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查眉娉 2006年5月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建工部内部试行) 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建工部内部试行)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试行标准)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1986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87年试行) ·1997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局部修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2年 月建设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2、本次修编过程 ·2002年 月建设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8月规范组组织专家复审 ·2002年10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排水委员会会议(昆明)形成复审报告 ·2003年 月建设部批复同意对《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见154条)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见154条)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经验的新技术。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复核。 修订后的规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协调处理好与其他有关规范的衔接,包括已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增加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 5、主要修编结果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 “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加至11节(增加“除氟”、“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 ·“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增加相应内容) ·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包括“术语”为510条) ·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0.2条 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业区”的永久性工程。 二、主要修改内容 第1章 总则(共9条) ·1.0.1条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业区”的永久性工程。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0.7条 为新增内容,关于合理设计年限的规定: ·1.0.6条 为近、远期结合的有关规定 ·1.0.7条 为新增内容,关于合理设计年限的规定: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9条 为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本次增到64条。 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 第2章“术语”(共123条) 新增章节。 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本次增到64条。 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 ·3.0.1条 关于给水系统确定的基本原则: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3.0.2条 关于分压与分区供水的规定: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3.0.3条 关于分质供水的规定: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4条 关于重力输水的规定: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5条 关于区域供水的规定: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条 关于多水源系统间相互调剂的规定: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7条 关于调节构筑物设置的规定: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8 关于供水水质的规定: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3.0.9 关于供水压力的规定: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3.0.10 关于原有设施利用的规定: “城镇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利用。”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原规范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的修编。 第4章“设计水量”(共9条) 原规范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的修编。 ·用水量分类作调整:“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改为“工业企业用水”;管网漏损水量与未预见水量分列。 ·明确水厂设计规模。 ·生活用水量确定的原则中增加了“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 居民生活用水大部分在原规范范围(除一区个别城市较大外); ·根据对1990~2001年555城市用水量资料统计: (1) 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明显大于原规定; (2) 居民生活用水大部分在原规范范围(除一区个别城市较大外); (3) 综合生活用水基本在原规范范围。 故居民生活及综合生活用水定额未作修改。 ·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将四川、云南、贵州的分区由一区调整到二区。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d·m2)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 L/(d·m2)计算。” ·对工业企业用水量的确定修改为: 4.0.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综合用水时变化系数由1.3~1.6,调整为1.2~1.6。 ·增加了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定额指标: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d·m2)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 L/(d·m2)计算。”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本规范第4.0.1条的1~4款水量之和的8%~12%。” ·规定了管网漏渗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可按本规范第4.0.1条的1~3款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本规范第4.0.1条的1~4款水量之和的8%~12%。”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原规范第三章“水源”修编,主要修改为: ·对于地下水开采,补充了“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第5章“取水”(共58条) 根据原规范第三章“水源”修编,主要修改为: ·对于地下水开采,补充了“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调整了管井适用范围:含水层厚度由原“大于5m”改为“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由“大于15m”改为“大于8m”。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根据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 ·地下水取水构造物设计增加了: “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根据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 ·管井井口封填厚度由原“不小于3m”改为“不小于5m”。 ·渗渠充满度由原规定“0.5”改为“0.4~0.8”,增加了管底最小坡度的规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避咸蓄淡水库可利用现有河道容积蓄淡,亦可利用沿河滩地筑堤修库蓄淡等,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增加了渗渠设置检查井、集水井的规定。 ·增加了建造避咸水库的有关规定: “在沿海地区的内河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当在感潮河段取水时,应根据咸潮特点对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在感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避咸蓄淡水库可利用现有河道容积蓄淡,亦可利用沿河滩地筑堤修库蓄淡等,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水库取水构筑物增加了“宜分层取水”的规定。 ·格网漂浮物清除除采用平板格网、旋转格网外,增加了“自动清污机”。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在选用水泵调速等措施时增加了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的规定: 第6章“泵房”(共27条) ·在选用水泵调速等措施时增加了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的规定: “6.1.2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调整了泵房进行水锤计算的规定: “6.1.7 泵房设计宜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 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定运行; ·补充了采用潜水泵的有关规定: “6.1.8 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 2 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定运行; 3 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 4 应有防止电缆碰撞、磨擦的措施; 5 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对阀门的操作机构作了调整: “6.1.9 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其它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补充了水泵吸水条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型轴流泵、混流泵的前池设计要求。 *起重设备作了调正:原0.5~2t采用手动,改为0.5~3t可采用手动或电动;3t以上采用电动。 *机组间距作了适当调正:原55kW以下不小于0.8m,改为1.0m;对叶轮较大的立式泵净距补充规定不小于1.5m。
·线路选择增加了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处和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等规定。 第7章 输配水(共41条) ·线路选择增加了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处和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等规定。 ·增加了输水管道运行中不出现负压的规定: 7.1.4 输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对输水管材作了修改规定: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清水输送应选用管道。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 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 ·增加了长距离输水的规定: 7.1.7 长距离输水工程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深入进行管线实地勘察和线路方案比选优化;对输水方式、管道根数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管材、设备的比选优化,通过计算经济流速确定经济管径。 2 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 3 应设测流、测压点,并根据需要设置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7.1.6 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强调了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如: 7.1.6 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7.1.11 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对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公式作了修改: 1 塑料管: 2 混凝土管及水泥砂浆内衬金属管: 3 水力平差计算也可采用: ·对于管道敷设与有关规范作了协调。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第8章 水厂总体设计(共19条) ·增加了水厂供电负荷等级的规定: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增加了水厂仪表与控制的规定: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8.0.1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1~3a。 ·对水厂排水设计的降雨重现期作了规定: 8.0.1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1~3a。 ·对水厂排泥水处置作了原则规定: 8.0.17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工艺选择及构筑物组成的选用,增加了“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的要求。 第9章“水处理”(共11节、239条) 9.1 一般规定 ·工艺选择及构筑物组成的选用,增加了“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的要求。 ·水厂自用水量比例增加了“当滤池反冲洗水采用回用时,自用水量可适当减小。” ·对滤池反冲洗水回用作了原则规定: 9.1.6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尽可能均匀回流,并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嗅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9.2 预处理 ·由原“预沉”改为“预处理”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嗅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增加了生物预处理内容(9.2.7~9.2.10),对适用条件、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停留时间和气水比以及颗粒填料生物滤池的滤粒粒径、厚度、滤速、气水比及冲洗强度等作了规定。 ·补充了“预氧化”的规定(9.2.11~9.2.13),包括氯预氧化、臭氧预氧化、高锰酸钾预氧化。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补充了“粉末活性炭预处理”内容(9.2.14),对适用条件、投加点、加注量、炭浆浓度以集灰防火要求等作了规定。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混凝剂的投配强调了“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以及“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投加设备规定了: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由原规范的“15~30d”改为“7~15d”。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关于混合方式的选择,增加了考虑水量变化的因素: 9.4.8 混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处理水量的变化,一般可采用机械混合或水力混合。 ·絮凝池形式取消了“穿孔旋流絮凝池”,增加了“栅条(网格)絮凝池”。 ·沉淀池形式取消了“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增加了“侧向流斜板沉淀池”。 ·澄清池形式取消了“悬浮澄清池”。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水质要求的提高,对设计指标和参数作了相应调整: 新旧规范设计指标对照 构筑物名称 设计指标 GBJ13-86 GB50013-2006 絮 凝 隔板絮凝 絮凝时间 20~30min 机械絮凝 15~20min 折板絮凝 6~15min 12~20min 栅条(网格)絮凝 - 沉 淀 、 澄 清 平流沉淀 沉淀时间 溢流堰溢流率 1~3h 500m3/m.d 1.5~3.0h 300m3/m.d 上向流斜管沉淀 液面负荷 斜管管径 9.0~11.0 m3/m2.h 25~35mm 5.0~9.0 m3/m2.h 30~40mm 机械搅拌澄清池 0.8~1.1mm/s (2.9~4.0 m3/m2.h) 2.9~3.6m3/m2.h 水力循环澄清池 0.7~1.0mm/s (2.5~3.6 m3/m2.h) 2.5~3.2m3/m2.h 脉冲澄清池 气浮池 向下流速 1.5~2.5mm/s 1.5~2.0mm/s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章节的编写方式作了改动,由原来以池型顺序改为按滤速及滤料、配水配气系统、冲洗、配管(渠)集中编列,然后按池型顺序。 9.5 过滤 ·本章节的编写方式作了改动,由原来以池型顺序改为按滤速及滤料、配水配气系统、冲洗、配管(渠)集中编列,然后按池型顺序。 ·增加了初滤池排放设施的规定: 9.5.6 除滤池构造和运行时无法设置初滤水排放设施的滤池外,滤池宜设有初滤水排放设施。 ·增加了对滤料L/d的规定: 9.5.5 滤料层厚度(L)与有效粒径(d10)之比(L/d10值):细砂及双层滤料过滤应大于1000;粗砂及三层滤料过滤应大于1250。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水质提高的要求,对滤速进行了调整: 滤 料 指 标 GBJ13-86 GB50013-2006 过 滤 单层细砂滤料 正常滤速 8~10m/h 7~9m/h 强制滤速 10~14m/h 9~12m/h 双层滤料 14~18m/h 12~16m/h 三层滤料 18~20m/h 16~18m/h 20~25m/h 20~24m/h 均匀级配滤料 - 10~13m/h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部分内容由《滤池气水冲洗设计规程》(CECS50:1993)移入。 ·增加了气水反冲的有关规定 部分内容由《滤池气水冲洗设计规程》(CECS50:1993)移入。 ·滤池形式取消了“移动罩滤池”,增加了“V型滤池”。 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地下水除铁工艺选用中取消了曝气氧化池。 ·地下水除铁、锰工艺,原规定单级过滤适用于含铁量小于2.0mg/L、含锰量小于1.5mg/L,改为含铁量小于6.0mg/L、含锰量小于1.5mg/L。 ·原“除铁滤池”“除锰滤池”合并为“除铁、除锰滤池”,滤速也由原6~10m/h和5~8m/h调整为5~7m/h。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9.7.1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9.7 除氟 ·本节为新增内容,规定: 9.7.1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除氟工艺: 9.7.2 饮用水除氟可采用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等。除氟工艺一般适用于原水含氟量1~10mg/L、含盐量小于10000mg/L、悬浮物小于5mg/L、水温5~30℃。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混凝沉淀除氟规定了适用范围、混凝剂品种和投加量、工艺流程以及沉淀时间等。 ·活性氯化铝除氟规定了滤料粒径、原水pH调整、滤池运行方式及滤速以及滤料厚度等。 ·电渗析法规定了设备选型、倒极器操作方式、电极材质、设计流量、水压要求以及酸洗周期等。 ·反渗透法规定了装置组成、预处理以及设备布置要求等。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增加了关于消毒剂残留浓度和消毒副产物控制的规定: 9.8 消毒 ·增加了关于消毒剂残留浓度和消毒副产物控制的规定: 9.8.4 消毒剂的设计投加量宜通过试验或根据相似条件水厂运行经验按最大用量确定,出厂水消毒剂残留浓度和消毒副产物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增加了CT值控制的规定: 9.8.5 消毒剂与水要充分混合接触。接触时间应根据消毒剂种类和消毒目标以满足CT值的要求确定。 ·消毒接触增加了“当有条件时,可单独设立消毒接触池”。 ·对消毒设备选用修改为: 9.8.10 净水厂宜采用全真空加氯系统,氯源切换宜采用自动压力切换,真空调节器安装在氯库内。加氯机宜采用自动投加方式,水射器应安装在加氯投加点处。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氯(氨)库的固定储存量由原“15~30d”改为“7~15d”。 ·增加了加氨系统设计的规定: 9.8.13 加氨系统的设计可根据净水厂的工艺要求采用压力投加或真空投加方式。压力投加设备的出口压力应小于0.1MPa;真空投加时,为防止投加口堵塞,水射器进水要用软化水或偏酸性水,并应有定期对投加点和管路进行酸洗的措施。 ·氯(氨)库的固定储存量由原“15~30d”改为“7~15d”。 ·对用氨安全的要求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增加了二氧化氯消毒的规定,包括二氧化氯制备方法、有效接触时间、设计布置、原料最大贮存量及安全要求等。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般规定、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池、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 臭氧净水 ·本节为新增章节,包括: 一般规定、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池、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一般规定对臭氧设计内容、加注位置、加注率、尾气处理及材质要求作相应规定。 ·气源装置对气源类型、气体质量、设计工况、设备选用、布置要求等作了规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臭氧发生装置对发生装置组成、设备备用、装置位置、布置要求、用电设备等作了规定。 ·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对设计输气量、材质、敷设要求等作了规定。 ·臭氧接触池对接触池个数、接触时间确定以及池型布置作了规定,并分别列出了预臭氧和后臭氧接触池的设计参数和布置要求。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对消除装置组成、消除方式、设计气量、设置位置等作了规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节为新增章节,包括一般规定和主要设计参数。 ·一般规定对进炭池浊度、设计参数确定、活性炭性能以及炭池的防腐等作了规定。 9.10 活性炭吸附 ·本节为新增章节,包括一般规定和主要设计参数。 ·一般规定对进炭池浊度、设计参数确定、活性炭性能以及炭池的防腐等作了规定。 ·主要设计参数对过滤方式、接触时间、空床流速、冲洗要求、失效炭的运出和新炭补充等作了规定。 9.11 水质稳定 ·对水质稳定的要求作了规定: 9.11.1 原水与供水的水质稳定处理,宜分别按各自的水质根据饱和指数IL和稳定指数IR综合考虑确定。当IL >0.4和IR <6时,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酸化处理工艺;当IL <-1.0和IR >9时,宜加碱处理。 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于15mg/L时,可采用曝气法去除。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般规定、工艺流程、调节、浓缩、脱水、泥饼处置和利用 ·一般规定对排泥水处理水质要求、规模确定、干泥量计算、处理废水回用等作了规定: 第10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共6节、71条) ·本章为新增,包括: 一般规定、工艺流程、调节、浓缩、脱水、泥饼处置和利用 ·一般规定对排泥水处理水质要求、规模确定、干泥量计算、处理废水回用等作了规定: 10.1.2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0.1.3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规模应按满足全年75%~95%日数的完全处理要求确定。 10.1.4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的干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0.1.4)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0.1.5 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回用或部分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 2 回流水量尽可能均匀; 3 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若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不符合回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经处理后回用。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0.2.2 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各工序的工艺流程选择(包括前处理方式)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对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选择规定了: 10.2.1 水厂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厂所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工艺确定,一般由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四道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组成。 10.2.2 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各工序的工艺流程选择(包括前处理方式)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关于上清液回用规定了: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及脱水机滤液回用时,浓缩池上清液可流入排水池或直接回流到净水工艺,但不得回流到排泥池;脱水机滤液宜回流到浓缩池。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对排泥水系统调节设施设置作了原则规定: 10.3.1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一般应采用分建;但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合建。 ·对排水池和排泥池(包括浮动槽排泥池及综合排泥池)的容量确定、水泵设置及扰流设施等作了规定。 ·对排泥水处理的浓缩方式、浓缩泥水含固率、固体通量以及浓缩池设计要点作了规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对泥渣脱水方式及脱水机械选型作了规定: 10.5.1 泥渣脱水一般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干化场。 10.5.2 脱水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浓缩后泥水的性质、最终处置对脱水泥饼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一般可采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对于一些易于脱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对脱水系统设计作了相关规定(10.5.3~10.5.13)。 ·对板框压滤机和离心脱水机的参数选择和设备布置作了规定(10.5.14~10.5.23)。 ·对干化场的设计参数及布置要求作了规定(10.5.24~10.5.30)。 ·对脱水后泥饼的处置和利用作了原则规定(10.6.1~10.6.5)。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章为新增,包括一般规定、在线检测、控制和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四节。 第11章“检测与控制”(共27条) ·本章为新增,包括一般规定、在线检测、控制和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四节。 ·“一般规定”主要对检测与控制的主要设计原则作出规定。 ·“在线检测”对给水系统中各构筑物在线检测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 ·“控制”对水源地及不同规模水厂以及泵站的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对系统的功能提出总体要求,并对系统的结构、通信、操作监控系统设计作出原则规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a。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它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一小时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18 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9.8.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9.8.17条第2款和第9.8.19条文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2 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谢 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