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概论 北京化工大学 李晓林
前言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实验室的教学与 科研活动更加频繁,尤其是理工农医类高校或综合型大学,其实验室普 遍使用了各种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生 物实验品,某些实验需要的高温、高压、超低温、强磁、真空、微波辐 射、高电压和高转速等特殊环境和条件,以及在实验室运行过程中,危 险化学品安全贮运、实验室使用、实验室排污(废气、废液、固废、噪 声、辐射等)与处置系统等环节都存在着一系列安全与环保问题。因此, 高校实验室的安保问题日益凸现,越来越引起了高校自身和社会的广泛 重视验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及意义 1、实验室安全主要内容: 安全事故——S(safty)——一般安全事故,实验室及仪器设 备、设施、用具、用品等安全以及人员伤亡。 健康危害——H(health)——人员健康危害,职业病等 环境影响——E(envirenment)——环境事件(废液、废固、 废气、射线、电磁波、噪音等)
2、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意义: 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所有工作中第一位要考 虑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 家庭,而且影响到社会的安全感。 科学发展——高校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安全稳定的环境;国 家的科学发展要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是促 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文化传播——营造浓厚的校园安全与环保文化氛围,除了保 证校内的安全与环保,更重要的是期望员工与学生传播安全 及环保文化,同时面向社会帮助提升社会的安全及环保水平。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文件 1、法律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第70号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第60号 200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第22号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第77号 199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第32号 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第 6号 2003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2004]第31号 200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第87号 2008年2月28日
2、法规 法规名称 国务院令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第284号 2000年3月20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第344号 2002年3月15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第380号 2003年6月16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第424号 2004年11月12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第445号 2005年11月1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第449号 2005年12月1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 [2003]第373号 [2009]第549号 2003年5月1日 2009年5月1日
3、地区/主管部门规章制度 北京市 教育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公安部共同颁布)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 废气排放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
4、国家有关部委规章制度或规范 环保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
5、实验室存在主要安全问题及相关法规介绍 实验室安全问题有: 特种设备安全监查 危险化学品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环保:废气、废液、废固、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 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的处置
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 主要管理内容:购置、储存、使用、废化学品处理 剧毒 公安局 公安局、环保局 易制毒 环保局 其他 无 环保局、安监局 在环保部分讲 主要管理内容:购置、储存、使用、废化学品处理 剧毒 公安局 公安局、环保局 易制毒 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环保局 其他 无 环保局、安监局 采购 使用 废液处理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 相关法规和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2002年1月9日国务院 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 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 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地方规章制度如:《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合肥市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储存和使用 购置 购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共六章,与实验室相关的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 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 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 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 职责: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经营许可证、国内 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运输通行证(公 共安全管理) 质检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 环保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事故调查、进口危险化 学品的登记 铁路、民航部门: 卫生部门: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市场经营。 邮政部门: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等安全设 施、设备,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 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 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 第二十二条 …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 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 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 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 …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 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 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 明。 第六条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 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人或 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发证公安机关成册核发给购买或者使 用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签批使用。持证单位用完 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 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 令退回原销售单位…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共六章,其中与实验室相关的有:第一章 总则、第三章 购买管理 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购买、 …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 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 、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 作; …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 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 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 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 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 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 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 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 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 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有条 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存在管理问题 采购环节:不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 存使用:超量,存放环境不符合要求、监管不严等 ,没有建立从供应商审查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 2010年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与 设备处处长蓝闽波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 会议上递交了《加强剧毒品的管理,确保 世博安全》的提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 主要管理内容:压力空器(包括钢瓶)的注册、 定置及使用管理、作业人员培训、报废等 报废注销 质监局 压力容器注册 日常监管 质监局、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质监局、安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 相关法规及规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2009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0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规范(GB 4962-85)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 作出记录。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 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 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 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 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 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 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 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 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 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 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 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 者报告。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 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容器监控范围,现在25L
容积25L以上压力容器需到质监局进行注册
存在管理问题 1、压力容器(包括管道)监管力度不够:购买者通过改变技术 参数脱离监管、安全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未制度化… … 2、钢瓶的存放及使用不完全符合规范 实验室实际条件和钢瓶房建设达不到要求… … 例如: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规范(GB 4962-85) 5.1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 (室内) 使用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5.1.1 通风条件同2.7条。 5.1.2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 不应小于8米。 5.1.3 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5.1.4 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米。 5.1.5 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米。 5.1.6 设有固定气瓶的支架。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方面 实验室主要管理工作: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环保局(原卫生局)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卫生局、环保局 放射工作人员计量监测 卫生局 射线装置防护检测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 28日通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 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 GB 4075-200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1988 《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05年62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 、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 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申请领取许可证 ,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标识 领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 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 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 装、贮存。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 施。 …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 治标准。 存放 废物处理 安全保卫 符合国家防治标准的废气、废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 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 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产生放射性废液 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 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禁止利用渗井、渗 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 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申请排放量,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对不得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或贮存 废固预处理后,送交专门机构处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与实验室 关系密切的是前三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 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 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 、设施和设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 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 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 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申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 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 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 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 ,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 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 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 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 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 ,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 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 退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设置安 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 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 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 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 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 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 漏的安全措施。…
存在管理问题 1、危险性大,一般需要专业人员管理,挂靠在实验室处等部门。 2、上级主管部分管理问题:由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原由卫生局颁发,现由环保局颁发。在过渡过程中,存在监控交叉地带。例如:现卫生局及环保局均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且互相均不认可。如参加卫生局举办的培训,环保局不将其作为证明材料采纳。这使得同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两个内容基本相同的培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二次 局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 《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共七章,由于是专门针对实验室制定的法规,故均适用于实验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 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 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 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和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将实验 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共23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 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 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 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 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 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交由依法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 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 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 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 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 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 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存在问题? 病原实验室数量少,高校如何有效对其进行 管理还缺少经验。 如何加强对专业人员的管理
三、环保法规及管理建议 1、实验室污染日益引起关注 2007年某网站报道:北京市海淀区高校和研究院所864个实验室的废水未经处理与单位生活废水混合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起关注。海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政府部门呼吁,高校实验室污染应引起政府的足够关注。
2004年广东省两会上,政协委员蔡明招等提交建议,呼吁规范对科研中产生的废物的治理,引起社会关注。
2010年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处长蓝闽 波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递交了《科研项目中增高 环保及废弃物处理费的建议》等提议,高校实验室安全管 理问题再次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实际上,近几年来,实验室污染不断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 委员关注的话题。吉林省、浙江省、广西省的多位委员在提案 中谈到实验室污染问题。 实验室废液、固体废物很多是剧毒、致突变、致畸形、致癌 的物质,其中的废液大多数都沿下水道排出,形成污染隐患。 一些化学和生物实验室的废液容易影响人体健康。
2、实验室污染种类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废气 废液 废固 粉尘 放射性物质 噪声 振动 电磁波辐射 医疗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 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 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 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此外,还包括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限期治理、通报和报告等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6年第八届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测量方法》GB12524-90 环保部:住宅卧室夜间噪声禁超30分贝 高校实验室主要噪声来源:设备,如空压机、空调风机等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1997年1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事件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 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 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 项目和设备名录》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 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 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 收合格证》。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 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使用上列电 磁辐射设备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 续。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 高校实验室电磁辐射主要来源:广播站、变电站、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 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 他危害性的废物。…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 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包 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 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 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 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 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 及时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 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 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 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 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 毒后集中填埋。 主要来源:部分高校的医学、生物学实验室,有的解剖动物甚至在厕所里完成,实验完了一冲了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申报拥有的污染物 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 污费的制度,…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单位…,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 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 查处理。 部分学校有危害气体未经处理直排到环境中,例如:有的实验室有通风设备,可通风口直接对着窗外,做蛋白质含量分析实验时,有害气体不经处理即排放,使周围居民咳嗽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共六章,关系紧密的是: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共六章,关系紧密的是: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2008〕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 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 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 …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 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 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提出申请。…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 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 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备案;…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目前多数高校固废均被当做生活垃圾处理,不在监管状态。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共29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 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 、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 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危险化 学品…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 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 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 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 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禁止…委托 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 动。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 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 目前高校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与生活污水混合排出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针对某高校的调查表明,该校16个院系中有12个院系下属实验室存在污染物排放,比例为75%;其中危险废物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认定的47大类中的28类,比例高达59.6%。
2008年度 2009年度 废液处理量(吨) 24 32 处理次数 12 18
2、实验室污染问题的主要成因 (1)专门针对实验室污染控制方面的法规和条例还不完善。同时, 也缺乏对实验室的监管。一些实验室至今还没有列入环保部门的 检测范围,实验室处于监控的盲区。 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 管的通知》(环办[2004] 15号)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 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 排污管理的通知》 解决办法:制定实验室的相关标准;对实验室进行分级,建立督察机构;将对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纳入环境检测范围,将污染控制列入实验室建设的验收与考评项目。
(2)政府对环保投入不足, (3)高校内部的硬、软件缺位(如实验室的排水网管设计时未 考虑环保需求、学校没有废物处理/预处理设施和装置;实验室 工作人员没有实验室环保意识,学校制度约束力不强) 解决办法:政府加大投入、学校从每个课题的经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废物处理费,作为实验中心处理废物的专项费用,教师在申请课题经费时应明确将环保支出列入其中 。 解决办法:新建、改建实验室时,重新设计排水系统,有条件的考虑建立实验室废物处理中心,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环保教育。
南开大学是在实验室废物处理上做得较好的国内大学。该校前几年新建的综合实验楼设置了专门的排水系统,与生活废水排水管道区分开来,并在地下室建立了专门的废水处理站。 武汉大学也是国内较早自己建立废水处理站的高校。该校环保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废水处理站现在每年还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测。
结语 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实验室技术 安全工作的重视 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安全意识,提高实验 室安全的防范意识 依据国家、行业的法律和法规,制订完 善高校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和办法 加大对实验室安全经费的投入(人员经 费、管理经费和硬件条件经费)
谢谢!