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专题 中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行为制度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商事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某市卫生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将本局职工带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共计1 某市卫生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将本局职工带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共计1.2万元。卫生局行政科长说,人民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院长、副院长都是局里委派的,因此体检费由人民医院自行解决,局里不再支付。医院职工知道后极为不满,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局付款。卫生局则认为这是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处理。 问:这一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吗?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 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
自愿原则 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夫妻财产的约定合法吗? 秦先生与陈女士于1994年1月结婚。当时,秦先生每月收入6000元,陈女士每月收入700元。在结婚时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男方从每月收入中拿出1500元,与女方每月的700元共同作为家庭生活费,其余财产归个人所有。两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到法院离婚。双方唯一的争议是男方有存款10万元。
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 卖出的古碗还能收回吗? 返回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因盖房需要黄沙,便与同村专跑汽车运输业务的专业户赵某(即本案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单价为每车350元。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供不应求,价格开始上涨,从每车350元上涨到每车400元。赵某见黄沙价格日渐升高,不愿如数供货。因其有两辆货车用来跑运输业务,一辆为“东风”141型,载重4吨左右;另一颇为130型,载重2吨左右。当地人以“车”作为计量标准时,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指141型卡车的运载量。而赵某则故意用130型卡车给李某供贷。运完10车之后,赵某声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将不再供货。李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130型车再送10车。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他因停工待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赵某则辩称: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130型货车,因此,合同已履行完毕。 规定不明时应如何解释? 合同中对运输工具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否则,当事人将依法被限制、剥夺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
某市居民赵某在该市的城乡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约为50平方米。赵某想出租此房,便委托他人印刷了100份招租广告到城区张贴。不久,一客户吴某找上门来,声称愿租下该房。赵某提出租金为每月4000元,于当月10日之前交付,吴莱一口应承。赵某询问吴某租房用途,吴某明确告知赵某,此房将用作录像厅,放映影视录像。吴某还对赵某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管,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订了租房合同。赵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引起其他问题,一概由吴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订立两个月后,吴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表示愿在第三个月一起付清。然而,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了吴莱开办的录像厅,发现其在放映黄色录像,立即拘留了吴某,并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拘留期满后,吴某没有付给赵某两个月来的租金,赵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赵某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要回租金?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自然人 其他 组织 1 2 3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据年龄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划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年满18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属于这一类。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上述两种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一)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等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 被代理人 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授权行为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行为
四、民事权利制度 (一)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民事权利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特征: (1)利益性: (2)法定性: (3)依赖性
(二)物权 分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不动产予以利用的制度。
物 权
物 权 法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又称“完全物权”。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包括通过劳动生产、孳息、没收、国有化、拾得、漂流、埋藏、先占、添附等方式取得。(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包括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
占有 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使用 使用权指权利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
收益 收益权指权利主体在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
处分 处分权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所有权的核心。
(三)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的特征:流转权、请求权、对人权、兼容权。 债产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的发生原因 1 2 1 2 不当得利 之债 无因管理 之债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受益人应将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在受害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负有偿还这种费用的义务,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 之债 1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称为合意债权,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类债权。 合同之债 2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利请示侵害人赔偿。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之债
案例分析 一日,小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车速过快,发生交通意外,将路边一棵老张家的果树撞断,自己的摩托车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小李只好将摩托车送往附近汽车维修厂,进行修理,商定第二日小李到维修厂取车。这时,小李发现自己的包在车祸发生时遗留在出事地点,回头去找,包已经不在了。包内装有小李利用业余时间刚完成的一部小说的初稿。几个月后,小李偶然在本文学杂志上读到一篇小说,发觉这篇署名为王某的作品,基本与自己遗失的小说稿件雷同,只作了一些删改而已。小李后找到王某论理,王某辩称稿件系自己在路边拾到的,且小李并未公开发表其作品,自己有权发表。 小李分别与哪些人发生了何种债权债务关系?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案例分析 一天,张婆婆一人在家收拾屋子,以30元人民币将全部破烂卖出。三日后,儿子李先生回家办事,满屋翻找放在床底的破皮鞋。后得知被母亲当破烂卖了。儿子张先生急了,鞋里有他背着媳妇攒下的一万元钱。张婆婆多方打听,方得知那收破烂的是个河南人,姓刘,就住附近。张婆婆找去,刘某起初死不承认。后在张婆婆的质问下承认已将钱存入了银行。张婆婆要求刘某将一万元钱退回自己,刘某坚持不退钱,并理直气壮的说:“我花钱收来的破烂,收来的东西自然都是我的,钱也不例外。这是我的运气。” 张婆婆能否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为什么?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谁获得,为什么?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五)继承权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
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另外,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六)人身权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
人身权的种类
照片未经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一年,适用于下列情形: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 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有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 苹果 每公斤4元 来4公斤 要约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合同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特点:(1)无形财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2)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加以使用。(3)具有地域性,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4)具有时间性,只在特定期间内得到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
知识产权:三种权利的对比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取得方式 自然取得 专利行政部门授权 经商标注册程序 保护内容 作品的表达 产品或技术方案 图形、文字及其组合 保护期限 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从注册之日起10年,可以续展
著作权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 近年来,中外唱片公司状告内地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达到两百多起,全部胜诉或庭外和解。卡拉OK成为中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音乐作品收取版权使用费。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力度不断加大,卡拉OK版权收费进入实施阶段。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版权费由权利人授权委托中国音像协会等两家著作权管理机构收取。 2007年05月20日 新华网
著作权保护中的 新问题 博客引发的新问题:博客引发侵权、博客内容混乱、监管出现空白。 建议:制定博客监管法、 建立博客实名制、建立傅客管理机构、提倡博主行业自律。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依照专利法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法的修改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到手是否就一劳永逸了?
专利权人的义务
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包括:商标权人有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和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等义务。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域名注册引发商标权保护争议 在企业域名纷遭抢注时,一些企业和评论人士认为,域名抢注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应从制度和法律上对商标进行保护,杜绝域名抢注。但也有法律专家指出,从国际互联网和域名界的发展规律来看,如果用商标权遏止域名权,不但起不到规范域名市场的作用,反倒会适得其反,引起域名体系乃至互联网的混乱。 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可以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均为处理域名纠纷发挥了便捷、高效的积极作用。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指由股东共同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与证券法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是指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与保险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产生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概述 刑罚制度 犯罪 种类 刑法 的 概念 和 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 犯罪 + 刑罚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称、罪刑均衡。 罪刑相当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医生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其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案例分析 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 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
案例分析 李某是某市市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法官认为,李某是本市的老市长,而且确实为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你对这一观点作何评价?
(二)犯罪概述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3条
1、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 四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客观事物 ≠
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 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 物质关系的林木,而 在于侵害了国家对林 木享有的所有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168页
犯罪客体能区分罪与非罪 陈某在一次纠纷中将马某砍伤。马某伤愈出院后去找陈某报仇,找到陈某的时候,陈某正仆倒在一间酒吧的门外,好象喝醉了。马某用随身带着的菜刀砍陈某头部七、八刀,事后尸检发现,陈某的死因是中毒,马某砍他的时候,陈某已经中毒身亡了。
犯罪客体还能分清此罪与彼罪 张某打断了刘某的左腿,打断后才发现那是一条假肢,张某侵害的客体是…… 财产权利 身体权利 侵害财产罪 故意伤害罪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指表现人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危害后果 因果关系 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相对无责任能力 14--16周岁,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无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 精神正常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的主观方面 1 直接故意 3 过于自信的过失 2 间接故意 4 疏忽大意的过失
直接 故意 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
间接 故意 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它表现为“可能+放任”。
过于 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 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案例分析 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 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
案例分析 唐某是某县某乡的农民。一天,唐某的舅舅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饭。唐某在做饭时,误将放在灶台上的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唐某的舅舅吃过饭后,不一会儿就倒地身亡。 请问唐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
案例分析 甲与乙是好朋友。某日,甲与妻子来到乙家,见到乙未满1岁的儿子丙,甲觉得丙很可爱,就将他抱起来抛向空中,然后接住。甲见丙不害怕,于是就又抛。甲妻见了劝道:“小心把孩子摔着了!”甲说:“没关系,我手稳!”刚说完,甲的手机响,甲一愣,孩子没接住,摔在地上,当场死亡。 请问:甲在主观上有无罪过,是何种罪过?
案例分析 谢某为某热电厂工人。一次上班时,谢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是看守锅炉,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厂部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谢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在其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未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造成巨大损失。 请问,谢某的行为该不该定罪?
2、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排除犯罪 的事由 自救行为 … … 依法执行职务 的行为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 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避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所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的、来自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的限制:避险的手段必须合理;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不能借口紧急避险不履行义务。
案例分析 甲,某钢铁厂工人,一日下夜班途中,路遇乙手持匕首抢劫。甲瞥见路边有一根木棍,迅速捡起打落乙手中的匕首,趁乙慌张之时,甲又一棍将乙打昏。看着躺在地上的乙,甲想,听说碰上抢劫的,打死了也不犯法。于是,捡起乙掉在地上的匕首将乙刺死。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3、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 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故意犯罪 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放弃 有效避免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思考题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对于既遂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案例分析 陈某是某市电厂职工。陈某得知同厂职工赵某将于国庆节期间到外地父母将过节,遂决定到赵某家中行窃。10月1日晚10时许,陈某潜入赵某家中,窃得现金2000余元及其他财物。正当陈某准备离开时,被因事从父母家中赶回的赵某抓个正着。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小偷甲深夜翻窗潜入一大学女生宿舍五楼的一间寝室,月光下,见只有一个女生乙在熟睡,顿起色心,向床边摸去,不小心碰翻了一个搪瓷脸盆,发出很响的声音。甲害怕惊醒了乙,招来其他人,于是夺门而逃。在楼下被逮着。 请问:如何判断甲的行为?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胁从犯 主犯 共同 犯罪人 教唆犯 从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体是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客观方面是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条件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包括:(1)认识因素:各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都明知是互相配合。(2)意志因素:各犯罪人都决意实施犯罪,并对危害后果持故意的态度。(3)意思联络:各犯罪人之间的犯罪故意内容的沟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彼此罪过形式不同的;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系;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
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其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刑罚的体系 刑罚 主刑 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附加刑 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 徒刑 无期 徒刑 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 治权利 没收 财产 驱逐 出境 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罚的量刑制度 缓刑 自首 指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考验期内若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累犯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立功 数罪 并罚 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四)犯罪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概念和 原则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盲目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监管与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原则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税法主要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 我国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 我国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思考题 1、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2、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简述我国民事权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4、请谈谈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 5、简述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6、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7、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8、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 其成立条件分别是什么? 9、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有哪几种?
推荐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王利民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6、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王耀平、王伯庭:《现代企业问题法律分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