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人权法学》 第五讲 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 主讲人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张晓玲
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 生存权的概念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被称为“第二代人权”,这一类权利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补充,其核心是要求平等。
“在这个世界上,穷人因为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孩子们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本来应该成为人,却成了牲畜。人,因怕饿死而去劳动,而劳动却只是苦役。如此,工人阶级便被规定为这样一个大的群体,即‘因疾病而无力挺直自己的身体,也许会一个接一个地死去;尽管这样他们还是要为上层阶级提供讲究的饮食和奢侈的享乐,在大工厂、田地里、或是在工作台上,像牛马一样被驱使的身弯腰背。’所谓的自由,只意味着多数弱者被放在了少数强者的恣意之下。想要恢复被摧残者的自由的人,在此处被斥为自由的敌人。” ——社会主义思想家孔西德朗
“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的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恩格斯
1918年7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地位。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些权利。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是指:财产权;工作权;劳动保护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等;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适当的生活水准权;对母亲、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推进了对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认识。从这些权利可以推出更具体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产生标志着人权的新发展,也带来了对国家责任、人权保障机制等认识的新发展。
(三)生存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关系 生存权是人有尊严生存的权利,涵盖了从生命权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密切联系。《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是要求每一个人都有权享有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
我们党提出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强调的就是保障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十八大报告
我国在维护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取得巨大成就,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地位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第二,实现充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是人民的期待。 习总书记提出和阐释了中国梦。 中国梦就是实现民族复兴的梦、是人民幸福的梦;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 中国梦的实现需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2032:我们期望的未来》由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出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与周迅工作室共同制作完成,记录了来自各地的中国民众的未来愿景。
由杜家毅执导,《2032:我们期望的未来》共有232人(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亲善大使、著名演员周迅)参与了短片的拍摄,并在摄影机前回答同一个问题:"二十年后,你希望的未来是什么?"
周迅(演员):在这个变化无常的世界里,无论20年后听到、看到、或者经验到什么,放轻松。用一颗良善的心去面对自己,也面对别人。
李俊峰(农民工(左二))我希望我的孩子将来比我过的更好。
宋长海(盲人歌手):没有战争,没有恐怖,没有国界,带着导盲犬畅游世界,尽情享受世界的美好。
杨雪琪(学生):人与人有效沟通,彼此间距离不要因为科技的发展而变得疏远。在城市中生活不会太有压力,也能有时间和机会享受蓝天碧水。
扎西才措(学生):最大的希望就是家乡的雪山,能够依然那样的洁白无瑕,江河水流也依然能够那样的清澈无比。
岳洋(私企):城市不再拥堵,老百姓真的能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刘畅(学生):所有孩子能得到公平足量的教育,他们能在一个和谐、有爱、自然的环境下成长,不会因为外在的缺陷受到不应该的对待。除了学习,他能有一个更广阔的舞台让才能和天赋得到施展,不被扼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些重要论述,提出了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可以将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性权益等类别。 《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1986年,联合国大会在第41/132号决议中表示,深信每个人充分享受单独占有及与他人合有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对于促进广泛地享受其他基本人权具有特殊的意义,并有助于确保《联合国宪章》中所宣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007年颁布物权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1)财产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存和发展。 (2)财产权是推动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动力,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2009年唐福珍事件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新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第二,新条例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对于征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予以了界定,而且排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新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取消了行政裁决。 第四,新条例改变了政府直接进行强制拆迁的作法,而是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新条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六,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第七,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八,新条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三、工作权 (一)工作权的含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等。
(二)工作权的保障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这就要求国家必须积极介入和干预市场,积极促进就业,确定公平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国际社会对劳动权的承诺 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2、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 3、国际劳工组织8个核心公约 —— 1930年《制止强迫劳动公约》 —— 1948年《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 1949年《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 —— 1951年《同酬公约》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 1973年《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 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5、“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新理念。 我国对劳动权利的承诺 1、宪法 2、1994年《劳动法》 3、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5个劳工公约。 5、“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新理念。
第一,对录用雇员的限制。 第二,对劳动时间的限制。 第三,对劳动工资的限制。 第四,对劳动条件的限制。 1、对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 第一,对录用雇员的限制。 第二,对劳动时间的限制。 第三,对劳动工资的限制。 第四,对劳动条件的限制。 第五,通过刑法对劳动权施以特别的保护。
新加坡法律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 《美国法典》第29篇第186节规定了妨害工会利益的犯罪。 德国职业条例第148条第2款规定违反主管机关关于劳动保护条件和设施的,威胁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他人重大财产安全的,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恶意拖欠工资罪的条款 。
集体谈判权被称为工会运动的基石。挪威为此建立了联络理事会和技术计算委员会。 2、以法律赋权劳动者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提出“核心劳工标准”。主要包括四方面权利:工会权、集体谈判权;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禁用童工等内容。 集体谈判权被称为工会运动的基石。挪威为此建立了联络理事会和技术计算委员会。
3、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三)我国劳动权利保障的成就 与问题 1、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律体系 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等。
2、我国劳动权利保障面临的问题 ——就业歧视严重: 《(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定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2004年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张先著胜诉告终; 2、我国劳动权利保障面临的问题
——身份歧视: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1335元。 ——性别歧视:招工中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问题突出 ——劳动工资: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给出清欠农民工工资时间表: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劳动时间: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 ——劳动条件: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组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截止2002年,我国尘肺病累计发病病例约58万。
1993年11月19日,深圳葵涌致丽玩具厂突发大火,由于厂房的窗户被铁条钉住,四个出口中的三个全部被厂方锁死或焊死,三百余名正在加班的打工者无法及时疏散逃生,造成87人死亡,51人受伤,而在死者当中,除两位男工之外,其余均是打工妹,最小的年龄只有15岁。这起事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媒体披露的第一起重大事故。
被警方解救的黑砖窑部分农民工 49
—— 维权成本高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农民工工伤维权一般花费3年9个月左右,最长6年7个月左右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48.1%的人有过出门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其中30.6%的人有100-1000元工资没有拿到,15.7%的人有1000-5000元工资没有拿到,1.6%的人有5000元以上的工资没有拿到。根据调查和计算,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农民工工伤维权一般花费3年9个月左右,最长6年7个月左右 。
27名矿工得了严重的尘肺病,为获得赔偿,4年多时间,跑了10多个机构,从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劳动局—县政府—县法院—市劳动局—县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省卫生厅—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省信访办—国家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后法院判决,每人获赔约6万元,但直到11个人病死,也没拿到钱 。 正常渠道维权成本高,劳动者在权利受到损害后,经常选择制度外方式维护权利。
劳动权利保障问题的原因 问题的成因 劳动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劳动力 供大于求 劳动法治 不完善 工会组织 发挥维权 作用还不够 政府职能 部门 监管不力
通过保障劳动权利来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 1、进一步落实我国劳动法律。 通过保障劳动权利来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要注重公平”。 ——党的十七大报告 “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 ——党的十八大报告
实例:法庭上的仇富者艾绪强
2、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应制定《反歧视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 ——澳大利亚反歧视法律主要有:1975年《种族歧视法》、1984年《性别歧视法》、1986年《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法》、1992年《残疾歧视法》、2004年《年龄歧视法》。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对劳动者的司法救助制度 3、加强对劳动权利的司法保护。 ——设立劳动法庭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对劳动者的司法救助制度
4、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7条指出,“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四、社会保障权 (一)社会保障权的含义 社会保障权(right to social security)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是指个人在经济困难时享有获得国家和社会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这项权利。 社会保障可以追溯到历史上国家对穷人的救济,但是,社会保障权同救济穷人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此种实现的促成有赖国家措施与国家合作,并当依各国的机构与资源量力而行。” 第25条规定:“(1)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健康所需的生活,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需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由于失业、患病、残疾、寡居、年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其他丧失生活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2)母亲及儿童应特别照顾及协助。”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二是通过公共预算给予财政支持;三是直接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 社会保障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有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二是通过公共预算给予财政支持;三是直接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
根据《中国的生活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和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失业津贴制度、工伤津贴制度、医疗保障制度、老年津贴制度、家庭津贴制度、生育津贴制度、残疾津贴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
英国从1946年起对全体国民实行免费医疗。 5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几乎覆盖全体国民。 19世纪末,德国首相俾斯麦政权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颁布《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养老和伤残保险法》。 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 英国从1946年起对全体国民实行免费医疗。 5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几乎覆盖全体国民。
2001年,布什签署法案,从2010年起彻底废除联邦房地产遗产税,120多名大富翁联名反对布什的决定。 税收制度的核心是重新分配财富。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2001年,布什签署法案,从2010年起彻底废除联邦房地产遗产税,120多名大富翁联名反对布什的决定。
怎样认识财产权? 第一,财产权必须普遍化; 第二,财产权不是绝对的。
五、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right to education)是指每个人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主要包括教育机会权、教育条件权、教育公正评价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时还规定,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受教育的主体是所有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主要途径是国家提供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国家有责任建立免费、公共的学校教育制度,采取实施义务教育和奖励、援助入学升学的措施等。 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保护平等受教育权是促进人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要求。
2014年我国教育部决定在大学入学考试中提供盲文或电子试卷,有助提升失明或视力缺损考生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迄今,失明或视力缺损学生实际上被排除在普通高等教育之外,因为无法获得补偿其障碍的帮助。 68
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我国有8000多万残疾人,其中具有高中程度以上的残疾人只有500万人,而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 2006年联合国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标志着对残疾人看法的根本转变:残疾人不再被视为慈善机构或医疗治疗的对象,而是有能力自己作决定和行使自身权利的人,特别强调他们在生活各方面获得平等的有效参与权。 “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 70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2012年8月1日我国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71
“十八弯”盲道 盲道“撞墙”
残奥会跳远冠军平亚丽 盲人钢琴调律师陈燕 73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中国盲人协会副主席、中国科学院教授杨佳 74
六、文化权 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大会宣言》定义:“文化是一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特征、物质特征、智力特征、情感特征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艺术、文学、还有生活方式、人的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传统、信仰等。” 文化权利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文化权包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用文化科学进步所带来益处的权利,作品利益受保护的权利。
作为集体权利的文化权利主要是指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受保护的权利。集体文化权利保护的核心是少数民族及边缘化群体所享有的属于他们特有的文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不得否认这些属于少数人的个人同他们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多处规定了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具体措施。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极为重视。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并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保障其宗教信仰自由及生活风俗。
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环境权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救济权。 七、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环境权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救济权。
1972年联合国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享有在一种尊严和健康生活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本代和后代人类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的核心是要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权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既是现代人的权利,也是未来子孙后代的权利。 危险气候变化的阈值为全球平均温度最多比工业化前水平上升2℃。这就要求人类必须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1992年,1575名科学家发表的《世界科学家对人类的警告》指出:“人类和自然正在走上相互抵触的道路。”历史学家汤因比在与池田大作对话中提出:要使人类避免危机,“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
我国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具有重要意义。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八、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面临的挑战 消除贫困问题 10月17日,世界消除贫困日 2000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出以消除贫困为核心内容的人类发展目标。 根据2008年世界银行新修订的国际贫困线——日均生活费1.25美元,2015年全世界仍将有10亿人左右每天以不到1.25美元为生。 84
我国把消除贫困作为本国主要发展目标,采取多种模式和措施消除贫困,消除了2亿多贫困人口,为世界减贫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仍然面临消除贫困的巨大挑战。 从2014年开始,我国把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 如何认识贫困?如何以人权的方式消除贫困?
您看到了什么?您想到了什么? 怎样才能让所有人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民生目标?
饥饿、疾病、资产很少、不得不做危险的工作、卫生和居住条件不足、无法得到服务、难以获得教 育。 ——世界银行《穷人的声音》 人类贫困指数包括:短命、缺乏基本教育、不能获得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 贫困是权利被剥夺的极端形式。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87
贫困的存在是由不贫困的人造成的。……消除贫困的努力在极大程度上应由不贫困的人做出。 欧洲理事会
发达国家承担帮助穷国的义务。联合国决议,要求发达国家把国民生产总值(GNP)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 。 各国政府要通过法律和政策使经济增长转化为贫困的消除。 发达国家承担帮助穷国的义务。联合国决议,要求发达国家把国民生产总值(GNP)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 。
“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十八大报告 四中全会指出: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