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情况 南京海关通关监管处 二○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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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情况 南京海关通关监管处 二○一六年二月

进出口贸易管制概述 一、贸易管制的基本概念 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管制制度以及所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03:32

二、贸易管制的范围 1、按管理目的:进口贸易管制、出口贸易管制 2、按管制手段: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03:32

三、贸易管制的作用 负责任大国形象 维护国家利益 服务外交大局 政 治 把 关 防扩散、安理会决议;维和、对外援助 制裁与反制措施 敏感地区事务

确保生命健康 落实宏观调控 资源保护 维护经济安全 三、贸易管制的作用 确保生命健康 药品、检验检疫 落实宏观调控 社 会 把 关 相关产业进出口政策 资源保护 稀土等矿产品 维护经济安全 黄金;人民币、外币调运

三、贸易管制的作用 意识形态 无线电、音像制品 文 化 把 关 文艺作品审核 美术品 文化传承 文物、古生物化石

生物物种多样性 人类生存条件 环境保护 生态安全 三、贸易管制的作用 生物物种多样性 濒危物种 人类生存条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 态 把 关 环境保护 固体废物、原木、木炭 生态安全 外来物种、农药、有毒化学品

贸易管制制度 四、我国贸易管制体系 (一)基本架构 进出口许可制度 海关监管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8 关税制度 贸易救济制度 进出口收付汇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8

(二)法律体系 宪法 国际公约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国际公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 《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维也纳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等

(三)货物、技术进出口管制结构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限制类 自由类 禁止类 许可证管理 配额管理 自动许可 自由贸易 03:32

(三)货物、技术进出口管制结构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禁止类 限制类 自由类 合同登记证 进出口许可证 03:32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禁止进口商品目录无调整 旧机电禁止进口目录调整如下: 8404101000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拆分为8404101010使用(可再生)生物质燃料的非水管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和8404101090其他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管理范围:《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二、六批,《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第一批属履约管理和环保管理(虎骨、犀牛角、四氯化碳等) 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容器、医疗设备、汽车等) 第六批为部分危险化学品、农药和有机污染物(青石棉、二恶英等)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禁止出口商品目录调整如下: 4403993000红木原木拆分为4403993010濒危红木原木和4403993090其他红木原木 管理范围:《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至第五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 第一批包括:虎骨、犀牛角、牛黄、麝香、麻黄草、发菜等。 第二批包括:木炭(原料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第三批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等。 第四批包括硅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 第五批包括:森林凋落物等。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进口许可证目录未进行调整 出口许可证目录调整如下: 1、4407991090非端部接合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拆分为4407991091非端部接合濒危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和4407991099非端部接合其他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 2、2510209000的商品名称由“包括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调整为“包括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属《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进口单位需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免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免证; 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若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时状态为新的,出区内销时免领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注:机电产品由商务部主管,依不同情况可涉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管理。 管理文件包括《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等。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列入进口许可证或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详见下图 03:32

03:32 纳入1证或O证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 加工贸易项下 用于国内销售、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自有资金进口机电产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用于国内销售、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自有资金进口机电产品 投资额内投资或自用 新 需O证 新旧? 免O证 提前解除监管的,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O证) 需1证或O证 旧 作价设备、内销、内销产品、留作自用 不作价设备 旧品只需检验检疫 提前解除监管? 否 原企业使用? 是 免证、免检验检疫 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进区 新品免证 出区入境 原从境内进区? 进区时是否重点旧机电? 免证 需1证 特殊区域间 进口许可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1,简称1证;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O,简称O证。 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及无偿捐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需提交1证或O证;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暂时进出口,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且每批次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减免税设备结转,无论新旧(重点旧机电产品)均免证。 03:32

(三)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进口: 2844100000天然铀及其化合物(包括其合金,分散体,陶瓷产品及混合物)拆分为2844100010天然铀及其化合物和2844100090含天然铀或天然铀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包括其合金,分散体,陶瓷产品及混合物)拆分为2844200010含U235浓度低于5%的低浓铀及其化合物和2844200090其他U235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包括其合金,分散体,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出口: 1、同进口。 2、调整商品名称或备注。 调整前 调整后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841459902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的鼓风机 吸气≥1m3UF6/min的耐UF6腐蚀的鼓风机 841480401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吸气≥1m3UF6/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8504409930 频率变换器 专用85030090.10电动机定子的频率变换器 9027801910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两用物项管制的UF6质谱仪/离子源

调整前 调整后 商品编号 商品备注 8414100030 用铝、镍或含镍高于60%的合金制成或为衬里的 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这些泵可以是旋转式或正压式,可有排代式密封和碳氟化合物密封并且可以有特殊工作流体存在 8414599020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出口压力高达500千帕,设计成在UF6环境中长期运行。这种鼓风机的压力比为10:1或更低,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用这种材料进行保护 8414804010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8419500030 在压差为100kPa 下渗透压力变化率小于10Pa/h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热交换器,在压差为100kPa下渗透压力变化率小于10Pa/h 8419899023 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能冻结分离出UF6的冷阱 8421919014 含一个进气管两个出气管的容纳气体扩散膜的密闭式容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密闭式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扩散膜,由耐UF6的材料制成或用这种材料进行保护。 8504409930 专用85030090.10电动机定子的频率变换器 1.多相输出600Hz或更高;2.高稳定性(频率控制优于0.2%)。 9027801910 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样品谱仪

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等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加工贸易下进口时已提交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料件内销时,发证部门不再另行发证,海关无需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下进口时已提交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料件内销时,发证部门不再另行发证,海关无需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因加工贸易方式在境内产生的副产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企业办理其内销手续时无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转入方企业无须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1、概念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国经贸委产业〔2000〕1105号

2、分类 注: 对缅甸、老挝、阿富汗三个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种增加16种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溶剂、中和剂 催化剂(6种) 主要原料 (13种) 主要溶剂、 试剂(5种) 注: 对缅甸、老挝、阿富汗三个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种增加16种

易制毒化学品的延伸范围—混合物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对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作出解释 范围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申请许可。

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混合物中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易制毒化学品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同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物项”,在商品编号栏目填写**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 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码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 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并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详细的含量,向海关申报,并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对疑似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海关质疑 适用条件: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出疑问,要求出口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予以明确。 质疑原则:客观、及时、公正 质疑对象:海关认为有关出口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或者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的,原则上均可对其进行质疑。 经海关质疑的出口物项暂不予放行;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非机电类目录无调整 自2015年9月1日起,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机电类商品调整情况: 1、备注变更 2、编码拆分、变更或新增 调整前 调整后 商品编号 商品备注 8419899023 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能冻结分离出UF6的冷阱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8409999901 电控柴油喷射装置 指品目8408所列的其他发动机用 8409999910 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 8419609020 通过冷凝分离和去除污染物的气体液化设备 8422301001 乳品加工用自动化灌装设备 8422301010 8443919001 胶印机用墨量遥控装置 包括墨色控制装置,墨量调节装置、墨斗体等组成部分 8443919010 8501641000 750KVA<输出功率≤350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1010 由使用可再生燃料锅炉和涡轮机组驱动的交流发电机,750KVA<输出功率≤350MVA 8501641090 其他750KVA<输出功率≤350MVA的交流发电机 8501642000 350MVA<输出功率≤665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2010 由使用可再生燃料锅炉和涡轮机组驱动的交流发电机,350MVA<输出功率≤665MVA 8501642090 其他350MVA<输出功率≤665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3000 输出功率>665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3010 由使用可再生燃料锅炉和涡轮机组驱动的交流发电机,输出功率>665MVA 8501643090 其他输出功率>665MVA交流发电机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进境法检目录调整情况:新增0106202021食用濒危龟鳖等65个10位编码;取消编码0106202020食用龟鳖等13个10位编码;调整0106391010其他濒危改良种用的鸟等30个10位编码的商品名称;调整0506909031不包括虎骨、豹骨等17个10位编码的商品备注。 出境法检目录调整情况:新增0106202021食用濒危龟鳖等53个10位编码;取消编码0106202020食用龟鳖等8个10位编码;调整0106391010其他濒危改良种用的鸟等21个10位编码的商品名称;调整0506909031不包括虎骨、豹骨等14个10位编码的商品备注。 出入境检验检疫(毛坯钻石用)目录无调整

自2016年1月1日起,商品编号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涉及复合橡胶的4005100000、4005200000、4005910000、4005990000等4个海关商品编号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号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属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事项,在相关行政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前,自2015年1月29日起,上述货物进口时,海关验核《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军队医疗机构办理人体血液、组织器宫进口报关手续的,海关验核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进口批件,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一般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兽药目录均无调整 (六)药品进出口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一般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兽药目录均无调整 兴奋剂目录: 1、新增编码 2、商品品名或备注调整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2937190016 亮丙瑞林 2937290034 雄酮 3004390027 已配剂量含亮丙瑞林的单方制剂 3004390028 已配剂量含雄酮的单方制剂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2914400020 雄酮(3β-羟基-5α-雄烷-17-酮)、表睾酮 表雄酮(3β-羟基-5α-雄烷-17-酮)、表睾酮 2937190015 促皮质素类等肽类激素 包括艾瑞莫瑞林、阿那瑞林、布舍瑞林、可的瑞林、海沙瑞林、伊莫瑞林、舍莫瑞林、替莫瑞林、戈那瑞林、曲普瑞林、葛瑞林(脑肠肽)及其模拟物类 包括艾瑞莫瑞林、阿那瑞林、布舍瑞林、可的瑞林、海沙瑞林、伊莫瑞林、舍莫瑞林、替莫瑞林、戈那瑞林、葛瑞林(脑肠肽)及其模拟物类 3004390026 已配剂量含促皮质素类等肽类激素的单方制剂 包括零售包装, 以及已配剂量或零售包装的艾瑞莫瑞林、阿那瑞林、布舍瑞林、可的瑞林、海沙瑞林、伊莫瑞林、舍莫瑞林、替莫瑞林、戈那瑞林、曲普瑞林、葛瑞林(脑肠肽)及其模拟物类的单方制剂 包括零售包装,以及已配剂量或零售包装的艾瑞莫瑞林、阿那瑞林、布舍瑞林、可的瑞林、海沙瑞林、伊莫瑞林、舍莫瑞林、替莫瑞林、戈那瑞林、葛瑞林(脑肠肽)及其模拟物类的单方制剂 3004909077 含雄酮(3β-羟基-5α-雄烷-17-酮)的单方制剂 已配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含表雄酮(3β-羟基-5α-雄烷-17-酮)的单方制剂

麻醉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目录包括各品种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异构体、酯及醚;上述有关盐、异构体、醋、醚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不限于目录,而应以实际海关归类为准,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目录则包括各品种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及导构体,上述有关盐和异构体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不限于目录,而应以实际海关归类为准,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进口: 1、0106202020食用龟鳖调整为0106202021食用濒危龟鳖; 4407991010端部接合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调整为4407991011端部接合濒危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 4407991090非端部接合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调整为4407991091非端部接合濒危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 2、取消3922200010含濒危动物成分的塑料马桶座圈及盖,4420101110拉敏木制的木刻,4420102010拉敏木制的木扇,4420109010拉敏木制其他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3、4403993000红木原木拆分为4403993010濒危红木原木和4403993090其他红木原木 4、调整0106391010其他濒危改良种用的鸟等61项商品的品名或备注。 出口: 1、同进口 2、新增4403993010濒危红木原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1、管理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产品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珍贵树种、树苗包括其根、茎、叶、种子)的进出口。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证件类型 物种证明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03:32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公约证明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 &非公约证明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 ◆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一是进出口属于CITES公约规定免管或者豁兔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二是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非CITES公约附录所列、但与国家重点保护同名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三是进口和再出口非CITES公约附录所列、但与国家重点保护同名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是进出口属于未拆分出非濒危物种且带有监管条件的海关商品编号管理的非CITES附录所列、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口野生动植物,对于超越《物种证明》中任何一项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均不予受理。

对疑似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海关质疑 海关对经营者进出口的下列货物或物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疑问的,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办《物种证明》;属《证明书》管理范围的,应申办《证明书》。 (一)列入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编码的; (二)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纺织品。 经营者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八)其他进出口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取消7115901020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 管理要求: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农药、密码、音像制品等管理目录均无调整。

(八)其他进出口管理政策调整情况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取消7115901020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 管理要求: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农药、密码、音像制品等管理目录均无调整。

自2015年11月13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   环境保护部停止受理和审批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已发放的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无需向环境保护部申领相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海关部门无需验核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监管模式:“分类装运、逐项申报、指定口岸、限制转关、验核证件、重点查验、鼓励圈区、差别管理”,即要求企业需分类装运固体废物,从指定口岸进口,除废纸及具备条件的“圈区管理”园区以外不得转关,报关时分别申报各类固体废物的品种、数量、单价等,海关验核许可证件并适用较高的查验率。 03:32

(一)分类装运、规范申报 “重点固体废物”为国家实行限制或非限制进口许可管理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中的部分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三大类11个类别。 1.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其它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 2.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相互也不得在不采取任何分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混装。其中的分离措施应能够满足公告附件中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的要求。 3.以散装方式进口两种以上重点固体废物必须分拣后申报 海关总署2010年第21号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装运管理的公告 03:32

(一)分类装运、规范申报 为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的秩序和企业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海关总署于2010年发布16号公告,规范固体废物报关方法。 1.废金属申报要素一般为:品名、材质、成分含量(所含金属总含量,各种金属名称、含量; 2.废塑料申报要素一般为:品名、外观(膜料需申报颜色、尺寸、是否成卷带轴心、是否已经破坏性处理)、来源; 3.废纸申报要素一般为:品名、种类、状态(废碎)、产地标准及标号。 海关总署2010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的公告 03:32

(二)指定口岸、限制转关 对进口固体废物的口岸实行指定管理。未经核定的口岸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得进口固体废物。对不具备条件的口岸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口固体废物的,须专项报总署批准。 03:32

《办法》第五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对A类以上造纸企业进口的废纸,具备条件的可予转关并按照转关运输监管要求实施监管 2015年6月起,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企业,在经总署批准同意后,按照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开展进口固体废物转关业务. 条件要求:转关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检验检疫在转关进境地实施;转关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并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仅限专供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的固体废物;进境地监管场所及园区具备监管条件。 03:32

(三)验核证件、重点查验 配备H986的海关须100%过机查验,机检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须开箱实施人工彻底查验 对装载进口固体废物的运输车辆,在进出海关监管场所时须实施100%过磅称重 对集装箱装载自欧美日直航进口的固体废物,视情可不实施“三个100%查验”,但查验率不得低于30。未进行简单包装、打捆或压扎等初步处理的,仍要实施“三个100%查验”。 03:32

(四)鼓励圈区、差别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注意:废物“圈区管理”园区不同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经海关验收合格的园区可作为海关监管场所,海关派员实行集中监管,但境内区外进入园区的非进口固体废物海关不予监管。 对于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园区,可处理境内区外进区的固体废物,但不得将口岸进口的固体废物转关进区,海关也不得派员入区监管。 03:32

引导固体废物加工企业进入园区,实施园区内外企业的差别化管理,发挥海关集中监管优势: 一是经海关批准后,区内企业可以在园区内对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作破坏性处理后以固体废物形式申报。 二是经海关批准后,区内企业可以混装进口在境外启运且未换装运输工具直接运抵境内的重点固体废物,并在园区内按类别进行分拣,按分拣后的状态申报。 三是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企业,在经总署批准同意后,按照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开展进口固体废物转关业务 03:32

接受申报 审单/核对商品编码 查验放行 审核许可证件

在H2010通关管理系统,将国家相关贸易管制措施中禁止类、限制类、自动许可类的有关各类许可证件,用代码(参数)的形式存入计算机系统,在通关过程中实现自动提示。 进出口限制类、自动许可类的货物时,应当在申报环节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例如:对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审单环节,计算机根据数据库预设的参数自动提示应提交“进口许可证”。对于报关单中一时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样品,以便进行化验、分析,准确归类,以确定其是否要提交进口许可证。

报关单申报常见涉证问题 1、报关单填制不规范 (1)不按规定在许可证号栏目或随附单证栏填报证件代码。 (2)证件代码录错:O证录为7证; E证录为F证; 7证录为T证; 7证录为1证。 (3)贸易方式报错 :如“外资设备物品”报为“一般贸易”。

“许可证号”栏目填报以下由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1、2、3、4、G、x、y。 “随附单据”栏目填报以下监管证件代码: 7、A、B、D、E、F、I、J、L、O、P、Q、R、S、T、W、X、Z、e、t、v 备注栏目填报以下目前系统暂无提示的监管证件: 医疗用毒性药品进出口批件,放射性药品进出口批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人体血液进出口批件,钟乳石出口批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许可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钟乳石出口批件,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高新技术出口确认证明,古生物化石出口、出境批件,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援外物资批准文件。

报关单申报常见涉证问题 2、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或边角料内销,不符合免证的条件但仍以为可免证。(在入境环节已提交许可证件的除外)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内销剩余料件的,金额在1万元以内且占料件比在3%以内的才予以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的许可证件,超过1万元或超过3%的,应申领许可证件。 (黄金及其制品边角料 比照执行)

报关单申报常见涉证问题 3、鼓励类项目的减免税设备漏自动进口许可证。 投资额内进口新设备方可免证,自有资金进口新设备、进口旧设备的均需领证。 免表和免证没有联系。 4、重点旧机电产品漏进口许可证或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5、易制毒混合物未申报具体含量或者含量达到领证标准。 6、一批一证的许可证按照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件多次使用。

谢 谢! 通关管理科 时志伟 电话 025-84422404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