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與參加人權益保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內容大綱 一、何謂多層次傳銷 二、報備程序 三、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四、傳銷行為 五、傳銷事業對於參加人退出退貨之處理 六、業務檢查 七、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八、違反傳銷相關法令之法律效果 九、參加人加入傳銷應注意事項(代結論)
何謂多層次傳銷 一、事業訂定行銷計畫,利用加入者之「人際關係」及結合獎金制度,建立多層級組織網,以推廣、銷售商品,為無店舖行銷的一種 二、與傳統店舖通路有別,將縮短行銷通路所撙節之費用回饋予消費者及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之法律定義 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傳統各盤商多階通路利潤,在多層次傳銷中演化為不同階級的傳銷商利潤 傳統通路與多層次傳銷之結構差異 傳統商品通路結構 多層次傳銷結構 製造商或進口業者 大盤經銷商 中盤經銷商 店面零售商 消費者 多層次傳銷事業 (製造商或進口業者或批發商) 傳銷商 傳銷商 傳銷商 消費商 消費者 消費者 傳統各盤商多階通路利潤,在多層次傳銷中演化為不同階級的傳銷商利潤
報備程序 一、報備是指事業將從事多層次傳銷的訊息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其納入管理的程序 。 一、報備是指事業將從事多層次傳銷的訊息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其納入管理的程序 。 二、報備不代表一切傳銷行為即為合法,但不報備即從事傳銷,則必定是違法。 三、報備制的功能 1、建立多層次傳銷管理資料庫 2、篩選專案檢查事業 3、藉審視報備資料之作為,要求報備事業修正與法未合之相關 事項,以達事前防杜不法傳銷行為之效
實施前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應報備事項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五、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六、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報備之補正與補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法備齊報備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補正。 依法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相關資料補充。 前二項之補正或補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為之。 本會對於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4點: 「……多層次傳銷事業已逾期限未補充或修正者,本會應檢還原件退回,通知補正後重行報備……」
變更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 第5條第1項第6款之單位成本如有變更,不適用前項規定。 凡傳銷事業原報備之事項有變更者,為使主管機關即時掌握事業最新資訊,依法應辦理變更報備。
撤銷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為確保參加人於被招募過程不被誤導,及決定加入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得以明確化,特於管理辦法訂定相關規範: (一)應告知參加人之法定事項(管11,傳銷事業及參加 人均應遵守) (二)締結書面參加契約(管12) (三)財務報表之揭露(管15) (四)與未成年參加人締約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管16)
傳銷事業應告知參加人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 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 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 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傳銷事業應告知參加人事項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參加契約的內容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述應告知事項中之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傳銷事業對於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下,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之退出退貨規定。 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相關處理方式 招募未成年參加人,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書面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財務報表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一、 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傳銷行為 按多層次傳銷行為乃係整個傳銷活動之重心,為使傳銷事業或參加人於招攬下線或銷售商品時有所規範,爰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中對相關傳銷行為進行規範。
傳銷禁止行為 為避免多層次傳銷淪為不肖商人斂財工具,因此將下列常 見之各種傳銷禁止行為,予以明文禁止,傳銷事業及參加 人均應遵守,包括: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傳銷禁止行為 四、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 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明示從事傳銷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 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 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宣稱成功案例之說明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參加人之教育訓練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 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 等教育訓練。
傳銷事業對於參加人退出退貨之處理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所規範之參加人退貨事件,僅限於參加人與傳銷事業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後之退貨處理;至於參加人一般退、換貨事件,則非屬法令規範事項,而須依照雙方契約內容處理。 另有關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傳銷事業應事先於參加契約中與參加人約定。
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1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傳銷事業不得要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參加人依前2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2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 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 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之常見類型 一、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 二、扣留退貨退款 三、未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退貨退款 四、扣除營業稅額 五、扣除刷卡手續費 六、扣除分期付款之銀行違約金 七、扣除行政手續費 八、扣除上線已獲領獎金
業務檢查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業務檢查 業務檢查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業務檢查之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相關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
構成要件 一、參加人獲領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二、獲領獎金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參加人的獎金來源:(1)介紹他人加入 (2)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利潤 倘介紹他人加入的獎金數額占總獲領獎金50%以上,即可被認定為「主要」 二、獲領獎金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1)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則有關「合理市價」之認定,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 (2)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則依個案認定。
規範對象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 二、高階參加人 (一)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然亦為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 (二)參加人倘符合下列情形,可認其對於整個變質多層次傳銷活動具有重要之影響能力,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 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 積極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行為 領得高額獎金及不法利益
行為特徵 一、傳銷商品或勞務與獎金脫勾(如公排) 二、以入會費為主要的獎金來源 三、傳銷商品或勞務已虛化,實際使用及轉售等情形偏低 四、高額的獎金報酬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惡害 一、無固定投資、結束容易、期間短、另起爐灶 二、受害者眾多 三、不法利益高
違反傳銷相關法令之法律效果 一、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部分 二、違反參加人退出退貨部分 三、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部分 (如報備程序、參加人之權利義務、傳銷行為及業務檢查) 二、違反參加人退出退貨部分 (如參加人解除契約、參加人終止契約) 三、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部分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部分 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3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3條之4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41條規定處分。」 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違反參加人退出退貨部分 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2項:「違反第23條之1第2項、第23條之2第2項或第23條之3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部分 行政處分: 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除依第41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刑事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加人加入傳銷應注意事項(代結論) 一、至公平會網站查詢是否為依法報備事業 二、簽訂書面參加契約,內容應符合法令規定 -報備不代表一切合法,未報備者一定違法 二、簽訂書面參加契約,內容應符合法令規定 -1.契約內容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13、14、18條規定 2.特別注意契約是否依法訂定退出退貨相關規定 三、依法有退出退貨之權利 -1.簽約後14天內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全額退款 2.簽約逾14天者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按進貨價金90%買回退貨商品,但得扣除價值減損及當事人因該筆退貨商品所獲獎金
參加人加入傳銷應注意事項(代結論) 四、對於加入時須繳納高額入會費或購買大量商品之事業,應特別謹慎 五、避免囤貨及購買顯非短期內所能售罄數量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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