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经贸促进政策宣讲会 珠海市科工贸信局 2012年7月
对外贸易是珠海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今年珠海外经贸发展面临较大挑战 形势及背景 对外贸易是珠海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今年珠海外经贸发展面临较大挑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外经贸稳定发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外经贸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等系列帮扶政策 今年市财政共安排上千万元支持外经贸发展
宣讲目的 宣讲我市重点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措施 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全力推进我市外经贸转型升级
主要从四个主要方面介绍: ▇外经贸转型升级 ▇ 外资增资扩产 ▇ 总部经济 ▇ 稳外贸促增长 政策措施 主要从四个主要方面介绍: ▇外经贸转型升级 ▇ 外资增资扩产 ▇ 总部经济 ▇ 稳外贸促增长
第一部分 外经贸转型升级方面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支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开拓国际市场。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近期下发。具体包括13项支持内容。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境外展览会 展览地区 支持标准 展位费的 70%,首个展位不超过2万元,第二、三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 新兴市场 展位费的 70%,首个展位不超过2万元,第二、三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 其它地区 展位费的 50%,首个展位不超过1.5万, 第二、三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
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支持标准 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最多不超2人。 (1)参加由我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项目。 资助地区 资助标准(元/人) 香港、澳门、台湾 5000 亚洲 8000 欧洲、北美、大洋洲 15000 非洲、中南美洲 2000 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最多不超2人。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最多不超2人。 (2)对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 资助地区 资助标准(元/人) 香港、澳门、台湾 3000 亚洲 5000 欧洲、北美、大洋洲 10000 非洲、中南美洲 15000 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最多不超2人。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对中小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发生费用的50%不超过3.5万元进行支持。 5、产品认证。 对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产生费用按50%不超过50万元进行支持,对产品认证的费用按50%不超过2万元进行支持。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6、专利申请 对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当年的申请费用,按申请费用的50%,不超过3.5万元进行支持。 7、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对宣传材料翻译及制作费用按50%不超过1万元进行支持;对宣传视频翻译和制作费用按50%不超过1.5万元进行支持。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项目 支持标准 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的50%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不超过2万元 8、电子商务活动 支持项目 支持标准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的50% 不超过2万元 开发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信息化管理项目 不超过3.5万元 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费用的50%,不超过1万元 限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一个营销活动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9、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 支持项目 支持标准 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 广告费用的50%,不超过3.5万元 注册费用的50%,不超过1.5万元 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 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0、境外市场考察 中小企业进行境外市场考察时发生的人员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按发生费用的50%进行支持,交通费补贴限额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从2500元到10000元不等。 11、境外投(议)标 按标书购置费和项目设计费的50%不超过2万元进行支持,按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的50%给予支持。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2、企业培训 中小企业参加在境内的外经贸专项培训活动的会务费,按发生费用的50%,不超过2万元给予支持 13、境外并购 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的直接收购费用,按收购费用的50%不超过20万元给予支持。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012年我市财政预算安排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外贸发展科 0756-2159872
二、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行贴息 2012年将拟定和下发《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决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滞压的问题。 贴息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且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进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行贴息 出口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条件: (1)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单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 资助标准:市财政按实际支付质押贷款利息的80%给予贴息,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行贴息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外贸发展科 0756-2159876
2012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我市企业防范进出口风险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三、关于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012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我市企业防范进出口风险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凡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企业。 2、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 3、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 4、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业务。
三、关于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今年增加修订的政策,包括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承保政策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获得实际缴纳保费20%的资金资助;投保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或进口保理保险的企业可获得实际缴纳保费20%的资金资助;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最高可获得实际缴纳保费100%的资金资助。每个企业获得的总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关于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外贸发展科 0756-2159875
四、关于促进进口 商务部、财政部自2007年开始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并制定《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性产品给予贴息支持。 2012年4月30日,国务院《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 2011年10月,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促进进口的若干意见》 2012年,我市将拟定并出台《珠海扩大进口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四、关于促进进口 1、在扩大政策扶持方面。 市财政2012年将安排1000万元 作为促进进口专项资金,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鼓励类的先进技术、产品、设备和企业进口贷款给予贴息,对进口基地、进口分销体系、投保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2012年将目录范围新增打印耗材和游艇类产品。
四、关于促进进口 2、在扩大进口需求方面。 引导企业用好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技术改造等优惠政策 支持境外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方式与我市企业开展合作 用好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各市的便利措施 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
四、关于促进进口 3、在完善促进进口型金融工具方面。 进出口银行:单列专项信贷额度 中国信用保险:提供进口采购风险保障,支持外向型企业进口货物 “赊购”方式交易,对进口企业投保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给予保险费20%资助 外管局:简化企业付汇手续
四、关于促进进口 4、在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方面。 对我市先进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口的企业给予补贴。 对进口原材料的企业给予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各区、经济功能区设立进口配套资金,对各区的物流中心、进口产品展示,展览平台给予扶持。
四、关于促进进口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公平贸易科 0756-2159885
五、关于推动转口贸易、服务贸易发展 今年新增出台扶持政策,推动我市转口贸易、服务贸易发展。 1、支持企业扩大转口贸易规模,对2012年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仓储企业,对增量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关于推动转口贸易、服务贸易发展 2、大力培育服务贸易龙头企业,设立“珠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将拟定《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我市在技术进出口、软件和文化等重点领域的服务出口、获取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认证维护升级、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市场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五、关于推动转口贸易、服务贸易发展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加工贸易科、经济技术合作科 0756-2250420、2159861
六、关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2011年3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合作协议》 2011年 5月签订《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 2011年9月签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推进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合作备忘录》
2011年3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合作协议》 2011年 5月签订《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 2011年9月签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推进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合作备忘录》
今年拟修订完善并出台我市加工贸易两大政策: 1、《关于珠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扩大加工贸易内销奖励范围。 2、《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降低平台进入门槛,扩大支持方向和合作单位,引导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我市与拱北海关合作备忘录明确: ■ 简化外发加工审批手续,实行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探索实现“一次审批、多次外发”,对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办理省内跨关区分发加工业务取消征收风险担保金,促进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
1、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广东省内海关跨关区外发加工免收保证金试点工作已于5月11日正式启动。凡是资信良好的B类及以上企业在广东省内海关之间开展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海关可以不再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的外发加工“集中审批”试点改革。企业只要每年在海关集中申请一次即可在一年内多次外发,大大简化业务手续。
2、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积极推进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加工贸易企业等多方电子化联网建设,实现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报检、通关、核销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七、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1、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 对联网监管企业实行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允许在一个自然月内采用“多次内销、一次报关”方式办理内销业务。 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允许省内非联网监管企业开展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试点,即在《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七、推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2、局省合作备忘录规定: 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企业,实行检验检疫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卫生备案、出口免验、分类管理合格评定制度与质量技术监督生产许可证制度,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审查工作的对接和结果认可,避免重复审查、重复检测 延长《关于同意为广东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办理国内市场准入手续提供便利措施的批复》(国质检监函〔2010〕202号)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八、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 2012年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及研发、形态转型等给予支持。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并且在申请日前2年内有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企业。 2011年海关统计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或2011年税务部门统计内销额达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
八、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 2、支持范围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境内外专业战略咨询机构合作 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转型升级辅导服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宣传、推广促进、专题调研等 公共活动
八、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 3、服务资金支持分三个阶段采用补助方式进行 支持阶段 支持标准 基本评估阶段 按辅导协议价的6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3万元 深入评估阶段 按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5万元 专项辅导阶段 按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30万元
八、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加工贸易科 0756-2250420
第二部分 外资增资扩产方面
一、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出台《珠海市促进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 1、支持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投产超过1年的工业企业,增加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
一、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新增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加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单位产值能耗同比下降的企业。 3、规划和用地 增资扩产企业需新报建建筑物的,容积率超过1.0部分按规定免收楼面地价,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超过35%的限制。
一、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4、电力供应 在增资扩产项目建设期间,优先保证项目的施工用电;项目建成后,适时增加企业生产用电负荷。 5、财政奖励 增资扩产企业对地方新增直接经济贡献 (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按照该企业年度直接经济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30%核定。所在地为香洲区的企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香洲区分担。
一、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6、个税补助 增资扩产企业年度直接经济贡献增量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补助,补助数额按照上述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30%核定。 7、融资和贴息 新增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增资扩产项目,优先纳入市“政银企”合作平台,协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可按照技改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一、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外资管理科 0756-2159851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2012年6月14日印发出台《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1、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不含非银行金融机构); ■拥有珠海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市外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承诺自认定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珠海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珠海市的纳税义务。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2、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利用国家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横琴新区产业优惠目录、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横琴总部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企业利用“总部在横琴、产业在园区”的模式发展总部经济,企业税收分成按照《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府办〔2011〕54号)办理。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3、财政资助 ■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纳税等条件,由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迁入珠海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认定后先拨付20%,迁入我市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满足认定条件的,再拨付80%。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3、财政资助 ■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设立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助自该总部企业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3、财政资助 ■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5年内可申请办公用房补助。对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对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4、政府服务 ■总部企业高管和聘用的管理、技术人才及家属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或珠海市人才居住证。 ■总部企业高管申请珠海市人才公寓的,市总部办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 ■总部企业的高管(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4、政府服务 ■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1+8”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和养老保险、特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投资和纳税规模,可向省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粤港澳两地车牌。 ■建立市政府与总部企业定期交流机制。由市总部办定期安排市主要领导与总部企业负责人开展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并帮助、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关于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具体事宜可咨询市科工贸信局 外资管理科 0756-2159851 备注:本政策解释权在市投资促进局
外经贸企业需了解政策信息可登录以下网站: 珠海市科工贸信局政府网站 www.zhkgmx.gov.cn
一、2012年11-12月份对我市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市财政按同比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0 一、2012年11-12月份对我市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市财政按同比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1-10月份继续按《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珠外经贸[2009]28号)执行,全年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不重复计算。
二、2012年继续执行《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珠外经贸[2009]50号),按此规定和省相关政策,由省市财政对我市进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4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全年所获市级补贴不超过30万元。另外,小微企业按政策可获得省市财政实际缴纳保费100%的资助。
三、安排1000万元出口退税质押金,提高进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效率。市国税部门对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先行从质押金中办理退税,同时进行单证征询,待单证征询完成后,企业退税款补回质押金,质押金于2013年清算后收回。
四、按照《珠海市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贸信[2012]1148号),企业以出口退税单为抵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具体比例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
五、按照《珠海市扩大进口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贸信[2012]1145号),企业进口符合国家、省和市鼓励类进口目录的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市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具体比例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其中今年11月-12月期间新增进口可获得优先资助。
六、对仓储和转口贸易给予奖励。在2012年11月-12月期间完成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仓储和转口贸易企业,由各区财政对其增量部分按照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市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给予各区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于仅单项进口、未出口的企业,各区财政对其增量部分按照每进口1美元给予0.015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2012年11月-12月的奖励申请由各区科工贸信部门受理,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科工贸信局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
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八、在今年11月-12月期间为我市外贸进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进出口企业,可优先申请2013年省市各类外经贸扶持资金。
九、除特殊说明外,本政策执行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本政策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