到损伤 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侵害的客观过程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5.1.2 意外伤害的含义 十五种侵害方式 碰撞、撞击 坠落、跌倒、坍塌 淹溺 灼烫、火灾 辐射、爆炸、中毒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5.1.2 意外伤害的含义 十五种侵害方式 碰撞、撞击 坠落、跌倒、坍塌 淹溺 灼烫、火灾 辐射、爆炸、中毒 触电、接触 掩埋、倾覆
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点: 5.1.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点: 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 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注:意外与故意:相互排斥但不完全对立
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理论是可以承保但出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需特别约定并需另加保费才予承保。 5.1.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理论是可以承保但出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需特别约定并需另加保费才予承保。 剧烈的体育运动 竞技性体育比赛 特别冒险活动 与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之间无绝对界限
不承保的意外伤害: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 5.1.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不承保的意外伤害: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 被保险人在过失或故意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到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以除外责任的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列示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人寿保险 相同处: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人寿保险 相同处: 同属人的保险,二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都划归人身保险的范畴,一些原则问题上有别于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的,都是给付保险;无超额、不足额投保,双方约定保额,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人寿保险 不同处: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人寿保险 不同处: 可保危险不同,人寿险与年龄密切相关,属于自然规律;意外险为“意外伤害”,与年龄无关 人寿险纯属定额给付,意外险有不同,残疾按比例给付 费率确定不同,寿险根据生命表、利息率计算,意外险根据经验的意外概率与损失额分布计算 保险期限不同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不同 其他:缴费方式、免责范围等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财产保险 类似之处: 保险事故有共同特点:偶然、意外、外来原因导致、不可预见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财产保险 类似之处: 保险事故有共同特点:偶然、意外、外来原因导致、不可预见 保险责任类似:非故意 补偿性质类似:有给付性质的又有补偿性的 期限类似:一般是1年,最长不超过5年 保费缴纳与计算类似:一般一年一缴,据事故概率与损失额分布计算 财务处理类似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财产保险 不同处: 保险标的 保额确定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之间的关系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财产保险 不同处: 保险标的 保额确定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之间的关系 补偿程度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vs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概念的重大区别:前者是对被保险人自身受伤害的保险,后者是投保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的保险 具体不同: 合同主体不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障对象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责任不同: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赔偿方式不同
5.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再认识 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5.1.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所保危险不同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注意误工与残疾之区别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5.1.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所保危险不同分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原因、特定时间、特定地点 按保险责任分类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误工保险 注意误工与残疾之区别
5.1.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动因分类 ◆其他分类:如按期限长短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1.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单效力区别 按投保动因分类 自愿性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 ◆其他分类:如按期限长短
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5.2.1 内容及特征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保险责任内容 残疾给付 死亡给付 医疗给付 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5.2.1 内容及特征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保险责任内容 残疾给付 死亡给付 医疗给付 停工保险给付(理论上)
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5.2.1 内容及特征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保险责任的特征 保险责任 险种 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5.2.1 内容及特征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保险责任的特征 保险责任 险种 意外伤害所致残疾 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疾病所致死亡 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
5.2.2 保险责任的判定 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 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5.2.2 保险责任的判定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 死亡或残疾的判断 医疗费用发生的期限等 意外伤害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直接原因 近因 诱因 责任的确定思路图:p162
5.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死亡保险金给付 残疾保险金给付 医疗保险金给付
5.3.1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死亡保险责任的构成 生理死亡 认定死亡的处理:失踪条款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合同约定
5.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及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 保险学所说的“残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残疾 治疗延续的时间较长时 5.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及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 保险学所说的“残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残疾 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缺损) 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治疗延续的时间较长时 1998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收入保险已讲过)
5.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程度的评定 评定时机:临床症状稳定状态 评定原则:分项评定 残疾程度的类推 高等级覆盖低等级残疾
5.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计算公式: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X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一次伤害、多处致残 多次伤害 5.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计算公式: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X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一次伤害、多处致残 多次伤害 先残后死 特别约定残疾给付
5.3.3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不同国家给付做法有很大不同 除外责任 其中几个险种给付医疗保险金 将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作为一个常规的条款 5.3.3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不同国家给付做法有很大不同 除外责任 其中几个险种给付医疗保险金 将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作为一个常规的条款 例:台湾地区的一般做法,表6--1
5.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品种 5.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2 旅行伤害保险 5.4.3 职业伤害保险 5.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品种 5.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2 旅行伤害保险 5.4.3 职业伤害保险 5.4.4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 5.4.5 作为附加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急剧型、外来性、偶然性、直接结果、身体伤害 5.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 也称个人伤害保险或一般伤害保险,独立经营 对所保危险规定各种要求 急剧型、外来性、偶然性、直接结果、身体伤害 核保时考虑的因素 一般不需要进行严格的体检 其他,如作为附加伤害条款附于人寿保险合约之后
投保团体要填写投保单和全体被保险人的名单 保单由投保团体持有,被保险人只持有保险证明书 制定受益人 中途离职 5.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最大优势:分散个别风险、操作简单、手续方便 某些方面与个人意外伤害险保单的要求类似 多次意外伤害都给付保险金 保险除外责任 若干特点与团体寿险类似 投保团体要填写投保单和全体被保险人的名单 保单由投保团体持有,被保险人只持有保险证明书 制定受益人 中途离职 特殊之处,如不同行业或工作性质不同费率等
5.4.2 旅行伤害保险 交通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一般由各种运输企业代收后汇缴保险机构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2 旅行伤害保险 交通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一般由各种运输企业代收后汇缴保险机构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与狭义的旅游伤害保险含义比较接近 通常由旅游组织单位统一代办 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
5.4.3 职业伤害保险 定义:是指为从事特定职业而在执行公务时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们提供保障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后,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以使得被保险人不因履行职责而承受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多重损害。 多采用团体投保的方式 英美:职业灾害赔偿保险 我国:外出和执法人员平安保险
5.4.4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 多年性 储蓄性 保险责任 不缴纳保险费,只缴纳保险本金 5.4.4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 多年性 储蓄性 保险责任 不缴纳保险费,只缴纳保险本金 被保险人总会获得保险本金,因此在意外险市场上颇受欢迎
健康险附加 寿险附加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个人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实质 保费收取和保险金给付上有特殊规定 比如家庭人寿保险 5.4.5 作为附加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险附加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个人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寿险附加 实质 保费收取和保险金给付上有特殊规定 比如家庭人寿保险
案例分析1 ## ,男,28岁,1999年3月24日投保十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4000元,次年一月17日,居住房屋突然失火,大火封住门和过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户跳出,结果双腿骨折伴随背锥中度摔伤,虽经治疗仍留下双腿残疾的后遗症. 争议: 1.故意跳楼,不属于外来,不属于意外事故 2.形势所迫,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的求生行为,属于不可抗拒的情况下
案例分析2 1999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同年12月3日,##在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致颅内,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争议: 1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的疾病扩散,直到死亡。其死亡后果直接与摔伤有关系,是意外死亡事故,故应赔偿。 2.死亡与直接必然因果联系,是病死,所以不赔。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6.1.3 健康保险的分类 按组织性质分类 其他分类法:按险种结构、按承保时间等 商业健康保险:双方自愿 管理式医疗:美国健康保险主要采用的形式 社会健康保险: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自保计划:雇主为雇员提供 其他分类法:按险种结构、按承保时间等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6.1.4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般的特殊条款:个人、团体均采用的规定 年龄:3~60,0~70 体检条款: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 观察期条款:大多是半年 等待期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金给付前 免赔额条款: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 给付限额条款:规定最高给付额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6.1.4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可续保条款:定期条款、可取消条款、续保条款、不可取消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 职业变更条款 理赔条款 超额保险条款:减少保险金额、退还超额保费 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重大不实告知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6.1.4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两个重要时间:3个月,12个月 转换条款 协调给付条款 优先给付计划 第二给付计划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6.1.5 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 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 医疗技术的进步 收入水平:经验数据表明:成正比 人口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 社会保障机制情况
第二节 医疗保险 本节主要内容 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的分类 医疗保险的内容 医疗保险的品种
第二节 医疗保险 6.2.1 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诊疗费、护理费、各种检查费和住院费以及医院杂费等。
第二节 医疗保险 6.2.1 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的特征: 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 赔付不稳定且不易预测 保险费率厘定困难,误差大 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
第二节 医疗保险 6.2.2 医疗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人数分 按保障范围分 个人医疗保险、团体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手术保险、门诊医疗费用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第二节 医疗保险 6.2.3 医疗保险的内容 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保险金额: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直接费用负责,依保险人不同 只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才能享受责任期限的待遇 保险金额: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直接费用负责,依保险人不同 医疗费用分摊:免赔额、比例分担
第二节 医疗保险 6.2.4 医疗保险的品种 普通医疗保险:一般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特定的住院费用 手术保险:所有手术费用 门诊医疗保险:门诊治疗费用 综合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较全面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流行于比较发达的地区 补充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综合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第三节 疾病保险 本节主要内容 疾病保险的概念 疾病保险的承保内容 疾病保险的品种
第三节 疾病保险 6.3.1 疾病保险的概念 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以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按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由此带来的损失的保险。疾病保险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节 疾病保险 6.3.2 疾病保险的承保内容 疾病保险的承保条件:可保疾病 构成可保疾病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内部原因疾病:即使基本源于外界各种因素,也必然要在身体内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才会发作、形成 非先天性疾病:一些潜伏性疾病如果在保险效力有效期间发作,应当视作与普通疾病一样,可保 偶然性疾病:客观上有药可治
第三节 疾病保险 6.3.2 疾病保险的承保内容 疾病保险不保的危险(除外责任): 订约时被保险人已有疾病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中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自杀所致疾病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欺骗行为 先天性疾病及其手术 意外伤害引起的疾病或手术 在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或手术 凡保险责任内未列明的疾病
第三节 疾病保险 6.3.3 疾病保险的品种 重大疾病保险 某一种重大疾病的保险:以癌症居多 针对多种重大疾病开办的保险 补偿方式分明细费用定额型和每日费用限额型两种 针对多种重大疾病开办的保险 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以中国人寿两康产品为例说明重大疾病保险的改革.ppt
第三节 疾病保险 6.3.3 疾病保险的品种 特种疾病保险 牙科费用保险 眼科保健保险 生育保险 艾滋病保险 母婴安康保险、健康婴儿保险,多胞胎保险 艾滋病保险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本节主要内容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全残的界定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6.4.1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收入保障保险:又称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险等,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它并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6.4.1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类 补偿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损失 补偿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 区分收入保障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停工保险:暂时,永久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6.4.1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收入保障保险的特殊条款 部分残疾保险金给付条款 加保选择权益条款 生活指数调整(COLA)给付条款 免缴保险费(WP)条款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6.4.1 收入保障保险的概念 收入保障保险的特征 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有固定的全职工作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的确定难度较大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丧失的工作能力且无法恢复 保险费率的厘定受时间因素的影响程度更大,保险人在保单中往往要制定生活指数条款 形式多样,既可以作为独立险种进行承保,也可以作为主险的附加险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6.4.2 全残的界定 原职业全残:丧失从事原先工作的能力 现时通用的全残定义:不能从事有收入职业 收入损失全残:不能、减少均可获得保险金 推定全残:短期无法确定、符合保单规定 列举式的全残定义:保单中列出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6.4.3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确定 全残、部分残疾 定额给付(个人)、比例法给付(团体)
第四节 收入保障保险 6.4.3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一次性给付 分期给付 被保险人全残 被保险人部分残疾 按月或按周给付 按给付期限给付 按推迟期给付
第五节 长期护理保险 本节主要内容 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第五节 长期护理保险 6.5.1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的健康保险。
第五节 长期护理保险 6.5.2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 给付条件 日常活动失败 护理服务 医护人员看护 费用补偿 医学上的必要性和住院医疗 认知能力障碍 护理服务 医护人员看护 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 照顾式看护 家中看护 费用补偿
第五节 长期护理保险 6.5.3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最高给付额 给付期 免责期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
第七章 个人财务规划与人身保险购买 (该内容应结合案例) 第七章 个人财务规划与人身保险购买 (该内容应结合案例)
第一节个人财务规划及其影响因素 一、个人财务规划 (一)个人财务规划的性质与目的 (二)个人财务规划的过程
二、人身保险对个人财务规划的影响 (一)人身保险的税收优惠 (二)人身保险与退休规划及遗产规划
三、人身保险规划 (一)人身保险规划的基础 (二)人身保险规划的程序
第二节 人寿保险规划 一、人寿保险规划概述 (一)个人及经济上的安全保障 (二)人寿保险即健康保险的经济基础 (三)人寿保险规划的环境 (四)人寿保险规划的程序
二、人寿保险的个人购买 (一)选择保险人与中介人 (二)选择保险产品 (三)购买时的注意事项
三、人寿保险在企业中的运用 (一)关键员工薪金补偿 (二)信用维系和增强 (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四)特殊员工的补贴安排
案例说明 崔先生及其太太均35岁,有两个小孩,男孩7岁,女孩2岁,崔先生是家服装店的经理,太太是小学教师。全家税前收入100000元,税后则为70000元。崔先生年薪63000元(税后为45000),太太年薪37000元(税后25000元)。对上述资料进行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后做出寿险规划。
第七章 个人财务规划与人身保险购买 (该内容应结合案例) 第七章 个人财务规划与人身保险购买 (该内容应结合案例)
第八章 人身保险的核保与理赔
(一)核保的概念 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乘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
(二)核保的意义 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1、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 2、保证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 防止逆选择 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三)核保资料 投保单 体检报告书 病历报告书 生存调查报告
二、 核保过程与内容 外勤核保(业务员初审、第一次风险选择) 体检核保(医务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 核保人员核保(核保调查、第三次风险选择) 生存调查(最后一次风险选择)
体检核保(医务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 医务风险选择的内容 医务风险选择的步骤 体检核保与免体检核保
核保人员核保(核保调查、第三次风险选择) 核保人员核保的步骤 1、初步审核与处理:快速核保、电脑核保 2、进一步收集资料 3、进行风险评级,确定承保条件
三、核保因素分析 个人险核保要素 1、健康因素(生理因素):年龄、性别、体格、现症、既往史、家族病史 2、非健康因素:职业、生活习惯、生活环境、业余爱好、道德品质、住所等 3、财务因素:个人现有收入、保费支付能力 团险核保要素:投保团体、投保人数、保险金额、职业危险因素等
四、核保结果 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体、此标准体、拒保体、优良体(西方国家)、延期承保体(我国) 附加条件承保:附加条件承保的类型、附加条件承保的方法
附加条件承保 1.额外风险的类型 递增型额外风险 递减型额外风险 固定型额外风险
附加条件承保的方法 年龄增龄法 保险费加成法 定额附加保费法 削减给付法 减少自留额法 部位除外法 险种变更法 减少保额法 限定条件法
五、具体人身保险的核保 个人寿险核保 个人健康险核保 团体寿险和健康险的核保
个人健康险核保 健康险核保的特点::风险因素、保险利益、期限选择、年龄段 健康险核保的风险因素: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嗜好和经济状况
团体寿险和健康险的核保 团险核保的特点:团体的选择、人员范围、制定赔付计划表 团险核保的要素 团体性质 团体参与程度团体成员的年龄和性别 团体的发展前景 保费的支付方式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理赔 一、人身保险理赔概述 二、人身保险理赔流程 三、人身保险理赔实务 四、人身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理赔 一、人身保险理赔概述 二、人身保险理赔流程 三、人身保险理赔实务 四、人身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五、人身保险索赔中的保险欺诈及其防范
一、 人身保险理赔概述 索赔与理赔 理赔的意义 理赔原则 理赔机构
理赔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 实事求是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二、 人身保险理赔流程 1.接案 (1)出险报案:报案方式、报案内容、接案要求 (2)索赔申请 (3)索赔时效
2.立案 (1)索赔资料的提交:领取死亡保险金、 领取伤残保险金、领取医疗保险金、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 (2)索赔资料受理 (3)立案条件
3.初审 (1)案卷移入登记 (2)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审核出现事故的性质 (4)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5)审核出现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4.理赔调查 (1)理赔调查的基本要求 (2)理赔调查的依据:有关保险合同内容、有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关保险事故、有关理赔申请文件 (3)理赔调查的方法:现场查勘、调查询问、聘请专业机构鉴定
5.理赔计算 (1)给付理算 (2)拒付理算 (3)通融赔付 (4)豁免保费理算
6.复核、审批 复核的内容要点:出险人的确认、保险期间的确认、出现事故原因及性质的确认、保险责任的确认、证明材料完整性与有效性的确认、理赔计算准确性与完整性的确认 7.结案、归档
三、人身保险理赔实务 1.人寿保险理赔实务 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被保险人失踪、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在居住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死亡 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除外责任、 计算给付金额 给付保险金:受益人问题、需要特别处理的赔案、拒赔
需要特别处理的赔案 相冲突的索赔者 共同财产 离异 同时死亡
三、人身保险理赔实务 2、医疗保险理赔实务 确定医疗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确定医疗费用是否在保障范围之内 计算赔付金额:计算时要考虑的因素有最高限额、合理惯常费用、每项医疗措施限制、免责期、免赔额、给付比例、既存状况条款和协调给付条款
四、人身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的保险金给付 投保人隐瞒了重要事实,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保险人如何处理
五、人身保险索赔中的保险欺诈及其防范 1.人身保险欺诈形式 隐瞒病史,带病投保 冒名顶替,“移花接木” 杀人越货,伪造现场 伪造证据,瞒天过海 医院“埋雷”,医患串通 断案不准,办案不公
五、人身保险索赔中的保险欺诈及其防范 2.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建立保险信息交换系统 加强与公安、交警、司法机关的合作 加强法制教育,运用法律武器 建立严格的承保预防体系
第九章 人身保险资金运用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二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和意义 第三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第一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人身保险准备金的概念及构成
一、 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一)资本金 (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来源) (一)资本金 (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来源) (二)各种准备金:未到期责任账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公积金等。(保险公司用于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三)投资连结险的相关保费 (四)其他资金来源:主要有危险差益、附加差益、投资差益、退保收益等
二、人身保险准备金的概念及构成 (一)概念:人身保险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给付(或赔偿)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金额上等于保险公司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的净值。
(二)人身保险准备金的构成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他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 是人寿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按规定从寿险保费中提取的专项基金,是为确保人寿保险公司有足够偿付能力来履行其赔偿与给付责任而设立的 – 针对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人寿保险 – 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 – 是寿险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 – 原理与寿险责任准备金一致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结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基金 – 近似计算方法:年平均估算法(1/2法)、月平均估算法(1/24法)、日平均估算法(1/365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 – 是针对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在调查过程中,或者赔款(给付)金额尚未确定,或尚在诉讼当中,或保险事故已发生但投保人尚未提出给付或赔款要求等情况,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提取的一种准备金 – 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逐案估算,最有名的是IBNR
其他准备金 – 特别危险准备金(特别准备金、特别盈余基金) 存入分保准备金(再保准备金) – 保险保障基金(一般只对短期保险业务提取) – 盈余分配准备金(红利分配准备金) – 特别危险准备金(特别准备金、特别盈余基金)
第二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和意义 一、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和意义 一、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全性原则:回避政策、分散政策、缓和政策 合法性原则 收益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
第二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和意义 二、人身保险投资的意义 保险资金运用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和意义 二、人身保险投资的意义 保险资金运用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资金运用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
第三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贷款:我国主要为保单质押贷款 第三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贷款:我国主要为保单质押贷款 不动产投资 项目投资
第三节 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第七条: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
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国家(地区) 资金运用方式 资金运用比例 美国 债券 股票 抵押贷款或保单抵押贷款 不动产 海外投资 国家(地区) 资金运用方式 资金运用比例 美国 债券 股票 抵押贷款或保单抵押贷款 不动产 海外投资 股票及公司债券不超过总资产的20% 不动产10% 海外投资10% 日本 信贷 信托 金融期货 期权 有价证券 黄金债券 银行存款 利息货币互换 外汇预约交易 外汇期货 国内股票不超过总资产的30% 不动产为20% 外汇计价资产为30% 债券贷款为10% 其他3% 德国 国内外债券 股票 抵押贷款 消费信贷 不动产 国内债券不超过认许资产的5% 股票25% 不动产为10% 外国股票债券20% 韩国 有价证券 股票 房地产 贷款及票据贴现 存款 信托 股票不超过总资产的40% 对同一公司的债权及股票持有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5% 对同一人的贷款为3% 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为5% 海外投资为10% 中国台湾 存款 股票 不动产 贷款 国外投资 专项资金运用和公共投资 有价证券不超过35% 不动产39% 贷款35% 海外投资5% 专项资金10% 存放于同一机构的资金不超过10%
中国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演变 第1个阶段:2003年《保险法》实施前。当时由于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有限,主要有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平安人寿保险、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和上海友邦等几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从时间段上看,1984年国家规定保险公司可办理投资业务;1986年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规模实行计划控制,投资方向是地方自筹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保险投资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并允许试办流动资金贷款和购买金融债券;1989年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业务,保险投资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改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参与银行同业拆借等方面。
中国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演变第二个阶段: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原《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但是,随着利率下降、保险资金增值缓慢等风险因素的增加,保险公司不得不寻求新的保险投资,出路。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多次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例如,1998年10月,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业务;1999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企业购买债券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允许外资保险机构投资A股;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外资保险公司不能再直接购买A股。在这一阶段,为了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国务院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基金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资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并且将投资基金的比例由最初的5%提高到现在的最高15%,使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中国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演变(2002年后) 一、2002年,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二、2003年6月,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三、2004年10月,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直接投资股票。 四、2005年2月,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
五、2005年8月,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次级定期债务、企业债、可转债及短期融资券,同时,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余额占保险公司总的资产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 六、2005年9月,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并可适量投资红筹股 七、2006年3月,可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先从试点起步 八、2006年4月,可以用人民币购汇进行投资,还可以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九、2009年新保险法中相应的变化——
投资决策专业机构,负责投资决策的有关事务工作; 中国人寿健全的投资管理架构 重大投资决策和方案的审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事项。 董事会规定的投资决策有关事项 投资决策专业机构,负责投资决策的有关事务工作; 董事会、管理层授权的投资决策事项。
先进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采用国际领先的DST前、中、后台投资管理信息系统:HiPortfolio投资财会系统、HiRisk投资风险和绩效分析系统、HiInvest 组合和交易管理系统 高效的投资管理体系核心是科学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的动态掌握、对各种信息的科学研究和分析、运用各种定量或定性的分析手段对投资绩效和风险进行准确评估等方面。只有通过科学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才能及时、有效地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更好地解决投资管理中所面临的收益性、安全性、风险性等问题。 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大型机构投资者来讲是取得优良投资业绩、控制投资风险的有效手段。 我公司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DST前、中、后台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HiPortfolio后台投资财会系统、HiRisk中台投资风险和绩效分析系统、HiInvest前台 组合和交易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在国内是最先进的投资管理系统,使得中国人寿在技术方面具备了同国际一流投资机构进行竞争的能力。
超前的战略性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投资原则,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努力提高投资收益率 战略性投资优势 强大的资本实力使公司拥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有能力进行高收益的战略性股票和股权投资 国有企业的背景使得我公司在投资国有行业龙头企业股权和债权等方面与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相比具有绝对优势 未来战略性股票和股权投资将成为我公司的核心资产,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蓝筹企业的快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是实现公司未来收益目标的重要保证 从已完成进行的战略股权投资收益情况和项目储备来看,可以确保未来三年的投资收益率稳定在5%左右 投资策略 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投资原则,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努力提高投资收益率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坚持以固定收益类债券投资为策略,实现资产与负债的最佳匹配;提高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积极把握新投资渠道带来的投资机会
严密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国内金融行业中唯一一家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莱法》404条款和美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全面风险控制体系的公司。 根据COSO内部控制标准框架,制定全面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严格的控制检查和穿行测试,确保流程得到准确规范的执行。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增强透明度合规性 控制环境 中国人寿是国内金融行业中唯一一家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莱法》404条款和美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全面风险控制体系的公司。 根据COSO内部控制标准框架,制定全面严格的内控制度,在投资方面规范了88个标准化操作流程、确定了412个风险控制点,并通过严格的控制检查和穿行测试,确保流程得到准确规范的执行,全面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17个基本模块 COSO框架 风险评估 88个标准化操作流程 风险控制 412个风险控制点 信息与沟通 监督
投资组合持续优化 投资品种 配置比例 2005年 2006年11月30日 变动差异 存款 34.86% 29.93% -4.93% 债权 55.96% 61.72% 5.76% 国债 32.07% 27.38% -4.69% 金融债 13.6% 22.89% 9.29% 企业债 3.44% 5.97% 2.53% 次级债 6.85% 5.48% -1.37% 权益 5.95% 9.22% 3.27% 基金 5.13% 4.56% -0.57% 股票 0.82% 3.66% 2.84% 股权 0.00% 1.00% 现金类 3.23% -0.87% -4.10% 合计 100.00% 注:仅做内部培训使用,不宜对外披露。
注:数据均为2006年,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仅做内部培训使用,不宜对外披露。 投资业绩大幅提升 中国人寿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年受托管理总资产达7756.29亿元,较年初增长28.91%,实现投资收益415.19亿元,投资收益率达6.20%;而同期保险行业资金运用累计为收益955.3亿元,平均收益率5.8%。 中国人寿投资收益行业占比 中国人寿投资收益行业占比 6.20% 2006中期 2005年 2004年 中国人寿净投资收益率 4.24% 3.86% 3.49% 中国人寿总收益率 6.57% 3.80% 3.10% 平安保险净投资收益率 4.20% 4.20% 4.10% 平安保险总投资收益率 5.80% 4.30% 3.60% 5.80% 行业 中国人寿 注:数据均为2006年,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仅做内部培训使用,不宜对外披露。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寿各年度分红通知书。 保单红利支出大幅增加 单位:百万元 年复合增长率61% 97.7%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寿各年度分红通知书。
中国人寿2006年投资大事记 时间 公司 增持方式 数额(亿股) 资金(亿元) 备注 6月份 渤海地产 独家投资 200 地产界的高回报有目共睹 中国银行 (601988) 新股申购 3.78 11.64 中国银行的A股上市中,中国人寿也通过网下申购成为其前十大股东 大秦铁路 (601006) 1.1 5.5 国航 (601111) 1.78 5 比国航的最大战略投资者中外运1亿股还多 G招行 (600036) 定向增发 46.45 加之之前持有的股份,中国人寿和人寿集团共持有招行5.13亿股,占招行全部股本的17.22%,成为招行第二大股东 中信银行 7.88 23.5 成为了中信银行第二大股东 7月份 中国银行 H股 新股认购 中国人寿成为中国银行的战略投资者 兴业银行 股权拍卖 0.7 3.92 G中信 8月份 建设银行 认购 4 约20 10月份 广发行 收购 20% 成为广发行第一大股东 工行H股 64亿港元 中国人寿成为工行IPO中最大的基础投资者。 11月份 工行A股 40 12月份 南方电网 320 成为南方电网的第二大股东 近期 中国人寿计划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即将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注:仅做内部培训使用,不宜对外披露。
专题:养老保险与退休政策 注:新增内容
一、退休制度的基本内涵 1、基本含义 退休是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它不仅仅是指劳动者经过青年、壮年的劳动生活而步入老年,逐步退出生产领域这一经济现象,更主要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具有特定经济内涵的现象。
2、影响法定退休年龄的因素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及身体状况; 经济因素:经济承受能力; 其他制度性因素:经济社会体制、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养老方式、家庭保障程度等。
二、养老保险对退休行为的影响 1、养老保险给付结构直接影响退休行为并将诱发提前退休; 2、养老保险的财务机制将影响劳动者退休行为; 3、退休待遇与退休年龄的调整机制会程度不同地影响劳动者的退休行为; 4、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三、退休政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1、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财务机制产生重大影响; 提前退休的逆向性效应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规模过大的提前退休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内在的激励机制,形成提前退休的逆选择效应; 在中国提前退休成为解决国企改革的风险转嫁。
2、延后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劳动者退休期限,相对延长了就业期限,抑制了急剧上升的养老保险费用支出; 退休年龄的适当延长可以缓解养老保险资金供求的矛盾; 提前法定退休年龄有助于协调、实施养老保险金的指数调节机制。
四、我国退休政策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一)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国的退休政策 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逐步推选弹性退休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提前退休。 (二)推行标本兼治的退休政策改革思路 发展模式和就业模式的调整是调整退休制度改革的根本着眼点; 退休政策改革应同我国就业政策调整相配套; 关注文化因素对退休政策调整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