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 律 主讲人:蔡卫忠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从而增强法治观念,促进自身的发展。
我国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及仲裁法律制度 教学提要 宪法的特征、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及仲裁法律制度
参考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3.《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4.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5. 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殊主体权利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殊主体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 2 3 4 5 6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 依法纳税 5 其他义务,如计划生育等 6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6 年 4 月12 日六届人大 4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
监 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 监督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及 其他权益而设立的民 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种又可总称为非企业法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出售禁止流通物。
(2)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或没有征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重大误解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显失公平
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等。 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没有免责事由。
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国家职务侵权 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建筑物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 国家职务侵权 6 7 8 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建筑物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2 3 4 5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2年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人体伤害赔偿1年 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1年 延付或拒付租金1年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1年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1、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犯罪构成 犯罪 犯罪 犯罪 犯罪 客 体 客观方面 主 体 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 犯罪 犯罪 犯罪 客 体 客观方面 主 体 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 ≠ 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人 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存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任何犯罪都危害犯罪客体,而不一定损害犯罪对象。
作 为 危害行为 不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 罪与非罪的标准 危害结果 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影响量刑和诉讼程序 因果关系 犯罪对象 时间地点
自然人 犯罪主体 (3)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 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放火、强奸、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酗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过失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故意和过失。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2、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①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 ②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③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3、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的形式 4、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3人或3人以上组成 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 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 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主 犯 从 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 犯 从 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的体系 主 刑 附 加 刑 罚 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 收 财 产 驱 逐 出 境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罚 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 收 财 产 驱 逐 出 境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
2、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已急盼出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裁定管辖。
最高 (级别管辖) 高级 中级 基层 (地域管辖)· 济南市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4)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2、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1、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起诉与受理 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第一审判决为 15 天 第一审裁定为 10 天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特别程序 认定公司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 当事人一方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符合规定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